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留守兒童工作計劃范文

時間:2023-04-10 21: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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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留守兒童工作計劃

篇1

根據上級有關關愛留守兒童的文件精神,結合我校留守兒童成長狀況及實際需求,更好地發揮少先隊和學校關工委等組織的實踐育人功能,更好地開展關愛留守兒童工作,關注留守兒童的健康成長,深入推進留守兒童心理健康教育,特制定本計劃。

二、工作目標

通過對我校小學留守兒童基本情況及普遍問題的調查、分析與研究,建立健全留守兒童工作檔案,找到影響留守兒童健康成長的原因,有針對性地提出行之有效的措施和辦法,狠抓落實,為“留守兒童”營造健康、快樂、平等、和諧的成長環境。同時,要加強領導,形成合力,大力宣傳,建立目標責任制和完善的工作考評制度,不斷提高我校關愛留守兒童工作的水平和成效。

1、建立留守兒童檔案,使留守兒童建檔率達100%;

2、留守兒童入學率、鞏固率均達100%;

3、關愛留守兒童,開展結對幫扶活動,從學習、生活和心理等方面幫助留守兒童,促進留守兒童生理和心理健康成長,樂于學習。

三、主要措施

(一)健全機制,加強關愛工作的領導。

首先成長關愛留守兒童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工作職責,制訂具體工作計劃,并努力實施“關愛留守兒童”工作計劃,逐步使關愛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經常化。充分發揮班集體作用,使班級真正成為學生學知識、學文化、不斷提高思想覺悟的主陣地、主渠道。

1、成立領導小組,明確職責分工。成立關愛留守兒童領導小組,加強對留守兒童的統一領導和管理,保證各項工作要求全面認真落實到位。

組長:

組員:

2、建立留守兒童檔案和聯系卡制度

要認真調查研究,摸清留守兒童的底數,建立每個留守兒童的專門檔案和聯系卡。其基本內容:學生的基本情況、家長姓名、家庭詳細地址、聯系電話,監護人或其委托監護人的職業、詳細地址、聯系電話、身體狀況、年齡等。學校安排負責學籍檔案管理的人員對留守兒童的檔案進行管理,并根據學生變動情況,及時補充或變更聯系卡的有關內容。通過聯系卡制度的建立,加強學校、班級與學生家長及其他監護人的聯系,共同形成以學生為中心的關愛網絡。

3、真情關愛,“三個優先”

(1)學習上優先輔導。班級要從學習方面對留守兒童逐一進行分類、分組,落實到每一位任課教師。由任課教師具體分析學生的學業情況,制定學習幫扶計劃,明確幫扶時間、內容和階段性效果。每個留守兒童由老師牽頭確立一名學習幫手,教師要對結對幫扶效果進行定期檢查,建立進步檔案。

(2)生活上優先照顧。教師對留守兒童要多看一眼,多問一聲,多幫一把,使學生開心、家長放心。食堂要注意營養搭配均衡,有益身體發育。留守兒童患病時,要及時診治,悉心照料。要指導六年級寄宿學生學會生活自理,養成文明健康的生活習慣。

(3)活動上優先安排。高度重視并認真組織留守兒童參加集體活動,或根據特點單獨開展一些活動,既使其愉悅身心,又培養獨立生活能力。

4、實施教職工結對幫扶留守兒童制度

在留守學生中確立重點幫扶對象并配備幫扶教師和其他學生家長。配對幫扶教師和學生家長要經常與留守學生談心,隨時掌握留守學生的思想動態,引導他們健康成長。建立教師關愛留守兒童成長日記,促使更多的幫扶老師成為“家長”。教師要定期走訪與臨時監護人交流,及時反饋兒童在校的情況,幫助做好兒童的思想工作。對已缺失的家庭教育進行補償,使他們走出孤獨和憂郁的陰影,讓留守兒童和其他在校兒童一樣,在老師和同學的關心和愛護下健康成長。

5、建立健全教師與留守兒童的談心制度

學校要定期召開幫扶教師、留守兒童、監護人或委托監護人座談會。要求班主任每月至少與留守兒童談心一次,詳細填好記錄卡。對少數學習不認真、人格發展不健全、道德發展失范的“問題”留守兒童,要制定個別教育管理方案,著重進行矯治和幫助,做到有的放矢,因材施教。

