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法律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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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法律論文

篇1

(一)增強法律意識是促進大學生的個人素養提升

全面發展的需要。健全的法律意識能夠促進大學生個人素養,能從文化上提高大學生的內涵,對于一個法制社會國家來說,能有培養具有法律意識以及深刻內涵的人才,無疑是推動這個法制社會建設與發展的核心力量。提升大學法律意識直接影響著大學生的思想素質,政治素質以及個人對法的理解,影響著大學生的心理健康成長。隨著日益發展的社會,法律是如今社會的一個重要問題,對法律有著重要的思想意識,才能更好的融入法律當中,運用法律,建設法制社會。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現狀并不容樂觀。不能正確的行使法律,以致自身的合法權益并不能有效的得到保障,也使得法律意識淡薄的某些人走上犯罪的道路,近些年,大學生犯罪的例子也頻頻皆是,對于法律意識的培養是一個重要、緊迫的問題。

(二)增強大學生法律意識是大學生自我利益得到保障的重要途徑

法律作為調節利益的規范,日常生活中在保護人民權益方面具有基礎性的作用,大學生在步入社會后,其所具備的法律意識對其在社會生活中自身利益的保障與維護有著重要的作用。在社會工作與生活中,大學生需要面對許多在校時并未能面對的問題,有些情況下,需要運用法律的武器才能維護自己利益,而此時法律意識在問題下起著一個基礎的作用。如若在有些法律意識淡薄的大學生眼中,對權益的保護以及維護未能做到最好,從而使其低迷,失去信心,最終做出消極的決定。而社會生活中,法律意識不僅僅只是口頭的空談,自身的合法權益需要自己來維護,因此,增強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對于大學生來說是將來進入社會必要生存手段也是推動法制建設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增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是建設法制社會的必要因素

依法治國是當代社會主義建設的核心內容之一,作為當代社會的知識力量重要組成部分的大學生來說,增強其法律意識是使其為法制社會建設及推動依法治國的力量。提高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增強全體公民守法自覺性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大學生是未來社會的建設主力軍,當代大學生日益成為國家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的主體力量,其法律意識的深淺直接影響著對行政以及司法工作的開展,增強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不僅能為行政、司法工作的開展做出重要影響,也能為樹立法律形象,健全、普及法律提供一個良好的精神力量。

(四)增強大學生法律意識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

從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來看,通過法律意識的增強,將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納入和諧社會的視野中,是全社會對大學生所寄予的期望。對于大學生群體來說,通過學習中得到的各種知識,與目前社會折射出的各種矛盾問題,在大學生心中樹立一個正確的法律形象,才能使其對面對的問題做出一個正確的判斷。和諧社會的發展建設中,法律起到了一個平衡的作用,當代大學生若法律意識薄弱,則對社會構建中的不平等問題將會采取消極的態度,而增強其法律意識能引導當代大學生樹立科學的社會主義民主觀念,用辯證的眼光看待面對的那些問題,從而使其能正確的認識與處理,最終達到個人,集體的利益得到最完全的保障。通過法律意識的培養與增強,使大學生能在將來更好的去面對,積極的客服與解決那些在構建和社會中存在的問題,提高自信心,盡快的成熟起來。

二、增強大學生法律意識的途徑

思想是人們行動的先導,樹立科學的思想的引導,才能夠培養人們正確的觀念和科學方法,當代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是通過對法律意識的培養,從而使得思想層面的提升,來做到一個對思想樹立的前提和關鍵。當代大學生需要加強思想建設,學習與研究法律,加強法律意識與法律素養的培養,樹立一個法律形象,從而使其能在今后社會生活中能通過法律意識對其的引導,做出理性的判斷。實際行動也是增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的一個重要途徑之一。對法理的深刻了解,咨詢有關律師,多觀看公開審理的案件,對案件的基本事實以及案件的判罰做出相應的結論,以便在維護自身權利的同時能夠運用所觀察學習的相應的法律法規,以此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同時,需要在學校多開一些法制教育的講座,讓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結合起來,使得大學生自覺養成良好的習慣。而且,大學生入學期間,要多開展普法活動,讓他們不只是學習專業課的知識,更要知法懂法。

三、總結

篇2

關鍵詞:德國;社會市場;市場經濟;法律制度

Abstract:Germany''''ssocietymarketeconomylegalregimehastheimportantreferencefunctionwithoutdoubttoourcountry''''ssocialis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Myself1993-1995yearskeepGermanperiod,happentohaveexperiencedGermany1994superelectionandtheGermaneconomy1990to1994transformfromthedeclinetotherecoveryprocess,thereforehavetheownobservationtoGermanylegalregime''''seffectivenessandthedeepunderstanding.

