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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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隨著經濟和城鎮建設的快速發展,很多土地資源未納入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限制了土地使用稅的調節作用,不利于耕地保護制度。在執行過程中暴露了一些問題,本文從本地區風力發電企業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情況提出幾點思考
【關鍵詞】
城鎮土地使用稅;風力發電;計稅面積
土地是一種不可再生資源,為了節約用地,合理開發資源,我國在1988年開征了城鎮土地使用稅,自條例頒布以來,土地使用稅在嚴格土地管理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經濟和城鎮建設的快速發展,很多開發利用的土地資源未納入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限制了土地使用稅的調節作用,不利于耕地保護制度。另外,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執行過程中還暴露了一些問題,本文根據本地區風力發電企業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情況提出幾點思考。
1 現行的城鎮土地使用稅不適用于風電企業等新能源產業發展
在“十二五”期間,國家將大力推動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產業的發展,按照《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二五”規劃》,預計到2015年,累計并網運行風電達到1億千瓦。風電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決定了它的用地面積非常大,而且主要在農牧業地區,占用大面積的耕地、草地、林地等農用地,我國的土地政策,要保護18億耕地紅線,而且對于草地、林地的保護也是越來越重視,這兩方面要調和,必須是土地有償使用,節約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作為稅收政策本來是有調節作用的,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對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稅,而風電廠主要在鄉、村、嘎查,不屬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現有的法律規定不適用于風電企業等新能源產業發展,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要求。
2 風電企業在征管實際中納入了征稅范圍
一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風電企業所在地不屬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可是另一方面,國稅總局對于水電、火電、核電企業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進行了規定,根據國稅地字[1989]13號,國家稅務局關于電力行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對火電廠廠區圍墻內的用地,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廠區圍墻外的灰場,輸灰管,輸油(氣)管道,鐵路專用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廠區圍墻外的其他用地,應照章征稅;對水電站的發電廠房用地(包括壩內,壩外式廠房),生產,辦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其他用地給予免稅照顧;根據財稅[2007]12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電站用地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核電站的核島、常規島、輔助廠房和通訊設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線路用地),生活、辦公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核電站應稅土地在基建期內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針對這些規定,各地的理解和執行上不一致,有的地方參照火電、水電企業的情況,征收風電企業土地稅,有的地方不征收,這就導致企業間稅負不一致,征管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產生矛盾。內蒙地區在2006年,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的通知(內政字[2006]190號)中明確規定,對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開征土地使用稅,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征收方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把是否征收、如何征收的權利下放到各盟市,這就造成各地執行上有差異。后來,內蒙古地稅局在2013年11月發文,關于明確風電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內地稅字[2013]284號),對風電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政策進一步明確,第一條規定,對風力發電企業的生產、辦公、生活、檢修道路、機座用地、變電站用地等永久性占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第二條規定,對其輸電線路及不改變農牧民直接從事農牧業生產用途的農牧業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各項法律法規中,就征稅范圍不一致的說法造成在稅收征管實際中,風電企業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有爭議的。
3 風電企業在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繳納過程中對于計稅土地面積的確認模糊不清
風電場占地面積大,必須連片開發,而且分布廣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但風電場存在特殊性,每一期如按實際占用面積為計稅依據,就存在納稅人稅負過高的問題。那按風電場的風機單臺占地面積計稅還是按條帶狀計稅,沒有明確規定。各地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過程中各有不同處理,有的按照實際占用面積征收,這對于來說企業稅負過重,就會造成企業盡量減少申報面積,造成少申報少繳納。按風機面積或其他標準征稅,又無明確法律依據。內蒙古地稅局在2013年11月發文,關于明確風電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內地稅字[2013]284號),對風力發電企業的生產、辦公、生活、檢修道路、機座用地、變電站用地等永久性占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其輸電線路及不改變農牧民直接從事農牧業生產用途的農牧業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看起來有了具體的規定,但是還不是很清楚,執行起來仍舊存在一定的問題。比如:對于機座用地如何確定面積,塔基外延多少米還是沒有明確,檢修道路如何計算確定面積,按照多寬計算,如果道路是村民和企業共用,應如何認定,都不明確,輸電線路如何確定面積,也沒有說明。不明確的規定執行起來必然產生差異,造成企業間稅負不公平,也會造成征收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矛盾,不利于當地經濟發展。
4 加強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管的建議
(1)以風電企業為代表的工礦業企業發展迅速,占用了大量土地。但按照現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又不在城鎮和工礦區范圍內,不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為了保護國家土地資源得到合理的開發利用,加強對土地的管理,法律法規制定者應根據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擴大劃入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范圍,將風電企業等大型企業、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等盡快納入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這樣,不僅提高了土地的使用效率,也增強了企業加強經濟核算,合理規劃使用土地的意識,又增加了地方財政收入。
