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經紀人法律法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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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經紀人法律法規

篇1

關鍵詞:房產經紀;存在問題;應對措施;管理途徑

早在一千多年前就有莊宅牙人,所謂莊宅牙人,指的是,唐代典章里就有"官房牙行",宋人詩話里就有"莊宅牙人",指的都是房產經紀人。房產經紀人發展曲折,改革開放前曾被禁止。

二十一世紀以來,隨著房產行業的迅速發展, 我國的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很快,房產從業人員迅速發展成為一支數以萬計的職業大軍,不僅為消費者買賣和租賃房產提供了很大方便, 極大地節約了社會的交易成本, 同時也促進了房地產業的持續、健康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管理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產經紀人是指在房屋,土地的買賣,租賃,轉讓等交易活動中充當媒介作用,接受委托,撮合,促成房地產交易,收取傭金的自然人和法人。①在日常生活中,房地產經紀人通常也被稱為"房屋中介"或"二手房中介"。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近一半的新建商品房銷售都是通過房地產中介銷售。房地產經紀人在房地產開發和市場消費中起到舉足輕重的橋梁紐帶作用。房地產經紀服務是最講究和最需要誠信的服務; 誠實信用、恪守合同、遵紀守法是房地產經紀人應具備的基本素質。因此, 信譽良好、業績優秀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更好的滿足人們買賣房屋、租賃房屋的需要, 有利于促進房地產業的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

一、房地產中介服務的主要功能

1. 咨詢服務

房地產咨詢, 主要是應投資者、消費者和房地產經營者(土地、房產開發商、經營者)的要求, 就投資環境、市場信息(供求信息、客戶資信等)、項目評估、質量鑒定、測量估價、購房手續、相關法律等提供咨詢服務。

2. 價格評估

房地產價格評估是對現有或擬投資開發的房地產產品價格進行評估的經濟活動。首先, 房地產產品價格有著特殊的價格形態, 價格形成較復雜, 又具有異質牟利性的特點,不可能形成統一或批量的價格, 需要對每一宗房地產品個別估價。其次, 房地產價格評估行為本身政策性強, 技術復雜, 需要專業和全面的評估機構來完成。第三, 由權威機構出具的房地產評估價格, 具有市場價格尺度的作用, 是房地產市場各類交易活動如房地產買賣、租賃、抵押、補償、交換、訴訟、稅收、投資決策和統計等活動的基礎和依據。

3. 經紀

房地產經紀, 主要從事房地產買賣、租賃、調換、抵押、典當、信托等居間活動及業務。它與房地產開發商和消費者的聯系更為直接和密切, 主要服務于房地產流通, 是房地產銷售的重要中介環節。規范的經紀活動, 對活躍房地產市場交易, 促進房地產產品流通, 降低房地產空置率,合理配置稀缺資源, 具有積極意義。

4. 法律服務

各類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 運用專業知識為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市場運行、物業管理以及城鎮居民住房消費提供各種法律咨詢、代行各類法律和司法業務, 把房地產開發經營、市場營銷、物業管理(房地產售后服務)納入國家法制化軌道, 促使房地產運行規范化。

二、我國房地產經紀市場發展現狀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房地產經紀機構(含分支機構)達5萬余家,其中聘用全國房地產經紀人的經紀機構數量為2萬家。自20世紀90年代初起步至近年房產業炙手可熱以來,房產經紀業已不是房地產的附屬,而是一個獨立的市場,全國成長起一批房產經紀大公司,有些已經上市,比如世聯、易居、合富以及香港中原、臺灣信義等。

根據江蘇南京房地產管理局最近公布的數據,南京地區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數量就有4000余人。以此為基數進行推算,全國本職業現有從業人員不低于45萬人,而且還在不斷擴展之中。本職業從業人員在地域上主要集中分布在全國的大中型城市,但已有向中小型城市擴散的明顯態勢。

