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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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裝備;采購;合同管理
1裝備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1法律環境不完善
法律是市場經濟體制運行的保障。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現行的法律已無法滿足裝備采購合同管理的需求,法律環境不完善成為裝備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問題之一。因法律效力不強,在裝備合同管理中出現了諸多問題,具體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合同履行中的嚴肅性不足,部分條款由于缺乏法律保障,致使無法切實履行,甚至還存在弄虛作假的現象;第二,對合同違約的仲裁力度不夠,造成拖、降、漲等情況屢有發生;第三,行政干預較多,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預定目標也很難實現。
1.2合同乙方管理機構不健全
從目前的情況上看,相對于軍方,裝備合同乙方的合同管理結構不健全。多數合同乙方沒有統一規范的機構和標準對裝備合同進行管理,從而導致對合同簽訂的監督審查能力較弱,具體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合同審查方式不一致,有的要經過廠內合同簽訂評審程序,有的在現場直接由市場部人員簽訂,沒有廠內流程;第二,對合同的審查力度不夠,不管裝備合同是否走廠內流程,都存在對簽訂合同條款認知不充分的情況,這說明裝備合同條款的簽訂存在“盲點”,只關注重點條款,忽視輔助條款;第三,乙方合同簽訂人員能力水平層次相差較大,這主要是因為:合同乙方工作制度及方法有差別,對合同的重視程度有差別。
1.3采購合同管理方法缺乏科學性
當前,裝備采購合同管理中尚未引入系統化、科學化的全壽命管理理念,受經費來源不同、合同管理思想守舊等因素的影響,裝備采購合同管理往往由多個部門負責,在裝備科研、生產、使用、維修、報廢等不同階段均由不同部門管理。各部門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與協調,在裝備采購過程中,各部門以合同形式明確與承包商之間的權責,使裝備采購合同出現分段簽訂情況,嚴重削弱了裝備合同管理各階段之間的緊密聯系,導致合同管理缺乏整體性、連貫性,不利于實施裝備采購的全過程管理。
2解決裝備合同管理問題的有效方法
2.1完善法律法規體系
為了順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家應制定與完善裝備采購合同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健全法律體系。例如:完善《裝備采購條例》《裝備采購合同管理規定》等法規,制定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等。如果從完善裝備采購合同管理各個階段上看,則應進一步制定和完善與合同訂立、合同履行監督、合同糾紛處理等相關的法規制度,比如:完善《裝備采購招標管理辦法》《裝備詢價采購管理辦法》《裝備競爭性采購管理辦法》、裝備采購合同訂立管理辦法》《裝備采購合同履行監督工作管理規定》等法規,制定《裝備采購合同糾紛處理辦法》等法規及其配套的實施細則。通過上述法規細則的制定和完善,不但能夠使裝備采購活動更加規范和統一,而且還能有效彌補裝備采購合同法律環境薄弱的問題,有助于增強裝備采購項目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降低行政干預,杜絕弄虛作假及拖、降、漲情況。
2.2健全合同乙方管理機構
完善的合同管理組織機構是實現裝備采購合同制的重要基礎,也是實現法治化管理的根本要求。因此,按照當前的裝備建設情況,應健全乙方合同管理機構并由其全權負責裝備采購合同的監督、審查,同時,可在該機構下設立一些相關組織,如法律部門、技術部門、財務部門等,分別行使不同的管理職責。各個系統也應建立起專門的裝備采購合同管理機構,以此來提升工作效率及合同管理水平。通過合同管理機構的設立,可以將合同簽訂與合同履行等職能從組織上分開,并形成相互制衡、互相監督的局面,有效避免了機構權力集中的問題。此外,還要對乙方合同訂立管理部門人員進行系統培訓,與軍方進行合同管理交流學習,促進合同訂立質量與水平。
2.3運用科學的合同管理方法
針對當前裝備采購合同管理方法上存在的問題,應運用科學的方法加強對采購合同的管理。一方面可對裝備的采購經費進行統籌協調,將所有經費集中到一起統一管理,以此來提升經費的使用效率。同時可將裝備采購過程中的各個階段視作一個整體,實行科研、訂貨、維修、保障的一體化管理,這有助于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要做好采購全要素的管理,在合同中除了應對傳統的幾大要素(如質量、價格、進度等),進行明確規定外,還應對涉及裝備系統的特殊要素(如裝備的可靠性指標、保障性要求等),加以明確規定。由此不但能使采購的裝備質量獲得整體性提升,而且還能使相關要素之間得到平衡,進而獲取裝備的最佳效能。
3結語
在裝備采購項目中必須重視合同管理,引入先進的管理方法不斷提升合同管理效益。同時,還要進一步完善裝備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環境、健全合同管理機構、明確機構中各部門的職責、提升人員素質,實現對裝備采購過程的統一化、系統化管理,從而促進裝備建設快速發展。
作者:胡軍龍 單位:海裝裝備采購中心
參考文獻
篇2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實施細則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20xx年5月15日以粵交基〔20xx〕634號 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公路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擴)建的高速、一級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二級及以下等級公路的新建、改(擴)建工程和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可以參照執行。
第三條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四條 鼓勵公路工程依法進行專業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勞務合作的名義進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規章制度、施工分包專項類別以及相應的資格條件、統一分包合同格式和勞務合作合同格式等,指導和監督檢查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七條 發包人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加強對施工分包活動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分包管理制度,負責對分包的合同簽訂與履行、進度管理、質量與安全管理、計量支付等活動監督檢查,并建立臺賬,及時制止承包人的違法分包行為。
第八條 監理人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負責對所監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理管理,發現承包人違法分包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通知發包人。
第九條 除承包人設定的項目管理機構外,分包人應當分別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對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
分包人設立的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分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分包項目的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計量、質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人員。
工地試驗室應當由合同段承包人設立并獨立開展試驗檢測工作,分包人不再設立工地臨時試驗室。
第三章 分包的條件
第十條 承包人可以將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專項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格和類似工程經驗的單位。對不得分包的關鍵工程和專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且每一合同段不允許分包的關鍵工程至少一項以上。
分包人不得將承接的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單獨招標的專項工程,承包人不得再進行分包。
第十一條 分包人應當具備如下資格條件:
(一)具有經工商登記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分包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注冊資金和安全生產許可條件;
(三)具有從事類似工程經驗的施工業績、管理與技術人員;
(四)具有(自有或租賃)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設備;
(五)具有其他資格條件(見附件1)。
第十二條 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規范分包行為管理,合法專業分包分為一類分包和二類分包兩個類別,分類原則和有關要求如下:
(一)一類分包:對于綜合、復雜公路的施工合同工程,合同約定或者經發包人批準,承包人將單座中橋、大橋、中隧道、長隧道和其他質量、安全風險較高或者技術要求較高的分項工程進行專業分包,以及分包費用總額超過承包人施工合同額30%以上的分包均屬于一類分包。一類分包的分包人資質和類似工程業績應當滿足施工合同招標文件對分包專業工程對應的專業資質和專業施工業績的強制性要求。分包工程中涉及爆破作業、鋼結構制作安裝、斜拉索制作安裝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專項工程時,還應當同時符合相應資質等規定要求。特大橋梁、特長隧道、特大斷面隧道不得分包。
(二)二類分包:除一類分包以外的其他合法分包為二類分包(見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專項類別和分包人資格條件表》)。
第十三條 承包人擬分包的專項工程的范圍和規模,應當在投標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確。
未列入投標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未明確的專項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變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術要求、特殊工藝或者涉及專利保護等的專項工程,且按照規定無須再進行招標的;以及工程實施中承包人和發包人一致認為對特定專項工程實行專項分包,有利于項目工程進度、質量和安全管理的,由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報監理人審查,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分包合同管理
第十四條 承包人有權依據承包合同自主選擇符合相應條件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標投標方式公開、公平、公正擇優選擇分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指定分包。
第十五條 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參照本實施細則配套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見附件2)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應當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質量、安全、進度、環保以及其他技術、經濟等要求。
第十六條 承包人應當在簽訂分包合同前,對分包人的資質、業績、擬派駐的主要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等情況進行核查。在報請監理人審查時,同時將分包人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證明、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主要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身份證、資格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系證明等提供給監理人審查。
第十七條 承包人應當在分包工程實施前,將監理人審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報發包人備案,未經備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實施。審查、備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承包人提出分包備案申請。承包人將擬分包專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擬選定分包人的資格、注冊資金、管理與技術人員和施工設備等,擬簽訂的分包合同,并填寫《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備案表》(見附件3),報監理人審查。
(二)監理人審查。監理人按照相應要求,對擬分包專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擬分包人的資格、注冊資金、管理與技術人員和施工設備等情況以及擬簽訂的分包合同進行審查。
(三)發包人備案。發包人將經監理人審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進行審核、備案。
(四)建立分包管理臺賬。發包人應成立分包管理工作小組或者明確管理部門,建立《公路工程分包人管理臺賬》(見附件4),指定具體責任人和聯系人,掌握分包人履約情況,并每季度報上級管理單位。
第十八條 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分包管理制度和臺賬,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和分包人的行為等實施全過程管理,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分包工程的實施向發包人負責,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的責任或者義務。
第十九條 分包人應當依據分包合同的約定,組織分包工程的施工,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和進度等實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對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負責,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承包人的質量、安全生產、工期進度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承包人管理,導致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條 公路工程分包項目應當實行合同考核確認,以此認定進場專業施工分包隊伍與所簽訂合同承包人主體的符合性,據此撥付動員預付款。在進場初期,承包人項目部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提交《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考核確認表》(見附件5),經監理人核查,報發包人確認。
第五章 勞務合作管理
第二十一條 承包人、分包人可以依法自主選擇勞務合作人完成承包工程的勞務作業任務,應當參照《公路工程施工勞務合作合同(示范文本)》(見附件6)與勞務合作人簽訂勞務合作合同,并建立勞務合作合同臺賬,監理人、發包人有權進行監督檢查。合同中應當附加勞務合作單位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承包人、分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勞務合作人的勞務作業人員進行管理:
(一)承包人應當加強對勞務合作單位的管理,編制臺賬。監理人、發包人每季度對勞務合作情況開展一次檢查。
(二)承包人、分包人對其所管理的勞務作業人員行為向發包人承擔全部責任。做好勞務作業人員的崗前培訓教育,堅持培訓后上崗;特殊工種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資格,持證上崗。
(三)承包人、分包人直接招用勞務作業人員的,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規范勞務作業人員管理。
