離職管理制度范文

時間:2023-10-07 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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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管理制度

篇1

一、定義:本制度中離職指主動辭職、辭退、開除、自動離職。

二、離職程序

(一)主動辭職:

1、范圍:員工要求脫離酒店,與酒店解除勞動關系。

2、辭職申請:酒店正式員工必須提前一個月申請并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附件1),否則以一個月工資作為通知金。試用期員工必須提前七天申請,否則以七天工資作為通知金。申請時間以書面記錄為準。

3、辭職面談:所有辭職員工必須經辭職面談程序,以掌握員工辭職原因,便于日后改善工作。

4、辭職審批: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附件5)。

5、離職交接: 辭職員工必須在最后工作日前與各相關部門辦理完交接手續并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附件2),經相關部門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6、離職結算:辭職員工工資結算至最后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

(二)辭退

1、范圍:有以下行為者酒店可做辭退處理:

1)工作能力不適合職位要求;

2)酒店經營機構調整;

3)嚴重違反酒店規章制度。

2、辭退審批:員工所在部門申報《 酒店離職申請書》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3、辭退通知:正式員工酒店將提前一個月通知,否則給予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4、辭退補償:酒店因經營調整辭退正式員工將根據以下標準給付補償金。在酒店工作滿一年以上者補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的不足一年者補償半個月工資;不足半年者補償200元整。補償工資以辭退前的月基本工資為參考。

5、離職交接:被辭退員工必須在最后工作日前與各相關部門辦理交接,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經相關部門和負責人簽字確認后,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6、離職結算:工資結算至最后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

(三)開除

1、范圍:有以下行為者酒店可做開除處理:

1)嚴重違反酒店規章制度;

2)嚴重失職給酒店造成損失;

3)違反社會公德影響酒店聲譽;

4)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2、審批: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3、離職交接:被開除員工必須在三日內與各相關部門辦理交接,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經相關部門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4、離職結算:工資結算至最后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由酒店開除員工無離職補償。

(四)自動離職:

1、范圍:員工連續曠工三日以上視為自動離職。

2、程序:各部門一旦發現有員工未正常出勤,應 即時與該員工聯系落實其未出勤原因,如聯系不到或確定自動離職后上報《 酒店離職申請書》及《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因未及時上報而對酒店造成的損失由各部門承擔。

三、離職申報

1、各部門經理是本部員工離職申報責任人,因未及時申報而對酒店造成的損失由各部門經理人承擔。

2、離職申報必須以書面形式,即《 酒店離職申請書》為準。

3、各部門必須在每月2日前上報《部門人員編制及損益表》(附件4)和《酒店離職人員匯總表》(附件3)。

四、離職員工檔案管理

離職員工檔案酒店將保存三年。三年后按規定自行銷毀。

五、附則

1、本制度從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訂,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

3、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修訂。

六、附件

1、《 酒店離職申請書》

2、《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

3、《酒店離職人員匯總表》

篇2

為加強管理,維護公司和智能溫室的勞動紀律和各項制度,保障公司和智能溫室各項工作的高效運營,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  總則

本制度適用于東升智能溫室種植與町春產品裝配物流服務工作員工。其制定的原則是有章可依,有章必依,違章必究,有功必獎,獎懲嚴明,公平公正。員工獎懲以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由公司經理與主管具體實施。

第二條  獎勵條款

1、半年、全年年終獎

要求:年度工作中失誤少、無違規行為,工作成績較好。

評選范圍:東升科技園員工。

獎勵方式:由公司根據年度發展狀況,獎金300-1000元。

2、監督檢舉獎勵

要求:對工作生活中的違規違法行為,進行拍照或實證檢舉(據實舉報,惡意舉報嚴懲)

參與范圍:全體職工

獎勵辦法:提供圖片、實證經證實:

違反處罰條款1、2條,獎勵5--50元;

違反處罰條例3、4條,獎勵20—200元;

違反處罰條例5、6、7條,獎勵50—300元;

有效避免及挽回損失者,獎勵100—500元。

     3、建議及創意獎勵

      要求:促進企業發展或工作進展的意見及措施

      參與范圍:全體員工

      獎勵方法:凡提出建議或工作創意,一經取納獎勵50—1000元;突出貢獻根據情況另行獎勵。

 

 

第三條  處罰條款

1、考勤處罰

1)考勤制度弄虛作假者每次罰款100元。

2)嚴禁上班脫崗、不上班或辦理私事,一經發現以曠工論處。

3)遲到或早退10分鐘以內扣罰20元,30分鐘以上扣罰50元。

4)遲到或早退1小時以上的,視為曠工1天;扣發2天工資;

5)員工出現無故連續曠工3日者,視為自動離職,不支付任何工資、獎金。 

6)脫崗10分鐘以內扣罰20元,30分鐘以上扣罰50元。

2、其他處罰一: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罰款50-100元。

1)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2)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宜者;

3)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15分鐘以上者;

4)影響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規定情結輕微者;

6)損壞公物者(損失100元內);

7)違反安全、衛生規章,不穿著規定工裝、配備指定器具上崗未造成損害者;

3、其他處罰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罰款100-500元。

1)無故未能如期完成上級安排的工作,致影響公司權益者(罰款加賠償損失);

2)對同事排擠、暗示及言語攻擊或誣害、偽證,挑撥事端未造成損害者;

3)工作疏忽造成物資無故丟失和損壞者(損失金額500元以內),需根據實際價格賠償并予以處罰;

4)疏忽造成安全隱患、經營環境不整潔者;

5)對可能發生的隱患、舞弊行為沒有及時揭發、制止,導致不良事件發生者。

 