(2)風電企業占用土地面積的確認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但風電場存在特殊性,應制定出可執行的實施細則,例如:參考新疆地區政府對于當地的風電企業土地面積的認定方法,關于風電場塔基及相關構筑物用地面積的確定明確“對風電塔機、回流箱、電纜等設備劃定保護區并計入征地面積,具體如下:1.風電塔基,以塔機基礎外沿起劃定10米保護區;2.風機機箱變用地面積按照設備基礎外墻所圍實際占地面積計算;3.升壓站用地面積按照設備基礎外墻所圍實際占地面積計算;4.辦公場所用地面積按院墻外墻所圍實際占地面積計算;5.風電場內檢道路寬度按照10米計算;6.地埋電纜劃定寬度為3米的保護區,架空電力線路廊道寬度按相關規定執行。其他用地面積的計算由縣(市)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明確的標準對于稅收征管和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都是有利的,也不容易造成國家的稅款流失。
(3)利用地理信息系統等現代化的手段,與國土資源部門進行信息互聯,完善土地使用稅的稅源登記,完善土地使用信息檔案,過去稅務部門征管基礎信息掌握不清,納稅人存在漏報面積、少繳稅款。
總之,中國的土地稅收法律法規還處于很不完善的階段,還需制定者們依實際情況完善,使之具有可執行性,即可以避免征納雙方的矛盾,保證財政收入,又可以促進經濟發展,發揮稅收政策的調節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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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哈密市地稅管理員.工業園區城鎮土地使用稅 房產稅征管情況調研[EB/OL]. http:///07308,2013-11-19
篇2
營業稅 根據2003年1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二十項之規定,營業額按照下面的方法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以上述營業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按照5%(納稅人在縣城、鎮的)和3%的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法定的扣除額后的余額為土地增值額,按照累進稅率征收土地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要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進行繳納。
印花稅 印花稅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按0.5‰的稅率征收印花稅。
(來源:文章屋網 )
篇3
征管現狀:
據統計,__*縣20__年度合計查補入庫城鎮土地使用稅萬元,罰款萬元,共涉及戶納稅人,占被查戶數的。筆者在日常工作中發現,不少納稅人在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的問題上概念不清、解釋不準,造成納稅人對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繳納不足,征管工作陷于被動局面,導致了征納雙方一些不必要的矛盾。究其原因,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原因:1、法規與解釋相矛盾,造成稅務機關內部意見相左。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但是,國家稅務總局編發的《稅收執法基礎知識》一書對城鎮土地使用稅則解釋為:以國有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單位面積為計稅標準,按規定稅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
由于上級對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的說法不一致,造成了基層稅務部門內部意見不一致,主要存在兩種說法:一是作為出租方的政府為納稅人。因為出租方擁有土地使用權,其出租行為也是一種使用行為;二是向政府承租土地的承租方為納稅人,承租方是該土地實際使用人,具有土地使用權(只是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盡管與地方政府簽訂了租賃合同,繳納土地使用金,但是承租方仍然是該土地的土地使用稅法定納稅義務人。
2、當前城鎮土地使用出現的新情況,客觀上也造成征管工作的矛盾。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形式也呈現出了多樣化。主要表現在:一是有的市、縣政府將改制企業的土地剝離,以空殼老企業、地方政府名義或資產管理站的名義出租給改制后的企業,按面積收取土地使用費或土地租賃費,其中鄉村每平方米1.5元、城鎮每平方米2元。二是有的地方政府將停產企業的閑置土地,以名存實亡的停產企業名義或政府名義以及資產管理站的名義出租給新辦企業,租金用于解決原停產企業的困難職工。企業在一定年限內,如3年、5年內擁有土地使用權。三是企業以自有土地和房屋出租給其他企業使用,按月或按季收取租金。
這些新情況的出現,給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的確定提出了新的問題,客觀上造成了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管上的矛盾。
建議對策:
根據《條例》的規定,在開征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國家稅務總局在有關城鎮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中對納稅人的確定也作了進一步明確: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根據以上規定,對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的確認,關鍵在于土地使用權屬的確定上。有關土地使用權屬的確定和資料應由土地管理部門提供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據此征稅。然而隨著企業改制的深入,土地管理部門對改制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屬相對滯后,未能及時予以確認到位,從而給稅務機關在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時遇到了一定的困難。
篇4
一、開發商單獨建造地下車庫,建筑面積未分攤
開發商單獨建造的地下車庫,建筑面積未分攤,即該部分建造成本未分攤至可售面積之中,產權應歸開發商所有。其性質屬于營利性的公共配套設施,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文第十七條第二款:“屬于營利性的,或產權歸企業所有的,或未明確產權歸屬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以外其他單位的,應當單獨核算其成本。除企業自用應按建造固定資產進行處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開發產品進行處理。”因此,作為營利性配套設施的地下車庫,成本應單獨核算開發成本,將其歸集至“開發成本――公共配套設施(地下車庫)”之中,完工后結轉至“開發產品――地下車庫”之中。
其一,對外出租的稅務處理。地下車庫對外出租,直接作為租賃,開具租賃業發票。(1)營業稅及附加:按租賃業5.5%交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因此營業稅額以預收金額為計算基數,而非財務上分期確認收入分期預提交納營業稅。(2)土地增值稅:因未發生權屬轉移,不涉及土地增值稅。(3)房產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規定,已出租的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相關規定計征房產稅。即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的12%計征房產稅。(3)土地使用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第四條規定,“關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征稅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征稅款。對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暫按應征稅款的50%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因此單獨建造的地下車庫應按應征稅款的50%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雖然國家沒有出臺免稅政策,但相關省市有相關征免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單獨建造的地下車庫,而是與地上房屋建筑物連在一起,則其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所占的同一宗地只能繳納一次土地使用稅,不重復征稅。(4)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因此收到的租金全額作為收入計征所得稅,而非按會計處理做預收收入再分攤至各期確認收入計征所得稅。(5)印花稅:租賃收入的千分之一。