(四)承包人、分包人和勞務合作人應當按照合同支付勞務作業人員工資,落實各項勞動保護措施,確保勞務作業人員施工生產安全。
第六章 行為管理
第二十三條 禁止將承包的公路工程進行轉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行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
(一)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的;
(二)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第二十四條 禁止違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
(三)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義承攬分包工程的;
(五)承包人將合同文件中明確不得分包的專項工程進行分包的;
(六)承包人未與分包人依法簽訂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不滿足承包合同中相應要求的;
(七)分包合同未經監理審查或者未報發包人備案的;
(八)分包人將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二十五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均屬違法勞務合作的行為:
(一)承包人未對其勞務合作人的勞務作業進行技術、質量、安全等指導和有效管理,任由勞務合作人違規作業的;
(二)勞務合作人自帶施工機械設備的(指承包人合同承諾到位的機械設備),獨立完成分項、分部工程的;
(三)勞務合作人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
(四)勞務合作人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非法勞務合作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統一采購的主要材料及構、配件等采購主體及方式。承包人授權分包人進行相關采購時,必須報監理人審查,經發包人書面同意。
第二十七條 為確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約擔保。分包人提供擔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時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擔保的,承包人也應當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條 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依法納稅。承包人、分包人因為稅收抵扣向發包人、承包人申請出具相關手續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予以辦理。
第二十九條 分包人有權與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業績。
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承接工程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認可。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申報資質的,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認可。
發包人與承包人應在交工驗收證書中明確分包人及其承擔的工程內容、工程量、質量、安全等情況。經發包人備案的分包人向承包人與發包人提出業績證明申請時,承包人和發包人應當依照分包合同據實共同出具。
勞務合作不屬于施工分包。勞務合作企業以分包人名義申請業績證明的,承包人與發包人不得出具。
第三十條 承包人、分包人應當嚴格遵循基建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承包工程和分包專項工程的會計核算。分包工程款項的結算支付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包人、分包人按照基建財務管理規定,對所承包、分包的工程應單獨記賬,并按照規定進行核算;
(二)分包結算支付內容應當與分包合同內容相符,收款單位應當與分包人名稱一致,收(付)票據必須合法有效;
(三)分包工程款項應當根據實際工程計量進度按期進行結算,不得以預支工程款、借款等名義回避結算;分包工程款應當通過承包人開設的銀行賬戶轉賬支付,不得提取現金支付。
(四)承包人應當加強對分包人財務賬戶的監管,并簽訂資金賬戶監管協議。
(五)發包人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對分包工程款直付、人員工資發放實施監督檢查,建立動態用工和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的管理臺賬,每季度末報發包人備案,確保工資及時足額發放。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建立用工實名制、人員進退場等級考勤制度,推行銀行卡直付工資。當出現分包人內部人員投訴、聚眾討薪等涉及資金使用問題時,承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時扣除部分款項,用于支付相關資金。當情況嚴重且拒絕配合承包人處理的,信用評價等級直接降低一級。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分包行為的管理納入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范圍,按照職責履行監督檢查,有權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相關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者勞務合作人的資質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安全許可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證明、營業執照和主要人員的身份證明、勞動合同及職業資格證書等,質量、安全管理和分包管理制度、管理臺賬文件、資料等;
(二)進入工地現場以及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場所進行檢查;
(三)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詢問相關情況,提供說明;
(四)查閱工程檔案、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五)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停止和糾正違反施工分包規定的行為;
(六)發現分包工程因管理混亂、財務賬目不清,工程質量安全存在重大隱患且不能整改到位的,由發包人責令承包人將分包人清退出場,并將其從業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交通建設工程從業企業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擾或者隱匿、謊報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三十二條 公路工程建設實行實名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路建設工程施工中的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有權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名舉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和查處,并以適當的方式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三條 承包人應當對分包人開展信用評價工作,并向發包人提交信用評價結果;分包人有義務向發包人和監理人報告承包人的嚴重失信行為。
承包人對分包人的信用評價每年一次,由承包人對分包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信用行為進行評價。具體評價辦法和標準見《分包人信用評價內容和標準》(附件7)。
分包人對承包人存在的嚴重失信行為可以直接上報給發包人,發包人應當進行核實,并作為發包人對承包人進行信用評價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四條 分包人信用評價等級分類及對應分值等參照廣東省公路施工分包企業信用評價的規定執行。
發包人應當對承包人提交的信用評價結果進行核定,并于3月底以前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報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納入信用評價體系進行信用管理。發包人上報評價結果的格式見《分包人信用評價匯總表》(附件8)。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在信用管理平臺向社會公布公路工程建設中的轉包、違法分包和違法勞務合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承包人、分包人的違法、違規記錄納入信用評價體系。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發包人上報的分包人信用評價結果進行匯總,并在信用管理平臺上公布。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違反本實施細則相關條款規定,《公路法》、《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相關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等措施。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項工程,發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格條件的專業施工企業完成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勞務合作,是指承包人、專業分包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與其他勞務分包企業合作完成的以勞務作業為主的施工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分包人、勞務合作人、本單位人員、專項工程等術語含義如下:發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設的項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設管理單位。
監理人,是指受發包人委托對發包工程實施監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承包人,是指由發包人授標,并與發包人簽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業。
分包人,是指從承包人處分包專項工程的專業施工企業。
勞務合作人,是指具有勞務作業資質的勞務施工企業。
本單位人員,是指與本單位簽訂了合法的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了人事、工資及社會保險關系等相關手續的人員。
專項工程,是指本實施細則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專項類別和分包人資格條件表》中規定的相應工程內容。
轉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施工的行為。
違法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或者施工合同關于工程分包的約定,把單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施工的行為。
篇3
【關鍵詞】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規范化建議
一、引言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主體在我國得到逐步確立,市場機制成為了我國經濟社會中資源配置的最有效率的方式,而在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過程中,建設工程項目在我國得到了蓬勃的發展。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伴隨著建設工程項目的快速發展,作為配置建筑活動資源的建筑市場機制的種種弊端也逐步顯現,在我國的建設工程市場中出現了許多不按照市場規則行事的案例,引起了許多的糾紛與問題。而建設工程合同作為建設工程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構成了建筑活動主體之間的溝通紐帶,同時也作為建設工程市場的劑,在完善建設工程市場合理、健康發展的進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所以說我國的建設工程企業應該痛定思痛,各利益主體方都應該樹立良好的法律意識,而這其中尤其以合同的規范訂立和執行為重中之重,因此,在這樣的背景之下,我們應該對我國建設工程市場中的合同管理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探究其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為我國建設工程市場合同管理的健康發展提供有用的政策建議。
二、建設工程合同的概念
(一)建設工程合同的基本概念
建設工程合同屬于經濟合同的一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定義,建設工程合同是指建設工程的主體雙方——承包商和發包商,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關系的法律關系條約,這其中,承包商按照發包商的建設要求承建相應的工程項目,而發包商則按照工程完工情況支付相應的報酬。建設工程合同明確雙方責權利的最重要的法律約束文本,對在建設過程中工程的設計、施工標準、報酬支付、違約處理等多方面都有明確的規定。
三、我國建設工程的合同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建設工程市場一直屬于比較活躍的市場,各方面的發展比較迅速,尤其是隨著中國加入WTO之后,我國的建設工程市場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市場內部不僅吸引了眾多國外知名的大型建設企業進行投標建設,同時,中國的建設工程企業也逐步開始走向世界,參與國際建設工程的招投標,而且由于中國建設軍團在國外擁有比較好的口碑,因此一直以來我國的建設工程項目都得到了國際認可。但是,在取得了諸多成就的背后,我們同時也發現隨著建設工程項目國際化進程的加快,國內對于建設工程方面的管理水平已經開始滿足不了國際大型工程的需要,在對工程的管理方面,中國的建設企業已經遠遠落后于西方發達國家的水平。
(一)缺乏合同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建設不健全
目前,在我國建設工程領域,對于工程合同的法律及法規規定主要是1999年開始頒布實施的《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但是,在我國的《合同法》中只是籠統的對于簽訂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合同簽訂的政府主管部門進行了簡單的規定與說明,而對于違反合同相關條款的規定在我國的《刑法》中也僅有部分說明。在上述兩部法律中,僅僅是對合同管理進行了大致規定,并沒有相應的具體規定,而且涉及到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法律更是少之又少,這就導致了在對我國建設工程領域的合同管理中,沒有合適的法律規定的情形的出現,造成了一系列問題。
(二)存在大量不合規合同文本,各方權利義務不對等
我國建設工程領域的合同文本是按照建設部出臺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標準訂立的,國家對于合同文本的制定有著明確的規定,但是,在目前我國的建設工程領域中存在著大量的不合規格的合同文本。一方面,目前,在建設工程市場中不依照建設部出臺的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的比較多,發包商與承包商之間很多都采取自制承包合同的形式來簽訂承包合同。而自制合同帶來的最大的問題就是,在約定的合同條款中,條款的詞語用法、條款的前后銜接、條款的文本格式等都與規范合同文本有很大的差別,尤其對于一些不法的發包商而言,他們傾向于自制合同文本,這樣就可以通過一些模糊的字眼以及籠統的語句來規避自身的風險,等到承包商發現自己的權益受損時,發包商可以通過合同條款的另一種解釋來獲得為自身利益辯護的權利。
(三)簽訂合同各方法律意識淡薄,容易發生違約
在我國,承接建設工程項目的主體一般水平都比較有限,很多都是農民出身,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規知識,他們對于合同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一般都是通過行業習慣行事,因此一旦出現了法律問題,都會束手無策。在我國建設工程市場上,合同簽訂方缺乏法律意識的表現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家承包商在與發包商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之后,一般還會進行工程的分包,這就存在著嚴重的違法轉包現象。在轉包過程中,一級承包商通常會將一項建設工程肢解為多項工程,這種對工程的隨意肢解,極大降低了工程的建設質量,而且一級承包商將工程轉包完成之后,二級承包商又會將工程進行轉包,因此,這就導致了發包人對于工程的質量問題無法進行有效的控制,最終導致多方出現違約的現象。