4、其他處罰三: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賠償損失并罰款200-1000元。

1)擅離職守造成事故,使公司業務遭受損害者。

2)遺失重要文件、證件、物件者。

3)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業務遭受較大損失者(損失金額1000元內)。

4)不服從主管人員管理監督,未影響他人及溫室內秩序者。

5)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使公司遭受損失者。

6)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7)尋釁滋事、打架斗毆者,未造成損失者。違規者將同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8)偷竊同事或公有財物價值在人民幣100元以上者,違規者將同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9)因個人原因致工作失誤造成1000元(含)以下損失者;

5、其他處罰四: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者,賠償損失及罰款2000---10000元,并予以辭退。

1)因觸犯法律而被司法機關處罰,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盜竊溫室財物、徇私舞弊,責任人同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3)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收取回扣者。

4)因個人原因致工作失誤造成1000元以上損失者。

5)毆打他人或聚眾鬧事,不服從管理或怠工。

6)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經批評教育不改的,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的。

7)造溫室設施設備、物資無故丟失、損壞,除接受罰款外,還要承擔全部經濟賠償責任者。

8)煽動怠工或罷工、造謠惑眾詆毀公司和甲方(溫室)形象,行為不端損害公司名譽;

9)未經許可兼任其它公司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10)偽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嚴重損害公司權益者。

6、其他處罰五:員工在試用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辭退。

1)崗前、在崗培訓考試不合格的;

2)不服從管理,不配合工作者;

3)品質低劣或違紀,在工作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4)事假超過3日或病假超過一周的;

5)其它不符合公司或部門要求的。

7、其他處罰六: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員工在職(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提供虛假個人資料的;

2)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3)員工失職、營私舞弊,對本公司利益造成損失;

4)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公司勞動紀律或其它規章制度的。

第四條  附則

1、對于本制度所未規定的事項,由辦公室依照公司其它管理制度執行,必要時可及時編制新的補充規定。

2、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員工對本管理制度產生疑義時,由辦公室做出說明。

3、本制度自之日起實施。

 

 

 

篇3

2、根據人事管理制度的規定,擬訂并完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制訂包括招聘、勞動合同、培訓、薪資、社保、績效考核、員工關系管理、員工職業生涯規劃等管理制度,明確相應的操作程序,使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化、系統化。

3、負責日常人力資源管理工作,保障公司人力資源各項業務的正常運行。包括:員工入職/離職與任用、員工報酬、員工培訓與教育、社保處理、員工的績效評估、處理員工咨詢和勞動爭議等等。

4、貫徹執行各類人事管理決定,根據有關規定,按時定期向公司報送各類人事、勞資、培訓等相關方案和報表。

篇4

第二條公司財務部門的職能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編制財務計劃,加強經營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財務紀律。

(三)積極為經營管理服務,促進公司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四)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時完成需要上交的稅收及管理費用。

(六)對有關機構及財政、稅務、銀行部門了解,檢查財務工作,主動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七)完成公司交給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公司財務部由總會計師、會計、出納和審計工作人員組成。在沒有專職總會計師之前,總會計師職責由會計兼任承擔。

第四條公司各部門和職員辦理財會事務,必須遵守本規定。

財務工作崗位職責

第五條總會計師負責組織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二)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三)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四)承辦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會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帳、復帳、報帳做到手續完備,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按期報帳。

(二)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公司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總經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當好公司參謀。

(三)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四)完成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出納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

(二)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坐支現金,不認白條抵壓現金。

(三)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帳目,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

(四)嚴格支票管理制度,編制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總經理簽字后,方可生效。(五)積

配合銀行做好對帳、報帳工作。

(六)配合會計做好各種帳務處理。

(七)完成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審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審計管理制度。

(二)監督公司財務計劃的執行、決算、預算外資金收支與財務收支有關的各項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三)詳細核對公司的各項與財務有關的數字、金額、期限、手續等是否準確無誤。

(四)審閱公司的計劃資料、合同和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便掌握情況,發現問題,積累證據。

(五)糾正財務工作中的差錯弊端,規范公司的經濟行為。

(六)針對公司財務工作中出現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

(七)完成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財務工作管理

第九條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條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并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一條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會計、出納員記帳,都必須在記帳憑證上簽字。

第十二條財務工作人員應當會同總經理辦公室專人定期進行財務清查,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

第十三條財務工作人員應根據帳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總經理,并報送有關部門。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編制并上報一次。會計報表須會計簽名或蓋章。

第十四條財務工作人員對本公司實行會計監督。

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第十五條財務工作人員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書面報告,并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財務工作人員對上述事項無權自行作出處理。

第十六條財務工作應當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內部審計。

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第十七條財務審計每季一次。審計人員根據審計事項實行審計,并做出審計報告,報送總經理。

第十八條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財務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總經理辦公室主任、主管副總經理監交。

支票管理

第十九條支票由出納員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保管。支票使用時須有"支票領用單",經總經理批準簽字,然后將支票按批準金額封頭,加蓋印章、填寫日期、用途、登記號碼,領用人在支票領用簿上簽字備查。

第二十條支票付款后憑支票存根,發票由經手人簽字、會計核對(購置物品由保管員簽字)、總經理審批。填寫金額要無誤,完成后交出納人員。出納員統一編制憑證號,按規定登記銀行帳號,原支票領用人在"支票領用單"及登記簿上注銷。

第二十一條財務人員月底清帳時憑"支票領用單"轉應收款,發工資時從領用工資內扣還,當月工資扣還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資,領用人完善報帳手續后再作補發工資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于報銷時短缺的金額,財務人員要及時催辦,到月底按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

凡一周內收入款項累計超過10000元或現金收入超過5000元時,會計或出納人員應文字性報告總經理。凡與公司業務無關款項,不分金額大小由承辦人文字性報告總經理。

第二十三條凡1000元以上的款項進入銀行帳戶兩日內,會計或出納人員應文字性報告總經理。

第二十四條公司財務人員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筆款項,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總經理簽字。總經理外出應由財務人員設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補簽。

現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員工資、津貼、獎金;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