6、開展人文關愛活動。

通過定期舉行主題班會、少先隊隊活動,舉辦書畫展、演講比賽、文藝演出等各種活動,組織留守學生積極參與,使他們生活在歡樂、和睦的氛圍中,找到家的感覺,增強學習、生活的信心,體會到學習的快樂、成長的快樂。

7、注重對留守兒童的心理健康教育

針對品德行為偏差和的留守兒童,班級要著重開設心理教育課,大力開展心理咨詢、心理矯正活動,定期開展思想教育、情感教育、獨立生活教育和體諒父母教育等,使留守兒童感到備受關愛,體驗到生命成長的快樂與幸福,消除不良情感體驗,樹立樂觀向上的生活態度,培養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讓留守學生通過教師和集體的溫暖彌補親情缺失對其人格發展的消極影響。

篇2

一、加強領導,強化組織保證

我們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和支持關心下一代工作,按上級要求,做到“四納入”、“四統一”,即:將關工工作納入黨政領導議事日程。將關工工作納入全鎮精神文明建設總體規劃,將關工組織建設納入黨建工作之中,將關工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之中,與各項工作統一部署、統一檢查、統一總結、統一考核。做到思想上重視、工作上支持、活動上參與。同時,積極開展“五好”基層關工組織創建活動,全鄉關工組織健全了班子、完善了制度、組建了“五老”骨干隊伍,做到辦公有地點、辦事有人員、活動有經費。

二、結合實際,開展教育活動

學校是青少年集中的地方,關工工作的落腳點是學校。近年來,鄉、村關工組織依托學校主陣地,運用多種活潑生動的教育形式,扎實開展各類主題教育活動。初中及時調整成立留守兒童之家領導小組,制定留守兒童之家工作制度,留守兒童之家管理制度,更新留守兒童之家布置;結合實際情況制定2020-2021學年度留守兒童工作計劃;組織黨員干部聯系學生談心談話,開展關愛留守兒童活動;組織黨員干部和部分老師參與暑期大家訪關愛留守兒童活動;開展關愛留守兒童談心談話活動,對青少年進行愛國主義、民族主義、集體主義教育,幫助青少年逐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通過在中、小學開展法律知識講座和舉辦模擬法庭,切實增強了學生遵紀守法、遵守校規的自覺性;通過開展“一日常規”等行為規范教育,使青少年明禮誠信,增強了青少年文明道德素質。每年組織學生聆聽派出所警官的安全講課、法制副校長講課,使校園長期安全穩定,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通過“學雷鋒”活動開展和愛心教育,培養青少年助人為樂、服務和奉獻精神。通過開展黃梅戲、書法、武術進校園活動,增強少年兒童的文藝素養。

三、搭建平臺,關愛留守兒童

鄉總人口1.9萬,外出務工人員有9000余人,300余名孩子成了留守兒童,部分留守兒童由于親情缺失、無人監護、教育脫節等,造成學習成績較差、心理問題較多等。為此,鄉關工委在留守兒童管理工作上做出一些探索和嘗試,達到了一定社會效果。

一是建立留守兒童動態管理體系。對全鄉留守兒童基本信息、監護人、聯系方式進行調查摸底,登記造冊,并與家長密切聯系,做到動態跟蹤。

二是豐富留守兒童文化生活。利用假期舉辦兩鄧故居“小小講解員”選拔賽活動、留守兒童免費書法培訓班、國學班公益課堂等豐富多彩的節慶及文體活動,曰公社區添置了兒童游樂設施、體育器材和圖書,豐富了留守兒童的課余生活。