在一線城市中二手房已經成為樓市消費的主流,以此為例,2010年二手房總成交量達到了19.65萬套,而商品房期房及現房住宅合計僅11.1萬套,二手房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已經成為市場的主要置業房源。由于二手房具有交易分散的特點,與一手房相比更需要房地產經紀人提供貼身專業服務。我國目前大部分城市的二手房交易里,有百分之五是通過經紀服務促成的,廣州等城市已達到80%左右。據估算,2009年廣州市有超過一百萬消費者接受了房地產經紀服務。全國性的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是"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一些省份成立了省級"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大連、沈陽、重慶、成都、武漢、鄭州等主要城市先后成立了專門的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開始實行行業自律管理工作。②由圖1 可見, 房地產中介目前已經形成了一定的規模,總的來說它對市場起著集中、平衡和擴散功能, 使市場變得清晰、有序和簡單( 見下圖1) ③

簡而言之,房地產經紀人就是指溝通房地產賣方與買方之間聯系,促進達成交易并從中取得傭金的人,聯系人,中間人,經理人或介紹人。職業概況可以由下面一個流程表反映出來。

從以上圖表看,房地產業作為第三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是集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和服務為一體的綜合性產業,它不僅為買賣和租賃提供了很大方便,而且還極大的促進社會交易成本,是一個社會良好進步形象的典型表現,其對相關產業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都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但是, 由于房產經紀行業進入門檻相對不高, 而且巨大的利潤空間使得大量經營者進入這一領域, 因此也就良莠不齊。大多數房地產經紀機構奉公守法、誠實經營, 在幫助消費者購置產業提供了優質服務;但也有不少不良中介機構存在著欺詐行為, 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由此也引出了諸多的糾紛, 目前我國房地產經紀服務中各種失信行為已引起人們的非議與社會的關注。

三、房地產經紀行業現實存在的問題

(一)由于房地產經紀行業準入門檻低,投資少,風險小,因此房地產經紀行業成了許多人入行的首選。據不完全統計, 目前我國注冊登記的房地產經紀企業機構已逾萬家, 從業人員數量達幾十萬人之多。大多數房地產經紀業規模較小, 企業實力弱, 由此造成信息和信息流通的范圍極其有限, 成交效率和經濟效益低下。與實力強勁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相比, 房地產經紀機構真是相差甚遠。經紀機構沒有一定的資本作后盾, 地鋪式經營, 銷售能力欠佳, 房地產商不愿將項目特別是較大的項目交給經紀。

(二)、無資質、無證書、無照經營和超越經營范圍。

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第8條, 房地產經紀人必須是經過考試、注冊并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人員。未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人員, 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 同時也規定了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的條件。④盡管這些條件比較低, 但是, 有些房地產經紀機構也無法達到或者根本不去登記, 借別的經紀人資格證書來蒙混檢查。目前, 由于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在我國是近幾年才興起的一個行業, 不少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缺乏一支經過專門訓練、嚴格資質審查的專家隊伍。

(三)、房產經紀人平均素質不高,業務素質更是良莠不齊。

我國的房地產經紀人隊伍除有極少數人綜合素質較高外, 大量的從業人員業務知識單一,大量的從業人員來自社會各類, 層次繁多, 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各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由于素質較低, 不能通過國家統一的資格考試,致使所有的房地產中介機構均在不具備執業資格的條件下違規操作, 大量"半路出家", 不熟悉房地產知識, 缺乏專門訓練, 只有中等學歷的從業人員成為中介構的主要力量。

(四)、法規體系不健全, 行業管理欠規范。

我國房地產業作為一個新興產業尚處于起步階段, 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完善。與房地產經紀相關的法律政策文件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設部的《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國家計委下發的《關于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國家工商總局的《經紀人管理辦法》。部分城市據此還制定了一些地方規章。但總的來說還顯得不成體系, 規定過于原則, 針對性不強, 缺乏可操作性, 許多有關方面的問題難以涵蓋。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僅有第57 條對中介機構作了簡單規定;《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涉及咨詢、評估和經紀三方面內容, 有關房地產經紀的規定卻很少。⑤