其次,工程的建設各方在簽訂合同與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往往過于草率,一方面,工程的發包商急需將工程發包出去,從而可以盡快地完成工程,而工程的承包商則由于招投標一項工程比較困難,當一項工程中標之后,必然會急于簽訂合同,因此雙方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往往不會自習琢磨合同的各類條款是否符合自身的利益,也往往造成了工程質量的嚴重下降,工程建設過程中管理的混亂,最終將導致嚴重的違約行為。
(四)培訓機制不健全,缺乏精通合同管理的專業人才
在我國建設工程市場發展過程中,精通合同管理的專業人才是非常缺乏的。由于工程建設并不是熱門學科,而且從事這方面職業會非常辛苦,這就導致了許多優秀人才不會從事這方面的研究,而最終參與這方面學習的人員一般都集中于轉業人員或者被迫學習這方面知識的人員,這就導致他們在學習的過程中,根本就提不起興趣,最后向企業輸送的人才并不適用于企業的發展需要,而且這部分人員極度缺乏實踐知識,而建設工程項目屬于實踐性非常強的一門學科,高校輸送的人才往往非常有限。基于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本身的復雜性和綜合性,建設工程企業需要的人才必須既有合同管理方面的理論知識,而且還需要擁有工程建設方面的實踐背景,才能夠合理的處理好相關的合同管理工作。在國外,參與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相關人員都是參加過專業培訓的工程師,而且他們必須通過相應的專業資格考試,擁有良好的合同管理理念與工程建設的實踐經驗,只有這樣才能夠培養出一批高素質的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團隊。
(五)合同的信息化管理程度不高,合同管理手段落后
在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管理過程中,合同的信息化管理程度不高,當前,隨著計算機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國外對于建設工程的合同管理已經普遍實行了電腦操作,實現了完全的“無紙化”運行模式,而在我國,由于建設工程計算機網絡并不是特別普及,更重要的問題在于我國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配套軟件系統開發力度不夠,即使一些建設企業已經開始實行信息化管理,但是,他們的軟件系統仍然沿用的是國外七八十年代的軟件系統,非常落后,這在承接國際工程項目時所表現出來的問題尤其突出,我國的合同管理軟件系統太過于陳舊,跟不上國際上的潮流趨勢。同時,在我國,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管理手段過于落后還體現在對合同管理中,普遍存在著管理混亂的情況。
四、完善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政策建議
由于我國開展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時間不長,積累的經驗不多,有許多地方存在漏洞或不規范之處,只有認真思考、善于總結,不斷進取,才能盡快彌補差距,趕上或超過世界先進水平。
(一)建立并健全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制度
目前,在我國建設工程合同管理領域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國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等專門的法律和法規,這些法律和法規都對建設工程領域的合同管理進行了系統地規定,但是,我們也發現在這些現存的法律法規之中,很多的法律條文僅僅對問題進行了比較籠統的規定,缺乏一系列實施細則的規定,這也造成了在我國建設工程市場上違法亂紀的現象特別嚴重。
因此,今后各主管部門應該建立并健全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和法規的制定,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之下,根據國際形勢,增補相應的規章制度,同時,能夠更加完善具體的實施細則,對建設工程領域,從雙方開始的業務洽談,到建設工程的招投標,再到合同的具體簽訂,以及施工過程的管理規定,甚至最后的違約賠償等方面,出臺一系列相配套的實施細則,使得建設工程企業在具體的合同實施過程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制定并完善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目前,在我國建設工程市場上,所采用的合同文本一般都是按照建設部出臺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的,該合同文本是建設部按照多數企業的情況編制的一項統一合同示范文本,在我國的建設工程市場中具有普遍適用性,這對于我國建設工程市場合同的規范化管理創造了有利的條件,但是,在具體簽訂建設合同時,很多企業并沒有按照該示范文本進行簽訂,因此,簽訂的合同均為無效合同,導致了在對合同進行管理時出現了許多的問題,因此,對于建設工程企業而言,在今后應該主動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示范文本,對于其他的一些自擬合同,應該杜絕簽訂。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自從加入到WTO組織之后,我國的建設工程市場日益受到國外建筑企業的沖擊,各種國際爭端也日益上升,這與我們沒有實行國際通用的合同示范文本有著密切的關系。
(三)樹立“合同就是法律”的觀念
在西方合同被視為“圣經”,即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合同神圣不可侵犯,雖然通過多年的合同管理實踐,我國廣大的工程建設者合同意識已普遍增強,但還遠沒有達到“合同就是法律”的境界,迫切需要樹立從法律的高度去認識和理解合同的觀念和意識。合同領先。合同雙方一切以合同為準繩,每一項工作開始前,雙方都要先看看合同上是如何寫的;每拿到一份信函、圖紙,就要先查查合同條款上是怎么說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內心深處要樹立合同就是上帝的思想,一切均要按合同辦事。合同管理是全方位、全過程和全員性。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進度計劃、材料供應、安全文明、質保質檢、文件信息、財務人事、以及生活、衛生、法律等權利義務的方方面面,是全方位的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涉及從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到工程保修期結束的全過程,是全過程的合同管理,同時,合同管理不再像過去那樣僅僅是經營部門和合同管理部門的工作,而是需要合同參與各方各部門的協作和配合,是全員的合同管理。“三全”原則已成為合同管理的重要標志之一。
(四)成立專職的合同管理機構
合同管理既是全方位、全過程、全員的合同管理,又必須是專業的合同管理。合同管理任務必須由專業的組織機構和人員來完成。不論是業主還是承包商都要設立專門的機構和人員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根據不同的工程項目特點和組織形式,可分別設立合同部、合同經理、合同工程師和合同管理員。設置合同管理部門(科室)。對于大中型建設工程可設置合同管理部門(科室),由合同管理部門專門負責所有工程合同的總體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收集市場和工程信息;編制招標文件,參與審查投標報價,參與合同談判與合同的簽訂,對工程項目的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匯總、分析,處理與承包商、勘察設計、監理和其它方面重大的合同關系,組織重大索賠工作;對合同實施進行總的指導,分析和診斷。
(五)運用現代化手段進行合同管理
在當今的信息社會里,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的最有效辦法就是大力運用現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在建設工程的實施過程中,沒有現代化的管理手段是不可想象的。因此不僅需要配備先進的硬件,如計算機,繪圖儀,掃描儀等,還要配備先進的軟件,如項目管理軟件P3、工程制圖軟件AUTCAD、結構計算軟件PKPM等,更需要使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能熟練地掌握和使用各種硬件和軟件,并進行軟件的二次開發,結合國內建筑業中其它先進的應用的軟件(如財務、勞資、預算、供應)和大量的以電子文本儲存的信息(如價格、標準、規范、代碼等),充分發揮現代管理技術和手段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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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力工程 造價 控制
在電網建設中,應該貫徹造價控制理念,積極貫徹落實“三節約”方針的同時,創新思路、主動控制工程造價、實現“結算不超概算、概算不超估算”的造價管理要求。
一、加大設計階段的造價控制
工程造價控制貫穿于項目建設全過程的同時,應注重工程設計階段的造價控制。工程造價控制的關鍵在于前期決策和設計階段,而在項目投資決策完成后,控制工程造價的關鍵就在于設計。
(一)技術與經濟相結合,嚴格執行國網標準化管理規定,開展限額設計,有效控制造價。國網公司針對目前電網建設的技術與經濟現狀,推出了“三通一標”、“基建造價標準化管理規定”、“兩型三新”、“兩型一化”等標準化要求。設計單位在貫徹以上要求的同時,還應把價值工程運用到具體設計中去。設計人員應對建筑功能進行分析、分解,剔除多余功能,把建筑工程材料選擇、設備選型與建筑工程的功能和經濟壽命綜合起來考慮,尋求最佳的功能造價比,獲得最佳設計。積極推行限額設計,健全設計經濟責任制。設計人員應熟悉掌握工程預算、概算定額及費用定額,熟悉材料價格,然后按項目投資估算控制初步設計及概算,再用初步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設計及施工圖預算。嚴格控制設計變更,以保證投資限額不輕易突破。
(二)強化合同管理,有效控制造價。設計合同,作為合同雙方認可和遵循的最高準則,在合同中應強化經濟條款,增加設計變更及修改的費用額度限制條款,如設計變更費超出施工合同價的某一比例時,則扣罰一定比例的設計費(設計質保金)。采取一定的約束力是對設計規范、設計標準、工程量與概預算指標等各方面控制的一種舉措。
二、嚴把項目招標關
項目招標過程中的造價控制,包括設備、材料采購招投標和施工招投標兩個方面,通過招投標選擇施工單位或設備材料供應商,這對項目投資乃至質量、進度的控制都有至關重要的作用。隨著國網公司SG186系統對物資流程的規范管理和對招標的嚴格規定并強制推行,招標已作為一種確定供應商的常態行為。
(一)遵循“三公”原則,把好標書編制。在招標過程中造價控制,應注意與加強以下幾點:招標工作應遵循公平、公開、公正、誠信的原則。招標前,應嚴格審查施工單位資質,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避免“不夠級企業投標,一級企業轉包,二級企業進場”等不正常現象。做好招標文件的編制工作,造價管理人員應積累、篩選和總結各類有價值的數據、資料,對影響工程造價的各種因素進行鑒別、分析,然后編制招標文件。對招標文件中涉及費用的條款要反復推敲,盡量做到“知己知彼”,以利于日后的造價控制。
(二)做好合同的簽定工作。應按合同內容明確協議條款,對合同中涉及費用的如工期、價款的結算方式、違約爭議處理等,都應有明確的約定。在簽定的過程中,對招標文件和設計中不明確、不具體的內容,通過談判,爭取得到有利于合理低價的舍同條款。此外,應爭取工程保險、工程擔保等風險控制措施,使風險得到適當轉移、有效分散和合理規避,提高工程造價的控制效果。
三、嚴格執行合同,做好項目成本控制
(一)抓好合同管理,減少工程索賠。針對目前工程量清單報價,施工單位往往采取“低價中標,索賠贏利”的方式承攬工程。作為業主方造價管理人員要做到事前把關,嚴格審核工程變更,計算各項變更對總投資的影響,從使用功能等角度確定是否需要進行工程變更,減少不必要的工程費用支出。
(二)從管理模式上著手,建立建設監理制。追求項目投資的有效控制按照監理規定和實施細則,完善職責分工,從工程管理機制上建立健全的投資控制系統。同時做好月度工程進度款審核,避免投資失控。
(三)從技術措施上展開項目投資的有效控制。對主要施工技術方案做好論證的基礎上,廣泛應用新材料、新工藝、新辦法等。據統計,線路工程材料費一般占直接工程費的50%左右,變電工程設備材料費更占到工程投資的80%以上。由此可見,設備材料節約1%都會對項目投資造成很大的影響。
四、不能忽視安全對造價控制的影響
建設項目施工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作,各種因素相互交錯,管理難度大,容易出現安全事故。施工安全管理必不可少,其主要目的是減少事故,促進生產。但對項目經濟上的節約,也不容忽視。至《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安全、文明、環境、職業健康管理標準化工作規定》試行以來,施工合同幾乎都采用雙合同制來約束施工單位對安全、文明的投入。只有建立一個健全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加強操作人員安全管理相關的教育和培訓。才能降低安全風險,降低工程造價。
五、提高工程造價專業隊伍素質
作為工程造價管理者,在專業素質、知識結構、執業技能、職業操守等方面必須加強訓練和培訓。要使自己適應新的形勢,經受新的考驗,抵擋社會方方面面的侵蝕,實現自我價值。還要加強繼續學習,密切關注建筑領域的新工藝、新材料、設備,為控制造價服務。除業務能力之外,還應加強外語與計算機水平,以適應業務要求。
六、竣工結算階段的管理
該階段是成本控制工作的最后階段。根據合同、預算及費用定額、竣工資料、國家或地方的有關法規,認真審核工程款。以政策為依據,對送審的竣工決算進行核實工程量,落實聯系單簽證費用,使審核后的結算真正體現工程實際造價。
電力工程造價的控制是一門博大的學問,要想做好造價控制,就要在優化建設方案、設計方案的基礎上,在建設程序的各個階段,采用一定的控制方法和措施,將工程造價的發生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和核定的造價限額內,以求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財力,取得較好的投資收益。
參考文獻:
[1]戴金林:《工程設計階段的土木成本控制》,《浙江建筑》,2007年 第05期
篇5
一、執法主體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明確授予的行政執法權,農業局作為市政府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業行政執法工作機構,局長是行政機關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局屬各科室和有關單位作出的農業具體行政行為,必需以農業局的名義實施。執法人員必需是在冊并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執法資格的公務員,聘用臨時工、合同工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2、對法律、法規或規章要求我局實施配合、協助行政執法主要責任機關的,以及全市性的聯合執法行動,這種配合和協助是一種法定責任,有關職能科室不得借故推諉。
二、執法職權
1、明確執法界定的職權范圍。農業局行政執法的具體執法范圍的界定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局“三定”方案和本局各科、室、辦、站、所的職能分工規定為依據,經局領導集體研究確定。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不能超越規定的職權范圍。各職能科室(辦)要按有關規定授予的農業行政執法(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給付等)的職權范圍,履行農業行政執法的職能工作。計劃法規科負責農業項目的申報和管理;組織、協調、管理、檢查、監督各職能科室的農業行政執法工作;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科負責農村承包合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市場信息科負責農產品標準化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農業綜合開發辦負責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建設和財務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科教與外經科負責農業技術推廣、農業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工作;市扶貧辦負責農村扶貧開發項目的實施與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種植業科負責農業、農藥、化肥、種子(種苗)、植物檢疫等農業行政執法工作;畜牧辦負責畜牧、獸醫獸藥、動物防疫、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畜牧行政執法工作;漁業辦、市漁政支隊負責漁業管理等專項行政執法工作;農機辦負責農機和農機行政監理執法工作;市農財辦負責農村財務、農村財務公開和審計等執法工作;