其二,對外出售的財稅處理。對外出售的地下車庫應作為銷售不動產處理,開具銷售不動產發票。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確認主營業務收入,同時結轉“開發產品――地下車庫”相關金額至主營業務成本。營業稅及附加按銷售不動產計征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單獨確認收入及增值額,按非普通住宅計征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與住宅等開發產品類似,已銷售的地下車庫不交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產權已轉移部分,不交土地使用稅。企業所得稅與銷售住宅所得稅處理相同。印花稅按銷售不動產稅率萬分之五申報。
其三,自用的地下車庫財稅處理。自用的具有產權的地下車庫,其處理應同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開發產品相同,在自用時將“開發產品――地下車庫”轉為“固定資產”,并計提折舊。自用部分按財稅[2005]181號相關規定,對自用部分房產計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同出租處理相同,單獨建造的地下車庫應按應征稅款的50%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不涉及其他稅種。
二、開發商根據規劃單獨建造地下車庫,建筑面積已分攤
開發商根據規劃單獨建造的作為小區配套設施的地下車庫,其建筑面積已分攤,其成本已分配至可售面積部分。因此其產權應歸屬全體業主所有,性質屬于非營利性的公共配套設施。開發商無權對該地下車庫進行處置取得收益。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第十七條第一款“屬于非營利性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送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可將其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因此其建造成本歸集在“開發成本――公共配套設施費”,最后分攤至可售面積成本之中。因此對于非營利性的公共配套設施性質的地下車庫,開發商無權與業主單獨簽訂停車場車位使用權轉讓或租賃協議,實務中所簽訂的協議也應歸于無效。如果小區業主需要購買或租賃該停車位使用權的話,應與小區業主委員會或經業主委員會授權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停車位使用權轉讓或租賃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全體業主有權處分該地下停車場車位的使用權,其轉讓停車位使用權或租賃收入也應歸全體業主所有。如果開發商將該非營利性公共配套的地下車庫用于營利性,其財稅處理與“開發商單獨建造地下車庫,建筑面積未分攤”形式相同。
三、開發商把地下人防設施作為地下車庫
利用地下人防設施形成的地下車庫,權屬爭議較大。到底開發商有沒有權力享有地下人防車庫的收益權有很大的爭議,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財務人員的財稅處理,因此有必要對地下人防設施的權屬及收益權進行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五條: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根據國家人防委、財政部《關于平時使用人防工程收費的暫行規定》第一條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當地人防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和履行立約手續后,方可使用。已經使用人防工程而未履行立約手續的,應補辦立約手續。第二條人防工程及其設備、設施是國家財產,平時使用應本著有償使用的原則,交納使用費。使用國家撥款或按國家規定地方籌集的人防經費修建的人防工程,由人防部門收費。《物權法》第五十二條國防資產屬國家所有。
由此可見,地下人防設施權屬應為國家所有。對于地下人防設施為國家所有這一點無任何懷疑,但“誰投資,誰收益”中的投資主體有相當的分歧。持“銷售成本說”觀點的人認為,開發商已經將車庫的投資成本分攤到可售面積成本之中,即全體業主在購買房屋的同時也為車庫付了款,那么投資主體在最后看來應該就是業主,開發商相當于只是事先墊付了該投資成本,那么車庫的所有權理應歸全體業主所有。持“登記憑證確權說”觀點的人認為,地下車庫是開發商自己根據國家要求投資建造的,根據《物權法》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規定及“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雖然最后成本都分攤至可售面積中,但合法建造應當屬于原始取得的一種方式,應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開發商在建造后擁有地下車庫初始產權應當無可爭議,開發商有收益權或使用權也應無爭議。
這兩種觀點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滿足業主的需要。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這條規定從形式上似乎明確了地下車庫的權利歸屬,但從實際意義上講,該條規定概念也很模糊,同樣未明確規定產權歸屬。人們只能從該條規定的法理上推斷,如果地下車庫是開發商投資建造并已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開發商應當擁有地下車庫的所有權(至少在形式上擁有),否則開發商怎么有權利出售、附贈或出租呢?另外從立法的本意來講,作為獨立設施的地下車庫,如果不允許開發商銷售或出租,可能影響開發商建造車位、車庫的積極性。此外,從某種意義上講,鼓勵開發商建造地下車庫并允許其擁有產權,在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時,還有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實踐中也表明了政府部門默認了開發商對地下車庫的收益權。
對于地下人防設施來講,因其建造面積是與整個項目相關,故個人認為其建造成本計入建安成本是不妥的,應在“開發成本――公共配套設施”費用中歸集,在整個項目的可售面積中分攤。
從上述相關文件中也可以看出,開發商在交納相應的地下人防設施使用費后,可以獲得地下人防車庫的相應收益權。但其地下人防設施歸屬國家,故不存在銷售產權行為。
其一,隨商品房銷售轉讓車位使用權(買房送車位使用權)。對于買房送車位使用權的情況,開發商與業主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同時簽訂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地下車位與商品房捆綁,其車位使用權轉讓相關價款實際已包含在房屋總價中,發生時可以理解為銷售不動產行為,統一開具銷售不動產發票。(1)營業稅及附加:按銷售不動產交納營業稅及附加。(2)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銷售合同,并簽訂轉讓地下車位使用權協議,約定將上述地下車位的使用權贈送給購房人,附贈的車位因未取得轉讓收入,按出售開發產品計算銷售收入,因車位使用權價款包含在商品房總價之中,其土地增值稅已在所銷售的商品房中體現。(3)房產稅:開發商隨房銷售,同時與業主簽訂轉讓車位使用權合同,則應視同銷售車位,不再征收房產稅。(4)土地使用稅:開發商隨房銷售,同時與業主簽訂轉讓車位使用權合同,則應視同銷售車位,不交土地使用稅。(5)所得稅:收入并入房屋銷售總價,成本已分攤至可售面積成本,所得稅與銷售商品房性質一樣。(6)印花稅:價款已包含至商品房價款之中,印花稅已按銷售不動產萬分之五交納。
其二,單獨轉讓車位使用權。單獨轉讓車位使用權分為有限期限(短期)內轉讓和法律規定年限內(長期)轉讓。有限年度內(如1年)是相對于在法律規定年限內(如70年)而言,在有限年度內出租從法律期限或長期來看,其車位使用權人可能會變更,而在法律規定期限內轉讓使用權,拋開產權歸屬的角度,單從融資租賃角度來推論,租賃期相當于可使用期限,性質上和銷售已無實質區別。
有限期內轉讓車位使用權即通常所說的租賃車位使用權。(1)營業稅及附加: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因此營業稅納稅額為預收金額為基數,而非財務上分期確認收入分期預提交納營業稅及附加。(2)土地增值稅:未發生產權轉移,不涉及土地增值稅。(3)土地使用稅:單獨建造的地下人防車庫應按應征稅款的50%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不是單獨建造的不征收。各地政策執行不一樣,如上海對于地下人防設施,不論營業使用或非營業使用,不論出租或自用,都不征收土地使用稅。而且要注意的是,如果地下人防設施是連著地上建筑物的話,對地下人防車庫占地征稅,由其地上和地下所占同一宗地只能繳納一次土地使用稅,不重復征稅。且對單獨建造部分所占用地面積暫按應征稅款的50%征收土地使用稅。(4)房產稅:雖然產權歸屬國家,但開發商作為投資者享有收益權,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規定,已出租的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相關規定計征房產稅。所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租金收入12%交納房產稅。(5)印花稅:按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交納。