(四)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總經理批準的其他開支。

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元,結算規定的調整,由總經理確定。

第二十六條除本規定第二十五條外,財務人員支付個人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會計審核,總經理批準后支付現金。}

第二十七條公司固定資產、辦公用品、勞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須采取轉帳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第二十八條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為2000元。超額部分應存入銀行。

第二十九條財務人員支付現金,可以從公司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況確需坐支的,應事先報經總經理批準。

第三十條財務人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領用單》,并寫明用途和金額,由總經理批準后提取。

第三十一條公司職員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經會計審核;交總經理批準簽字后方可借用。超過還款期限即轉應收款,在當月工資中扣還。

第三十二條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的,憑發票、工資單、差旅費單及公司認可的有效報銷或領款憑證,經手人簽字,會計審核,總經理批準后由出納支付現金。

第三十三條發票及報銷單經總經理批準后,由會計審核,經手人簽字,金額數量無誤,填制記帳憑證。

第三十四條工資由財務人員依據總經理辦公室及各部門每月提供的核發工資資料編制職員工資表,交主管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簽字,財務人員按時提款,當月發放工資,填制記帳憑證,進行帳務處理。

第三十五條差旅費及各種補助單(包括領款單),由部主任簽字,會計審核時間、天數無誤并報主管副總經理復核后,送總經理簽字,填制憑證,交出納員付款,辦理會計核算手續。

第三十六條無論何種匯款,財務人員都須審核《匯款通知單》,分別由經手人、部主任、總經理簽字。會計審核有關憑證。

第三十七條出納人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帳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帳目應當日清月結,每日結算,帳款相符。

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十八條凡是本公司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第三十九條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包括制單、審核、記帳、主管),由總經理指定專人歸檔保存,歸檔前應加以裝訂。

第四十條會計報表應分月、季、年報、按時歸檔,由總經理指定專人保管,并分類填制目錄。

第四十一條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復制、摘錄會計檔案,須經總經理批準。

處罰辦法

第四十二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財務人員予以警告并扣發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金額留存現金的;

(二)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資金(包括現金)或支付款項的;

(四)利用帳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五)未經批準坐支或未按批準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六)保留帳外款項或將公司款項以財務人員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七)違反本規定條款認定應予處罰的。

第四十三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人員應予解聘。

(一)違反財務制度,造成財務工作嚴重混亂的;

(二)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的會計憑證、帳表、文件資料的;

(三)偽造、變造、謊報、毀滅、隱匿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的;

(四)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或虛報冒領、騙取公司財物的;

(五)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非法謀私,泄露秘密及貪污挪用公司款項的;

篇5

制度名稱

企業財務印章管理制度

受控狀態

文件編號

執行部門

監督部門

考證部門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企業財務印章管理,減小因印章使用不當給企業帶來的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適用于涉及使用印章的所有相關人員。

第2章

印章的制作、保管、廢止

第3條

企業財務相關方面的印章由企業指定的部門統一制作,相關人員嚴禁私自制作印章。

第4條

經相關管理人員授權后由行政部負責制作財務方面的印章,印章具體分事項印章、財務專用章與人名章三類。

第5條

企業財務方面相關的事項印章由財務部指定專人進行保管,人名章由本人自己保管或本人授權他人保存,財務專用章由財務總監負責保管,未經授權的人員一律不得接觸、使用印章。

第6條

印章的保管人員一律不得將印章轉借他人,否則所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員負責。

第7條

企業總經理可以使用企業的所有印章。

第8條

印章保管人若管理不慎使印章遺失、被盜或損毀,需立即上報行政部,由行政部登記后申明作廢并制作新的印章。

第9條

財務部制訂財務方面的印章登記薄,說明印章制作時間、內容、印章發放時間、保管人等。

第10條

出納人員要將財務的有關印簽薄交予銀行,當印章變動時要及時與銀行聯系,更新印簽薄。

第3章

印章的使用

第11條

使用印章時,使用人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說明使用印章的理由、起止時間、印章的種類、材質及申請人等。

第12條

印章使用申請單經有關領導審批后,連同需用印蓋章的文件一同交予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13條

印章保管人要仔細審核印章使用申請單的事項和相關管理人員的批示,若認為不符合相關規定,可拒絕蓋章。

第14條

經授權的印章人員使用完印章后,要將蓋章依據與印章使用申請單交予印章管理人進行審核。

第15條

企業財務方面的印章原則上不允許帶出,確需帶出企業使用,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說明事由,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帶出,由兩人共同使用。

第16條

印章使用申請單由各蓋章人員保存,每月月底匯總后交予企業指定部門存檔。

第17章

印章保管人在使用完印章后,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薄,說明印章使用事由、使用對象、蓋章時間等并有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4章

印章使用的其他規定

第18條

印章保管人員離職或調動時,必須將保管的印章及相關文件交割,否則不允許離職或調動。

第19條

企業中任何涉及財務印章的使用事項均需按本制度規定程序執行,嚴禁擅自使用印章。

第20條

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企業財務方面印章所造成的后果由使用者與印章保管人共同承擔,后果嚴重者將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5章

附則

第21條

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制定、修訂及解釋,自總經理辦公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編制日期

審核日期

批準日期

修改標記

篇6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水廠工作,提高效率,保證供水安全,根據公司制度建設規劃,結合水廠管理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水廠是自來水生產部門,履行以下職能:

1、認真貫徹執行供用水有關政策、法規和公司各項制度,加強內部管理,保證各項供水生產工作有序開展,同時完成各項生產技術和經濟指標,不斷提高社會和經濟效益。

2、負責公司供水生產計劃的落實,根據市區用水需要與供水設備的生產能力,科學合理調度水生產。

3、負責管理使用水廠供水生產設備,根據生產需要和設備運行情況,進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研發,提交每年的設備小修、大修、技術改造計劃,定期對各類設備進行維護保養,保障各類設備安全運行。