鄉文化站還提供了網絡交流場所,通過視頻互動增加親情交流。配置了不定期開展乒乓球比賽、跳繩比賽、暑假讀書等活動。

四、扶貧濟困,關注弱勢群體

鄉關工委積極爭取上級部門支持,力所能及地做好幫困助學工作。在“六一”兒童節、春節等節日,都爭取資金對貧困學生進行慰問和幫扶。尤其是對全鄉孤兒,我們進行了全面的摸底登記,確定一名村干和老師作為其結對幫扶聯系人,進行“二對一”幫扶,時刻關注孤兒的學習、生活和情感需要。為切實保障孤兒最基本的生活和受教育權利,我鄉將4名孤兒全部納入民政低保和孤兒定期救助。取得良好的效果。黨委、政府班子成員每逢節日也對孤兒進行走訪慰問,了解其生活成長狀況,讓孤兒能夠感受到溫暖和關愛,實現孤兒不孤。

五、整合資源,發揮“五老”作用

篇3

1、組織召開市女能手協會理事會議,協會全體理事、各縣(市)區婦聯分管主席參加了會議。會議商議了協會*年全年工作計劃,并對今后一段時期協會工作的發展方向進行了研討。

2、籌備市婦聯半年度工作會議、母親素養工程第一期骨干培訓班、寧波市第二屆巾幗人才招聘會、文明家庭創建活動協調小組擴大會議、第五期“巾幗文明崗”負責人培訓班。

3、開展市優秀來料加工經紀人推薦工作。

4、與市衛生系統和貿易系統婦委會聯合對兩個系統“巾幗文明崗”創建工作進行抽查和指導。

5、啟動《巾幗文明崗創建指南》(第二輯)一書的采編工作。

6、市人大、市婦聯協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立法工作。近期市婦聯、市人大內司委完成修改《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修改稿第二稿。

7、6月1日,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丁祖年帶隊的《浙江省〈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立法調研組在甬調研,調研重點為《浙江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草案征求意見工作,省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主任陳美云一同參加調研。在甬調研期間,調研組召開了寧波市婦女權益保障市級相關部門和寧波市婦聯系統代表兩個層面的工作座談會,廣泛聽取了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婦女兒童權益保障工作及《浙江省〈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草案修改意見建議的匯報。調研組還考察了寧波市天波港聯電子有限公司和寧波歐琳廚具有限公司,聽取了兩個公司在女職工勞動保護方面的工作情況匯報,并就企業女職工婚育情況、女職工孕產期保護情況及女職工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簽訂等問題進行詳細情況了解和意見聽取。

8、組織市婦聯離退休老干部活動,由市婦聯權益部向老干部匯報維權工作。

9、對《寧波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考規則》草案、《省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草案)》、《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草案)》、《關于深化農村平安創建活動的實施意見(暫行)》提修改意見,并報相關部門。

10、參與6·26國際禁毒日活動——組織婦女維權志愿者進戒毒所開展幫教活動。在市禁毒委今年開展的第二輪創建“無毒社區”活動評選表彰活動中,寧波市婦聯被評為第二輪創建“無毒社區”活動先進單位。鄞州區婦聯獲全國愛滋病防治工作先進集體。

11、根據省婦聯要求,在全市開展平安家庭創建宣傳月活動,并完成總結材料上報。

12、5月27日,市婦聯、市教育局聯合在兒童樂園舉行寧波市“與愛同行快樂成長”城鄉兒童手拉手游園活動。來自奉化、鄞州、北侖、江北等地的留守兒童和結對“愛心媽媽”及其孩子,外來務工子弟學校的學生,還有市區的小朋友代表共400余人參加了活動;市委副書記郭正偉同志親臨現場并致辭,市委宣傳部、市婦聯、市教育局等有關領導也參加了本次活動,還分別向留守兒童和外來務工人員子弟代表贈送了節日禮物。

13、5月27日,在華茂外國語學校舉行“七彩童年”寶寶秀大賽決賽。從1000余名參與初賽的學齡前兒童篩選出的180名兒童參加了決賽,最后產生54名活力寶寶。還通過專家評選結合網絡點擊率,評出了10名可愛寶寶。

14、在全市中小學生中開展的“爸爸(媽媽)我想對您說”有獎征文圓滿結束。共收到征文1000余篇,分別評選出一、二、三等獎和優秀獎30名;并選取了部分優秀征文在寧波日報《城事周刊》上刊登。