法律法規年度內轉讓車位使用權,法律法規年度內轉讓車位使用權前面已討論,實質與銷售并無二致。(1)營業稅及附加:不管是開具服務業――租賃業發票或銷售不動產發票,營業稅及附加一律按5.5%計征。個人傾向于開具銷售不動產發票。(2)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合同,將地下停車場所法律法規期限內的使用權(如房屋使用年限70年)轉移給購房人,向購房人取得的轉讓車位使用權收入并入非普通住宅收入,計征土地增值稅。(3)土地使用稅:不涉及。(4)房產稅:開發商如果與業主簽訂的車位租賃合同,租賃期達到了法律法規規定的年限,即達到業主所購房屋年限,則應視同銷售車位,不再征收房產稅。(5)所得稅:按收到的價款作為收入,計征所得稅。(6)印花稅:按銷售不動產萬分之五交納。
其三,開發商自用地下人防設施。開發自用地下人防設施,如作為倉庫,或作為物業用房等。(1)營業稅:如無營業收入,不涉及營業稅。(2)土地增值稅:未發生產權轉移,不涉及土地增值稅。(3)土地使用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對于自用地下人防設施,原則上只要坐落在開征范圍內,就應征收土地使用稅,但國家并未出臺相關免征政策,各地對自用地下人防設施征免政策不一。如重慶就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修建的地下車庫,無論對外出租或自營,均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4)房產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第一條、凡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房屋折算比例由各省規定。(5)所得稅:無收入不涉及。(6)印花稅:不涉及。需要注意的是,實際工作中會出現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地下人防設施面積超過按項目建筑面積實際應建造的面積,對于超過地下人防設施實際面積部分的地下車庫,是可以辦理產權證明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也有權進行出售、出租或自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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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礦產資源開發稅收法律政策研究的必要性
對于礦業領域內的投資者或潛在投資者,了解并熟悉現行法律法規甚至是地方性規定對于礦業稅收的具體要求,是極為重要的。因為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或影響著投資者投入成本與資本回收之間的比例,資金壓力大小,以及收回成本時間等諸多方面,進而左右著投資者是否進入礦業領域或具體進入哪個礦種領域。
礦山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需要繳納多項稅收。歷經多次稅收政策改革,對于礦業領域內稅收的征收種類,征收范圍,征收幅度等,我國已經建立了相對完備的法律體系。盡管相關政策從理論層面仍然存在諸多爭議,實踐操作上也受到眾多質疑。然而,從實務角度來講,相關法律政策并不因為爭議或質疑而不被執行。一旦在稅收方面出現漏洞,礦山企業將會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
二、現行礦產資源開發稅收法律政策體系概覽
對于礦山企業來說,其需要繳納的稅種既包括一般企業可能面臨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以及營業稅等稅種,也包括只有本行業內企業才需要繳納的資源稅,具體來看,礦山企業需要繳納的主要稅種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筆者將于下文這些稅種的征繳的范圍以及征繳標準等諸多問題進行詳細闡述。
(一)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顧名思義,只有取得所得,才需要繳納該稅種。詳細來講,就是企業就其每年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向稅務機關繳納企業所得說,目前內外資企業的稅率統一調整為25%.如果外國企業在華從事礦產資源的勘探開發,持續時間超過該外國企業所在國與中國在雙邊稅收協定中約定的期限,則從稅法角度來看應視其已在中國設立了機構場所,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同樣為25%.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外國企業在華從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等生產經營活動,通常應到區域主管的海洋石油稅務分局而不是普通的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
(二)營業稅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對于礦產勘查企業來說,如果接受委托對外提供除鉆孔打井之外的簡單勘探服務,則應按照“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稅目繳納營業稅,稅率為5%.如果企業接受委托從事地質鉆探、打井、爆破等其他工程作業以及為礦山企業提供建筑物、構筑物、礦井、與礦山不可分割的采礦機電和其他機器設備修繕所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建筑業”稅目來繳納營業稅,稅率為3%。(三)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只要在境內銷售貨物,就是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增值稅,普通稅率為17%.如果銷售的產品為煤氣、石油液化氣、沼氣或者居民用煤炭制品,稅率則為13%.國家為了鼓勵某些行業的發展,還專門制定了增值稅的減免政策。例如,自1994年稅收體制改革以來,我國對黃金礦山、冶煉企業生產、銷售的黃金一直免征增值稅。
(四)資源稅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從事特定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需要繳納資源稅,征收范圍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金屬原礦,鹽等。現行政策對上述不同的礦種實行不同的稅率政策,從量征收,銷售產品的量越大,需要繳納的資源稅越多。
資源稅稅率一覽表礦種稅率原油14—30元/噸天然氣7—15/千立方米煤炭0.3—5元/噸其他非金屬礦原礦0.5—20元/噸或者立方米黑色金屬礦原礦2—30元/噸有色金屬礦原礦0.4—30元/噸固體鹽10—60元/噸液體鹽2—10元/噸盡管,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只有國務院才能決定資源稅稅目以及稅額幅度的調整。但是現實中,很多地方稅務部門都向國家財政部以及國稅總局申請調整某一種或多種礦產資源的資源稅稅額。例如,山西省境內的煤炭資源稅稅額于2004年就已經調整至3.2元/噸,今年新疆境內的煤炭資源稅稅額也調整到3元/噸。
此外,資源稅改革已經引起多方關注及討論。在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發改委《2009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的意見》中明確提出:研究制定并擇機出臺資源稅改革方案。從現有跡象來看,資源稅改革的趨勢在于擴大征收范圍并將資源稅計征方式由從量計征變為從價計征,這些都是值得礦業領域投資者密切關注的。
篇6
我國企業出租房屋,具體需要交納營業稅、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所得稅。現將各稅種分述如下:
第一,營業稅。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按“服務業—租賃業”稅目,稅率為5%計算繳納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稅目稅率表、《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
第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
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198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的《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這里值得注意的是,1994年1月1日至今,教育費附加比率為3%。同時在國家總局20__年10月18日下發的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20__]35號)中,自20__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適用國務院198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的《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1985年及1986年以來國務院及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的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法規、規章、政策同時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即外資企業同內資企業交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第三,印花稅。以財產租賃合同記載的租賃金額為計稅依據,按“財產租賃合同”稅目,稅率為1‰計算繳納印花稅,或按財產租賃合同記載的租賃金額按1‰貼花,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第四,房產稅。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自1月1日起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4號)]。