4、定期和不定期對供水生產環節和供水設施進行安全檢查,保證供水生產工作正常運行。

5、負責水廠凈化工藝等工作,與化驗部門加強配合,嚴格抓好出廠水的水質,保證出廠水和管網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6、負責水源潛水泵提水、輸水管道輸水、一級曝氣、鐵錳過濾、加氯、蓄水池蓄水、二級加壓配水等生產全過程的協調運行,保證供水生產安全,努力提高生產效益。

7、負責用電、水廠綠化、鍋爐供熱、水源管理工作。

8、負責水源地和水廠的安全保衛工作。

9、完成公司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三條 水廠各個崗位職工要保持高度責任心,加強業務學習,提高業務技術,熟練掌握各種生產工藝及操作規程,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搞好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四條 水廠實行廠長負責制,履行全面管理職責。車間班組長負責組織當班期間的各項生產工作,水廠相關崗位要服從值班班長的統一調度。

第五條 水廠工作人員要堅守崗位,工作期間不得擅離職守或酗酒閑聊、睡覺,不得容留閑雜人員進入水廠。

第六條 水廠實行輪班崗位的,接班人要提前十分鐘到崗,做好值班的準備工作;交接班時,雙方共同巡視設備的運行情況,清查交接班室內財物;記錄交接班情況,并雙方簽名;如果接班人員未能準時到崗,交班人不得離開崗位;接班人醉酒或身體明顯有病不適,交班人應拒絕交班;凡領導指令事項、其它工序要求事項以及供電部門要求事項,需要接班人員知道的,交班人應口頭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并在交班記錄中寫明。

第七條 水廠水處理車間、二泵站工作程序嚴格按照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有關《水處理操作規程》、《泵站安全操作規程》及其它安全操作規程執行。

第八條 凈水工應穿工作服,佩戴健康證上崗。身體狀況必須符合要求,無傳染病,定期檢查身體,如發現身體狀況不合格的一律嚴禁上崗;水廠值班班長、凈水工、水源值班員、二泵值班員要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與職業道德,堅持“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發、勤洗換工作服。禁止披發、穿裙子、拖鞋、短褲、背心上崗。

第九條 水廠工作人員的考勤管理依據公司的考勤制度及分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水廠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部門主管責令改正:

1、上班期間聊天串崗的;

2、上班玩電腦游戲的;

3、上班期間打撲克的。

第十一條 水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者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分公司報經公司決定對其處直接損失等額罰款(直接責任人承擔損失賠償金額三分之二,值班班長承擔損失賠償金額三分之一)、調離工作崗位或者待崗:

1、帶無關人員進入水廠的;

2、水源地水源井、配電柜等運行異常,輸電線路、電桿損壞,有建筑、施工侵占管線等現象值班員未發現或不及時匯報的;

3、帶酒上崗的;

4、上班期間睡覺的;

5、脫崗或擅離職守的;

6、違反操作規程的;

第十二條 水廠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公司報經公司決定,對其作出停薪待崗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1、偷盜水廠財物的;

2、故意損壞水廠設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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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試用轉正

1.本店鋪確定新錄用員工的試用期為3天,每天直落。如錄取按新員工入職待遇標準計算3天工資,如不錄取按10元每天計算。試用期過后即轉見習員工,入職15天后方可正常輪休。見習員工試用期為1-3個月,期間主管及相關人員對其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優者可提前轉正。

2. 試用期滿,通過試用考核者簽訂雇傭協議,協議期滿如雙方均有意愿則可續簽。

3.試用期間,如員工的表現未達到店方要求,則不能續簽雇傭協議。

4.員工通過試用后才可享受相關福利制度。

二 考勤管理

工作期間店鋪員工實行輪班制,每月休息2天。具體上下班時間由店鋪具體狀況安排。

1.員工必須于正式上班前5分鐘到達店鋪,并準時于上班時間穿著整齊制服在店鋪開始工作。各店員的用餐時間為60分鐘,并由店長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安排。

2.店鋪店員因工作性質和職責所在,平時超時工作,不予補薪,特別時間需要加班時由店長安排將以每天15元計算。員工必須服從安排。

3.簽到:各員工必須準時簽到,相互監督。并由主管方負責考勤,不得弄虛作假,若經查明作弊,將扣除當班店員與店主管當月所有福利和津貼。獎金。

4.遲到:遲到超5分鐘者按每分鐘1元予以處罰,超過30分鐘不超60分鐘者按曠工半天處理,每月累計三次遲到或無故遲到一小時者,作曠工一天處理。每曠工一天處以三倍日工資罰款。

5.早退:未到下班時間,未經店主管許可擅離職守者,作曠工一天處理。

6.曠工:員工沒有親自簽到。事先沒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或發生突發事件不能簽到辦理請假手續而沒有任何形式向直接上級請假。無故不上班等情況,且時間最低達1小時者的均視為曠工處理。

7.無故曠工者,曠工一天扣底薪三天的工資,連續曠工三天,或當月累計四天曠工的予以辭退,若在曠工期間給店鋪造成損失的由當事員工負責百分百賠償。

三 編更方法

1.節假日不安排員工休息。

2.店鋪員工排更表每月編一次,每月月底做好排班表。

A 早班 9:00——12:30 18:30——22:30

B 晚班 12:30——17:30 18:30——22:30

C 中班 9:00——12:30 13:30——18:30

D 通班 9:30——22:30 留店吃飯

中間用餐時間每班一次,每次60分鐘,由店長安排輪流用餐。店員無條件服從排班,不可私自調班,調班次數超出當月應休假天數,予以請假處理

四 假期與福利

1. 因行業性質特殊,國家規定之節假日不能休假,店員采取每月休2日的工作制,農歷12月期間取消所有休假。

2. 半天之內事假,必須經店長同意簽字后方可外出,凡未經批準同意而擅自外出者以曠工處理。凡屬請假必須填寫請假條,交給店長批準后方可休假,否則視以曠工行為。任何休假者必須將手頭上的工作安排好,若因員工休假交接不清而造成的損失由當事入負責全部賠償。