keyword:Germany;Socialmarke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

一社會市場經濟以及社會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基本含義

根據德國"經濟奇跡之父"艾茵哈特的設想,社會市場經濟就是把市場競爭自由原則和社會利益均衡原則相結合,把個人進取心與社會進步相結合,以社會大眾福利制為目的的市場經濟體制〔1〕。因取得社會進步和貫徹福利制是國家的任務,所以國家必須建立對經濟生活的宏觀調控機制。因此社會市場經濟的特征可以概括為三點:一是市場經濟,二是國家宏觀調控機制、三是大眾福利制。社會市場經濟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在德國取得執政地位的基督教民主聯盟和基督教社會聯盟提出的執政綱領,在他們戰后長期的執政中這一綱領得到了充分的實施,在社會市場經濟作為基本國策規定入憲法之后,也得到了曾經一度執政的社會人的遵守。

所謂市場經濟,就是以商品生產與交換為目的,以自由競爭為手段的經濟體制。德國歷屆政府和學術界的一致看法是,市場經濟是和計劃經濟相對立的一種經濟體制,根據西方社會多年發展的經驗,因為市場經濟能夠保障個人自由并發揮個人積極性創造性,故只有它才能提供國民經濟發展的自覺的和永久的動力,而計劃經濟則不能做到這一點。因此德國實行的是全面的私有制基礎上的市場經濟體制。其實戰后德國也有實施計劃經濟的機會,1949年聯邦德國成立時參與競選的社會就是把計劃經濟作為他們的競選綱領的。但是隨著社民黨人這次競選失敗,計劃經濟的主張在德國似乎永遠失去了支持者,而社會市場經濟成為憲法規定的國策。

所謂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指的是國家利用各種經濟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積極干預的各種制度的整體,這是相對于資本主義發展初期的自由放任式經濟體制提出的。德國人認為,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并不能保證國民經濟的順利發展,正如1929-1933年的國際性經濟危機證明的那樣。為協調經濟發展,平衡社會利益分配,緩和階級沖突,國家必須采取積極的干預措施。這是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一。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二,是防止不正當競爭和限制競爭(壟斷),使企業始終處于競爭的狀態之中,使國民經濟始終具有發展的動力。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是社會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在市場經濟運轉正常的情況下,國家把經濟發展的一切決定權放手給企業和民間,但是一經顯示國民經濟發展有異常情形,國家則立即施行多種干預手段,對市場進行調整,使其歸于正常。德國人對此的概括是:"平時國家不問不管,緊時國家多方出面"。

所謂大眾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按德國基本法的規定,福利制是德國建立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之一。所謂社會市場經濟中的"社會"一詞,在德語中本來就有大眾福利的意思。追求利潤當然是市場經濟的動力,但是國民經濟發展的目的卻是為社會公眾造福。因此在德國,有關國計民生的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長期以來并不完全服從于市場經濟規則,也就是說這些行業并未全部進入競爭機制,因為它們不能完全著眼于利潤。在這些部門曾經保留著很大的國營經濟成分(但是從1995年1月1日起德國鐵路、航空公司、和郵政電訊實行了私有化改造,即按照私營公司的形式進行了重新組合,現在的德國國營企業僅僅只有魯爾區的幾個煤礦)。另外德國還對社會的高收入階層實行累進稅制,并以國家財政支持對雇員的養老、醫療、失業等實行全面的保險,并對職業教育、兒童教育、低收入房租、貧困者的社會救濟等方面進行補貼。

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就是德國為保證市場經濟協調發展、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的手段、實現福利制國家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總和。這些法律有,為商品生產和流通提供基本規則的民法和商法,為國家調控提供手段的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穩定法等,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法,實現福利制的社會立法等。這些法律構成一個相互協調的整體。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是一種完全法律化的經濟體制。它的運轉機制是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的。"法治原則"也是現代德國基本法規定的立國四大基本原則之一。該國現行有效的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大約3600多個,最大的法律如民法有2385條,小的有幾十條,它們基本上覆蓋了的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完善的法制提供了社會經濟所需要的穩定政治環境。