2、明確執法人員身份。執法人員必需在局的統一領導下,代表農業局集體(二人以上)參與具體的行政公務執法行動,有關職能科室要大力配合,局承擔因執法而引起的有關法律責任。執法人員參與其它社會非公務活動的,必需以個人(公民)名義出現,不得以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身份出現,并由個人承擔一切責任,局不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3、執法人員執法守則。執法人員在履行行政執法職責中應當遵循下列守則:(1)、忠于職守,依法履行職責;(2)、清正廉潔,不得;(3)、儀表整潔,文明執法;(4)、自覺接受批評和投訴監督。
三、執法職責
1、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局長為本局第一責任人,對本局的行政執法責任制負總責;局分管有關科室和主管某項行政執法工作的副局長(或正副書記)負分管責任;專項執法科室的負責人(科長或主任)為主管責任人,承擔專項行政執法主管責任;直接行駛行政執法權的執法人員為直接責任人,對本人和行政行為承擔直接責任。
2、建立健全各科室執法責任制。根據“三定”方案,下列有關科室負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予我局行政執法職能的執法權:
(1)計劃與政策法規科負責《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農業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農業生產資料監督管理工作暫行規定》、《廣東省農業廳專項資金與項目管理辦法》、《農業建設項目監督檢查規定》、《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規定》、《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的行政執法;
(2)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科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廣東省農村社區合作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廣東省農民負擔管理條例》、《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規定》、《廣東省農業龍頭企業項目貨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行政執法;
(3)市場與經濟信息科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廣東省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試行)》、《廣東省綠色食品管理辦法》、《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綠色食品產品管理暫行辦法》、《有機食品認證管理辦法》、《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的行政執法;
(4)科技教育與外經科負責《廣東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與晉升暫行規定》、《“綠色證書”制度管理辦法》、《廣東省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與晉升工作實施辦法》、《農業科技開發工作管理辦法》、《農業科學技術成果鑒定暫行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的行政執法;
(5)種植業管理科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農作物商品種子加工包裝規定》、《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全國食用菌菌種暫行管理辦法》、《廣東省農作物種子管理規定》、《廣東省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有效區域確定辦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條例》、《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農藥安全使用規定》、《植物檢疫條例》、《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廣東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的行政執法;
(6)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負責《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農業綜合開發招投標管理辦法》、《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會計制度》、《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辦法》、《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管理暫行規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報賬實施辦法》、《國家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和資金公示制暫行規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工程建設監理辦法(試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農民籌資投勞管理暫行規定(試行)》、《農業綜合開發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辦法》的行政執法;
(7)畜牧獸醫辦公室(市飼料工作辦公室)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種畜禽管理條例》、《種畜禽管理實施細則》、《廣東省種畜禽管理實施辦法》、《獸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進口獸藥管理辦法》、《核發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制劑許可證管理辦法》、《獸用品的供應、使用、管理辦法》、《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獸用新生物制品管理辦法》、《廣東省獸用生物制品管理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獸藥行政藥檢工作管理辦法》、《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例》、《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廣東省飼料管理試行辦法》、《鄉鎮畜牧獸醫站管理辦法》的行政執法;
(8)漁業管理辦公室、市漁政支隊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水產苗種管理辦法》、《廣東省漁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無公害水產品管理辦法》、《廣東省漁港管理條例》、《廣東省重要水生動物苗種親體管理規定》的行政執法;
(9)農業機械化管理辦公室(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農用拖拉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定》、《聯合收割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定》、《農機監理員管理辦法》、《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拖拉機登記規定》、《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農機成人教育暫行規定》、《全國鄉鎮農機管理服務站管理辦法(試行)》、《農業部農業機械設備管理暫行辦法》、《全國農村機械維修點管理辦法》、《廣東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廣東省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管理試行辦法》、《廣東省農機行業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與晉升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廣東省農機服務戶技術檢驗合格證、廣東省農機服務人員技術合格證、廣東省農業機械準用證使用管理辦法》的行政執法;
(10)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老區建設辦公室)負責《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財政扶貧項目管理費管理辦法(試行)》、《廣東省扶持老區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財政扶貧項目管理費管理辦法》的行政執法;
(11)市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負責《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試行)》、《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試行)》、《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財務公開制度》、《廣東省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管理辦法》、《關于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產權界定工作的意見》的行政執法。
(12)根據“三定”方案,對法律、法規或規章要求有關職能科室共同配合、協助行政執法主要責任科室及全局的綜合行政執法行動的,這是一種法定的職責和責任,有關職能科室不得借故推諉。各有關行政執法科室要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授予的執法工作職權,要建立和完善各項工作制度,建立和健全本科室行政執法工作崗位責任制。
3、建立公開辦事制度。涉及行政審批、登記、許可等的,應將辦理審批事項的依據、內容、程序、要求、標準、期限和日期,在局機關公共場所或在本科室顯眼的地方上墻公開,并在*農業信息網上公布,同時編印手冊分發給申請人。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及時辦理。對不符合規定條件不予辦理的,應當說明理由,按辦文程序作不予批準的答復。
對不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的審批事項,審批部門應提前告知(告知宜用書面形式,口頭告知應作記錄)申請人,告知內容包括辦理情況、不能按時辦結的原因、下一步的辦理計劃和實際辦結的時間等;核準事項不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結,又未能在規定時限之前告知申請人的,規定辦結時限屆滿即視為核準,并無條件給申請人補辦核準手續。
涉及收費的,應當公布收費標準和依據,并實行收支兩條線。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發證誰監管的原則,要落實責任,加強行政許可審核的監督和管理。
4、建立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對于必需以局的名義作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有關行政執法職能科室要及時報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并報計劃與政策法規科,計劃與政策法規科要在局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報市人民政府和省農業廳備案。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重大行政處罰:(1)、行政拘留;(2)、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3)、責令停產停業;(4)、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5)、較大數額的罰款。
5、建立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依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的規定、辦法、規則、實施細則、布告等規范性文件,根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的規定,行政法規要后才能生效,并由計劃與政策法規科以局的名義報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法制局)備案審查。
6、建立定期匯報制度。行政執法職能科室要在當年的12月底前把執法責任制的落實情況書面報計劃與政策法規科,由計劃與政策法規科綜合本局的執法責任制情況以及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訴訟、過錯責任追究、行政執法考評情況報局領導及*市人民政府。
四、執法程序
1、執法程序要合法。在執法過程中,執法的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在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給付等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有明確規定其執法程序的,按照該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要求執行。對不遵守法定執法程序的行政執法行為,屬違法行政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執法查處違法行為的,應按下列程序執行:(1)表明執法身份。即出示合法有效(如國家農業部的農業執法證、省政府的行政執法證等)的行政執法證件。(2)查明違法事實。違法事實一時無法查清,或證據不足的,應當登記立案,并組織調查取證。調查取證人員收集證據時不得少于兩人,必要時,可以依法進行檢查。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等。(3)查清事實、掌握證據以后,寫出調查報告,起草行政處理意見決定書。(4)告之對方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對方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5)聽取對方當事人的陳述或者申辯。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6)行政處罰要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處理。對對方當事人的陳述或申辯進行審查、復核,對其合法合理的意見應當采納。如果擬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是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或者是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是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要求聽證的,行政執法機關還應當告知對方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方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7)正式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必須給予行政處罰的,要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設定的行政處罰權限作出適當的處理。對于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并以農業局的名義制作統一規范格式的行政處理決定書。(8)在法定期限內送達行政處理決定書。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具體送達方式可按有關規定或參照執行。(9)執行行政處理決定。對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自覺履行行政處理決定,又不向法院或者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或者不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的,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行政執法回避。在行政執法中,案件調查人員遇到本案與自己或者自己的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案件,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案件調查人員應當主動申請回避或者按照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回避。案件調查人員的回避,由局機關負責人決定,局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集體討論決定。回避未被決定前,不得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五、過錯責任追究
