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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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并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五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
第二章征繳管理
第七條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本條例施行后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不得偽造、變造。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樣式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
第十二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不同險種的統籌范圍,分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分別單獨核算。
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并應當按照規定記錄個人賬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存繳費記錄,并保證其完整、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通知單。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關于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法對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有關資料;但是,應當為繳費單位保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證件。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調查社會保險費征繳違法案件時,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協助。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可以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訟。
第二十六條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篇2
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于清理回收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36號)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1999年1月22日,國務院頒布了《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根據國務院條例的要求,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和職工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但由于部分單位法制觀念不強,拖欠社會保險費的問題比較突出,影響了社會保險費的籌集,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為保障法律、行政法規在我市的貫徹實施,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現就貫徹落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于清理回收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清理收回欠繳社會保險費工作的領導,確保所屬單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要建立目標責任制,簽訂清欠責任書,督促和幫助欠費單位制定還欠計劃。要采取有力措施,認真抓好還欠計劃的落實,欠費企業要在今年年底前基本補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大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力度,對拒繳、瞞報、長期拖欠社會保險費的單位要在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要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并按照國務院條例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直至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前述“三部委”通知要求,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將單位欠費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爭取各有關部門的幫助和支持。宣傳部門要組織好《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的宣傳工作,提高單位和職工依法繳費意識;各商業銀行要積極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及時扣繳、劃轉欠費;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單位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的單位欠費情況,對欠費單位不予核準獨資、參股設立新企業或設立分支機構以及擴大經營范圍;各單位的主管部門、組織和人事部門,不得批準欠費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總會計師晉級、評選先進和實行年薪制。對于有繳費能力但拒絕或故意拖欠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各級工會組織對其法定代表人不得評定模范或先進,市社控部門不得批準其購買小汽車或其他社控商品。
請人民法院加大對欠費單位的執法力度,對涉及社會保險費的行政訴訟案件和執行案件依法從速處理。
篇3
為進一步加強失業保險管理,擴大失業保險覆蓋范圍,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對推動企業改革、促進就業再就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加強失業保險管理,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再就業功能的意見》和《市社會保險條例》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全區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在職人員,民辦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必須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在繼續鞏固并做好城鎮國有、集體企業參保繳費的基礎上,把事業單位和非公有經濟組織及從業人員和農民合同制工人作為擴面重點。