除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情況外,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出租房屋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計算繳納房產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五,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根據《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15號)文件第四條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第六,企業所得稅。查實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將房屋租賃取得的租金收入并入本企業收入,扣除與該經營用房有關的成本和稅費支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企業房屋出租收取房租的相關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第一,營業稅。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第二,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國稅函[20__]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對企業提前收到租金收入的情形作出了補充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三、企業房屋出租收取房租的稅務及賬務處理
企業收取符合上述規定的本期租金,應當期確認收入,交納營業稅。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經常會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賃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如一次性收取幾年的租金,在此情況下,應在收到預收款當天交納營業稅,但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同時,與此相關的出租房屋的折舊及交納的稅費等也應按稅法規定分期計入支出。相關會計賬務處理列示如下:
收到租金時:
借:銀行存款等(總金額)
貸:其他業務收入(當年收入)
預收賬款等(跨年度收入)交納稅費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與當年收入匹配)
待攤費用(與跨年度收入匹配)
貸:應交稅金等
按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時:
借:其他業務支出
貸:累計折舊
以后年度結轉收入費用:
借:預收賬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待攤費用
企業在發生出租業務時,可參照上述進行稅務和賬務處理。
四、稅務機關對企業房屋出租收取房租的納稅核定
平日顧問過程中,發現有些企業為了少納稅,減少租金入賬的金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362號)第四十七條規定,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篇7
[關鍵詞]稅收籌劃;節約稅款;最大;稅收利益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36-0136-01
1 對企業稅收籌劃的理性認識
稅收籌劃是指企業在稅法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企業生產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節約稅款,以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企業開展稅收籌劃,只有在符合稅法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進行,不能采取非法手段減少或消除納稅義務。其基本特征為:合法性、籌劃性、目的性、綜合性。
2 煤炭企業稅收籌劃的基本途徑
2.1 直接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1)企業所得稅。對于煤炭企業來說,企業所得稅是涉稅金額最大,涉稅范圍最廣的稅種。每年年終決算時,煤炭企業都會集中力量進行全方面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第一,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優惠。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煤炭企業每年都會制訂科技項目計劃,下撥到各礦處。
第二,殘疾職工工資的l00%加計扣除。各礦處成立一個專門機構安置本礦所有的殘疾人,就可以套用稅收優惠政策加計扣除。
第三,綜合利用資源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綜合利用資源,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鮑店煤礦和興隆莊煤礦都有相關的業務。
第四,稅額抵免優惠。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各礦處機電科根據專用設備臺賬逐一篩選符合優惠條件的專用設備,年底申報納稅調整。
(2)增值稅。以煤矸石、煤泥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煤炭企業下屬的子公司華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利用煤泥生產電力和熱力,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3)房產稅。①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專門為老年人提供休閑、娛樂場所的地方,免房產稅。②從2001年1月1日起,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例如,向職工公寓收取的租金,暫免房產稅。
(4)城鎮土地使用稅。①煤炭企業設立的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公司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②對煤炭企業的矸石山、排土場用地,防排水溝用地,礦區辦公、生活區以外的公路、鐵路專用線及輕便道和輸變電線路用地,炸藥庫庫房外安全區用地,向社會開放的公園及公共綠化帶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③對煤炭企業的塌陷地、荒山,在利用之前,暫緩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④對煤炭企業的報廢礦井占地,經煤炭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可以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2 納稅期的遞延
利用延期納稅籌劃,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使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收而節稅的稅務籌劃方法。延期繳納本期稅收并不能減少納稅絕對總額,但相當于得到一筆無息貸款,可以增加本期的現金流量,有更多的資金擴大流動資本,用于資本投資。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延期納稅的項目越多,本期繳納的稅收就越少,納稅遞延期越長,現金流量也越大,可用于擴大流動資本和進行投資資金也越多,因而相對節減的稅收也越多。
應稅務局要求,每月在《山東省地方稅務局網上申報系統》自行申報納稅,申報系統中已經明確指明各稅種的申報截止時間。可以選擇所有的稅種作為遞延項目,在每一個稅種的最后一天申報納稅,這樣可以大大減少現金流量,合理節稅。
2.3 利用轉讓定價籌劃法
一是,利用商品交易進行籌劃。即關聯企業間商品交易采取壓低定價或抬高定價的策略,轉移收入或利潤,以實現從整體上減輕稅收負擔。二是,利用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提供勞務進行籌劃。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提供勞務時,通過高作價或低作價甚至不作價的方式收取勞務費用,從而使關聯企業之間的利潤根據需要進行轉移,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三是,利用租賃機器設備。四是,利用管理費用等進行稅務籌劃。