15、5月26日,寧波電視臺、市教育局、市婦聯、團市委、慈善總會在萬達廣場聯合舉辦“請讓我來幫助你”手拉手活動。

16、5月26至27日,組織3對媽媽與留守兒童參加全省留守兒童代表“杭州一日游”活動。

17、5月30—31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的領導分頭帶領市政府婦兒工委成員單位領導慰問了海曙、江北、江東、鎮海、北侖、余姚等地的部分小學和幼兒園,與小朋友們一起共慶節日,并向全市110多萬少年兒童致以節日的祝賀,向廣大辛勤工作的少年兒童工作者、輔導員和幼兒工作者表示慰問和感謝。市、縣兩級黨政領導共慰問2363所學校、幼兒園、福利院等,贈送慰問金、物品等價值751.5萬元,贈送各類書籍306052冊。

18、做好“六一”宣傳工作。據統計,今年“六一”期間,我市各級各類媒體刊播稿件數1299件,各級婦兒工委辦發放宣傳資料362574份。

19、6月,全市開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動次數1513次,共有544429人次接受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全市幫困、助學結對總數5791,其中留守兒童結對數1937對。

20、和團市委、文明辦、教育局、體育局聯合下發《關于舉辦“聯通杯”寧波市第一屆家庭乒乓球大獎賽的通知》。

21、6月11日至12日,省婦聯召開家庭教育工作會議,市婦聯作了題為《拓展陣地創新載體推進家庭教育工作全面發展》的經驗交流發言。

22、完成市級和諧文明家庭、先進協調組織、綠色家庭評選工作;綠色家庭示范點認定工作;全國家庭教育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先進縣(市)區、優秀家長學校推薦申報工作。

23、市婦女研究會上報的“和諧社會視野下的和諧家庭建設”研討會被市社科院列為寧波市社會科學學術團體資助項目。

24、落實全國婦聯全民健身“城市之間”趣味運動會寧波賽區6個社區的相關工作。

25、下發婦聯系統第二期心理咨詢師培訓通知,啟動舟山心理咨詢師培訓項目。

26、繼續指導下屬單位人員進編工作。對下屬單位班子進行年度考核。完成公務員招錄工作。

27、開展“三八紅旗手”情況調研,將《寧波市“三八”紅旗手有關情況》的匯報材料上報市委督查室。對特困全國“三八紅旗手”情況進行公示,對部分全國“三八紅旗手”進行慰問,對60周歲以上無固定收入的特困全國“三八紅旗手”進行補貼,并做好相關宣傳工作。

28、組織機關全體人員接受局域網操作相關知識培訓。

29、繼續做好婦女兒童文物征集相關工作。

30、本月完成的文字材料:完成市委市府辦公廳*年重點督查工作材料《市婦聯參與法治寧波建設情況總結》、《關于要求核撥母親素養工程*—2008年所需經費的請示》、《流動人口中的婦女兒童工作情況匯報材料》、《關注留守兒童共建和諧社會》、《*年上半年市婦聯參與平安建設工作總結》、寧波市婦聯申報全國家庭教育先進集體材料、寧波市網絡家長學校申報全國家庭教育優秀家長學校材料、《寧波市婦聯基層組織建設工作開展情況》、調研報告《履行婦聯職責加強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等等。

31、6月15日,組織機關黨總支“七一”活動:參觀東部新城和科技園區創業中心等;組織參加市第十五屆運動會的健美操比賽并獲第三名。

32、6月19—30日,組織各縣(市)區婦聯主席、園區婦工委主任、機關婦委會主任到北歐、英國考察。

33、組織女科技工作者協會活動,上報市科協市女科技工作者協會志相關材料。

34、上報作風建設年活動有關報表。上報組織部對目標管理體系設置的意見。

35、建立處級干部和下屬單位負責人廉政檔案。

36、組織機關干部體檢。

37、接待湖州市婦聯、青島市婦女再就業信息指導中心等單位來我市考察。

38、本月36件、來訪21件、來信5件、來電10件。

七月份工作計劃

1、召開市婦聯半年度工作會議、市文明家庭協調小組擴大會議、召開全市平安家庭表彰會暨現場推進會、全市家庭教育工作會議暨家長學校現場經驗交流會。

2、舉辦母親素養工程高層次講座暨第一期骨干培訓班、市第二屆巾幗人才招聘會、市第五期“巾幗文明崗”負責人培訓班、中英愛滋病防治培訓項目培訓班舉辦、團體會員負責人聯誼活動。