二、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3號)和《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16號)的規定,失業保險中心將依法對參保單位的參保人數和繳費基數進行稽核。
三、各用人單位要按照《社會保險費暫行條例》的規定,依法申報單位和個人繳費額,嚴禁以任何形式協議繳費。已在工商行政部門注冊尚未參保的各類用人單位,應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失業保險參保登記。
四、根據《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參加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全部納入失業保險保障范圍。參加失業保險的國有企業,對在關閉破產、改組改制調整勞動關系中未與改制后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將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審核手續并納入保障范圍;欠繳失業保險費的國有企業,應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簽訂還款協議,失業保險中心將及時接收符合享受待遇條件的失業人員,并根據本人實際繳費年限確定享受待遇時間,并做好企業改制后失業保險接續繳費工作。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本人自愿繳納養老、醫療保險費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其檔案及時移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移交檔案后不得中斷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
五、國有企業在實施改組改制中,失業人員不超過繳費總人數的15%,且不拖欠失業保險費,企業均可申領轉崗培訓補貼。補貼額按企業上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20%計算,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從同級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六、失業保險繳費單位連續三年(前三年)按時足額繳費,每年中失業人員未超過本單位在崗職工人數4%的單位,均可申領在崗培訓補貼;補貼額按單位上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20%計算。從同級失業保險基金中一次性支付。
篇4
[案情簡介]
鄧某于1994年9月被A小學招為學生食堂炊事員(農民工身份),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20__年8月A小學和B小學欲合并,鄧某經A小學校長推薦到B小學任學生食堂炊事員,雙方也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之后,A小學和B小學因故未能合并,但鄧某被B小學繼續留任學生食堂炊事員。20__年4月B小學因鄧某患乙肝病而被辭退離崗。鄧某在A小學和B小學工作期間,二小學均未給鄧某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終止事實勞動關系時,也未給鄧某支付經濟補償金。20__年7月鄧某向局主張勞動保障權益,局未受理。鄧某于20__年8月14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依法裁決由A小學和B小學給付經濟補償金,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裁決結果]
本案在審理中,三方當事人就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是否超過仲裁時效各執己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申請人追討養老保險費不受時效限制,A小學和B小學都應當承擔申請人養老保險費補繳義務。此案經調解三方當事人達成了一致調解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__]14號)、《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評析]
1、本案例爭議的焦點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討欠繳養老保險費有沒有時效限制。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認為,A小學和B小學屬國有事業單位,申請人所從事炊事員工作崗位為工勤崗位,三方當事人間產生的糾紛屬勞動爭議。申請人自1994年9月起至20__年7月止,與A小學構成了事實勞動關系,20__年8月雙方間事實勞動關系終止;20__年8月至20__年4月,申請人與B小學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
申請人與A小學終止事實勞動關系后,沒有依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關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的規定,鄧某要求由A小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請求已超過仲裁時效。申請人20__年4月被B小學辭退離崗,B小學沒有給申請人簽發解除事實勞動關系通知書,申請人提出請求之日應為爭議發生之日,申請人要求B小學支付20__年8月至20__年4月間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沒有超過仲裁時效。
篇5
沈陽市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完整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維護在職職工、離退休人員和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繳納,適用本條例。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社會保險費按下列范圍征繳: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本市戶籍的自由職業者;
(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本市戶籍的自由職業者;
(三)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四)工傷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城鎮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
(五)生育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前款第(一)、(二)項規定以外的城鎮居民,依照有關規定,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條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費的登記工作,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可以進行與社會保險登記、申報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市財政、審計等部門和經辦銀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繳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必須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條 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挪用。