四、應對此種現狀下,房產經紀行業應對政策

那么如何才能進一步規范房地產中介市場管理, 引導房地產中介業務健康有序地開展呢? 學生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強化市場管理,加強市場監督。房產中介行業的規范化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中介機構設置規范化。這就需要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審查、備案只能充分的發揮,要求房產部門嚴格監督各個新新成立的房產經紀行業高門檻的準入制度,需要國家法律法規出臺前與工商管理部門溝通,研究出一套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適當做必要的市場調研,針對現存的問題各個擊破,重點突擊。二是需要從業人員的資格規范化,由于房產中介服務涉及面廣,具有綜合性、廣泛性的特點,所以在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重視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工作,要認真做好從業人員的資質審查工作。因為,從事房地產經紀服務工作的人員不僅需要精通房地產業務, 熟悉房地產法律、營銷、建筑、評估等方面知識, 而且還要掌握現代化信息設備的操作技巧; 同時, 還要具備公關能力和敬業精神。所以必須加強對從事房地產經紀服務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和相關業務知識的培訓, 以提高其綜合職業技能水平。隨著房地產市場不斷向縱深發展, 市場需要具有綜合素質的房地產中介人才, 這種人才具有較高學歷、較深的專業知識、較強的業務能力和較高的道德水準。綜合素質差的人便難以對市場信息做出正確的處理和預見性的分析, 這勢必影響他們的業務活動,最終必將被淘汰。房地產經紀行業必須走規范化經營之路。三是充分做好市場調研,在借鑒較大中介公司的優勢下,吸取精華,去其糟粕,再積極聽取顧客意見,針對顧客在買賣和租賃房屋的過程中所遇到的棘手的問題加以整治,約束執業行為,保護客戶的合法權利。

(二)經營模式專業化、現代化。目前,我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機構規模偏小,專業人才結構不合理,科技含量低,掌握信息少,專業性不強,難以形成規模經營。為此,必須采取措施,全面提升房地產中介服務業的水準,使其走向專業化、現代化,以形成集約化經營產業。

1、提高業務素質。國外房地產中介服務執業人員除了精通房地產業務外,還熟悉法律、營銷、建筑、評估、金融、計算機等多方面的業務,職業技能比較全面。為此,我們必須從房地產中介服務業的隊伍建設著手,全面提升其業務素質。一是完善專業體系,具體應設立包括策劃師、經紀人、估價師、工程師、房地產專職律師、會計師、審計師、造價師等在內的職稱系列,并使人才劃分等級合理搭配。二是優化執業隊伍,即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具有各類專業人員的結構標準,逐步淘汰低層次人才,吸納中、高級人才,使中介機構通過吐故納新,形成一支專業齊全、人才薈萃、技能較高的隊伍。

2、實行規范運作。目前,我國房地產中介服務運作方式原始,程序簡單,運作水平不高,其主要原因是沒有相應的規范。為此,必須針對目前市場上最常見的運作方式以及一般的業務程序制定業務規范。在運作方式上,對每一種方式的規定及其業務范圍、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操作方法,尤其對價格、合同、結算以及違約責任等做出限定。在運作程序上,美國中介商帶有共性特征且比較科學的規定,可以直接為我所用。

(三)逐步建立、健全房地產經紀管理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

建立我國房地產經紀仁和園職業資格管理制度,提高我國房地產經紀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修養,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使我國房地產經紀行業逐步走上規范有序、公開統一的健康發展的軌道, 制定一個完善的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非常必要。具體如下:

1. 建立全國性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管理制度;

2. 建立房地產經紀人保證金制度;

3. 統一行業服務標準、收費標準及提取方式等;

4. 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5. 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必要整合, 使其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⑥

(四)加強房地產經紀機構自身建設,強化自律機制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加強自律意識,注重內部組織和制度建設。只有每一個房地產經紀人嚴守職業道德,依法經營,房地產經紀行業才能健康、快速、持久地發展。

五、結論

隨著中國加入WTO,外資和外國企業的進入給中國的中介行業帶來更多市場機會,同時行業發展與世界的接軌也使競爭更加激烈。如何規范和管理房地產中介市場,使國內的中介機構在與國外同行的競爭中更好的生存和發展是政府相關部門和中介商們要考慮的首要問題。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的房地產業是一個關聯性很強的產業, 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而房地產經紀行業是房地產市場經濟鏈中不可或缺的一環。為了保證房地產業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 政府在房地產經紀行業走向深入的同時, 也應發揮其特有的職能作用, 促進經紀人隊伍建設, 為經紀行為創造一個良好的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

注釋: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管理房地產管理法》第四章,第五節,房產中介人。

②李貴良:市場論壇MARKET FORUM改革發展2011年第12期(總第93期)我國房地產經紀市場規范化發展研究綜述).