3、對市“巾幗文明崗”義務監督員組成人員進行調整。

4、聘請市女能手協會法律顧問,為女能手經營管理提供法律幫助。

5、進一步征集“百千萬活動”參觀點,并編制宣傳冊。

6、赴余姚開展“巾幗致富科技下鄉”活動,活動將與協會行業小組活動相結合,本期的內容暫定為兔業養殖知識培訓。

7、啟動第二屆“十佳創業女性”評選工作。

8、匯總梳理意見,制定市婦聯作風建設年活動整改措施。

9、各黨小組為單位,組織一次民主生活會。

10、繼續開展基層組織規范化建設調研,出臺有關婦聯基層組織規范化建設的文件。

11、完成反家暴立法第三稿并組織在甬高校法律老師進行討論。

13、籌備女村支書培訓班、第二輪巾幗維權志愿者招募工作。

14、貫徹落實《浙江省婦女健康促進工程》實施方案,并根據寧波實際情況,會同市衛生局等部門制訂加強婦女病普查力度、提高婦女健康水平的具體方案措施。

15、聯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好學生*年暑期活動。

16、開展省級綠色家庭評選工作。

17、做好第五輪文明機關申報工作。

篇4

《重慶市家庭教育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表決通過,將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條例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子女進行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為習慣和身心健康等教育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教育。

婦聯副主席謝曉曦表示,每年5月第三周周一為我市家庭教育日。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職責,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條例規定,父母如果不能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機構教育未成年子女,同時通過各種方式與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監護人和學校聯系交流,定期團聚。

條例規定,中小學、幼兒園應當成立家長委員會、家長學校,向家長提供家庭教育咨詢和輔導。父母及其他監護人參加學校家庭教育活動,其所在單位應當支持。

條例還規定,市、區縣政府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務工地就近入(托)學、參加考試、居住等。

下面是條例全文

《重慶市家庭教育促進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家庭教育發展,促進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長,增進家庭幸福、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家庭教育的實施、指導和服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影響。

第四條家庭教育遵循家庭盡責、學校指導、社會參與、政府推進的原則。

第五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責任主體,依法承擔家庭教育義務。

第六條推進家庭教育健康發展是政府、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

第七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家庭教育事業發展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家庭教育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是本行政區域家庭教育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婦女聯合會(以下簡稱婦聯)負責家庭教育議事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婦聯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推進家庭教育工作。

民政、衛生和計生、公安等部門,以及關心下一代工作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家庭教育相關工作。

第九條每年5月第三周的星期一為本市家庭教育日。

第二章家庭實施

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子女進行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為習慣和身心健康教育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教育,促進未成年人全面發展。

第十一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觀念,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言傳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家庭成員應當共同培育積極健康的家庭文化,傳承良好家風,構建平等和諧的家庭教育環境。

第十三條父母應當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父母未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機構教育未成年子女;

(二)通過各種方式與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監護人和學校聯系交流,了解掌握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學習和心理狀況,定期與未成年子女團聚;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依法開展的家庭教育指導活動。

第十五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接受學校的家庭教育指導,參加學校的家長委員會、家長學校等組織開展的家庭教育活動。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主動與學校溝通未成年子女學習、生活情況,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教育。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父母離異的,雙方應當繼續共同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義務。一方履行家庭教育義務時,另一方應當予以配合。

養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應當履行對未成年養子女、繼子女的家庭教育義務。

第十七條未成年子女應當接受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教育,參加學校和社區(村)家庭教育指導機構開展的家庭教育活動。

第十八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可以向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婦聯、民政部門、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反映、投訴、求助,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相關單位和組織應當及時處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職責,使未成年子女置于無人照看或者危險狀態的;

(二)采用暴力、侮辱等方式實施家庭教育的;

(三)因父母死亡、失蹤、重病、重度殘疾,或者父母雙方服刑、強制戒毒及其他情形不能履行家庭教育職責的。

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前款所列情形,或者未成年子女認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教育有損自己身心健康的,可以向相關單位和組織反映。