第八條 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和管理工作應當公開、公正,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 征繳管理
第九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地方稅務機關編制年度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登記包括下列事項: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或經營地點;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四)單位類型;
(五)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六)主管部門;
(七)隸屬關系;
(八)開戶銀行賬號;
(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繳費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非生產經營性繳費單位自有關部門批準成立之日起30日內,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自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5個工作日內,應當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費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結清其所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繳費單位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繳費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繳費單位必須于每月1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地方稅務機關對繳費單位的繳費數額進行核定,并開具征收繳款書。
繳費單位因自然災害、重大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不能按期辦理申報手續的,可以延期辦理,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及時補辦。
第十六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靈活就業人員、自由職業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由經辦機構指定的銀行代扣代繳。靈活就業人員、自由職業者應當在規定的繳費日期前將足額的保險費用存入銀行繳費卡。
第十七條 地方稅務機關發現繳費單位符合參保條件但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應當向其發出《社會保險登記限期辦理通知書》,該繳費單位應當在限期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十八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企業實施破產的,所欠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繳費單位因自然災害、重大事件等原因確實不能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提供財務報表和其他證明材料,與對其財產有處置權的機構制定繳費計劃,向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申請。
接到繳費單位提出的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申請后,由地方稅務機關會同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審查,并應當在20日內作出批復,對準予緩繳的繳費單位下達《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決定書》。緩繳期限最長為12個月。
對經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單位,在緩繳期限內不征收滯納金。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稅務機關、財政部門、經辦銀行之間應當建立社會保險費征繳對賬制度,及時發現和協調解決社會保險費征繳的有關問題。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個人賬戶,失業保險費應當建立個人繳費記錄。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存繳費記錄,并保證其完整、安全,方便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查詢。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征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地方稅務機關有權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進行檢查。
繳費單位應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
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必須每年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半年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基金收支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情況進行監督。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致使社會保險費繳納基數不準確,少繳或者遲繳社會保險費的,除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由地方稅務機關向其征收社會保險費和加收滯納金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設賬冊的;
(二)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
(三)偽造、變造、故意毀滅賬冊、材料的。
第二十七條 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給予警告,并可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阻撓勞動保障監察人員或者稅務執法人員依法行使監督職權,拒絕檢查的;
(二)拒絕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資料的;
(三)拒絕執行下達的監督檢查詢問書的;
(四)拒絕執行下達的限期改正指令書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八條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滯納金的,由地方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第二十九條 繳費單位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追回流失的社會保險費,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社會保險費的征集方式比例保險費制