2.4 利用會計處理方法籌劃法
(1)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存貨計價的方法有多種,不同的計價方法對貨物的期末庫存成本、銷售成本影響不同,繼而影響到當期應稅所得額的大小。如在物價持續下跌的情況下,采用先進先出法稅負會降低。從稅務籌劃的角度,在企業處于不同的盈虧狀態下,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最有利于稅務籌劃的存貨計價辦法,對發出存貨的成本進行籌劃。
(2)固定資產折舊的稅務籌劃。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在折舊期間折舊費用均衡地在企業收益中扣除,企業所得稅的繳納同樣比較均衡。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在折舊期間折舊費用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年減少,企業所得稅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年上升。從稅務籌劃的角度出發,為獲得貨幣的時間價值,應盡量采用加速折舊法。同時需要注意的是,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規定了最低的折舊年限,稅務籌劃不能突破關于折舊年限的最低要求。
2.5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稅收權衡
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企業設立分支機構,使其不具有法人資格,且不實行獨立核算,則可由總公司匯總納稅。這樣可以實現總公司調節盈虧,合理進行稅收籌劃。
當總公司贏利,分支機構可能出現虧損時,應當選擇總分公司模式。根據稅法規定,分公司是非獨立納稅人,其虧損可以由總公司的利潤彌補,緩解稅收壓力。當總公司虧損,分支機構可能贏利時,應當選擇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擔母公司的虧損,可以自我積累資金求得發展,不會增加總公司稅收負擔。
3 稅收籌劃風險防范措施
一是加強培訓各礦處稅務專管員稅法知識,熟悉法律法規、稅收、會計、統計等各方面專業知識。稅收法規與會計準則相結合,正確處理會計賬務。注意處理日常業務索取發票時,一定不能出現發票漏項、發票缺章、發票沒有清單、清單格式不正確等一些細小的錯誤。
篇8
關鍵詞:靜動力排水;固結;軟土地基;新技術
中圖分類號:TU75 文獻標識碼:A
一、概述
靜動力排水固結法是近年來發展起來的一種軟土地基處理新技術、具有處理質量好、投資低、工期短的顯著特點,對于淤泥與淤泥土的處理,優勢尤其顯著。
為了解靜動力排水固結法的加固機理,首先簡要介紹軟黏土的性質以及強夯法與堆載預壓法的加固機理與應用范圍。
軟黏土是軟弱黏性土的簡稱,土的類別多為淤泥,淤泥質黏性土,淤泥質粉土。軟黏土的基本特點可以歸結為:①天然軟土一般具有天然含水量高,一般在40%-120%之間;②壓縮系數a1-2在0.5~5.0MPa-1一般在1.0-3.0之間,滲透系數大部分在10-9~10-7cm/s之間,在荷載作用下固結很慢,強度不易提高;④抗剪。強度低;⑤天然軟土具有顯著的結構性等特點。
利用強夯法(動力固結法)的夯擊機具與排水固結法中排水體系進行軟黏土地基處理,該法就稱為靜動力排水固結法。
靜動力排水固結法通過設置水平排水體系(挖設盲溝,在盲溝交匯處設集水井;地表鋪設一定厚度的砂墊),并設置豎向排水體系(插設塑料排水板),土地層在適量的靜(覆蓋)力、變化的動力荷載及其持續的后效力(動力殘余力,即動力作用后,在軟弱土層上的土體靜態覆蓋力下仍保持的殘余力,該殘余力對促進軟弱土體的排水固結作用必不可少且十分重要)的超載作用下,多次發生孔隙壓力的升降,快速排水體系將孔隙水不斷排出,土的抗剪強度就不斷提高,孔隙比也逐步減小,施工后沉降大大降低,地基土成為超固結土,從而達到了軟基回固的目的。
靜動力排水固結法工期短、造價低,既彌補了傳統單純的強夯法不適合加固飽和軟黏土地基的不足,克服了其不能有效排除軟土中高壓孔隙水的缺點,加速了孔隙水的消散,改變了軟黏土的滲透性,同時與靜力排水固結法相比又簡化了排水固結中繁雜的加壓系統,并在施工時間內大部分或基本完成主固結沉降,大大減小了次固結沉降,縮短了工期,有效提高地基承載力,節省工程投資。
二、工程實例
1 工程概況
湛江市××路K8+952.072~K9+120路段擬建為城市主干道,路段長167.928m,軟基處理寬度68.5m,總面積11503.068㎡。路段原表層為耕植土,0.8~1.6m,平均厚度1.2m;下臥淤泥土層,2.7~7.1m,平均深度5.3m;其下為淤泥質粉細砂或粉質黏土層。該路段于2010年7月2日已完成袋裝砂井施工,7月15日進行路基填土;預壓土填高至約2m后數天便發生淤泥質土側向擠出,并在施工區表面(位于前進方向左側部分輔道人行道)上出現開裂。該路段處于220KV走廊下,據現場觀察,高壓線與現地面最短距離約8m。
場地地貌單元屬三角洲沖積平原,土層從上至下為:
(1)耕植土,濕、軟塑,層厚0.70~1.30m,平均2.57m。
(2)海沖積土,包括淤泥質土,飽和、軟塑,局部流塑,層厚0.80-7.10m,平均4.30m,含水量w=80.9%-83.2%,平均82.0%,孔隙比e=2.188~2.338,平均2.275,標貫擊數N=0.9~1.7擊,平均1.0擊;淤泥質粉細砂:含大量淤泥,局部含大量貝殼,飽和、松散,層厚1.90~7.10m,平均5.03m;粉質黏土:局部含較多石英礫,局部土體細膩,濕、軟塑,層厚2.10~4.90m,平均3.03m,標貫擊數N=7.9~8.9擊,平均8.5擊,中砂:一般含大量粉黏粒,局部黏性土薄層,飽和、松散,平均0.90m;
(3)殘積土,粉質黏土:含較多砂鑠,濕、硬塑,層厚1.70~8.35m,平均4.55m,標貫擊數N=25.4~28.1擊。白堊系沉積巖,巖性為礫巖,強風化巖帶:局部夾弱風化巖塊,層厚2.30~5.30m,平均3.56m,標貫擊數N=51.2~113.5擊,平均擊數73.8擊。
地下水靜止水位埋深為0.80~3.20m,地下水類型主要為第四系孔隙水,基巖裂縫水。
軟基處理技術要求:
①使用期內最大工后沉降≤300mm,差異沉降≤1%;
②交工面地基承載力特征值fak≥120kPa;
③交工面下800mm內密實度不小于95%,其他碾壓土層密實度不小于90%;
④道路等級:城市I級主干道。
2 地基加固
鑒于由于該施工現場條件的限制等實際情況,經分析比較,采用靜動力排水固結法,動力荷載為振動碾壓機振動。主要工藝為:
(1)清除淤泥土層以上土體(耕值土清除20cm后推平,其他符合質量要求的土將可用于回填),邊清邊填中粗砂,平均厚度約1.0m(局部位置可視條件變化作適當調整);
(2)設置盲溝、集水井:在整個路基施工過程中及時排水,使淤泥軟土加快固結,并從根本上消除軟土整體破壞造成側向擠壓的可能性;
(3)將鋪設的中粗砂按要求振動壓實(采用垂直振動碾壓機,砂墊層上部50cm密實度要求達到90%),部分砂體將沉入淤泥土中,加上抽、排水作用,使得上部淤泥土體性質得到直接改善(約2-3m);間隔10-15d再進入下一道工序;
(4)分層填土,并在整個填筑土厚度中間位置鋪設一層石粉(約50cm厚);各土層鋪設厚度不超過30cm,分層重力碾壓(碾壓機不小于16t)至交工面高程。
3 施工監測
(1)目的:
①直接指導軟基處理信息化施工,并作為設計及施工調整依據,確保工程質量,創優質工程;
②評價軟基處理加固效果,為工程質量控制提供科學依據。
(2)主要內容與要求:
①橫向位移測試;
②沉降觀測:它是了解固結過程、判定加固效果的最直接方法之一;共設置3個斷面,施工期間每天進行監測,平均每天1次(施工至附近時,應多次),施工后一個月內每星期監測一次;沉降觀測數據要求不低于二等水準觀測精度。
③動力觸探:工前、工中、工后每600㎡一點,進行比較,及時了解施工效果,保證工程質量。
④為了更好的對工程進行信息化施工,要求施工方及時把當天監測數據以E-mail形式傳到設計方,出現重大情況應立即向業主和設計方報告。
結語
該城市主干道已竣工通車兩年有余,用靜動力排水固結法處理的軟土路基,效果良好,未出現道路下沉及路面開裂現象。
參考文獻
篇9
我公司前身是國有企業,后來將企業整體出售給新加坡一外商,新成立的企業是外商獨資企業,請問:新成立的外商獨資企業資本金是否要交納印花稅呢?能根據“財稅[2003]183號”文免印花稅嗎?(北京市 王文)
在線專家: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文件的規定,公司制改造包括國有企業依《公司法》整體改造成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企業通過增資擴股或者轉讓部分產權,實現他人對企業的參股,將企業改造成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業以其部分財產和相應債務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企業將債務留在原企業,而以其優質財產與他人組建的新公司。而您單位的情況是將國有企業出售給外商,并不是轉讓部分國有股,所以,不符合公司制改造的規定。也就不可以免征印花稅。
收購礦產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繳資源稅?
我單位向外單位購買礦石用來生產加工,對方給我單位開具增值稅發票,我單位還要負責代扣代繳資源稅嗎?如果對方沒有資源稅的完稅憑證的話,我單位要不要代扣代繳資源稅?(甘肅省 陳陽)
在線專家:
如果對方已繳納了資源稅,應開具“資源稅管理證明”給你單位,如果不能提供此證明,應由你單位代扣代繳。具體規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及細則第十二條條例第十一條所稱的扣繳義務人,是指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
企業收到拆遷補償款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企業由于政策性搬遷,收到的拆遷補償款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具體的政策規定是什么?(山東省 王志翔)