③羅長天:《經紀人實用大、全》.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1994.第18 頁.

④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第8條

篇2

隨著上海房地產市場的不斷發展,上海房產中介市場也在日益壯大。人們通過房產中介咨詢、購買、出售、租賃房產已經是很普遍的現象。房產中介在房產交易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據有關部門統計本市約50%的新建商品房銷售和90%的二手房買賣是通過房地產中介企業實現的。本文通過對房地產中介市場的詳細了解,其中存在的主要欺詐行為有:

1.以包銷的名義,隱瞞委托人的實際出賣價格和第三方進行交易,獲取傭金以外的報酬。

2.從事成套獨用居住房屋使用權買賣經紀活動。

3.無照經營、超越經營范圍和非法異地經營。

4.房地產執業經紀人出租、出借經紀執業證書。

5.房地產經紀組織濫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對相對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規定。

6.房地產經紀組織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備案手續。

7.各類房地產廣告信息、內容中未標注忠告語,以及未經登記房地產印刷品廣告。

這些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直接的經濟利益,并且間接損害了國家利益,擾亂了房地產市場正常的操作、運行秩序。如何防范并解決這些問題,筆者提出了些建議:

在房產交易場所通過發放宣傳單提醒購房者,注意區別居間合同與行紀合同中這兩種行為。購房前認真索取中介機構的營業執照、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對于所謂的“可轉換產權房”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咨詢了解該房產的真實情況并且在合同中約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況不實應當負責的賠償責任。對于房產中介方的廣告、店堂招貼等宣傳資料上,凡標明符合合同要約要件的內容,視為要約作為合同的附件,一并寫入合同中,以此約束相對方。達成協議后,對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購房者應當本人親自辦理,以避免產權無法過戶風險等

一、目前房產中介發展現狀

隨著上海房地產市場的不斷發展,上海房產中介市場也在日益壯大。上海市房產中介企業已迅速發展到了8萬余家,人們通過房產中介咨詢、購買、出售、租賃房產已經是很普遍的現象。

為了加強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對房地產中介服務進行了定義:房地產中介是指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包括了以下——

1.房地產咨詢,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信息、技術等方面服務的經營活動。

2.房地產價格評估,是指對房地產進行測算,評定其經濟價值和價格的經營活動。

3.房地產經紀,是指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居間業務的經營活動。

房產中介在房產交易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據有關部門統計本市約50%的新建商品房銷售和90%的二手房買賣是通過房地產中介企業實現的。可以說大部分的房產交易行為是通過中介機構進行,中介機構溝通買賣雙方起到了一個橋梁的重要作用。

尤其在私人之間的房屋買賣中(即二手房轉讓),由于很多買方與賣方互相不認識、不了解,可以說信用無從談起:買方擔心給了錢,拿不到房;賣方擔心買方不是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項(如要辦理銀行貸款),分幾次支付,會不會拖泥帶水拖延付款等等。這時,房產中介機構出現,中介方是以單位的名義出現,并且經過國家行政部門的審批,具備經營資格。買賣雙方就可以將中介方作為第三方來溝通信息,調停買賣雙方之間的爭執;而且買賣雙方需要辦理產權轉讓等手續,更需要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意見、協助辦理。因此房產中介的產生與發展正是我們社會經濟發展所需要的。但是,由于房產中介行業進入門檻相對不高,因此也就良莠不齊,大多數中介機構奉公守法、誠實經營、在幫助消費者購置產業提供了優質服務。但也有不少不良中介機構存在了欺詐行為,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筆者所在所知道的中介欺詐行為進行具體分析。

二、房產中介市場現實存在的欺詐行為

1.以包銷的名義,隱瞞委托人的實際出賣價格和第三方進行交易,獲取傭金以外的報酬。

委托人一般分兩種:房產開發企業和私有房產權人(自然人)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的,受托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當載明委托期限、委托權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權利、義務。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如實向買受人介紹所銷售商品房的有關情況。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

同樣,自然人委托房產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的也應當參照上面開發企業委托的方法辦理。同時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3月14日建設部第38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條規定: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銷售商品房時不得收取傭金以外的其他費用。