這種方式是以被保險人的工資收入為準,規定一定的百分率,從而計收保險費。采用比例制,原因社會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補償被保險人遭遇風險事故期間所喪失的收入,以維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須參照其平時賴以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為衡量給付的標準,另一方面又作為保費計算的根據。
以工作為基準的比例保險費制最大的缺陷是社會保險的負擔直接與工資相聯系,不管是雇主雇員雙方負擔社會保險費還是其中一方負擔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的負擔都表現為勞動力成本的增加,其結果會導致資本排擠勞動,從而引起失業增加。
篇6
根據《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號),我市工傷保險即將于2000年4月1日起實施費用社會統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應于2000年3月10日至3月31日到企業營業執照注冊住所地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
二、鄉鎮企業及新參統的城鎮企業應按照《社會保險登記和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保發〔1999〕62號)的規定執行。
三、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企業工傷保險登記和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工作。將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登記在《社會保險登記表》(內頁2)欄中。
篇7
一、進一步增強做好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推行,政府組織實施,為解決勞動者因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退出或暫時退出勞動崗位后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目前,我市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參保率還比較低,社會保險費欠繳現象比較嚴重。隨著我市經濟結構的調整和人口老齡化高峰期的到來,社會保險基金支付風險日益增大,各級財政的社會保障負擔也將越來越重。為此,依法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已成為我市當前經濟社會工作中一項非常重要和迫切的任務。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各用人單位要從促進經濟社會穩定健康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出發,進一步增強做好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二、明確各項社會保險的參保范圍
各項社會保險的參保范圍主要包括:
1、企業養老保險: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及自由職業者,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組織在編制外的臨時聘請人員。
2、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在編職工。
3、失業保險: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4、基本醫療保險: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城鎮企業及其職工,機關、事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
5、工傷保險: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除外)、民間非營利組織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6、生育保險:機關和城鎮各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三、突出社會保險擴面征繳的重點
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我市社會保險擴面征繳的重點是:全市各類應參保而未參保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包括工業園區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通過進一步加大全市社保擴面與基金征繳工作力度,將應參保而未參保的用人單位、職工(含農民工)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要求全部納入社保覆蓋范圍,并實現參保單位、人數和保費收入的同步提高。
四、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度
根據《勞動法》以及勞動保障相關規定,凡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必須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日內,非生產經營性單位應在成立之日起日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目前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應立即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保單位必須在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提供應參保人員名單和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并依照其確定的時間,及時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五、加大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力度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對市內各類企業(包括工業園區企業)用工、參加社會保險及其繳費情況進行全面檢查,重點要加大民營企業的擴面征繳力度,加大欠繳保費的追繳力度。對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未按規定申報社會保險費以及拒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拒不執行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規定,對主管領導及其責任人員給予處罰。
對歷年欠費的參保單位,根據其經營狀況、欠費情況和繳費能力,分類處理。對經營狀況好、有繳費能力的參保單位,應責令其限期補繳。逾期不繳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繳納;對效益差,但尚有能力計發基本工資、維持生產經營的參保單位,應逐戶簽訂補繳協議;已停產關閉,尚有土地、廠房、設備等固定資產的企業,要通過變現資產補繳社會保險費;對破產和改制企業,要在破產和改制過程中一次性補繳所欠的社會保險費。