3. 員工折扣優惠:員工試用期滿后均享有此項福利。公司提供貨品折扣優惠(特價品除外),折扣以正價品的七折價計算。(使用該權限須先征求店長同意)

4.原則上當月事假不得超過當月休假天數,超出2天按雙倍底薪扣除工資。(病假列外,出示醫生證明)

五 調職·離職制度

1.因店鋪運作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何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動員工不得借故推卸。

2.員工的工作表現,將由直屬主管定期進行考核,各員工必須認真對待和配合,任何人不可借故逃避。

3.店方將視員工的表現考慮予以晉升。

4.奉調員工應在接到通知后3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并對新任接替者交待清楚工作細則。

5.離職手續 :

a 員工辭職必須遞交辭職申請書。員工在協議有效期內辭職,必須提前一月遞交申請;經允許簽字后方可離職。(農歷12月不允許辭職)

b店方在接到辭職申請書2周內給予答復,在未核準交接前不得離職,否則扣發當月薪金以補償其造成的損失。

c因行業性質不同,每年國家節假日期間無特殊情況不予以辭職。

d 加班累計補休,病假事假申請不可以做為離職的代通知行為。

e 勸退員工注明原因,按正常核發工資,并規定的時間內到店鋪結算工資,不得他人代領。

f 自動離職者不發放工資。

g 離職手續必須在核準辭職生效日后一周內辦理下列手續方可離職:

h 交還所有領用工具,通訊器材物品及所發放的地任何資料等物品; 管理人員離任應向繼任或同事交待清楚所有工作。

i 因觸犯店管理制度或失職,公司將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直至辭退而無須作任何補償。

J凡員工連續曠工三天或一個月內連續累計曠工四天者,視為自動離職,店方有權按除名處理,沒收其余留薪金做為損失之補償。

k凡玩忽職守或因違反協議條款給店方造成損失的,當事員工須承擔百分百的責任賠償。

六 工作制服

1 員工制服款先從員工薪金扣除,滿一年者予以報銷一半。

2 工作時間必須穿著公司提供之整齊制服及佩戴胸牌,保持店鋪的統一形象。

3 上班女員工必須畫淡妝。

七 薪金制度

員工薪資由以下部分組成:

基本工資+全勤獎+工齡工資+提成獎金+額外獎金

1 基本工資 試用店員 :950元/月 ;正式店員 :1100元/月; 資深店員 :1200元/月

實行考核評級制度,連續2個月業績排名第一的試用店員。正式店員可晉級,正式。資深店員連續2個月業績低于平均水平者以降級處理。

2 全勤獎:凡正式員工,在當月未請假,也未發生遲到早退。曠工及私自外出者,給予50元全勤獎。

3 各項考核表現優秀者酌情予以加工資。

4 提成獎金計提標準及發放原則:

a未完成定額目標: 提成獎1%

b完成定額目標: 個人 1% +團體0.5%

c超額完成目標 : 個人1.5%+團體0.5%

5 銷售明星獎:100元,前提:當月完成個人銷售目標并在店鋪銷售業績排第一者。

八 失貨賠償制度

方案準則:基于店鋪人員分工不同,各崗位職責不同,所以盤點失貨扣款制度如下:

扣款標準:店鋪丟失貨品按吊牌價乘以實際折扣計算賠償金額。扣款在員工月薪中扣除。

1 店鋪每天點數盤點確認有失貨時,按當班員工的名單記錄來計算。

2 不能確認具體失貨日期時,按照全體員工的:

店長薪金責任:1.5份

資深店員薪金責任:1.2份

店員薪金責任:1 份

列:某店某日失貨1件,按款折后價為200元,當天當班員工3人分別如下:

店長1名,其責任為1.5份;資深店員1名,其責任為1.2份;店員1名,其責任為1份。

測算公式:責任共有1.5+1.2+1=3.7份

分配每份負責金額::200/3.7=54.054元

計算得出:店長責任金額1.5*54.054=81.08;資深店員1.2*54.054=64.86元;店員1*54.054=54.1元

九 員工守則

1 未經公司同意,員工不得在外兼職或經營私人事業。

2 員工必須服從公司有關職務調配。

3 員工離開店鋪前,須主動讓當班店長或其他員工檢查隨身攜帶物品,離開后一般不允許再返回貨倉,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返回貨倉,必須將隨身攜帶物品寄放在收銀臺。

4 嚴禁破壞和盜竊行為,如在店鋪拾獲任何財物,須交給當班店長處理,違者公司保留送交警方處理的權利。

5 嚴禁在店鋪粗鹽一粗言穢語,跳躍。大聲叫囔和唱歌。依傍貨架等有損店鋪形象的行為。除緊急情況下店鋪電話不得做私人用途。

7 除辦理店方業務外,不得擅自使用店名義,應嚴守店業務秘密(包括貨品情況和銷售資料及其他資料)情節嚴重者扣發所有獎金。

8 工作時間內,不得擅離崗位或私自接訪客,急事外出應向店長申請。

9工作時間內接待客人時嚴禁接私人電話,如有帶手機上班的,必須調為靜音。

10未經主管許可,不得早退缺席。擅離崗位及私自調班,若遇特殊情況應提前請假或電話告知管理人員,并請換班店員接替方可,否則按曠工處理。無故遲到和早退4次者,店方有權辭退該店員而不做賠償。

11 非經店方主管許可,不得私自挪用店財物,情節嚴重者即時解雇,扣發所有工資獎金并報警追究其法律責任。

12 店鋪盤點,全體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遲到請假或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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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財務管理,規范財務工作,促進公司經營業務的發展,提高公司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務管理法規制度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會計核算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