在線專家:
對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到拆遷補償款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如下所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1號)規定:
⑴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①搬遷企業根據搬遷規則,用企業搬遷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以及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和安置職工費用,其余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②企業因轉換生產經營方向等原因,沒有用上述搬遷收入進行重置固定資產或技術改造,而將搬遷收入用于購置其他固定資產或進行其他技術改造項目的,可在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中將相關成本扣除,其余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③搬遷企業沒有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④搬遷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收入購置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推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⑤搬遷企業從規劃搬遷第二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暫不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后,其余額并入搬遷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⑵對于符合西部大開發、高新技術企業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搬遷企業,其取得的搬遷收入,在審核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有關主營業務收入占總收入比例的條件時,不計入企業的總收入。
⑶本通知印發之前已做稅務處理的,不再調整;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房產稅與土地使用稅納稅地點問題
如果甲公司注冊在四川成都,但為了工作需要,在昆明市購買了一棟辦公樓。請問房產稅與土地使用稅在什么地方進行申報繳納?(四川省 杜明)
在線專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九條的規定,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06年修訂)》第十條的規定,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根據上述規定,房產稅應在房產所在地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在土地所在地申報繳納。所以甲公司在昆明市購置的辦公樓應繳納的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應向昆明市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
與學歷教育機構聯合辦學的非營利機構的營業稅
與學歷教育機構(一些公辦大學)聯合辦學的非營利機構所取得的學費收入是否征收營業稅?(福建省 王曉梅)
在線專家:
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對教育稅收政策作了如下明確:
1.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2.對學生勤工儉學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3.對學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4.對托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5.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6.對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對其從事營業稅暫行條例“服務業”稅目規定的服務項目(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7.對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可以比照福利企業標準,享受國家對福利企業實行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8.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9.對高等學校、各類職業學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10.對學校經批準收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收費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學校取得的財政撥款,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勞務派遣公司涉稅問題
我在天津想成立一家勞務派遣公司,請問需要繳納的稅種有哪些?有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嗎?(天津市 張建國)
在線專家:
對于天津勞務派遣公司的涉稅政策,您可以參考下面的規定:
《天津地稅國稅關于勞務派遣業務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津地稅企所[2010]6號,頒布時間:2010-8-2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就勞務派遣單位有關稅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勞務派遣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勞務派遣企業應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
(二)勞務派遣企業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簽定勞務派遣協議,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之間沒有勞動雇傭關系。
(三)勞務派遣企業按規定為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工資、福利、上繳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下同)和住房公積金。
二、收入的確認
勞務派遣企業應以向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包括代收轉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下同)確認收入。
三、關于營業稅的扣除范圍和扣除憑證
勞務派遣企業在計算營業稅時允許扣除的范圍包括: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和為被派遣勞動者上交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勞務派遣企業應以為被派遣勞動者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繳納憑證及其他合法有效憑證作為扣除憑證。
四、工資、保險和三項經費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
(一)勞務派遣企業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合理的工資和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可以稅前扣除。用工單位不得稅前扣除被派遣勞動者工資、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各項費用。
(二)勞務派遣企業應為每個被派遣勞動者獨立開設銀行帳戶,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貨幣形式的報酬,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轉帳方式支付的方可稅前扣除。
(三)勞務派遣企業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為基數,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比例和標準據實列支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和實際撥繳的工會經費,可以稅前扣除。
五、發票開具問題
勞務派遣企業向用工單位收取全部價款應全額開具發票,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在同一張發票中注明。
篇10