二提供市場經濟基本規則的法律--德國民法和商法

提供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的法律,亦即規范市場經濟的參加者及其行為的法律,在德國是民法和商法,這是毫無疑義的。民商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是規范市場經濟參加者身份,賦予市場經濟參加者用于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所需要的基本的權利、提供商品交換基本的法律規則。民商法把商品生產者與商品交換者的基本需要,按照平等、自由、公正、公開、誠實信用、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協調一致等原則,規定為民事權利主體、物權、債權、公司、票據、保險等具體的制度,保障市場經濟按照這些法律制度健康正常地運轉。民法和商法所提供的規則,是社會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規則,這在德國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國有關的探討中,對此似乎缺乏足夠的認識〔2〕。

(一)德國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法律規范的總和,其法律規范涉及到全社會的每一個自然人和法人,大到涉及國計民生的財產支配關系和流通關系,小到個人、家庭與鄰里之間的關系,都是民法的調整范圍。所以它是市場經濟社會最基本的法律,其重要性只有憲法可以相比。德國現行民法是1886年頒布、1900年生效的《德國民法典》。明年該法典誕生就已經整整100年了。100年來,德國社會與經濟狀況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1949成立時制定的《德國基本法》即德國憲法承認《德國民法典》仍然有效。當然該法典也曾經過不少的修改,但其基本結構和內容沒有大的改變。德國法律明確規定,任何企業的開辦者和經營者都必須有學習過《德國民法典》的經歷,每個大學生,無論是自然科學、人文科學、社會科學的,都必須有《德國民法典》的學分。一部法典能有如此之長如此之大的生命力,其主要的原因有:

(1)體系宏大,覆蓋面廣。民法因調整范圍廣泛,在一般國家也都是體系最寵大的法律。《德國民法典》開始制定時,正是分裂數百年的德國剛剛統一之時,立法者也想利用該法典把長期分裂割據而混亂不一的德國社會統一起來〔3〕,這就更加擴大了民法典的規模。因此,該法典在立法時基本上把當時能夠設想到的市民社會的民事法律關系統統都規定進去了。這就使得整個德國社會都建立在該法典之上,使得《德國民法典》實際上成了規范整個德國社會的最基本的社會關系的法典,也使得后來想廢止該法典的人常常自嘆乏力(比如希特勒就曾想廢止該法典〔4〕)。同時也由于立法的這種背景和德國人一貫辦事細致認真的傳統,該法典的條文達到2385條,成為當今世界最宏大的一部現行法典。

(2)采納科學,多有創新?!兜聡穹ǖ洹分贫〞r,立法者盡量采納了當時法律科學研究的成果,使得這部法典非常富有創新性。這一點比較突出的如:在立法模式的設置上,它放棄了在當時影響極大的1804年頒布的《法國民法典》把民法規范規定為"人"、"財產及對于所有權的各種變更"、"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三篇結構,而根據本國法學家的研究成果,把民法典的內容劃分為"總則"、"債務關系法"、"物權法"、"親屬法"、"繼承法"這五編式的結構,這樣,民法的全部內容安排得清晰合理,人們從各編的題目就可以看出他們的相互區別和相互聯系。又如"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法人"、"物權"等法律概念和制度,關于"有限所有權"理論、"權利濫用禁止"理論等,也是《德國民法典》吸收法學家的研究成果并在法典中首創使用的,目前這些概念及制度的科學性得到了全世界的承認并已經得到普遍使用。

(3)結構嚴謹,技術性強?!兜聡穹ǖ洹烦浞煮w現了德意志民族慣于抽象思維和講究專業化、技術化的特點?!兜聡穹ǖ洹分写罅康貞昧?事實的抽象-概括式表達"、"一般性條款"、"共同性規定(提取公因式)"等法學邏輯手段和技術,使得《德國民法典》的層次分明,而且結構嚴謹。為了節省文字和篇幅,該法典中還大量地使用了"援用"技術,很多條文直接引用其他條文的事實規定或者法律效力。在立法語言上,《德國民法典》的一個顯著特點是盡量使用法律規范語言而不是一般民眾的生活語言,這就使得法典條文的含義盡量地精確無誤。在《德國民法典》制定時,曾有人就它的立法技術和語言進行了尖銳的批評,指責它過于專業化,疏遠民眾,是"教授的法律"。不過正因為此,該法典才做到了"法律計算機"〔5〕般的精確,給法官執法提供準確的應用規則,并限制了法官的任意性,從而使法律得到準確的貫徹,而大眾化的立法技術和立法語言是做不到準確執法的。