對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要加強宣傳,加大征繳力度。經重組改革改制后股權調整變化的國有企業的養老保險費征收工作,原已屬誰征繳的繼續由誰征繳;新參保企業的征繳工作,誰擴面由誰負責征繳。
六、落實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
加大公益性崗位人員、靈活就業人員、新增崗位吸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的商貿企業和服務型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審核進度,采取集中人力、聯合辦公等措施,嚴格審核,確保次年底前將上年度社保補貼審核兌現到位。對不按規定落實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縣區,市里在分配再就業補助資金時將作相應扣減。
七、建立促進社會保險擴面征繳的激勵機制
建立社保費收繳與補助資金分配掛鉤制度。按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實績,對完成目標任務的縣(區)在分配上級專項補助資金時給予適當傾斜;對擴面征繳任務未能按時足額完成而造成社會保險費少收的縣(區),按照其完成比例的差額相應扣減上級專項補助資金。
對拒不辦理法定的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手續,或不積極履行繳費義務、拒絕繳費,或弄虛作假、隱瞞參保職工人數和繳費工資基數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各類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一律不得在相關項目中評優評先;單位負責人不得晉級、在相關項目中評優評先和評選勞模;實行年薪制的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領導班子成員不得兌現其年薪。
自2008年起,根據市勞動保障部門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征繳額,市政府將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納入目標任務管理進行統一考核,參照地稅部門做法在工作經費上予以保障。各縣區可參照市里的做法,結合本地實際自行制定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目標任務管理辦法,建立獎勵約束機制。
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中心)和勞動保障部門聘請的協保員,負責對區域內企業、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進行社會保險宣傳咨詢、信息采集和參保手續的銜接協調等工作,按規定落實相關工作經費。
八、實行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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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探索新形勢下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規律,進一步加強我市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我局組織力量對我市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現狀、存在問題進行了研究,并提出了改進征繳現狀的具體措施。
一、我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現狀
(一)社會保險費費源分布情況。截止××年月底,我市共有戶企事業單位參加了養老保險,繳費人數人,年應繳養老保險費萬元。其中:有足額繳費能力的戶、繳費人數人,年應繳費額萬元,分別占、、;有部分繳費能力的戶、繳費人數人、年應繳費額萬元,分別占、、;沒有繳費能力的戶、繳費人數人、年應繳費額萬元,分別占、、。共有戶企事業單位參加了失業保險,繳費人數人,年應繳失業保險費萬元。其中:有足額繳費能力的戶、繳費人數人,年應繳費額萬元,分別占、、;有部分繳費能力的戶、繳費人數人、年應繳費額萬元,分別占、、;沒有繳費能力的戶、繳費人數人、年應繳費額萬元,分別占、、。共有人參加了醫療保險,應繳費基數萬元(參保單位參保人數調查情況詳見表,參保單位繳費基數調查情況詳見表)。
表:
參保單位參保人數統計表
項目應參保人數已參保人數(繳費人數)應參保人數與已參人數差異
養老失業醫療養老失業醫療養老失業醫療
合計
單位:人
表:
參保單位繳費基數統計表
單位:萬元
項目上年應繳費基數(檢查數)上年實際繳費工資(社保核定數)檢查數與社保核定數差異
養老失業醫療養老失業醫療養老失業醫療
合計
(二)參保單位××年底欠費情況。至××年月底,我市養老保險費欠費總額為萬元。其中足額繳費能力單位欠費萬元,占總欠費額的;部分繳費能力單位欠費萬元,占總欠費額的;沒有繳費能力單位欠費萬元,占總欠費額的。失業保險費欠費總額為萬元。其中足額繳費能力單位欠費萬元,占總欠費額的;部分繳費能力單位欠費萬元,占總欠費額的;沒有繳費能力單位欠費萬元,占總欠費額的。
(三)應參保未參保戶情況。截止××年月底,我市有戶應參保未參保企業,其中:國有戶,占;集體戶,占;私營戶,占;外資戶占;其他戶,占。應參保未參保人數人、工資基數萬元,應納而未納養老保險費萬元、失業保險費萬元。
二、我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繳中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參保單位繳費能力不足。全市有的養老保險參保戶和的失業保險參保企業生產經營處于不正常狀態,大部分參保企業無正常經營收入,只能靠資產變現來維持繳費,職工個人應繳部分也因無正常收入而難以征繳到位。并且,目前一些企業已嚴重資不抵債,企業生產經營不正常,絕大多數職工長期待崗,由于企業缺乏經濟補償能力,無法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企業扣繳個人應繳部分時,待崗在家的無力繳,謀職在外的無法繳,企業也無法尋人繳,發了財的也不屑繳,也正是因為這一部分沒有能力繳費企業使得社保費的征繳日益困難,每年約有萬元的養老保險費和萬元的失業保險費無法確保應收盡收,導致我市的社會保險費收支矛盾日益突出,支付缺口日益增加。
(二)部分參保單位的繳費人數和繳費基數核定不實。全市具有足額繳費能力和部分繳費能力的戶養老保險繳費企業和戶失業保險費繳費企業中,應參保人數與已參保人數分別相差人、人,年應繳費基數與核定基數相差萬元、萬元。沒有繳費能力的養老、失業繳費企業中,應參保人數與已參保人數分別相差人、人,年應繳費基數與核定基數相差萬元、萬元。造成差異的主要原因,一是企業對社會保險費認識模糊,認為繳納社保費增加了負擔,存在少報、瞞報的主觀意識。二是社保部門由于在隊伍、專業技術上的不足,無法及時了解企業繳費工資的真實情況,從而未能及時掌握參保單位繳費人數、基數的變化情況。
(三)沒有繳費能力的參保企業欠費數額龐大。截止××年月底,我市沒有繳費能力的參保企業欠費為養老保險費萬元、失業保險費萬元,分別占欠費總額的和。主要原因有,一是一些技術含量低、競爭能力不強的企業,無法適應當前激烈競爭的市場環境,被迫“關、停、并、轉”,失去繳費能力;二是一些已經破產改制的參保企業,由于未能解決職工的養老保險接續問題,造成部分未能實現再就業或松散就業的職工無力繳費;三是大量停產半停產及名存實亡的公有制企業,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及離崗掛編的人員,未及時轉為個人繳費方式或已轉為個人繳費但本人無力繳費。