第三章學校指導

第十九條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制度,將家庭教育工作納入學校工作計劃。

第二十條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將家庭教育工作納入教職工業務培訓內容,建立家庭教育工作隊伍。

第二十一條教師進修培訓機構應當將家庭教育課程納入師資培訓計劃。

鼓勵師范院校和其他有條件的高等院校、研究機構設置家庭教育專業或者課程,開展家庭教育研究。

第二十二條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定期開展家庭教育指導與交流活動。

中小學、幼兒園應當成立家長委員會、家長學校,向家長提供家庭教育咨詢和輔導。

中小學的家長學校每學期應當開展兩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動。幼兒園的家長學校每學期應當開展三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動。

第二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按照要求參加學校家庭教育活動的,學校應當及時與其聯系和溝通。

未成年人在學校有違紀、違法或者其他不良、不當行為的,學校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無法告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告知后仍不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學校應當向其所在的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通報情況。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家庭教育職責有困難的,學校應當及時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四條中小學、幼兒園及師范院校應當協助當地家庭教育指導機構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

第四章社會參與

第二十五條辦理結婚、離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構應當對申請人進行家庭教育宣傳指導。

第二十六條婦幼保健院等醫療服務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家庭教育宣傳指導。

鼓勵醫療服務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建立孕婦學校、新生兒父母學校,開展公益性早期家庭教育指導。

第二十七條履行監護責任的寄養、助養機構或者家庭,應當履行家庭教育義務。

兒童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對寄養孤兒的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照料,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導、情感撫慰等服務。其戶籍所在地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對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并將其履行家庭教育義務的情況納入監護評估內容。

第二十八條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將家庭教育納入單位文化建設,把家庭教育情況作為評選文明職工、文明家庭和文明單位的重要內容,為職工實施家庭教育創造條件,提供支持。

父母、其他監護人參加學校家庭教育活動,其所在單位應當支持。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為職工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二十九條為婦女、兒童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和組織,應當開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

第三十條設立經營性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或者提供經營性家庭教育服務的,應當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登記。

第三十一條鼓勵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志愿服務組織開展家庭教育志愿服務。

第三十二條鼓勵依法設立家庭教育基金會或者家庭教育基金,支持家庭教育事業發展。

鼓勵單位、個人向家庭教育基金會、家庭教育基金和家庭教育社會組織捐贈。捐贈人的捐贈支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稅前扣除。

第五章保障激勵

第三十三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建立城鄉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

第三十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并優先向孤殘、留守、流動、遺棄、流浪、單親或者父母服刑、強制戒毒等未成年人家庭和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救助和指導服務。

第三十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家庭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家庭教育人才培訓計劃,組織編制家庭教育培訓教材,培養家庭教育專門人才。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家庭教育大綱,根據未成年子女的年齡階段、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以及生活環境等情況,分別確定家庭教育的重點內容,指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

第三十六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可以向社會組織購買家庭教育公共服務。購買家庭教育公共服務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志愿服務組織作為承接主體。

第三十七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運用各種媒體和宣傳手段,普及家庭教育知識,營造家庭教育文化氛圍。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以專題節目、專題報道、專欄、公益廣告等多種形式,普及家庭教育知識,開展經常性、公益性宣傳。

第三十八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進城務工人員未成年子女入學、招生、住房等政策措施,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務工地就近入(托)學、參加考試、居住。

第三十九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家庭教育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將家庭教育工作納入教育督導事項,建立家庭教育工作督查評估制度,對家庭教育工作作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家庭教育納入社區教育工作體系,每年開展四次家庭教育指導活動。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推進家庭教育工作,處理家庭教育求助申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家庭教育職責,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相關單位和組織依法予以勸誡、批評教育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及時處理,并根據情節依法予以訓誡、告誡或者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職責,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第四十二條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未依法登記,或者在教育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負有家庭教育指導、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和組織有以下情形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職責,不落實家庭教育政策和措施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或者虛報、冒領家庭教育經費的;

(三)因工作失職致使家庭教育經費被騙取的;

(四)未成年人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向有關單位或者組織求助,有關單位或者組織怠于行使職權或者互相推諉,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