從法理上說,房產中介機構主要是房產經紀人,對委托購房和銷售的客戶之間是一種居間合同行為,而不是表面上的行紀行為。經紀人應當在銷售商品房時提供:房源信息、銷售價格外,表明收取傭金,即按房產成交價格的3%~5%之間提取傭金。

而現實上,很多房產經紀向購房者提出“包銷”,即所銷售的房產統一報價,說價格已經包括傭金,或者誤導購房者“免傭金”。實際上購房者與售房者之間很難了解到真實的出售價格。其中的差價由房產經紀賺得,也就是所謂的“賺差價”,這明顯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

2.從事成套獨用居住房屋使用權買賣經紀活動。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于禁止成套獨用住房使用權買賣的通知》滬房地交(1999)0786號規定:“三、各類經紀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從事成套獨用住房使用權買賣的居間介紹、和提供咨詢等業務;不得掛牌、展示、提供或利用房地產網站、刊物等信息載體登載成套獨用住房使用權買賣信息。”

目前,上海可進入市場買賣交易的房屋既有產權性質的房屋,也在使用權性質的房屋,這里的使用權房屋是指"不可售公房"也就是指不能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房。由于權屬性質不同,其市場價格及法定的權利義務有較大區別。

區分擬購房屋的權屬性質,應以驗看憑證為準。有房地產權利證書(或房屋權利證書)的即為產權性質房屋,憑證為公有房屋租賃憑證的即為使用權性質。可售公房是上海市房改售房政策引出地房屋屬性概念。是指:上海的房改政策規定,職工(原承租人)可按房改售房的價格及優惠政策出資購買的產權的房屋。是指"成套獨用"的原公有住房。

現行法規不允許可售公房以使用權的性質進入市場買賣,可售公房買賣必須按照先由承租人按房改售房政策辦理完畢買房手續后,再以產權的性質賣給購房人的程序操作。這就是人們通常說的"二步并一步走"的政策。

按照《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4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69號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條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書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1)以低于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

(2)住房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3)處于戶籍凍結地區并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4)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7)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8)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根據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二OOO年四月二十七日頒發的《公有住房出售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中對關于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圍界定為:

(1)由部隊或其他系統單位職工免租使用的房管部門所有的獨用成套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2)產權已轉移地方的原部隊的住房,可以出售。

(3)同幢住房內有獨用、有合用的,凡廚房間和衛生間由一戶使用的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4)被拆遷安置的獨用成套公有住房,該被拆遷戶戶口遷入后才能予以出售。

(5)因規劃、配套等原因未申請房地產權證的住房不予出售。

由于房改售房政策涉及工齡及超面積等方面的因素,同一房屋,不同的人購買價格差異很大。因此對購買可售公房的購房人須特別注意雙方所約定房屋成交價的含義。成交價的含義為產權性質,則無糾紛可言。成交價的含義如為對方"到手價",則差異很大。

3.無照經營、超越經營范圍和非法異地經營。

有些房產中介不申領營業執照就開展業務,所發的名片、所的廣告宣傳,只有所留的電話可以聯絡到其人,如同打游擊戰一般。遇到問題,則無音無訊了。

還有些房產中介為了稅收或注冊等問題,在經濟園區注冊而在市區進行營業。按照工商部門的有關規定,在非注冊地營業必須在營業地工商部門再進行注冊登記并備案。但不少公司未按此規定辦理注冊登記,卻又在正常營業。

根據工商部門所發放的營業執照,房地產咨詢與房地產經紀有很大的區別。房地產咨詢是無權進行房地產交易行為的,而房地產經紀則可根據其注冊資金及申請的范圍從事房地產咨詢、租賃、買賣等交易。但是在現實交易中,人們往往忽略或不了解這個區別,而某些房產中介機構為了獲取利益又故意進行隱瞞。

4.房地產執業經紀人出租、出借經紀執業證書。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3月14日建設部第38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條商品房銷售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方可從事商品房銷售業務。

同樣法律嚴禁偽造、涂改、轉讓《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

事實上有很多房產中介公司在申請注冊成立時所提供的從業人員資格證書都有借用他人的證書來充數現象。

5.濫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對相對人做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規定。