第三條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

(一)籌集資金和有效使用資金,監督資金正常運行,維護資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二)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強財務核算的管理,以提高會計信息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四)監督公司財產的購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綜合管理部定期進行財產清查。

(五)按期編制各類會計報表和財務說明書,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條財務管理是公司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公司財務管理中心對財務管理工作負有組織、實施、檢查的責任,財會人員要認真執行《會計法》,堅決按財務制度辦事,并嚴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五條加強原始憑證管理,做到制度化、規范化。原始憑證是公司發生的每項經營活動不可缺少的書面證明,是會計記錄的主要依據。

第六條公司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記帳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復核人員、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收款和付款記帳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七條健全會計核算,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帳簿。會計核算應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條做好會計審核工作,經辦財會人員應認真審核每項業務的合法性、真實性、手續完整性和數據的準確性。編制會計憑證、報表時應經專人復核,重大事項應由財務負責人復核。

第九條會計人員根據不同的帳務內容采用定期對會計帳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帳證相符、帳實相符、帳表相符。

第十條建立會計檔案,包括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都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保管和銷毀。

第十一條會計人員因工作變動或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交接人員及監交人員應分別在交接清單上簽字后,移交人員方可調離或離職。

第三章資本金和負債管理

第十二條資本金是公司經營的核心資本,必須加強資本金管理。公司籌集的資本金必須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根據驗資報告向投資者開具出資證明,并據此入帳。

第十三條經公司董事會提議,股東會批準,可以按章程規定增加資本。財務部門應及時調整實收資本。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之間可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股東應按公司章程規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和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財務部門應據實調整。

第十五條公司以負債形式籌集資金,須努力降低籌資成本,同時應按月計提利息支出,并計入成本。

第十六條加強應付帳款和其他應付款的管理,及時核對余額,保證負債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凡一年以上應付而未付的款項應查找原因,對確實無法付出的應付款項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處理。

第十七條公司對外擔保業務,按公司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后,由財務管理中心登記后才能正式對外簽發,財務管理中心據此納入公司或有負債管理,在擔保期滿后及時督促有關業務部門撤銷擔保。

第四章流動資產管理

第十八條現金的管理:嚴格執行人民銀行頒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根據本公司實際需要,合理核實現金的庫存限額,超出限額部分要及時送存銀行。

第十九條嚴禁白條抵庫和任意挪用現金,出納人員必須每日結出現金日記帳的帳面余額,并與庫存現金相核對,發現不符要及時查明原因。財務管理中心經理對庫存現金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以保證現金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一切現金收付都必須有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二十條銀行存款的管理:加強對銀行帳戶及其他帳戶的保密工作,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銀行帳戶印簽實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統一保管使用。嚴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蓋銀行帳戶印簽。

第二十一條出納人員要隨時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不準簽發空頭支票,不準將銀行帳戶出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辦理結算或套取現金。在每月末要做好與銀行的對帳工作,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對未達帳項進行分析,查找原因,并報財務部門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應收帳款的管理:對應收帳款,每季末做一次帳齡和清收情況的分析,并報有關領導和分管業務部門,督促業務部門積極催收,避免形成壞帳。

第二十三條其他應收款的管理:應按戶分頁記帳,要嚴格個人借款審批程序,借款的審批程序是:借款人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總經理。借用現金,必須用于現金結算范圍內的各種費用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四條短期投資的管理:短期投資是指一年內能夠并準備變現的投資,短期投資必須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進行,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記帳、核算收入成本和損益。

第五章長期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長期投資的管理,長期投資是指不準備在一年內變現的投資,分為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公司進行長期投資應認真做好可行性分析和認證,按公司審批權限的規定批準后,由財務管理中心辦理入帳手續。公司對被投資單位沒有實際控制權的長期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擁有實際控制權的,長期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

第二十六條固定資產的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資產應納入固定資產進行核算:①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②不屬于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

第二十七條固定資產要做到有帳、有卡,帳實相符。財務部負責固定資產的價值核算與管理,綜合管理部負責實物的記錄、保管和卡片登記工作,財務部應建立固定資產明細帳。

第二十八條固定資產的購置和調入均按實際成本入帳,固定資產折舊采用直線法分類計提,分類折舊年限為:

(一)房屋、營業用房30年

(二)通訊設備、交通運輸設備3年

(三)電子計算機、辦公及文字處理設備3年

(四)電器設備、安全保衛設備3年

第二十九條已經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再補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

第三十條對固定資產和其他資產要進行定期盤點,每年末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盤點一次,盤點中發現短缺或盈余,應及時查明原因,并編制盤盈盤虧表,報財務部審核后,經總經理批準后進行帳務處理。

第三十一條無形資產指被公司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無形資產按實際成本入帳,在受益期內或有效期內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攤銷。

第三十二條遞延資產是不能全部計入當期損益,需要在以后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包括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和攤銷期限超過一年,金額較大的修理費支出。開辦費自營業之日起,分期攤入成本。分攤期不短于5年,以經營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賃期內分期攤銷。

第六章收入管理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收入包括手續費收入、其他營業收入等。營業收入要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并認真核實、正確反映,以保證公司損益的真實性。

第三十四條營業收入要按照規定列入相關的收入項目,不得截留到帳外或作其他處理。

第七章成本費用管理

第三十五條公司在業務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業務有關的支出,按規定計入成本費用。成本費用是管理公司經濟效益的重要內容。控制好成本費用,對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十六條成本費用開支范圍包括:利息支出、營業費用、其他營業支出等。

(一)利息支出:指支付以負債形式籌集的資金成本支出。

(二)營業費用包括:職工工資、職工福利費、醫藥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住房公積金、保險費、固定資產折舊費、攤銷費、修理費、管理費、通訊費、交通費、招待費、差旅費、車輛使用費、報刊費、會議費、辦公費、勞務費、董事會費、獎勵費、各種準備金等其他費用。