1、有下列情況的,追究過錯人員責任:(1)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有過錯的,追究該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2)因案件承辦人的過錯,導致審核人、批準人作出錯誤行政行為的,追究案件承辦人的責任。(3)因審核人的過錯,導致批準人工作失誤,作出批準錯誤行政行為的,追究審核人的責任。(4)因批準人的過錯,作出審核、批準錯誤行政行為的,追究批準人的責任。
2、共同責任的追究。(1)經審核、批準作出錯誤行政行為的案件,案件的承辦人、審核人、批準人均有過錯的,承辦人、審核人、批準人應共同承擔責任。(2)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或主張作出錯誤行政行為的案件,由提出錯誤意見的人員共同承擔責任,主張正確意見的人員不承擔責任。
3、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的追究。(1)承辦人、審核人、批準人共同承擔錯案責任的,承辦人不按照批準人的意見執行,擅自決定,導致損害后果加重的,承辦人負主要責任,審核人和批準人負次要責任。(2)審核人在審核過程中追加錯誤意見,批準人同意審核人追加的錯誤意見,致使損害后果加重的,審核人負主要責任,承辦人和批準人負次要責任。(3)審核人同意承辦人意見,批準人追加錯誤意見,致使損害后果加重的,批準人負主要責任,承辦人和審核人負次要責任。(4)領導班子集體共同承擔責任的,作出決定的負責人負主要責任,主張錯誤意見的其他人員負次要責任,主張正確意見的人員不負責任。
六、行政執法獎懲
局定期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考核并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評議,考評的結果作為行政執法人員任用和獎懲的依據。對考核成績優異的,以及對恪盡職守、嚴格執法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評先進、提拔和優先晉級和調資等獎勵。行政執法人員有、越權、失職、失察、、行政不當、、違法亂紀違紀行為的,依照程節輕重責成寫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收回行政執法證、調離執法崗位、接受辭退,以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其他行政處分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具體行政行為不當引發行政賠償的,要依法對責任人追究賠償責任。
篇6
工程造價的控制是指對影響工程造價較大的相關因素的控制。對于電力工程,影響工程造價的主要因素有建設標準、工程量、設備材料價格、其他費用等,并且這些影響因素貫穿于工程實施的整個過程,因此要進行投資控制分析,就必須從項目開始的可研階段著手,逐步深入到初步設計階段、設備、材料采購階段、施工階段及整個項目的工程管理全過程。
可研階段工程造價的控制
建設標準的高低直接影響工程的造價,而建設標準的確定又是可研階段的主要工作內容之一,此階段應確保工程設計和設計審查嚴格按照現行設計標準執行,無特殊情況不準超標。同時可行性研究階段是工程項目選定變電站場址的重要階段,場址的好壞牽扯海拔高度、土方量大小、地質構造、地基處理、擋土墻設置、排水形式、進場道路等等,這些都決定電力工程造價的高低,因此必須重視電力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造價的合理性,綜合考慮技術的可靠性及工程的經濟性,對工程造價進行有效控制,在保證項目可行性、可靠性的的前提下進行優化設計,使工程的經濟性達到最優,從而使得工程造價得到最有效的控制。可行性研究階段批準的投資估算是工程項目最高投資限額,后續各階段工程造價不允許突破批準的投資估算。
2、設計階段工程造價的控制
設計是工程建設的靈魂,設計成果的好壞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設計質量的高低勢必影響項目投產后的經濟效益。隨著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向設計階段、設備材料采購階段、施工階段、調試階段的發展,工程造價控制越來越具體,設計階段控制工程造價建議應從以下方面考慮:
保證勘測工作的深度
在滿足工程基本勘測工作深度的基礎上,對于地質復雜、地基處理費用較高的工程場址,必須加大地質勘探深度,以求比較準確地搞清楚地質地貌情況,為后續優化地基處理設計方案奠定良好基礎,保證降低工程造價的實施。
嚴格掌握設計標準
工程設計和設計審查必須嚴格執行現行設計標準及可研確定的原則,不準突破。要大力開發和推廣降低造價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在保證項目可行性及可靠性的的前提下進行優化設計。
滿足設計深度要求
設計單位根據電力行業設計的特點,加強內部管理,編制的設計成品應滿足《初步設計內容深度規定》,并在設計階段完成前檢查設計深度落實情況,以滿足下一階段的設計要求,盡量避免或減少設計變更,確保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⑷ 工程量的控制
工程量是影響工程造價的直接因素,工程量的準確與否,直接影響到基本建設的決策質量和管理質量。
實物工程量控制在上階段設計工程量之內,作到量準價實。量準,要求設計單位提供準確的工程量,審查單位及專家認真檢查核實;價實,應根據價格管理規定確定合理、合法的市場價格。
材料消耗量應嚴格控制在《電力工程造價控制指標》之內,超標的工程量要闡述清楚,經業主單位批準后方能實施。
⑸ 優化設計方案
優化設計是控制工程造價的重要措施之一。近年來國家電網公司提出了“設計革命”、改革設計思想,出臺了典型設計方案、典型造價方案和標準化設計等一系列措施、方法,目的就是使電網工程建設速度、經濟效益又好又快地健康發展。在工程設計過程中廣泛吸取國內外電力工程的先進設計經驗,以安全可靠、經濟適用、符合國情的建設方針為指導,通過更新思路和方法,依靠科技進步,在安全可靠的基礎前提上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力爭節省占地、縮短工期、減少定員,在制定設計方案、系統布置、設備材料選型等方面,以貫徹執行國家現行的設計標準和方針政策為原則,根據本工程的具體情況,進行多方案比較,采用先進的技術、完善的施工組織設計,以使整個工程設計方案最優。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造價。并爭取在節水、節能、環保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體現出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3、設備、材料采購階段工程造價的控制
在初步設計完成后,進入到工程的全面實施階段,此階段的重點工作之一就是設備、材料的采購,對于構成工程實體的設備、材料價格是影響工程造價的主要因素,為了更好地控制工程造價,應該加強設備材料的采購管理。建議設備采購、運輸、建筑三材、安裝主材的采購工作由業主負責完成,加強采購管理。實踐證明,設備、材料全部采取公開競爭性招標采購可以大幅度地降低設備購置費和材料費,從而直接降低工程造價。采購時由業主組織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進行訂貨前的優化和數量的核實,對工程投資進行有效控制,此階段應充分發揮設計單位的作用,由設計單位配合業主進行標書編制、技術談判、確定技術參數,經過充分的技術和經濟比較論證,“貨比三家,擇優選擇”,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4、全面推行限額設計,實施設計全過程投資控制
控制工程造價,必須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控制造價機制。限額設計,是工程項目控制投資的有效手段。在工程設計中,根據限額設計實施細則及以往工程的經驗,全面實施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階段的限額設計工作。通過限額設計,不斷優化設計方案,在滿足“安全可靠”及業主要求的前提下,做到“經濟適用”,從而達到控制工程造價的目的。在工程項目設計中,運用已取得的限額設計的經驗,嚴格執行限額設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在設計這個控制造價的“龍頭”環節上下功夫,使控制工程造價工作落到實處,配合業主真正做好對工程項目投資的“靜態控制、動態管理”工作。
5、施工階段工程造價控制
施工階段是將設備、材料組合形成工程實體的關鍵階段,也是控制工程造價必不可少的環節,因此,施工階段工程造價控制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招標選擇施工、監理單位
工程施工階段引入競爭機制,實行全過程招標,即全面推行施工、調試、監理的招投標制。通過招標,擇優選擇隊伍和廠家,使工程造價控制在同類工程較低水平。
施工招標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
按建設部工程造價改革精神,即“確定量,市場價,競爭費”的原則,建議業主在施工招標時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鼓勵施工單位根據自身實力確定綜合單價,獨立進行投標報價,在施工投標競爭中降低工程造價。
加強施工組織設計
加強施工管理和組織工作,優化工程網絡計劃,合理有序地安排好施工網絡,協調參加建設各方(包括制造廠)的進度,盡可能縮短建設工期,這是降低工程費用提高經濟效益的有效途徑之一。同時還應注意糾正以往工程的不適當提前施工項目的做法,如過早施工基礎等,造成資金提前使用,使資金效益下降;優化施工總平面設計,避免施工道路、地下工程反復開挖,土方往返運輸等浪費情況,在滿足安全施工和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優先采用成本較低的施工方案。
永臨結合,降低造價
工程現場臨時電源、臨時水源、臨時施工道路采用永久與臨時相結合方式,避免浪費,降低工程造價。
加強現場管理,有效控制工程變更
施工階段加強現場設計變更和設計代表工作的管理,派駐技經工地代表參加現場服務。技經專業人員參加工程項目實施的全過程管理,與設計專業共同把好設計變更關,以設計變更增加的投資額不超過概算基本預備費的三分之一作為控制目標。技經工地代表與業主單位、其他專業工代密切配合處理現場技經問題,核定設計變更增減的投資額,按規定簽署設計變更通知單,控制設計變更量,節約和合理使用預備費。切實控制工程造價。
建立和完善全面監理制度
建立和完善施工監理、設計監理、咨詢等監理制度,實行全過程、全方位監理,充分發揮監理、咨詢等中介組織的監督管理作用,做好質量、投資、進度、安全控制及有關階段的咨詢工作,進行全過程設計監理、設備監造和施工監理,為控制工程造價和保證工程質量打下良好的基礎,使工程造價得到全面控制。
6、加強項目全過程管理,控制工程造價
項目法人在工程項目籌劃、工程建設、生產經營等方面處于核心地位,對控制工程造價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因此項目法人首先要提出控制工程造價的總體思路及目標。根據總體思路和制訂的目標,對參加本工程建設各單位(部門),在保證質量、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提出降低造價的具體要求。要求建設、招標、設計、施工、采購、監理等各單位或有關部門統一思想,在保證工程安全生產、經濟運行的前提下,把降低工程造價作為本工程建設的一條主要原則,貫徹到工程建設的全過程中。
科學組織資金籌措,降低融資成本,減少財務費用。財務資金管理應貫穿從工程前期工作到竣工決算的全過程。根據優化的網絡,合理安排資金使用計劃,精打細算,節省投資,嚴格控制工程造價。設立專人負責本工程建設期間資金管理,并提出優化資金、合理使用的辦法。運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優化工程進度計劃,確定工程建設關鍵路徑,合理安排項目施工順序和資金的分配,使資金效益最大化。
篇7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農村公共供水工程長期良好發揮供水工程效益,提高供水質量,保障農村供水用水安全,維護用水者的合法權益,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市農村公共供水管理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農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農村居民和單位提供生活和生產用水的活動。
第三條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村公共供水規劃、建設、經營、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的,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區水務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農村公共供水管理機構承擔。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
發改、財政、國土資源、規劃、衛生、環保、價格、審計、電力等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做好農村公共供水管理的有關工作:
(一)發改部門負責有關建設工程的審批、核準或備案,負責有關建設工程的稽查、監管工作;
(二)財政部門負責有關工程建設資金的籌措和監督管理;
(三)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辦理工程項目建設用地的有關手續,保障工程項目建設用地;
(四)規劃部門負責城鄉建設規劃與農村公共供水規劃銜接;
(五)衛生部門負責供水水質監測工作;
(六)環保部門負責辦理工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手續,負責供水水源地的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
(七)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供水水價的制定和監督管理;
(八)審計部門負責有關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審計;
(九)電力部門負責供水電力供應及供水用電優惠政策的落實。
第五條農村公共供水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統一規劃、安全衛生和節約用水的原則,統籌水資源,實行規模化發展、標準化建設、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經營、專業化管理,逐步實現農村供水城市化,城鄉供水一體化。
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研究開發、推廣應用農村供水用水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為節約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術支持。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或者損壞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建設管理
第八條區水務局應當根據水資源綜合規劃、城鄉建設規劃、農村住房及新農村社區建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農村公共供水發展規劃,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編制農村公共供水發展規劃,應當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優先建設規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規模效益。
經批準的農村公共供水發展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和備案。
第九條農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資、群眾籌資籌勞和社會投資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建設。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農村公共供水事業。
第十條農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內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則下,采取“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方式進行建設。農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戶部分,由農村居民自行籌資,建設單位統一施工建設。