格式條款是指格式條款的提供方(以下簡稱提供方)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商業廣告、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憑證、單據等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和前面規定的,視為格式條款。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實際上很多房產中介機構,往往利用消費者不熟悉有關交易細節和法律法規,任意修改并且以格式條款形式規避自己應盡的義務,限制消費者應有的權利如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企圖以合同條款形式玩文字游戲,一旦消費者發現問題,據此百般抵賴逃避責任。夸大了合同行為的“合意”,將不平等的條件強加于人。

6.房地產經紀組織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備案手續。

根據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修正)(1996年1月8日建設部令第50號2001年8月15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97號《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人員條件進行一次檢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檢查合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名單。檢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而有不少中介組織根本沒有到有關部門進行備案。以為只要領取營業執照即可開業,根本沒有把備案手續放在心上。

7.各類房地產廣告信息、內容中未標注忠告語,以及未經登記房地產印刷品廣告。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商品房銷售宣傳廣告,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

而很多房產中介機構在其店堂或者在一些媒體上廣告信息,如對所謂“特價房產”,注重說該房產或是地段繁華、或是全新裝修、或是價格優惠等其他吸引消費者的地方,而沒有將該房產真實情況進行核實。甚至對上面所說的“使用權房產交易”沒有去標注其產權特點,等到消費者交付款項準備辦理手續時才明白過來。而且也有不少如被抵押等房產依然在上市流通,造成消費者受騙上當。

三、關于依法規范、穩定發展房地產中介市場的建議

由于上述欺詐行為的存在,對整個房地產市場存在著極大的危害性。

“以包銷的名義,隱瞞委托人的實際出賣價格和第三方進行交易,獲取傭金以外的報酬。”“從事成套獨用居住房屋使用權買賣經紀活動。”“房產經紀組織濫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對相對人做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規定。”“各類房地產廣告信息、內容中未標注忠告語,以及未經登記房地產印刷品廣告。”這些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直接的經濟利益,并且間接損害了國家利益,擾亂了房地產市場正常的操作、運行秩序。“無照經營、超越經營范圍和非法異地經營。”“房地產執業經紀人出租、出借經紀執業證書。”“房地產經紀組織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備案手續。”這些行為阻礙了相應的國家機關對房地產中介組織正常的管理和監督,因而又影響到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由于上述行為存在的危害性,如何才能依法規范、穩定發展房地產中介市場呢?筆者提供下面幾個建議:

1.在房產交易中心免費發放有關房產交易中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的宣傳單,以特別提醒消費者引起注意。

2.提醒消費者在居間合同與行紀合同中了解這兩種行為的區別。居間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居間人進行訂約中介活動的合同。居間人不是訂約的當事人,也不是當事人的人,是為當事人訂立合同而穿針引線的人。行紀合同是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財產交易等事務并直接對第三人承受權利義務的合同。

3.購房前認真索取中介機構的營業執照、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應當取得復印件并與原件核對,必要時可以向工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要求驗證;

4.對于所謂的“可轉換產權房”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咨詢了解該房產的真實情況,是否屬于規定的可轉換的“使用權”與“產權”。并且在合同中約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況不實應當負責的賠償責任。如果中介方拒絕該條款,則對該房產的“可轉產權”性質懷疑,避免上當;

5.對于房產中介方的廣告、店堂招貼等宣傳資料上,凡標明符合合同要約要件的內容,視料作為合同的附件,一并寫入合同中,以此約束相對方。

6.達成協議后,對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購房者應當本人親自辦理,不要怕麻煩,因為只有到了房產登記部門過戶時,其房產權潛在的風險就會凸現,才能便于及時解決。

參考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

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修正)》1996年

上海市政府《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1997年

篇3

(山東省濱州市陽信縣國土資源局,山東 濱州 256600)

摘 要: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房地產業迅猛發展。房地產中介服務業是房地產發展的必然產物,由于其發展時間較短,所以從業者魚龍混雜,難免存在一些不法中介亂收費、提供虛假、陳舊信息等不規范的服務,損害了中介服務業的整體形象。因此,提高房地產中介服務的水平成為擺在房地產中介機構面前的重要課題。