(三)固定資產折舊費:指公司根據固定資產原值和國家規定的固定資產分類折舊率計算攤銷的費用。

(四)攤銷費:指遞延資產的攤銷費用,分攤期不短于5年。

(五)各種準備金:各種準備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金和壞帳準備金。投資風險準備金按年末長期投資余額的1%實行差額提取,壞帳準備金按年末應收帳款余額的1%提取。

(六)管理費用包括:物業管理費、水電費、職工工作餐費、取暖降溫費、全勤獎勵費等其他費用。

第三十七條職工福利費按工資總額14%計提,工會經費按工資總額2%計提,教育經費按工資總額3%計提。住房公積金經批準后,由公司按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納。

第三十八條加強對費用的總額控制,嚴格制定各項費用的開支標準和審批權限,財務人員應認真審核有關支出憑證,未經領導簽字或審批手續不全的,不予報銷,對違反有關制度規定的行為應及時向領導反映。

第三十九條公司各項成本費用由財務管理中心負責管理和核算,費用支出的管理實行預算控制,財務管理中心要定期進行成本費用檢查、分析、制定降低成本的措施。

第八章利潤及利潤分配管理

第四十條公司營業利潤=營業收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營業支出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一)投資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股利等。

(二)營業外收入是指與公司業務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具體包括:固定資產盤盈、處理固定資產凈收益、教育費附加返還款、罰沒收入、罰款收入,確實無法支付而按規定程序經批準的應付款項等。

(三)營業外支出是指與公司業務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具體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和毀損報廢凈損失、非常損失、公益救濟性捐贈、賠償金、違約金等。

第四十一條公司利潤總額按國家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后,依照繳納所得稅,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一)被沒收的財物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二)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積金按照稅后利潤扣除前兩項后的10%提取,盈余公積金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積金、公益金按稅后利潤的5%計提,主要用于公司的職工集體福利支出。

(五)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根據股東會決議,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第九章財務報告與財務分析

第四十二條財務報表分月報和年報,月報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營業費用明細表、利潤分配表。公司財務月報表應于次月15日內完成,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于次年90日內制作,必要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第四十三條年末還應報送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內容包括:

(一)業務、經營情況,利潤實現情況,資金增減及周轉情況,財務收支情況等。

(二)財務會計方法變動情況及原因,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變動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資產負債表制表日至報出期之間發生的對公司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為正確理解財務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財務分析是公司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財務管理中心應對公司經營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總結、評價和考核,通過財務分析促進增收節支,充分發揮資金效能,通過對財務活動不同方案和經濟效益的比較,為領導或有關部門的決策提供依據。

第四十五條總結和評價本公司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財務報告指標包括:①經營狀況指標:流動比率、負債比率、所有者權益比率;②經營成果指標:利潤率、資本利潤率、成本費用利潤率。

第十章會計電算化

第四十六條會計電算化硬件設備是指專用于會計電算化的微機及其配套設備,包括服務器、工作站、網線、打印機、UPS電源等。會計電算化硬件設備由財務管理中心統一管理和使用,非會計電算化工作人員一般情況下不得使用,特殊情況確需使用時,應經財務管理中心經理批準,在不影響會計電算化正常工作情況下進行。

第四十七條財務軟件是用于完成會計核算、處理會計業務的軟件。操作人員在實際工作中發現軟件的設計功能未能正常實現時,應立即與軟件開發商聯系,進行修改、調試,完成調試后,應及時檢查、核對,以確保相應帳務數據和功能模塊的正確性。

第四十八條每月10日前對上個月的會計數據進行備份。操作人員運用財務軟件必須是通過系統菜單選項進入系統操作,應根據工作需要設置操作權限和密碼。操作人員對使用的硬件設備的安全負責。下班時,應關閉設備的電源。設備的開啟和關閉應嚴格按規范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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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的內部管理,保證員工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規,防范因特殊崗位員工的失職或違規給公司帶來的風險,維護公司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物流管理部和財務部員工,無論何種用工形式,在接到聘用通知后應馬上著手辦理《擔保書》(見附件)一式三份(公司、擔保人、被擔保人各執一份),并在報到之前交公司核實后方給予辦理入職手續。

第三條公司從事銷售工作的員工無論何種用工形式,從試用期開始,必須交納不少于3萬元的風險保證金。

第四條人力資源部全面負責公司員工擔保的管理工作。

二.擔保責任

第五條在特殊崗位員工(被擔保人)因公違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觀原因給河南恩湃電力技術有限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由其個人承擔賠償責任時(包括借款未還私自離職),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條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期限為自員工(被擔保人)報到入職之日起至員工(被擔保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之后六個月內,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擔保期限的,擔保期限另行約定。

第七條擔保人擔保額不低于該員工月工資總額的3倍。

三.擔保資格

第八條擔保人可以是員工(被擔保人)的朋友、近親屬,也可是本公司在職員工(但不可互相擔保),同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擔保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具備鄭州市戶籍,并且是電力系統員工。

3.在鄭州市有住所并有正當職業及固定經濟收入來源(由擔保人工作單位提供加蓋其單位公章的收入證明)。

四.擔保核對和變更

第九條到公司應聘特殊崗位員工在報到入職前須將其擔保人的詳細資料,提交至人力資源部審核。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與擔保人簽署擔保書,擔保人還須提供身份證原件供核驗及復印存檔。

第十條公司人力資源部對特殊崗位員工每年核對擔保一次,必要時每半年核對擔保一次或隨時核對擔保。核對方式包括:電話問詢、家訪等。

第十一條擔保人工作單位、住址、電話或相關信息有變更時,員工應馬上通知人力資源部更新擔保人資料。

第十二條如擔保人因故喪失擔保資格,員工應立即自動按規定另行更換擔保。

第十三條發生以上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況而員工不予呈報事后被察知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員工因故須更換擔保人者,應告知理由并另擇擔保人,重新辦理擔保手續,核準后發還原擔保書。