(四)擴面征繳工作不到位。我市戶未參保戶中的為私營、有限責任、外資等非公有制企業。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勞動關系未能理順。一些國有、集體企業不在崗人員,在非公有制企業就業后,由于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形成人在非公有制經濟干,而保險費公在公有制企業繳的怪現象,使得這部分人員的社會保險費既難以征繳到位,又不能擴面。二是非公有制企業想方設法不為職工參保。目前,我市勞務市場供大于求,職工求職不易,非公有制企業多與雇員不簽定用工合同,加之一些年輕員工只顧眼前利益,不敢要求雇主為其參保,從而增加了擴面工作的難度。
三、加強我市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的思考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一)加強社會保險費宣傳工作。將社會保險費宣傳工作納入日常稅收宣傳工作范疇,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加強對社保費政策的宣傳力度,以增強企業和個人的繳費意識,擴大社會參保覆蓋面。同時要注重政策宣傳的針對性。對職工的宣傳,一要重在以直觀利益感化。通過離退休人員、失業人員基本養老金、失業金的及時足額發放這個直觀生動事實來提高社會保險的信譽度,增強職工參保繳費的自覺性。二要充分發揮職工的監督作用。教育職工自覺拿起法律武器,監督企業按時足額為職工繳費。對參保企業法人代表的宣傳,一要重在責任教育。使企業法人代表意識到為職工按時足額繳費既是其經濟責任,也是其法律責任,更是其社會和政治責任。二要輔之以必要的法律強制。對拒不參保繳費和欠費的,要依法依規強制參保和強制征繳,端正其思想認識。此外,還要經常向當地黨政領導和各有關部門領導及時匯報和反映稅務機關征收的優勢、征管工作取得的成績、征管的現狀,并提出進一步做好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以獲得黨政領導的肯定和支持。
(二)大力培育和涵養費源。造成淮南市社會保險費征繳困難的關鍵因素在于參保企業經濟困難,因此,大力發展地方經濟,精心培育和涵養費源,是解決社會保險費問題根本。當前應著重處理好企業改制過程中涉及到的社會保險費問題。一要處理好企業改制中的職工安置問題。無論采取何種方式改制,都要將職工社會保險費繳納的責任規定清楚和解釋清楚,將改制后的補償資產優先清償職工社會保險費。二是處理好改制后企業的續保繳費問題。對改制后的企業要重新進行登記,對進入改制后企業重新上崗的職工要及時督促其簽訂勞動合同,由改制后企業為其繳納社保費;對下崗分流的職工,應將職工一次性補償費的一部分或全部預繳以后的社保費,不足部分,應及時轉變為職工個人繳費的方式繼續繳納;對下崗后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職工由再就業服務中心代為扣繳;對領取失業保險費的職工,由失業保險機構代為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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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保基金 雙重征繳 征繳體制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自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在黨的《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所提出的原則和目標的引導下,建立起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在社會保險征繳體制方面,社會保險費部分地區由社保經辦機構征收,部分地區由地稅部門征收,征繳主體不盡一致。中國社保制度的統籌層次在世界各國可能是最低的,這是一種典型的“畫地為牢”的“塊塊割據”的碎片化制度,如果再加上任由地方政府自選征繳主體,那么就又多增加了眾多局部的“條條割據”的碎片化因素,它們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種獨具中國特色的“條條”與“塊塊”相結合的“條塊雙重割據”的制度碎片(鄭秉文,2007)。尤其伴隨著《社會保險法》立法進程的加快,改革現有“雙重征繳”體制,確立統一征繳主體的要求日益高漲。同時對于征繳體制的選擇,是采用由社保部門統一征繳的“分征”模式,還是采用由稅務部門統一征繳的“代征”模式的爭論也是日益激烈。
一、 社會保險“雙重征繳”體制的現狀分析
1999年國務院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部門征收,也可以由社保部門征收。截至2007年,在全國31個省(區市)及新疆兵團、5個計劃單列市共37個征收地區中的征繳情況是:1、五項社會保險費全部由社保部門征收的有:北京、天津、山西、吉林、上海、江西、山東、河南、湖南、廣西、四川、貴州、、寧夏、新疆15個省份、新疆兵團和大連、深圳、青島3個計劃單列市,占全國征收地區的51.3%。2、五項社會保險費全部由稅務部門征收的有:安徽1個省和寧波、廈門2個計劃單列市,占全國征收地區的8.1%。3、五項社會保險費依險種或市縣的不同,既有社保部門征收,也有稅務部門征收的有:河北、遼寧、黑龍江、江蘇、浙江、福建、廣東、陜西、甘肅、青海、重慶、內蒙古、湖北、云南、海南15個省份,占征收地區的40.6%。
(一)全國征收效果比較
1、從五項社會保險基金總體的征收效果看,2005年共征收各項社會保險基金6137億元,其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3473億元,比上年增加676億元,增長24.2%;稅務部門征收2664億元,比上年增加425億元,增長19%。2006年社保經辦機構征收和稅務征收地區的基金征繳收入增長幅度分別為25%和18%。
2、2007年1-6月份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收入同比增長在30%以上的省份有12個,其中社保部門征收的省份有8個,分別是山西省增長34%、吉林省增長30%、江西省增長40%、山東省增長33%、湖南省增長47%、四川省增長40%、廣西自治區增長48%、新疆自治區增長33%。
從上述情況看社保部門不僅征收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比重比稅務部門高,而且征收效果要好于稅務部門。
(二)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分析
以廣東省為例,對其21個地級市進行了調研,現將調研結果分析如下:
1、基本情況
1999年以前,廣東省的社會保險費由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征收,自1999年11月下發了《關于廣東省各級社會保險費統一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的通知》(粵府[1999]71號)后,全省于2000年1月起社保費征收統一歸口稅務機關。
2、征收情況分析
據統計,2000年至2005年間,廣東省共征收社會保險費2361億元,地稅征收地區六年間每年平均增長率為26%;社保征收地區每年平均增長率為32%。
3、社保費地稅征收后存在的問題
①征繳主體與管理主體分離,部門職責不清。②繳費與記賬環節脫節,參保人的權益無法保障,基金管理存在隱患。③地稅征收難以適應日益多樣化、個性化的社保政策變化的需要。④社會保險管理成本大增,而且成本分配結構失衡。
(三)天津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分析
以天津市為例,對其下轄8個區進行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分析如下:
1、基本情況
1995年以來,天津市先后制定下發了《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條例》、《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關于加強社會保險登記和社會保險費征繳的規定》等一系列文件,從制度上明確了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的主體地位。截至目前,天津市一直采取社保全責征收模式,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具體負責該市五項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