社區及農村開發建設多層以上住房的公共供水工程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農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設用地作為公益性項目建設用地統一納入當地年度建設用地計劃,應當優先安排;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使用手續。
第十二條在全區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農村公共供水工程,應當符合區農村公共供水發展規劃,經區水務局審查同意,并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批準手續后,方可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公共供水工程,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利設計咨詢單位編制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經批準后,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須按照規定履行變更程序;屬重大設計變更的,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設施設備等,應當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要求。
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農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遵循政府監督、法人負責、監理控制、施工單位保證的原則。
第十六條農村供水工程項目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農村供水工程項目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投工、投勞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該部分中勘察設計、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采購),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十七條農村公共供水工程項目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按照規定,須由區水務局組織驗收的工程,工程建設單位應向項目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初驗,經有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初驗合格后,報區水務局組織驗收,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的工程,工程建設單位應向區水務局提出初驗申請,經區水務局組織初驗合格后,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的工程,工程建設單位應向區水務局提出初驗申請,經區水務局組織初驗合格后,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復驗,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復驗合格后,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農村公共供水工程驗收合格后,工程建設單位應自項目驗收合格之日起1個月內將工程檔案資料報區水務局備案。
第十八條農村公共供水工程項目竣工后,工程建設單位申請工程項目驗收,應向區水務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二)經審計的竣工財務決算;
(三)工程項目檔案資料;
(四)按照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農村公共供水工程項目驗收合格后,區水務局應當會同區財政、審計等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街道辦事處及時對工程項目進行清產核資,明晰工程產權,并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第二十條區水務局應加強對農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設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存在的問題應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章供水管理
第二十一條農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所有權:
(一)由政府投資建設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二)由集體籌資籌勞為主、政府予以補助建設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權歸集體所有;
(三)由個人(企業)投資為主、政府予以補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資建設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權歸投資者所有。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過拍賣、租賃或者轉讓等形式進行產權改革,所得收入應當用于本區農村公共供水事業發展。
第二十二條農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由所有權人確定經營模式和經營者(以下統稱供水單位)。
供水單位依法自主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三條農村公共供水的管理應根據工程投資渠道、工程規模等確定不同的經營模式和經營者:
(一)以國家和集體投資為主建設的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由區水務局商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經營模式和經營者;
(二)以個人、企業投資為主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資建設的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由投資主體確定經營模式和經營者。
第二十四條區水務局應協助組建農村公共供水協會。農村公共供水協會根據建設主體、受益范圍可設立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農村公共供水分會。
農村公共供水協會、分會應制定章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維護供、用水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供水單位供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穩定的供水水源;
(二)有符合設計要求的供水設施;
(三)供水管網按規定設置測壓點;
(四)供水水壓滿足配水管網中用戶接管點的最小服務水頭;
(五)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六)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七)有合格的從業人員;
(八)有保證安全、穩定供水的規章制度;
(九)有完善的供水安全應急預案;
(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供水單位應當在實施供水一個月前,向區水務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區水務局應會同有關部門劃定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供水單位應當在安全保護范圍內設置警示標志。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村內供水工程設施的維護。
第二十七條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挖坑、取土、挖沙、爆破;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三)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堆放垃圾、糞便;
(五)從事其他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供水單位應配備維修、制水、化驗、變配電等專業人員,專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九條供水單位應做好供水生產、經營、服務全過程的原始記錄、統計報表及臺帳,每季度向區農村公共供水管理機構報告供水運行、經營情況,并接受水利、衛生、價格、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供水單位應優先保證工程設計范圍內居民、單位生活和生產用水需要;在符合當地農村公共供水發展規劃和供水規模允許的情況下,可以擴大供水范圍。
第三十一條區水務局應會同區衛生、價格等部門加強對供水單位供水工作的監督管理,定期進行檢查考核,保障農村供、用水安全,具體考核辦法參照市、區有關考核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供水單位應按照規定提取供水工程折舊費、維修費。折舊費、維修費由供水單位專戶立帳,專戶儲存,用于供水工程的大修、設備更新、擴建和改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農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維修專項資金的歸集、管理和監督。
第四章供水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條區政府劃定農村公共供水水源保護區。各鎮(街道)也應劃定本行政區域農村公共供水水資源保護區。水源保護區由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跨鎮、街道行政區域的水源保護區,由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共同商定,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水源保護區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三十五條區環保、衛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農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水質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區衛生部門應組織有關監測機構每年在豐水期和枯水期,對農村公共供水水源水質和供水管網水質進行不少于兩次的化驗、檢測,并及時公布化驗、檢測結果。
水質化驗、檢測所需費用由區、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承擔,不得向供水單位收取。
第三十六條供水單位應當制定農村公共供水安全應急預案,并報區水務局備案。
供水單位應掌握本供水工程區域水文地質情況及附近地區地下水位的變化情況、取水情況和地下水的補給情況,制定因天氣干旱、水質污染,機電機械設備、管道發生故障,停電等造成供水中斷的農村公共供水安全應急預案。
因環境污染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供水水質污染的,供水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供水,及時向區人民政府應急辦、環保、衛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啟動農村公共供水安全應急預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公共供水水源地從事下列活動:
(一)以地表水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點周圍100米的水域內,從事養殖、捕撈或者傾倒廢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點周圍100米范圍內,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場(站);
(三)以泉水為供水水源的,在保護區范圍內開礦、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壞水源或者影響水源水質的活動。
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50米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以及其他生活生產設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三十八條因工程建設,需要改建、拆除或者損壞農村公共供水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改建、恢復供水工程的費用,并對由此給供、用水者造成的損失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九條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工程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定期進行檢測、維修、養護,并向社會公布農村公共供水維修和監督電話,確保供水工程設施正常運行。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農村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義務,發現供水設施損壞、漏水的,應及時撥打維修或監督電話告知供水單位,供水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立即組織搶修。
因電力工程施工、維修等確需停止供水單位用電時,供電單位應提前48小時通知供水單位。
因供水工程施工、維修等確需停止供水時,供水單位應當提前48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組織搶修的同時,及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
第四十一條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
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萬人以上的農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單位應當設立水質檢驗室,并配備專業檢驗人員和儀器設備,負責供水水質的日常檢驗工作。
區衛生局負責對全區供水單位供水水質進行生產性定期檢驗。
供水單位的日常水質檢測資料應當報區衛生局、區水務局備案。
第四十二條供水單位從事直接供水的人員,應當建立健康檔案,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符合健康標準的方可上崗工作。
第四十三條農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壞或者水質被污染的,應當按照誰破壞、誰恢復和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者負責治理恢復;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四十四條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質量合格的計量設施;需要安裝、改造用水設施的,應當征得供水單位同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拆除公共供水設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網上接水。
第四十五條用水單位和個人改變或部分改變用水性質,應向供水單位提出申請,在水源條件允許、確保供水安全、符合農村公共供水規劃的前提下,供水單位應予以供水,并將相關情況報區水務局備案。
第四十六條禁止用水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農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上打孔、私接管道;
(二)繞越用水計量設施用水;
(三)開啟、拆除、偽造用水計量設施防盜裝置;
(四)改裝、損壞用水計量設施;
(五)禁止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七條農村公共供水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農村公共供水水價的核定,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負擔的原則。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加適當利潤的原則核定,生產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潤的原則核定。政府補助和群眾籌資籌勞部分不參與利潤計算。