關鍵詞 :中小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業

中圖分類號:F719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4)13-0248-01

一、中小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業發展中的問題

1.中介服務體系組織內部各自為政,關聯度不強

從事房屋中介機構多屬粗放型的,各自為政、互不通氣、業務面窄、信息源少、設施落后。其主要形式是等客上門、被動服務,缺少全方位服務的房產經紀人隊伍,缺少群眾最需要的諸如豐富的房源信息、公平合理的價格、完善的服務、最佳付款方式及誠信可靠的服務體系。

2.整體服務質量不高

信息網絡系統不健全,信息更新不及時,信息量不足經過加工整理的有序、方便查詢的信息少。有些甚至在沒有核對信息真實性的情況下以低價廣告招攬客戶,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從事中介活動的機構,有的已經取得工商執照和房地產中介機構資質證書的房地產中介機構;有的超范圍經營的房地產咨詢企業;更有無照、從業人員無證的各類經濟組織。再就是合同格式不規范。一是經營過程中大量使用房地產中介機構自行制定的格式合同,簽約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對等,對消費者規定了一系列義務和責任,卻規避了中介機構的責任。二是收費不合理。例如:在房地產租賃中介中扣留看房押金、定金問題比較突出;在房地產買賣中介中賺取交易差價的現象普遍。三是服務內容有欠缺。本應向消費者提供的有關資料或不齊全,或存在虛假成分。

3.法制不健全,監管不力

盡管我國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已建立了基本的法律法規框架,但從國家到地方尚未制定專門的管理大法,導致市場活動和行業管理缺乏統一、權威的法律依據。由于法律有漏洞可鉆,且管理部門對房地產中介機構資質管理和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管理仍停留在粗放管理階段,使本應嚴格把關的年檢流于形式,很多中介商蒙混過關。

二、房地產中介服務業發展的應對措施

1.完善房地產中介市場服務體系

通過治理整頓,優勝劣汰、鼓勵競爭、樹立品牌意識,全面提高房地產中介商的經營服務水平,更好地發揮住房市場與需求者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完善服務體系,通過規范健全中介、金融、法律等服務,完善配套服務的軟環境。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建立寬松、多樣的交易場所,方便老百姓交易。

2.加強房地產咨詢服務體系和網絡建設

設立電子計算機信息處理中心,把房地產信息部門聯系起來,形成現代化的信息咨詢網絡,在數據維護、房源信息和資源共享、電子地圖、立體房源圖以及電子金融網上交易等方面進行開發和系統建設,增加信息的擴散范圍,提高信息的傳播速度,使客戶僅需輕點鼠標,便能輕松完成從找房、政策法律咨詢、選房、金融交割等交易全程,從而降低中介服務的經濟成本,提高中介服務業的服務質量;按照公正、公開、公平的市場經濟原則,允許中介機構開展行業協作,相互間提供有償服務,從而實現房地產信息、資源的充分利用與利益分享、發揮行業優勢。

3.抓好市場管理,優化管理環境

圍繞管理集中統一規范市場行為等方面進行落實,使有形市場成為信息資源多、服務質量好、一流水平的服務場所,為滿足廣大市民住房需求發揮積極的作用;以公開辦事程序和收費標準、規定服務時限和服務質量、違者受罰為內容,向全社會做出鄭重承諾,接受社會輿論監督。同時,建立地方中介機構法人責任制和業務失誤賠償法規;建立財會制度,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和收費規定;建立業務記錄制度,以備管理部門和協會檢查。只有各房地產中介服務企業真正從我做起實行自律,才能改變全行業的不良形象。

4.大力培養中介服務人才

現代房地產中介服務競爭的焦點,是人才尤其是掌握房地產理論和實踐經驗的高素質人才的競爭。而房地產中介服務涉及面廣,對從業人員要求較高,必須具備深厚扎實的專業知識、多學科知識儲備、實踐經驗、較強的綜合能力和應變能力等條件。只有滿足這些條件的人員并經資格認證后,才有資格從事相應的中介服務,從而實現行業隊伍整體水平的提高。

5.健全有關法規

中小城市市可以制定一些切實可行的地方性法規,對中介組織的性質、職能、活動范圍、享受的權利、應盡的義務、違法后處罰等做出明確的規定,使房地產中介服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盡快規范房地產中介組織的行為。

三、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