2、征收情況分析
經統計,2003年至2005年基本養老保險征繳收入平均增長23.5%,2006年征收達115億元,較上年增長27.5%,2007年1-6月份征繳收入同比增長24%。2002年以來,天津市經辦機構經費基本上相當于社保費收入的1%到1.3%,其中五局信息共享系統的建設投入7777萬元,2005年又投入730萬元進行了升級,并從該年起每年安排系統維護資金550萬元。
3、社保全責征收的新舉措
天津市積極探索完善征繳管理體制,強化基金征繳、優化經辦手段的新舉措,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①集中辦理、五險合征。②收支兩線、一日理清、 基金一級結算。③五局聯查,努力破解擴面難和稽核難問題。④加強基金征繳,積極推動私營企業人員和農民工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
(四)“雙重征繳”體制存在的問題
“雙重征繳”體制是在面對養老保險費征收困難以及未來養老保險資金缺口大的狀況下制定的過渡措施,試圖通過稅務部門征收的強制性和征繳剛性提高征繳率,確保養老金的發放。然而在十年的實踐過程中,不僅未能達到預期目標,而且為我國社保制度長期穩定發展埋下了隱患。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征收管理與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相脫節,參保人權益受到損害。2、難以適應就業形式多元化發展的需要,不利于擴面工作的開展。3、容易帶來部門利益之爭,社保制度建設缺乏預期目標。4、增加了社會保險管理成本。5、“雙重征繳”體制導致社?;痫L險增加。
二、社?;鹫骼U體制的政策選擇
采取社保部門統一征繳的“分征”模式將有利于長期社保制度的發展。體現在:采取社保部門“分征”模式適合我國國情。城鄉二元經濟、社保覆蓋率低、統賬結合制度異常復雜這三個特殊國情既有社保制度的外生變量,又有內生變量,既是決策者設計中國社保制度轉型方案時必須面對的潛在障礙,也是選擇征繳模式時不得不考慮的制約因素。
采取社保部門“分征”模式有利于保持社保制度本身的完整性。社保部門不僅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信息比較熟悉,而且社保征收與參保人員的待遇密切相關,是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環節,一項基礎性工作,應該保持它的完整性。社保費的征收與企業經營狀況無關,而與企業的勞動關系信息相關,為更好地貫徹收支兩條線的原則,社保機構征收應具有相對獨立性。
在決定征繳體制的三個基準中,采取社保部門“分征”模式將有利于覆蓋面的擴大、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高。①社保部門征繳有利于解決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對于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社保部門具有很大的優勢。一是稅務部門只了解企業信息,而社保部門更了解就業人員信息。二是利用社保部門在基層社區和民政部門建立的服務網絡,了解更多基層靈活就業人員信息。三是社保與就業整個體系化建設過程中,實現了對靈活就業人員信息的共享。擴大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范圍,將更加有利于2020年社保全覆蓋的總目標。②采取社保部門征繳將有利于盡快解決“小三農”社保問題。從覆蓋小三農的制度設計角度看,政策制定者、制度設計者與征繳主體越密切,越有利于制度覆蓋能力的建設。
在各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實踐中,事權與責任無疑應當是統一的而不是分割的,這樣才能既確立主管部門與管理機構的權威,同時又讓主管部門與管理機構無法推脫自己的責任。對中國而言,理順社會保險征繳體制的關鍵是用集中管理取代分散管理,當務之急是統一社會保險費的征繳主體,確立社保部門“分征”模式的征繳體制。
參考文獻:
[1]鄭秉文.OECD國家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及其比較.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4年05期
[2]鄭秉文.關于社保基金投資管理與征繳體制的幾個問題之看法.北京:財政部會議發言.200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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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養老保險企業逃費博弈分析
養老保險與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關乎國運,惠及子孫,情系民生。企業作為養老保險的直接責任者和間接受益者,既是養老保險的投保方,也是養老保險的被保方。但是在實際經濟工作中有不少企業為了眼前利益,在與稽核部門的博弈中想方設法偷逃社會保險保險費。逃費問題使養老保險統籌賬戶收不抵支、個人賬戶成為“空賬”和繳費率上升,導致個人賬戶資金無法實現保值增值,加重了養老保險承擔的轉軌成本債務和制度營運風險。在我國社會保障基金捉襟見肘的今天,這一問題非常值得我們關注。
一、養老保險中企業的逃費現象及危害
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統籌繳費是經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確定的,企業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的統一口徑確定。養老保險統籌以?。ㄊ校閱挝唬唧w費率由各省、市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確定,企業按規定的繳費基數、口徑和費率標準核算與提取,并按時足額交納;社保機構負責社保政策具體實施,同時行使稽核和審核的職能,監督企業足額交納養老保險費。而實際上,由于種種原因,在社保基金的征繳上,存在著企業通過瞞報、漏報工資基數逃費的現象。且近些年來,大有愈演愈烈之勢。據北京市勞動保障部門的最新統計,專項審計工作開展四年來累計對9680戶次繳費單位進行了專項審計,經查確認存在漏、逃社會保險費問題的單位6247戶次,占全部被審計單位的64.54%,截止到2006年1月底補繳到位7.14億元。在北京這樣一個制度相對較規范的城市尚且如此,那么將這一現象覆蓋到全國來說,其嚴重程度將是不言而喻的。從長遠看,企業瞞報、漏報繳費基數已經為按時足額計發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留下了可怕的隱患。
從上述數據不難看出,目前企業漏、逃社會保險費的現象已是相當嚴重,如果對此視而不見的話,那么長此以往,我們將為之付出沉痛的代價。
第一,惡化養老保險基金收不抵支的矛盾。受人口老齡化與隱性債務的雙重影響,我國企業養老保險當期收不抵支情況日益嚴重,缺口越來越大。中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副理事長王忠民在山東大學經濟研究院成立十周年的報告會上指出,要實現社?;甬斈晔找婺軌蛱钛a養老基金缺口的目標,社?;鹬辽傩枰獌扇f億元人民幣的規模,而中國社?;鹉壳爸挥?100百億元,與之相差甚遠。企業的逃費問題更惡化了養老金收支平衡問題。
第二,損害在職職工的合法權益。顯而易見,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待遇是與全社會經濟發展程度(社會平均工資)和企業、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數額以及繳費時間的長短成正比的。企業瞞報、漏報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縮減養老保險繳費數額,其直接后果必然是導致職工退休后待遇的降低。