第四十八條農村公共供水水價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供水人口在1萬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價實行政府定價,由供水單位編制供水水價方案,報區物價局會同區水務局核準;
(二)供水人口不足1萬人的聯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價可以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具體辦法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報區價格局、區水務局批準。
(三)單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由供、用水雙方在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浮動范圍內協商確定。
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價由區物價局會同區水務局核準。
第四十九條供水水價確定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經核準的供水水價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重新報批。
第五十條供水單位應當與用水單位或者個人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時繳納水費;逾期不繳納的,供水單位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停止供水并收取滯納金。
第五十一條政府扶持農村公共供水事業發展,農村公共供水工程架設輸電專線,供電單位只收取成本費。供水用電價格按農村居民生活用電價格計價。
第五十二條對農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居民生活提供的實際水量,經區水務局核實后,不征收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
第五十三條供水單位應制定水費計收、使用管理辦法,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供水單位應定期收繳水費。
收繳的水費應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嚴禁坐支、挪用、截留。
第五十五條用水單位和個人的用水計量設施出現故障不能準確計量用水量的,當季水費應按該用水單位和個人上兩季度平均用水量繳納。
人為破壞計量設施出現計量準確性的,當季水費按該用水戶或個人上兩季度平均水量的三倍繳納。
第五十六條用水單位和個人逾期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水費以及供水單位未按約定供水的,供、用水雙方應按其簽訂的供用水合同分別承擔責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建設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的,由區水務局按照《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市農村公共供水管理實施細則》及本細則的規定責令停止建設,對符合供水發展規劃的,責令補辦有關手續;不符合供水發展規劃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并可處以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有第二十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區水務局按照《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市農村公共供水管理實施細則》及本細則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有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區水務局按照《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市農村公共供水管理實施細則》及本細則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為的,由區水務局按照《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市農村公共供水管理實施細則》及本細則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區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并處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細則規定,供水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水務局按照《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市農村公共供水管理實施細則》及本《細則》的規定責令改正,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組織搶修的;
(三)發生水質污染未及時上報的。
供水單位擅自向用水單位和個人加價收取水費的,用水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交納;情節嚴重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擅自改動、拆除公共供水設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網上接水的,由區水務局按照《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市農村公共供水管理實施細則》及本細則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五條有關工作人員在農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8
關鍵詞:工程造價;預結算;審核;內容;方法
1工程造價審核的內容
1.1單價審查
采用定額計價的工程預結算,單價依據是工程定額,單價審查側重點是定額套用是否合理,是否有“低價高套”現象。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結算單價是在多個投標人充分競爭下的最佳報價,結算時綜合單價一次性包死,不作調整。工程結算單價應根據以下原則確定:
(1)投標報價中已有適用于該工程量價格的,按已有的價格確定;
(2)投標報價中只有類似于該工程量價格的,可按照類似的價格確定;
(3)投標報價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該工程量的價格,由投標人提出適應的變更價格,與業主協商確定。
1.2預結算資料的收集
為了快捷系統地開展工程預、結算審查,必須全面收集工程預、結算資料。如果建設單位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工程檔案資料管理體系,工程師、結算審查人員將很容易在檔案室中找齊相關文件,否則要分別向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催要,這時往往由于不同單位所提交的資料不是各方共同查實的最終版本而需要工程預、結算審查人員仔細甄別。為了避免“閉門造車”,在充分熟悉有關資料的前提下,工程預、結算審查人員一定要深入施工現場,熟悉工程狀況。
1.3工程量的審查
工程量是工程資源投入的量化指標,也是審查工作的關鍵。工程量的審查必須依據施工圖、竣工圖和工程量計算電子文檔,將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造價咨詢機構查算的工程量進行橫向對比分析。審查過程中應盡可能發揮監理單位、造價咨詢機構的專業作用,建設單位主要對變化幅度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量和合同外的工程量進行重點審查把關。
1.4取費的審查
工程預算收費審查主要是審查取費是否執行相關造價管理規定、計價規范和實施細則的要求,按地區類別的劃分執行相應的管理費標準;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是否執行工程所在地標準;工程排污費等規費如果不須發生則不取費等。工程結算取費審查主要是審查取費是否按投標報價標準,要注意預算中暫列的預留金應按施工單位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超出部分在結算價款中扣除;預算中暫列的預算包干費在合同外項目執行合同調價條款予以計價的前提下也應扣除。
2工程預結算的審核方法
2.1全面審查法:又叫逐項審查法,實際上是審核人重新編制預結算。首先根據圖紙全面計算工程量,對工程量進行調整,同時根據定額或單位估價表、取費標準、設備材料市場(合同)價格逐項核實審核對象的價格、費率。此法適應工程量比較小、工藝較簡單、編制工程預結算的技術力量較薄弱的工程。
2.2重點抽查法:這種方法是抓住工程預結算中的重點進行審核。該法有側重地選擇部分價值較高或占投資比例較大或結構較復雜的分項工程量進行重點審查,且重點核實與之相對應的定額單價;補充單位估價表及各項費用的計取也應重點審查。該方法在時間較緊張的情況下采用。
2.3分析對比審查法:該方法是用已建成或雖未建成但已審查修正的工程預結算來對比審查相類似工程的預結算。根據工程的不同條件,有下列幾種情況:一是兩個工程采用同一施工圖,但基礎部分和現場條件不同,基礎以上部分可采用此法。二是兩個工程設計相同,但建筑面積不同,根據兩個工程建筑面積之比與兩個工程分部分項工程量之比例基本一致的特點,可將各分部分項的工程量進行對比審查。三是兩個工程的面積相同,但設計圖紙不完全相同,可把相同的部分,如廠房中的柱子、房架、屋面、磚墻等,進行工程量的對比審查。此法適用于類似工程或有相同部分的工程。
2.4分組計算審查法:此法是統籌法在預結算審核工作中的應用。是一種加快審查工程量速度的方法,把預結算的項目劃分為若干組,并把相鄰且有一定內在聯系的項目編為一組,審查或計算同一組中某個分項工程量,利用工程量間具有相同或相似計算基礎的關系,判斷同組中其他幾個分項工程量的準確程度方法。而且可利用此法找出不符合規律的項目及數據,如漏項、重項、工程量數據錯誤等,針對這些問題進行重點審核。
2.5標準預算審查:利用標準圖紙或通用圖紙施工的工程,先集中力量編制標準預算,以此為標準審查預結算的方法。優點是時間短、效果好、好定案,但只適用按標準圖紙設計的工程,適用范圍小。
2.6篩選審查法:根據建筑工程各個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量、造價、用工量在每個單位面積上的數值變化不大,把這些數據加以匯集、優選、歸納為工程量、造價(價值)、用工三個單方基本值表,并注明其適用的建筑標準。這些基本值猶如“篩子孔”,用來篩選各分部分項工程,篩下去的就不審了,沒有篩下去的要詳細審查。此法適用于住宅工程和不具備全面審查條件的工程。
2.7利用手冊審查法:把工程中常用的構件、配件事先整理成預算手冊,按手冊對照審查的方法。此法可大大簡化預結算的編審工作。
2.8分解對比審查法:把一個單位工程的預結算,按直接費與間接費進行分解,然后再把直接費按工種和分部工程進行分解,分別與審定的標準預結算進行對比分析。
3加強工程造價預結算審核的對策
3.1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形成完整的制度體系
在建筑企業造價預結算審核過程中,全面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基礎。在制定合同管理制度時對合同管理的委托人、合同專用章管理、合同管理機構與職責、考核與獎懲以及合同訂立與履行等都要做出明確的規定,全面健全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可以使工程造價預結算的審核更加規范化、合法化。
3.2做好對工程量的審核
在建筑施工中,工程的造價會隨著建筑量的增加而增加,施工人員應該按照設計圖紙以及工程量的計算規則,建構筑物和總圖運輸一覽表來對自己企業所具有的工程量進行計算,并且進行審查。仔細審查工程量有沒有錯算、重算或者漏算,在審查的時候要抓住重點來進行計算和核對,對于一些分項工程可以做一般性的審核。此外,在審查的時候應注意計算工程量的尺寸數據和計算方法,這樣才可以計算的更加準確。
3.3提高預結算人員素質
人才是企業興衰成敗的關鍵,在企業的發展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當然在建筑工程造價預結算核算中也是如此。由于工程預結算的質量取決于工程量的準確度,因此,預結算人員必須精通定額工程量的計算規則,才能夠準確無誤的計算出工程量。
3.4對各項費用的審核
在建筑工程中,工程的費用所包括的內容各地都不相同,具體的計算方法應按照當地規章制度執行,特別要注意審查費用定額是否區分工程性質土建、裝飾和安裝。注意審查造價部門的招標文件、施工合同與所使用的費率是否相符。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市場的價格體制也在逐漸發生著變化,材料的價格在市場上的浮動范圍較大,由此可見,在材料價格上,核算是較為關鍵的一個步驟,目前,社會上對各項票據的管理還較為復雜和混亂,審核人員必須做好足夠的市場調查,深入實際,從而確定出合理的價格。
4結語
總之,建筑工程造價的預結算審核是一項系統性、綜合性的審核工作,對我國建筑工程行業的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須加強對建筑工作造價預結算審核的支持,從而有效降低企業的投資,使建筑工程造價的預結算審核機制有效運行,保證建筑行業的順利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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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對象:
本管理辦法所指的農村公路是指經交通局立項改造實施的,并經市工程辦公室驗收合格的工程道路。
二、管理機構:
鎮政府建立農村公路管理站,由分管領導任站長,下設二名管理員。管理站負責全鎮農村公路的建、管、養工作。各行政村建立由村支部書記或主任任組長的公路養護小組,負責本轄區內的農村公路的監管工作。
三、養護職責與管理:
(一)鎮農村公路管理站,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組織、協調、監督各村落實公路專職養護人員;監督、落實養護資金的籌措,積極向上爭取資金,落實各村配套資金;指導、監督、檢查公路養護,進行必要技術指導,推行先進技術和經驗,配合市農村公路養護中心實施對農村公路養護質量的檢查,考核等工作。協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二)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組織實施、村級農村公路的修整、日常養護與管理;籌措村公路日常養護及修整資金;對村公路養護質量進行日常巡查、監督;對發生的水毀塌方、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及時組織修復;監督養護人員做好村道公路養護與管理,協助路政做好管理工作,制訂本村護路公約。
(三)農村公路養護實行管養分離、合同管理、計量支付。各行政村日常養護由鎮政府會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多種方式,落實專人養護。村公路日常養護及修整工作其主要內容是:
1、路基養護
①、及時管護排水設施和邊溝,確保排水暢通,無堵塞、無積水;
②、整理路肩、邊坡,修剪路肩草,每年對公路兩邊雜草、山蔭鏟除兩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確保路容整潔、美觀,行車視線良好;
③、保持路基無缺口,邊坡堅固、穩定,無松散、坍塌等現象。
④、路的邊溝晴天每間隔一個星期必須疏通一次,下雨天必須到場疏通。確保邊溝無堵塞、排水暢通。
2、路面養護
①、水泥砼路面養護:對路面要進行日常清掃,及時清除雜物、丟棄物,保持路面整潔;要及時對路面進行排水、防凍、防滑;每年對縮縫、脹縫、裂縫定期灌縫,做好水泥路面防滲工作;對破碎、脫空、沉陷、斷裂、拱起、坑洞的水泥砼板要及時翻修或壓漿穩定;對水泥板麻面、露骨等嚴重影響行車舒適的板塊,視情況進行翻修或表面處置;對水泥板嚴重損壞、路況嚴重下降路段應進行大中修。
②、砂石路面養護:對路面進行經常性清掃,及時清除雜物;路面出現坑槽、沉陷、車轍應及時層層回填夯實,達到設計坡度和強度;保持路面排水通暢,以防雨水沖刷。
3、橋涵養護
①、經常對橋梁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對橋梁進行清掃保潔和維修加固,及時清除橋涵污泥、雜物,清理泄水孔,保持橋面、涵洞口清潔;及時疏通涵管,疏導橋下河槽淤泥;加強橋涵管理,對險橋危涵應設立限載、限行等危橋標志;橋頭接線應保持通暢、平順,無跳車、無隱患;橋梁欄桿撞斷、混凝土剝落、橋面鋪裝損壞、“U”型臺漿砌塊石接縫出現裂縫、沉降、外傾應及時維修;橋梁基礎被河水沖刷掏空,應采用圍堰抽水,用砌石或現澆混凝土補充掏空部分方式進行處理;同時每年要對橋欄桿進行一次油漆刷新。
②、晴天每間隔一個星期必須疏通一次,下雨天必須到場做好涵洞疏通工作。確保涵洞,橋涵的排水暢通。
4、公路附屬設施養護:標志牌、里程碑、百米樁、公路界碑等要做好增設維護和定期清洗;警示樁、間斷式、連續式防護墩要做好維護、修理、補缺和油漆刷新。公路上的各種標志應完整、齊全,標志標線要確保色彩鮮明、醒目,出現污穢要及時清洗。
5、公路綠化養護內容
根據公路所在區域的環境、氣候條件,選擇適合當地土壤的樹種做好公路綠化、美化。做到喬灌結合,針葉闊葉結合,樹木與花草結合,防護與觀賞結合。并及時綠化修剪、病蟲害防治、施肥、刷白,保障樹木正常生長。
6、路政管理