(4)立足長遠,講究質量?!兜聡穹ǖ洹吠瑫r還體現了德意志民族認真、精確的特點。該法典從1873年起草,到1896頒布,先后三易其稿,共計24年方才制成。在整個法典之中,至今人們還很難發現冗言贅語,也很難發現沒有實用意義的條文,一些被后來實踐證明過時的或缺損的內容,立法者也都進行了廢止和補充。舉世公認的是,《德國民法典》不愧為講究立法質量的楷模。

當然,時代的發展是無止境的,任何法典,即使它制定時再完善,也得要不斷地進行修改。截止到1994年11月5日,《德國民法典》已經進行了122次修改,涉及的條文約500余條〔6〕。其中廢止的條文主要是封建色彩濃厚的家庭與婚姻制度方面的內容,增加的條文主要是禁止權利濫用、男女平權、侵權責任。消費者保護等方面的內容??偟膩碚f,隨著時代的發展,民法的內容必須不斷增加。德國立法者也認識到,試圖用一部法典來概括和規范全部社會生活是不可能的。當增加個別條文無濟于事時,立法者干脆重新制定一部新法,作為《德國民法典》附從法。目前這些附從法有《地上權條例》、《住宅所有權法》、《通用交易條件法定規則法》、《婚姻法》、《消費者信用法》等。

(二)德國商法

商法是規定以營業為目的的人(包括法人)和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顧名思義,商法就是專門規定有關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人(包括法人)和事實的法律。從法律邏輯上來說,商人是民事主體的特別形式,商行為是民事行為的特別形式,所以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在法律適用規則上,應優先適用商法,在商法無特別規定時,可以適用民法。1897年生效的《德國商法典》,對它和《德國民法典》之間的關系就是這樣規定的。

《德國商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是同時制定也是同時生效的,以后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成立時又同時得到《德國基本法》的承認。德國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的原因,是商人和商事行為雖然具有民事主體和民事行為的一般性質,但是在市場經濟運行中他們表現更多的是其獨特性,即具有以營業性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為目的,即以商業性盈利為目的的特點〔7〕。而且商行為比一般民事行為運轉更快,因而其風險更大,所以它有更高的安全性要求。為社會公益和社會經濟生活安全而言,必須有國家立法對商人和商行為制定明確的規范。《德國商法典》包括四編共905條,第一編:商人,內容有商人,商業注冊,商號,商業帳簿,商業代表等規定,第二編:商事公司及匿名合伙,是關于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第三編,商行為,內容有商行為的一般規定、買賣、批發、運輸、倉庫、運送等。第四編是海商法的規定。

《德國商法典》并沒有規定商法的全部內容。以后德國又單獨制定了《票據法》、《保險法》、《支票法》、《銀行法》等商事法律。由于商業的迅猛發展,商法典的內容的更新和變化要必民法典更快更大。比較突出的有:1937年有關股份的法律從商法典中抽出,制定為單獨的《股份法》;1986年通過《資產負債表規則法》用100多個條文使商法典第三編得到更新:1989年又根據歐共體法制定了新的商業法。

三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手段的法律制度

由于對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產生的經濟危機的深刻認識,德國才改行國家宏觀調控式市場經濟,其目的一是為了均衡社會經濟利益,二是為了防止因為壟斷而導致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的現象,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就是說,國家不再把社會經濟的發展只當作私人事務,而要以社會的最高公共仲裁人的身份積極地干預社會經濟生活。如果說民商法提供給市場經濟參加者合法的身份和必要的權利,那么國家的積極的干預則是要給市場經濟提供和諧發展的秩序,保證它能順利發展。

在法治國家的原則下,國家的宏觀調控的范圍和方式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德國在這一方面制定的法律主要有:

(一)關于保護競爭的法律。

市場經濟體制下國民經濟發展的根本動力是競爭。因此促進競爭并保護競爭順利進行就成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的一項重要任務。國家對競爭不能如自由放任時期那樣放任不管,因為放任競爭會產生如下兩種損害競爭的情況:一是競爭的濫用,即不正當競爭;二是企業之間達成協議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為此德國專門制定了如下立法:

⒈《反限制競爭法》又名《卡特爾法》。1957年制定,1980年和1990年兩次修改。之所以又稱之為《卡特爾法》,因為該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要消除企業之間達成的限制競爭的卡特爾協議。有時卡特爾也指根據上述協議而產生的企業組織,如企業集團、企業組合等〔8〕。該法列舉的卡特爾形式有:交易條件卡特爾,它給一個行業的企業規定一個統一的合同條件:價格卡特爾,它規定一個統一的最低價格;顧客或者地區卡特爾,它為每個企業規定特定的顧客種類或者特定的營業地區等??ㄌ貭柕臉O端形式是辛迪加,它是指將價格、交易條件、合同條款、有關產品的一般條件等全部統一規定從而形成壟斷的卡特爾形式??ㄌ貭栃袨榭梢援a生于市場的各個行業,也可以發生在市場交易的各個階段。總之,卡特爾的本質,就是使企業減少甚至是免于競爭壓力,保證他們在不改進其為顧客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的條件下而能夠獲得穩定的甚至是不斷提高的收入。