第十五條公司認為擔保人不適當時,有權隨時通知被擔保人更換擔保。

五.保證金

篇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管理制度所稱勞務工,指的是勞動者與勞務派遣組織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人員。勞務工與勞務派遣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勞務派遣組織與公司通過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把勞動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務用工協議》,雙方之間只有使用關系,沒有聘用合同關系或傳統意義上的勞動關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條 《勞務派遣協議》由公司與勞務派遣組織協商簽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務工的條件、數量;

2、工作崗位或項目內容;

3、勞動報酬、支付標準和方法;

4、勞務工的勞動保護;

5、雙方認為需要約定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 各部門、分子公司負責勞務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勞動關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根據生產經營、管理需要確定勞務用工規模;

2、面向社會或勞務派遣組織公開招聘,擇優選定勞務工;

3、根據工作要求,對勞務工嚴格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確定勞務工薪酬標準和是否繼續使用的依據;

4、建立勞務工臨時檔案,按月定期統計上報勞務工的數量、勞動報酬等情況。

第四條 公司根據各分子公司勞務用工的使用情況,與勞務派遣組織統一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第五條 各分子公司與勞務工簽訂《勞務用工協議》,明確工作職責、崗位要求、職業道德、勞動紀律、獎懲、辭退等有關問題,并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

第二章 使用原則與批準權限

第六條 各部門、分子公司在定崗定編范圍內,人力資源嚴重不足、崗位缺員,公司范圍內不能調劑解決的,可申請使用勞務用工。

第七條 各分子公司、機關各部室有勞務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寫出書面申請,明確崗位、數量、要求送人力資源部審核,并報領導批準。各分子公司、機關各部室擅自和違規使用勞務工,公司將追究用工單位或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八條 各部門、分子公司必須嚴格按條件使用勞務工,并做到能進能出。對違反勞務用工協議或經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務工,要及時報公司退回勞務派遣組織。

第三章 招 聘

第九條 人力資源部協助機關部室做好勞務工招聘的組織、安排及具體操作。

第十條 各分子公司自主進行勞務工的招聘,人力資源部指導并監督各分子公司做好勞務工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條 招聘基本原則:

1、根據工作需要面向社會和勞務派遣組織公開招聘,嚴格招聘條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2、焊工、電工等技術崗位必須招聘具備職業資格的勞務工;

3、不得招聘未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未滿16周歲,受刑事、黨紀和行政處分期內等人員作為勞務工。

第十二條 招聘方式及步驟:

1、招聘分為對內招聘和對外招聘;

2、根據崗位特點采取面試、筆試和實際操作等形式。

第十三條 聘用

1、機關部室、分子公司將擬聘的勞務工基本情況及相關資料送公司人力資源部初審報公司領導審批,審批同意后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相關勞務派遣手續;

2、應聘人員錄用前須進行健康檢查,被錄用人有嚴重(傳染)疾病的,取消錄用資格;

3、高壓容器、數控車床等特種設備作業崗位須聘用取得《特種設備操作資格證》的勞務工;

4、根據勞務用工的期限長短,確定勞務工的試用期限,由所屬的部室、分子公司進行試用期考核,人力資源部進行過程監督;

5、勞務工錄用后,由勞務派遣組織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所屬分、子公司與勞務工簽訂《勞務用工協議》,根據工作需要,協議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年。

第四章 培訓

第十四條 培訓目標與理念

1、公司將對勞務工培訓納入公司整體培訓計劃;

2、培訓旨在增強勞務工的專業知識與技能;

3、開展多層次、多種形式的培訓活動,滿足不同的崗位需求;

4、建立勞務工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五條 培訓主要內容

1、企業文化與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公司概況、企業精神、經營理念、組織架構、薪資福利、本崗位職責、工作內容、工作流程、工作規程、公司規章制度等;

2、相關的行業政策,法規,標準;

3、專業技術知識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條 具體培訓管理執行公司培 訓管理相關制度、規定。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七條 工資結構

分子公司結合工作實際,實行崗位績效工資、計件工資、計時工資等,并根據本部門的生產經營情況及勞務工的崗位性質、業務技能等,制訂本部門勞務工工資標準,并報公司審核。

第十八條 工資的支付

1、勞務工的工資以月薪制按時通過銀行轉帳形式或現金(人民幣)支付給員工個人;

2、工資原則上于次月10日之前支付;

3、勞務工的工資報酬、結算標準和方式等,按《勞務派遣協議》、《勞務用工協議》執行;

4、勞務工的工資自報到工作之日起薪,退出工作崗位之日停薪,新進或離開公司勞務工,其當月工資按其實際工作天數核定;

5、勞務工的工資由所屬分、子公司以造冊的方式支付。

第十九條 公司按《勞務派遣協議》、《勞務用工協議》的相關約定為勞務工繳納單位應該承擔的社會保險費,費用由所屬分子公司承擔。

第二十條 工資中的扣項

1、個人收入所得稅、個人應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等從勞務工的工資中扣除;

2、勞務工遲到、早退、溜班、曠工等工資扣除參照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勞務工的考核

第二十一條 勞務工的考核

1、考核目的:通過考核勞務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工作業績、工作適應性,確定其崗位調配、薪酬分配、培訓教育、續聘或解聘。

2、考核原則:用人單位(部門)按績效考評辦法對勞務工進行逗硬考核。

第二十二條 對工作業績突出、對企業貢獻較大的勞務工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并鼓勵勞務工參與企業管理職務的競爭,競爭上崗的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勞務用工協議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務協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勞務工離職

1、在協議期間,勞務工辭職應至少提前1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屬分子公司(部門)同意并報人力資源部審批后辦理離職手續;

2、勞務工離開公司前,應將工作及物品移交清楚,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即與公司脫離勞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