(1)村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和交通部《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路政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2)轄區內鄉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鎮政府負責協助做好,重大案件上報市公路管理機構處理。
(3)村道公路用地范圍為公路兩側邊溝或者截水溝以外不少于1米范圍;村道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范圍為公路兩側邊溝或者截水溝以外不少于3米。
(4)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公路建筑物控制區內已有的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不得在原地改建、擴建、重建。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需要埋設管、線、光(電)纜等設施,或設置非公路標志、標牌的,必須報市交通局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簽訂協議。公路改建、擴建需要拆除時,按協議辦理。
(5)在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①、占路為市、擺攤設點、設置棚屋及各類經營場所;
②、傾倒、堆放垃圾、雜物及其他非公路養護施工材料;
③、挖溝引水、種植作物、打谷、曬場等;
④、采石、取土、漚肥、排放污水、堵塞、損壞公路的排水系統;
⑤、設置非公路標志、標牌、電桿、通信桿;擅自設置路障、設卡收費;
⑥、毀壞樹木、標志、交通安全設施;
⑦、挖掘、侵占公路邊溝、路堤、邊坡,損壞公路路面及公路用地的行為;
⑧、擅自開設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樹行為。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利用、挖掘村道公路和村道公路用地。
因建設需要占用、利用、挖掘村道公路的應取得鎮政府同意,鎮政府在征求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后。經批準占用、利用、挖掘村道公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不低于該路段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7)村道公路上行駛的車輛,應當按核定的軸載質量行駛,其軸載質量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
禁止超限運輸車輛在四級及四級以下技術標準的村道公路上行駛。因運載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車輛,確需在三級以上技術標準的村道公路上行駛的,應當事先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經批準的超限運輸車輛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超限運輸車輛造成村道公路損壞的,當事人應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8)發生在村道上違反路政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市公路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省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
(9)村道公路路產賠償或者補償,按照省交通廳會同物價、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四、養護經費標準、資金籌措及管理
(一)養護經費標準
農村公路養護經費補助標準為:鎮政府安排每年每公里元;各行政村自行配套每公里每年元以上(具體數額視情況而定)。
(二)養護經費來源
1、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每年安排的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專項資金;
2、市財政每年安排的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配套資金;
3、公路受益單位和個人投入的養護資金;
4、單位和個人自愿捐贈的資金;
5、村民以“一事一議”方式籌措的資金;
6、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的其它方式籌集的資金。
(三)養護資金撥付:各行政村必須于每年月日前將配套資金上交鎮財政,鎮農村公路管理站根據市農村公路管理中心每季度考核結果,計發給各路段公路養護人員。
五、檢查考核
市農村公路管理中心按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質量檢查評定辦法》,每月采取平時抽查的方式,定期不定期的對農村公路進行抽查;采取集中檢查方式,由農村公路管理中心和鎮政府有關人員組成的檢查考核組分季度對農村公路進行集中檢查評定,平時檢查和集中檢查得分分別占考核分的%和%,路況評定采用百分制,按“優”、“良”、“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進行,評定總分在分(含分)以上的為優等路,總分在分(含分)以上的為良等路,總分在分(含分)以上的為合格路,總分在分以下的為不合格路。檢查考核結果予以通報,并作為“以獎代補”資金分配的主要依據。檢查考核總分排在前列的行政村,給予表彰;對未完成農村公路養護計劃,造成農村公路失養損壞的,將予以通報批評。
六、養護作業安全管理
各行政村要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養護人員嚴格執行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在公路養護作業時,應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公路養護作業人員上路作業時必須穿戴安全標志服、戴安全帽。
(二)在作業區間或山區公路兩端要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設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和警示標志。
(三)在夜間或惡劣天氣作業時,現場應當設置醒目警示信號。
(四)養護作業車輛,機械設備應當有明顯的作業標志。
(五)養護作業完畢,應當及時清理遺留物。
七、人員招聘及培訓
1、養護工招聘條件:年齡,男的不得大于周歲,女的不得大于周歲,要求身體健康、手腳靈活,適宜公路養護工作。(原公路段退休(養)人員,身體健康的可適當放寬,并優先聘用)。
2、招聘程序:由鎮政府制訂招聘辦法,公開招聘,自薦人員由鎮農村公路管理站資格審查后,按照招聘辦法進行招聘,并報市管理中心備案。
3、合同簽訂:確定人員后,由鎮政府與養護工簽訂養護合同,并報市管理中心備案。
篇10
關鍵詞:企業勞動管理;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7.069
1 中小企業勞動管理法律風險
對于任何企業而言,其最關心的就是企業風險問題以及利益問題。企業風險大致可以分為商業風險及法律風險兩種,從某種意義上講,商業風險也是法律風險,還有相當一部分商業風險最終就是通過法律風險體現出來,從這一角度分析,對于企業而言,法律風險是其經營管理過程中最為常見、發生率最高的一大風險,如不客觀、全面分析企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及時采取相應的預防及應對措施,將會給企業帶來巨大損失,甚至會使企業面臨倒閉厄運。
以風險的來源為依據,可以將中小企業勞動管理法律風險劃分為外部環境法律風險以及企業內部法律風險兩大類,其中,外部環境法律風險主要指的是因企業所處的社會環境、政策及法律環境等因素而給企業帶來的法律風險;企業內部法律風險具體指公司自身設立、內部運營過程中伴隨而來的風險。相比于外部環境法律風險,企業內部法律風險是企業自身能夠掌控的,所以企業內部法律風險是防范的重點。
對于廣大中小企業而言,所面臨的勞動管理法律風險大致可以歸結為以下幾方面。
1.1 制度缺失導致的勞動管理法律風險
相關制度規范不嚴謹、不完整或者不規范,從而導致的企業勞動管理法律風險。實踐中具體表現為:(1)所制定的部分勞動規章制度由于法律效力欠缺而不能作為對勞動爭議類案件進行處理的法律依據;(2)所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本身存在與現行法律相沖突之處,而導致企業民事賠償責任;(3)企業沒有依法制定勞動規章,使得勞動爭議出現時無章可循;(4)所制定的勞動規章程序不公開、不合理,不合理的程序多表現為缺少勞動者的參與,因此制定出來的規章往往難以為眾多勞動者接受,造成執行困難,難以發揮勞動規章應有之義。
1.2 機制缺失導致的勞動管理法律風險
(1)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勞動合同管理,有必要從企業實際出發,設置專門的內部勞動關系管理機制,否則在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以及集體合同、勞務派遣以及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由于缺乏專業機構及人員把關而使企業面臨風險;(2)目前不少中小企業并沒有依法設置專門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缺乏勞動爭議調解機制,使得大量勞動爭議沒有有效的疏通機制調解途徑,最終導致勞資矛盾激化,增加爭議解決成本;(3)企業沒有建立起集體協商制度,使得眾多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難以集中反映自己的心聲,勞動者相關權益被侵害時,無法得到及時、便捷的幫助與救濟。
1.3 執行不力導致的勞動管理法律風險
在中小企業經營管理實踐過程中,普遍存在這樣一種現象:企業盡管已經制定有相應的規章制度,但在實踐操作過程中,并沒有真正落實到位,例如違反相關規定向企業新招納的員工收取各種名義的押金或保證金。此外,執行不力還體現在企業規章制度的執行主體不合格與執行程序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形。
2 中小企業勞動管理法律風險的防范應對措施
2.1 制定并完善規章制度
對于廣大中小企業而言,要想有效控制勞動管理法律風險,當前的首要任務就是從企業的實際情況及現實需求出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科學可行的規章制度,并結合具體的實踐情況對其進行及時改進與完善。企業勞動規章具體指的是企業依據現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在企業內部范圍內應用的,主要圍繞企業勞動過程的組織及勞動管理的具體實施等相關事項所制定的規則。以交易活動參與方在主觀層面所受的影響為依據,大致可以劃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依托于勞動主觀贊同意愿所構建起來的契約規范的約束,是“契約規范說”的主張;一類是依托勞動規章固有的法規范的性質而對勞動者施加的約束,與勞動者的意志同意與否無關,是“法規范說”的觀點。
縱觀當前我國廣大中小企業在制定勞動規章制度方面所存在的法律風險,之所以會產生這一系列風險,一大主要原因就是中小企業沒有對這一問題予以足夠的關注和重視,沒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符合企業實際情況及現實需求、科學可行的規章制度,這一行為本身就不符合現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各個企業,不論規模大小,都應制定符合企業實際的內部規章制度,這既是法律賦予企業的一項重要權利,同時也是企業應當承擔的一項基本義務;除此之外,《勞動合同法》還分別從實體及程序兩個層面做出具體規定,規范企業制定勞動規章的內容、程序、權限等問題,這將企業規章的制定納入了法治軌道、對依法制定出的企業規章賦予了法律的認可與保護。
廣大中小企業首先應當從思想觀念上對依照法律法規制定企業規章制度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有充分的認識,立足于企業實際情況,設置有關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與修訂的實施細則,從一定意義上講,這就是企業制定規章制度的程序法,并確保將其真正落實到位。以此為基礎,積極調動企業勞動者廣泛參與制定過程,制定出反映勞動者訴求、符合企業與市場發展需要、與《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范相協調一致的企業規章。
2.2 設置并改進各種機制
首先,鑒于勞動合同管理對于企業發展的重要意義,各中小企業應立足自身實際情況,結合自身發展需求,設置專門的企業內部勞動關系管理部門,如果對此需求并不大,也可以根據具體需要,指派專業管理人員即可。企業所設置的勞動關系管理部門或者指派的專門負責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的人員,在企業內部機構設置方面應具有獨立性,以企業勞動關系專門管理者身份存在,直接對企業決策機構負責。如果企業自身能力允許,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專門的法律事務部門,對于規模有限的小型企業而言,可以采取與律所等具有專門法律知識的機構采取外部合作的方式進行勞動管理。企業勞動合同管理部門應切實履行自身職責,切實把控好企業勞動合同管理關系,嚴格以國家現行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為依據,及時、規范的開展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續簽、變更、終止以及解除等相關法律事務,提高企業勞動管理法律風險抵抗能力與法律素質。
其次,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勞動爭議解決機制。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日益完善,市場競爭激烈程度的不斷加劇,廣大中小企業勞動關系的復雜性程度也相應提升,然而在實踐中,不少中小型企業并沒有成立專門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無法及時對勞資矛盾進行解決,面對不斷增長的勞動矛盾,盡快構建起企業內部勞動爭議調解機制勢在必行。調解是法律中明確規定的一項法律制度,對于及時處理企業勞資矛盾、協調勞資雙方關系、維護社會安定、帶動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當前要以現行法律法規為依據,幫助、引導廣大中小型企業設置勞動爭議解決機制,組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對于中小型企業密集區域,要在當地政府部門的積極配合與協調之下,積極開展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及完善工作。
最后,在企業內部搭建勞動矛盾溝通協調機制。對于廣大中小型企業而言,勞資矛盾不可避免的存在,解決勞資矛盾的最基本,同時也是最有效的途徑就是盡快構建起制度化的溝通協商機制。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日益完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程的穩步推進,勞資雙方之間在利益方面聯系的緊密性程度也相應提升,只要雙方開展深入的交流、溝通或者是有效的談判機制是能夠處理好勞資矛盾與沖突的。在廣大中小企業當中構建起有效的勞資交流與溝通機制,一方面,是對企業員工重視與尊重的重要體現,另一方面,還可以在第一時間明確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所暴露出來的各種問題。
當前時代背景之下,廣大中小企業搭建高效勞資矛盾協調與溝通機制,進一步開拓溝通途徑,具體要關注以下幾點:(1)用現代化雙向溝通機制取代傳統的由企業領導層向下屬命令的單向溝通機制,確保企業領導層在向其下屬命令的同時,下屬可以有足夠的方式與機會向上級進行意見反饋,維護企業領導層與基層之間溝通與交流的順暢性,確保企業勞動管理工作中的動態及有價值的信息可以及時準確的傳遞給企業領導層及相關決策層。(2)積極開展全方位、多角度的交流與溝通。在中小企業內部構建交流溝通機制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企業管理層與各部門主管、部門主管與基層員工、管理層與基層員工以及基層員工相互之間開閘全方位、多角度的交流溝通創造便利條件,讓員工真正感受到自己是被企業所尊重和重視的,企業管理層是愿意傾聽員工心聲并且鼓勵員工積極提出自己的意見與建議的;對于企業管理層而言,這種交流與溝通機制也是極具價值與存在必要的,有助于管理層及時準確的獲取企業在勞動管理方面所存在的不足與動態信息,為決策的科學性及準確性提供有力支持與保障。(3)注重發揮勞動者集體協商機制的完善。相對于資方,廣大勞動者在現實中常處于弱勢地位,地位的懸殊往往不能保障協調、溝通機制的有效發揮,并且勞動者分散的訴求難以統一。因此,注重勞動者集體協商機制的完善,發揮勞動者團體的力量,平衡與資方的力量對比,協調統一勞動者訴求。
2.3 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
針對當前中小企業勞動管理實踐當中所普遍存在的執行不力的問題,要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將企業所制定的規章制度真正落實到位;組建專門的監督檢查小組,負責對具體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完善、合理的懲處機制,發現存在違反相關勞動管理規定、企業規章的行為,要及時給予懲處,加強企業規章的法律地位與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