在對卡特爾行為進行國家干預時,確定它對于國民經濟的發展是否真正造成損害是非常必要的,因為企業的聯合有時是好事,有時是壞事。按《卡特爾法》的規定,當企業之間的協議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壟斷),并濫用此地位剝削合同相對人或者消費者時,即認為其是法律應該禁止的"限制競爭行為"即卡特爾行為。對交通、能源、以及自然資源開發型企業等自然壟斷行業,也要根據上述標準來判斷其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的行為。國家對卡特爾行為的干預方式是:對要成立卡特爾的企業實行準許制,即企業之間成立卡特爾時必須向聯邦經濟部申請準許,否則為非法。對已經成立的卡特爾組織,由設在柏林的聯邦卡特爾局或者各州的卡特爾局進行調查,以確認他們是否能夠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以及他們是否有"控制濫用"(即利用其地位操縱市場)的情形。由于對此情形的判斷在具體的事件中是很困難的,所以立法者賦予卡特爾局一種可以假設的權利:根據企業的某一行為(比如規定價格)確定,它在市場上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甚至取消競爭情況。在得到肯定的答案之后,卡特爾局將頒發一個"聯合禁止"命令,宣布企業之間的卡特爾行為無效,并將其予以解散。在德國,成立卡特爾必須得到聯邦經濟部的批準,而聯邦經濟部在這個問題上非常慎重,只有能夠創造或者擴大就業機會的卡特爾才能獲得批準,而卡特爾的本性一般來說是消減就業機會的,故新成立卡特爾幾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在德國,只有環境保護企業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9〕;另外因受歐洲聯盟法(原來的歐共體法)制約的農業等行業,因不參與競爭,故也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

⒉《反不正當競爭法》又名《競爭法》,1909年制定。該法的立法目的,是排除競爭中的不公正、不道德行為,建立并發展公開、公正的競爭秩序,保護市場經濟的順利運行。《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卡特爾法》在具體調整范圍上雖有差別,但是他們的作用是互補的,目的是相同的。該法制定于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它是德國政府早就認識到國家應當積極干預市場經濟的意義并實施了干預的一個象征。當然此后德國對該法也曾進行過一些補充和修改,如1932和1933年頒布兩個附加條例等〔10〕。

該法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分為四大類:第一種是"顧客誤導",指的是使得顧客自己作出決定而損害自己的種種不道德行為,如通過誘惑性廣告進行心理上的和道德上的強迫買賣等。第二種是"妨礙對手",指通過毀滅性價格戰(即傾銷行為)、封鎖、貶低他人的廣告甚至違法犯罪等手段,降低競爭對手的競爭能力。第三種是"剝削性競爭",指的是企業對他人勞動的剝削,如假冒他人的成就(如在自己的產品上使用與他人相同的包裝等)、模仿他人的廣告、盜用他人的聲譽、誘拐挖走他人的工作者等。第四種是"違法競爭",指企業有意識地、有計劃地以違背稅法、工商法等謀取競爭優勢,獲得不正當利益,如給回扣、行賄等。另外該法還具體地列舉了一系列有關的法律事實,并從中甄別出正當與不正當的界限。這些事實有:迷惑性廣告、清倉出售、甩賣和季節末大甩賣、購物券交易、行賄、誣陷、營業性誹謗、吐露商業秘密等。

雖然《競爭法》對種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作出了細致的規定,但是它又規定,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權利,并不屬于企業和個人,而是屬于法院。受害人可以依據事實向法院,但只有法院有權判定某種競爭行為是否正當并決定是否給予相應的處罰。