為發展低碳經濟,推動結構調整,促進節能和環保,2010年我國將對600多種產品實施較低的年度進口暫定稅率,主要包括煤炭、花崗石、磷礦石、天青石等資源性產品。同時,繼續以暫定稅率的方式對石油、稀土、木漿、鋼坯等產品征收出口關稅。至此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降稅承諾將全部履行完畢。
財政部國稅總局
明確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滿足九項條件才可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其中非營利組織的財產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2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點評: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有效期一般為五年,期滿后經申請可連續享受。
明確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除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財政部國稅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點評:上述政策是對所得稅法中關于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免稅收入”的具體界定。
公布第22批免征營業稅人身保險產品清單
對包括安信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61家保險公司開辦的符合免稅條件的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
點評:按照我國現行政策,對保險公司開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還本利的普通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險免征營業稅。
明確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稅收政策
自2009年12月1日起,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征稅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征稅款。對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暫按應征稅款的50%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點評:上述稅種屬于地方稅,以往在征收中存在許多模糊做法。上述政策的出臺,主要目的旨在防止地方政府的變通行為,確保稅收收入。
小型微利企業獲一年期企業所得稅優惠
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點評:這是此前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提出的29條政策措施之一。按照現行政策,工業資產在3000萬元以下、員工100人以內、利潤在30萬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農林剩余物綜合利用產品可享稅收優惠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農作物秸稈、蔗渣等四類農林剩余物為原料自產的綜合利用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具體退稅比例2009年為100%,2010年為80%。
點評:“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和加工剩余物。“次小薪材”是次加工材、小徑材和薪材。“農作物秸稈”是農業生產過程中,收獲了糧食作物、棉花、麻類、糖料、煙葉、藥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殘留的莖稈。“蔗渣”是以甘蔗為原料的制糖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纖維50%左右的固體廢棄物。
民貿企業銷售貨物免征增值稅政策叫停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對民族貿易縣內縣級及其以下的民族貿易企業和供銷社企業銷售貨物(除石油、煙草外)繼續免征增值稅。自2009年10月1日起,上述免征增值稅政策停止執行。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對國家定點生產企業銷售自產的邊銷茶及經銷企業銷售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
點評:納稅人銷售上述免稅貨物,如果已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發票,應將發票索回后方可申請免稅。
調整股改及合資鐵路運輸企業房產稅
股改鐵路運輸企業及合資鐵路運輸公司自用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點評:股改鐵路運輸企業是指鐵路運輸企業經國務院批準進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業;合資鐵路運輸公司是指由鐵道部及其所屬鐵路運輸企業與地方政府、企業或其他投資者共同出資成立的鐵路運輸企業。
國稅總局
企業年金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年金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等合并),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繳個人所得稅款,并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個人取得本通知規定之外的其他補充養老保險收入,應全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本通知下發前,企業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應限期責令企業以每年度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為應納稅所得額,以當年每個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適用稅率為所屬期企業繳費的適用稅率,匯總計算各年度應扣繳稅款。
點評:按照國外慣例,政府為鼓勵企業為職工提供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的補充養老保險,一般均在企業年金交納環節實施免稅政策,當受益人開始領取這部分錢時,可享受比較優惠稅率的個人所得稅(所謂稅收遞延型養老險)。按照總局的解釋,我國現在尚“不具備這方面的征管能力”。讓人搞不懂的是,稅收征管手段落后可以堂而皇之地成為讓納稅人蒙受當前利益損失的借口。
個人轉租房屋個人所得稅政策有變
個人將承租房屋轉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個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憑房屋租賃合同和合法支付憑據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從該項轉租收入中扣除。財產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稅費的次序調整為: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納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點評:根據相關規定,轉租收入經過規定減除后,如果余額不足4000元的,則減去800元,其差額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稅;如果余額超過4000元的,則減去余額的20%,其差額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稅。
明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若干問題
自2010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運輸業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未實行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點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相關專用發票以及海關繳款書,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原規定執行。
明確中國農業銀行改制后契稅免征政策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過程中承受原中國農業銀行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國家作價出資方式承受原中國農業銀行劃撥用地,不征契稅。
點評:對農行整體改制的特惠政策。
公告納稅人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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