第三,不利于建立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企業逃費行為的直接結果是降低了本企業的勞動力成本,從而創造了一定的市場競爭優勢,但這種優勢的獲得對遵守法規的企業來說是不公平的。因此,如果我們對其不加嚴厲制止,不僅會擾亂正常的市場經濟競爭秩序,還會形成對企業逃費的負面激勵,挫傷依法繳費企業的積極性,必然動搖社?;鸬母?/p>
第四,增加國家財政支出,損害政府的公信力。由于政府是社會保險事業的最后責任人,如果基金入不敷出、國家財政必然要增加國家財政支出來彌補養老基金的不足。此外,若由于企業非足額繳費引起養老金不能按時足額發放,退休職工待遇降低,職工投訴等,最終很可能使政府形象和社會保險可信度受到影響,甚至會危及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
我們可以通過下面的博弈模型分析,了解上述現象存在于當前時期的一定的必然性。
二、模型分析
1.模型假設
(1)參與人:企業和社會保障管理機構。企業指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義務的各類企業,記為E;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是指與前述企業在社會保障方面有直接監管責任的部門,以下簡稱社保機構,記為S0。兩個參與人均為理性人。
(2)參與人企業的戰略有兩種:一是按實際工資按時足額繳費(簡稱為實繳);二是瞞報、漏報工資總額,逃避養老金繳費義務(簡稱為逃費)。
參與人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戰略同樣有兩種:對有繳納養老金義務的企業進行強監管和弱監管。
(3)S和E分別為政府和企業的得益(支付),它們都是博弈雙方策略的函數。
其中S={S1 S2、S3 S4},E={E1 E2、E3 E4}
用收益矩陣可表示如下:
S1代表社保機構強監管、企業實繳情況下社保機構的得益。
其中代表企業照章繳費給社會帶來的良性宣傳效應。
f代表基金收入的增加。Ce代表社保機構的強監管情況下企業須增加的執行成本。
E1代表社保機構強監管、企業實繳情況下企業的得益。
E1=R1-e
其中R1代表企業照章繳費為自己贏得的聲譽。
e代表企業員工在實物收入貨幣化后造成的不良情緒。因為一方面實物收入減少后員工容易產生福利減少的錯覺;另一方面貨幣工資增加引起員工繳費部分也增加,所以員工會產生不良情緒。
S2代表社保機構強監管企業逃費情況下,社保機構的得益。
S2=P0-Ce+et
其中P0代表罰款收入,et代表強監管情況下,“殺雞駭猴”的威懾效應。
E2代表社保機構強監管、企業逃費情況下企業的得益。E2=Cc-P0
其中Cc代表企業因逃費引起生產成本下降而帶來的市場競爭力的增強,獲利的增加。
S3代表社保機構弱監管,企業實繳情況下,社保機構的得益。
S3=I0+f
E3代表代表社保機構弱監管,企業實繳情況下,企業的得益。
E3=R1-Cc-e
由于在社保機構弱監管的情況下,企業逃費率比較高,這時照章繳費的企業等于額外負擔增加,所以我們就應該考慮Cc。言外之意即為,社保機構弱監管的情況對照章繳費的企業是不公平的。
S4代表社保機構弱監管,企業逃費情況下,社保機構的得益。
S4=Sg
其中Sg代表因企業大面積逃費,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缺口進一步擴大,政府財政補貼增加,為社保機構帶來的基金收入增加。
E4代表社保機構弱監管,企業逃費情況下,企業的得益。
E4=Cc
2.具體分析
從當前養老保險金征收的實際過程看,(S4,E4)是上述博弈收益矩陣的納什均衡,要想證明此結果,我們只需證明E2>E1,E4>E3;S4>S2,S3>S1即可。
(1)E2-E1=Cc-P0-R1+e =(Cc+e)-(P0+R1)
若企業經常性逃費,那么由此給企業帶來的生產成本的下降,競爭力的增強是很顯著的,所以這將構成對企業逃費的強激勵。
相比之下,e是微乎其微的,我們可通過對職工的宣傳教育抵消掉這一部分。在當前信用制度不健全,社會整體誠信度不高的情況下,R1還不會對企業的發展帶來直接的效應,同樣構不成強大的吸引力。至于P0部分,雖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已頒布《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等法規性文件,但這些文件的效力有限,對拒不執行者仍顯得軟弱無力,以至于P0不是應征收罰款數額,而是不斷縮水甚至為零。經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發現E2-E1>0。
(2)E4-E3=Cc-R1+Cc+e=(Cc+ Cc+e)-R1
在前述因素作用下,E4-E3同樣大于零。
(3)S4-S1=I0+f―I0-f+Ce= Ce>0
(4)S4-S2=Sg-P0+Ce-et=(Sg+Ce)-(P0+et) >0
綜上所述,結果不言自明,Sg是很可觀的,逃費是企業的最優戰略,弱監管是社保機構的最優戰略,(S4、E4)構成一個穩定的納什均衡。
三、政策建議
結合以上分析,要想從根本上解決企業漏、逃社會保險費的嚴重問題,必須打破前述博弈均衡關系,具體思路如下:
1.加大監管執行力度
進一步加大養老保險征繳和清欠力度。認真貫徹落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充分發揮工商、稅務、經貿和監察等部門的配合和聯動作用,以大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欠費大戶為重點,加大社會保險費征繳和清欠力度,切實保障經費來源,不斷提高保障能力。對于審計中發現逃漏保險費的單位,首先由所屬社保經辦機構監督企業在規定期限內補繳相應的社會保險費;對此條不執行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機構對其實施行政處罰;對在行政處理決定書期限內仍不補繳的企業,申請法律強制執行,對情節嚴重的還要予以曝光。
2.強化監管機構建設
社會保障制度已經在我國深入人心并逐步趨向完善,今后工作的重點將轉入對企業參保職工人數和繳費基數的稽核和審查。為適應這種工作重點的變化,各級社保經辦機構,特別是已交稅務代征養老保險費的社保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相應的稽核審計機構,抽調精兵強將,加強和充實專業化稽核審計隊伍,通過起用高素質人才和現有人員的培訓提高等途徑,盡快實現稽核審計隊伍的專業化。在這一過程中,下級社保機構要盡可能取得同級政府和上經業務主管部門的幫助和支持,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要積極作好對下級社保經辦機構稽核審計工作的規劃指導。
3.加強宣傳引導
社保經辦機構進一步加大對此項工作的宣傳力度,通過電視、電臺、報紙等新聞工具,以及保險政策咨詢熱線,微機查詢系統等現代手段,盡可能做到使相關的利益主體能對繳費、計發方面的政策有清晰明了的認識。這樣,一方面能夠防患于未然,及早堵塞瞞報、漏報養老保險的漏洞;另一方面可以引起職工對單位交納養老保險費情況的關注與監督,一旦自己的合法權益曹到侵害,能夠主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社保經辦機構進行投訴、舉報,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改革工資制度
我國的工資總額具有兩個明顯的特點:一是勞動收入非工資化、非貨幣化程度高,工資總額大大小于勞動收入;二是社會保險制度核定的繳費工資額又小于工資總額,這樣,我國的社會保險供款基數就大大縮小了,因此,改革現行的工資制度也是減少企業漏、逃社會保險繳費的有效途徑之一。加快改革現行工資制度,盡早實現勞動收入貨幣化、工資化,此舉一則可以擴大社會保險費(稅)基,減少少報瞞報工資總額的現象,增加制度收入,從長遠來講,還可降低費率;二則對那些誠實的企業是公平的,有利于公平負擔,還可以減少新企業的逆選擇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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