(二)關于國家調節、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

即使各種社會經濟力量完全按照合法的方式存在和競爭,有時國民經濟的發展也會出現一些異常情況,如通貨膨脹和失業等,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常見的。此時就必須有國家出面,對社會經濟的發展進行調節,把市場經濟導向健康發展的軌道。德國1967年制定的《穩定法》就是給國家提供調節社會市場經濟的手段的法律。該法的全稱是《促進經濟穩定與增長法》。它規定,在社會市場經濟條件下聯邦政府有權以間接的干預措施調節經濟發展(所謂"經濟干預");調節的目標是,在經濟持續增長的同時保持穩定的物價、高的就業率和對外貿易平衡,保持各州、城鎮、鄉之間的經濟均衡發展:調節的主要手段是預算、稅收、社會福利措施等。它還規定,監督、調節社會市場經濟,是聯邦政府的義務,聯邦政府必須對協調各地的經濟發展負責,對各地區的投資用稅收進行引導,并在每年初就過去年度的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向國會報告?!斗€定法》的施行,其意義一是它給國家提供了經常的明確的調節控制經濟發展的權利義務、以及實施調節的手段;二是它擴大了聯邦政府參與經濟事務的權力,縮小了經濟的地方自決權,對聯邦制條件下的經濟地方自治原則進行了修正。

德國在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方面,除利用《穩定法》進行大膽的調節之外,還采取了如下措施:

為抑制、消滅通貨膨脹,規定德國中央銀行德意志銀行獨立,使其脫離聯邦中央政府機構系列,中央銀行董事會的組成不屬于聯邦總理的職權。這樣,政府就無法決定貨幣發行量,這就消除了政府為追求經濟高速發展而濫發鈔票導致的通貨膨脹。

設立經濟發展理事會,成員有聯邦經濟部長、財政部長、各州政府一名代表、鄉級政府的代表等。理事會的任務是:對德國境內全局性的經濟發展問題進行協商,尋找解決經濟發展中的方法并盡可能地采取一致行動。因德國是聯邦制國家,經濟事務的決策權屬于各州政府。成立經濟發展理事會后,聯邦政府便可以對各州之間的利益關系進行協調,并貫徹聯邦的經濟政策。

設立財政計劃理事會,其成員與經濟發展理事會組成方式一樣,其任務是協調國家、州和鄉的財政計劃,使公共收支與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相適應。

設立社會力量監督國民經濟運行的常設機構,于1963成立的一個由德國境內沒有黨派色彩的五個著名經濟學家組成的專家理事會,人稱"五賢士會"。該理事會的主要任務是:鑒定宏觀經濟的發展狀況,每年秋季撰寫一部關于宏觀經濟發展的優劣的鑒定報告。這份報告要向社會公布,而且對政府實施政策有直接的作用。在每年1月份召開的聯邦議會上,聯邦政府要將他們對該鑒定的意見向議會提出專門的說明。

(三)關于市場準入的法律

對于允許公開競爭的行業,國家均規定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不達到標準者不得開業進入市場。市場準入制度是企業開業登記制度之外的另一種考核制度,任何營業者當然都必須經過國家登記方可開業,但德國法律要求,營業者在申請登記之前,還必須具備一定的市場準入條件。這些條件是,對各種公司,依據商法的規定實行規范制和批準制;對個體商人,則要求其具備職業知識。對具有高級技術知識的個人營業者,如醫師、律師、會計師、經濟師和稅務顧問等,國家還要求他們必須經過特殊的培訓并達到一定的年齡。德國在市場準入方面的法律是非常嚴格而細致的。例如,即使是修鞋師傅、家庭用水管道修理師傅這樣的個體開業者,法律也要求他們必須具備實科中學畢業(六年制中學)畢業、學徒三年、幫工五年、最后通過政府專門考試的履歷。

四關于勞動者的法律

勞動是社會財富的根本來源,激發勞動者的積極性,保護他們的合法利益,理所當然地是立法的中心任務之一。由于德國是私有制國家,貫徹的是"勞動自由"的原則,故勞動關系的建立完全采用市場化方式即采用勞動契約形式,由雇主與雇員自己決定是否發生雇傭關系,并決定工資、工作時間、工作條件、休假、勞動保護等有關勞動的具體事宜。在這種條件下,勞動者總是處于較不利的地位,他們的權益常常難以得到保護,勞資沖突的產生是必然的。為緩和這種沖突,穩定社會關系,德國法律在保護勞動者上采取了較大的舉措,其主要有:

⒈制定獨立于民法的勞動法。在《德國民法典》關于雇傭關系的規定顯然已經不足以保護勞動者的條件下,把勞動關系從雇傭的法律規范中分離出來,另外從19世紀末開始制定了一系列勞動法規,這些法規最初是針對個別行業制定的,尤其是針對礦工等勞動保護最為迫切的行業制定的,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已經成為勞動法群體。1969年德國制定了專門的《勞動法統一法》,把所有的勞動法規統一為一個大法。該法以《德國民法典》和《德國商法典》為基礎,但又廣泛地引入行政法措施,確立了統一的勞動保護條件。該法的另一個顯著的成就是,把對勞動關系的司法管轄權從一般管轄權中分離出來,為成立獨立的勞動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據。

⒉設立獨立的勞動法院,對勞動關系進行特別司法管轄。德國于1979年制定《勞動法院法》,規定設立縣、州、聯邦三級勞動法院系統,審理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勞動關系爭議。該法規定,區別于一般的民事爭議的是,勞動爭議的審理貫徹程序捷便和費用節儉的原則。

3提倡"社會伙伴關系"。所謂"社會伙伴關系"指的是德國社會的一種說法,它認為德國的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關系,以及他們的代表者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的關系,不是你死我活的根本沖突,而是一種在客觀上既有矛盾但又誰也離不開誰的、要共同為經濟穩定和繁榮發揮積極的社會作用的伙伴關系。德國法律對這種說法至少是采取了鼓勵的態度,法學家們在其著述中也大量采用并闡述這一說法。按照"社會伙伴關系",只有雇主與雇員之間、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在出現勞資沖突時即互相斗爭又互相協調才能解決問題。這一看法可以說在德國形成了共識。1993-1994年德國南部的鋼鐵工人長達10個月的罷工就是在工會與雇主聯合會頑強而又靈活的斗爭中得到解決的。

2建立"共決權"制度。所謂"共決權"制度,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的,在所有的企業中建立的由就業者享有參與和雇主共同決定企業事務的權利的制度。這一制度的主要內容有:⑴"企業委員會"制度。按照1952年頒布、1989年修訂的《企業法》,在一切企業中設立企業企業委員會,企業委員會由就業者或者就業者代表組成,它享有代表就業者講話以及決定部分企業內部關于就業者事務的權利。其權利主要包括:在集體事務方面如就業者的休假計劃、工作時間、職員宿舍的安排以及工作秩序、工人崗位勞動監督、企業新技術引進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決定權;在企業對就業者的個人處置事務如就業者的培訓、崗位調換、解雇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知情權和建議權;在企業變更損害到20名以上的就業者的利益時,企業委員會有為他們取得利益補償和申請社會救濟的建議權等。企業委員會不同于工會,因前者是法定組織,有法定權利;而后者是自愿成立的社團,其權利來源于組織章程;而且前者只可在企業內部活動,而后者可以是行業的、地區的甚至是全國的組織。⑵就業者參加企業監事會制度。根據德國前述《企業法》、1951年的《產業企業共決權法》、1976年的《共決權法》等法律,就業者有權在一切股份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擁有監事會席位。法律對就業者席位的多少有明確規定,如在擁有500名以上就業者的礦山、鋼鐵企業中擁有1/3至半數的席位,在企業集團如康采恩的監事會中擁有至少20%的席位。在監事會中,就業者監事行使與其他監事同樣的權利。

⒌工會的統一化和獨立化。德國法律規定,某一行業只能組織統一的工會,其目的是避免該行業工人力量分散,保持工會的強大。所謂工會的獨立化,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工會不能從屬于任何黨派或者教派,而只能保持其獨立。該規定的目的,是要防止把工會作為黨派的競選的工具或者教派斗爭的工具,使工會保持其只為工人利益活動的特性。

⒍建立完善的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制度。德國對勞動保護的法律制度見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一系列法律之中。其內容包括兩方面,一種是針對勞動中的危險對就業者的保護,如勞動秩序、就業者健康、勞動技術條件、危險品作業的保護等規定;另一種是勞動時間保護、勞動報酬保護、解約保護等。另外,對特殊勞動者如婦女、青年、重殘疾人、以及家庭勞動者等,由法律針對其特性作出規定。雖然德國法把勞動關系的締結仍然當作民法上的一種合同,承認其成立依據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但是它把勞動保護條款規定為強制性條款,雇主只能接受,而不能改變和拋棄。同時,德國對一切就業者建立以企業資金和國家資金為基礎的強制性保險制度,它規定所有的雇員都必須參加醫療、養老、事故、失業等項保險,保險費由雇主與雇員各半分擔。如就業者失業,除其可以領取失業保險賠償外,還可免費接受由國家財政支持的職業培訓和轉崗培訓。

總之,一方面由于就業者技能的提高和勞動市場的一百多年的"磨合",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對就業者的完備的保護,德國的就業者的法律地位和勞動條件已顯著提高,據1991年的統計資料,其勞動力價格已經成為世界之冠,個人的消費達到全國社會凈產值的56.1%,遠遠大于同期國家的各項支出〔11〕。

五關于社會福利制的法律

如上所述,所謂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這是德國基本法規定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為實行福利制國家的目標,德國長期把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置于市場之外,使之未進入競爭機制。同時,德國還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國家的財政為基礎在該國建立起了全面的福利制制度。這些制度除上文談到的就業者的福利措施外,還主要有如下方面:

⒈住房。德國依據國家財政支持建立起了西方國家唯一的"福利制住房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住房十分緊張,大量的無房居住者使得住房市場對居住者非常不利。因此德國政府開始實行住房市場的國家控制,使其基本上不再依市場調節。控制的手段之一,是國家強制投資住房市場,并獲得對住房的部分支配權,然后把住房低價出租給社會低收入者階層不定期居住,這就是所謂的"福利制住房"??刂频氖侄沃且馈蹲≌x務法》(1948年)強制規定對房主解約的限制,后來該規定導致對《德國民法典》的修改,而建立起了"承租人保護"的法律制度。依靠這些制度,德國的住房市場曾有過長期的對居住者寬松的局面。但是自從德國統一后,住房市場目前仍然比較緊張。

⒉養老。德國對全社會實行法定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由國家財政支持的。通常男子年滿65歲,婦女年滿60歲即可領取到養老金、退休金。

⒊教育。德國對全體居民實行十年制義務教育制和一切教育免費制度。對受教育有困難的居民,國家給予特殊的幫助,比如對殘疾人國家建立特別的學校予以教育。對經濟困難的大學生,國家給予未來可以減免的貸款。對失業者,國家舉辦專門的學校使他們免費學習新的技能。

⒋貧困者的社會救濟。德國對低收入者實行國家補助。補助的方式有發生活補助費、提供福利制住房等。

六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對我國的參考價值

關于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效果的分析,例如原西德如何依靠這種制度而取得舉世注目的建設成就的情況,在我國已經有不少學者進行了介紹。此處當不再贅言。所應補充的是,在德國統一后原東德地區的經濟重建過程中,德國式市場經濟又一次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因東西德經濟發展水平相差巨大,統一后為發展東部經濟而耗費了大量資金,從而導致德國經濟從1990年到1993年沒有正增長率,但是德國馬克的幣值與匯率基本保持未變,通貨膨脹率沒有超過3%,人民的生活水平基本沒有下降,未出現大的社會動蕩。1994年德國東部的經濟改建已經基本完成,德國經濟開始走出低谷,出現2%的增長率,1995年經濟可望持續增長。正因為此,執政已經三屆的基督教民主聯盟黨在多數人預期競選失敗的情況下,在1994年的超級大選中又一次取得了競選勝利。這一切與前蘇聯地區及東歐地區某些引進英美自由市場經濟模式的國家的政治動蕩、經濟難以發展、人民怨聲載道的情況形成鮮明的對照。

當然,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從法律政治學的角度來看并非是無可指責的。但是,對它的批判不是本文的目的。我國的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尚處于初級階段,我們需要廣泛地吸收和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法制經驗,尤其是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制的成功經驗。實事求是地說,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對我國在許多方面都有借鑒作用,最突出的方面應該是以下幾點:

⒈依靠民法來建立我國市場經濟社會的行為規范基礎。民商法是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基礎。正如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其實也是其他市場經濟國家法律制度所表明的那樣,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的立法是民法以及作為民法特別法的商法,因為他們提供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整個社會的最基本的法律規則。但是實事求是地說,我國的立法者對此并無清楚的認識。目前我國民法立法非常薄弱,根本無法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整個社會的基本規范的需要。現行民法最基本的法律"民法通則"過于簡單,只有156條,在其實質內容方面,不但物權財產權(最突出的是不動產財產權)、債權這些民法中最基本的內容,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的法律規范,在我國可以說是缺乏有實質意義的規定,而且已經被改革實踐和其他法律所否定的內容,如關于不許土地出租的規定等,到目前為止仍然是民法的有效條文,所有這些給我國目前的改革確實帶來不少困難。但同時這也給改革帶來良好的契機。因為大家都能看到的是,舊的古老傳統很難適應當代的情勢,在產品經濟體制下制定的行為規則又被改革和人民群眾所拋棄,所以我國目前最缺乏的就是民間的基本的行為規范。而民法依其本源就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民間社會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因此,如果現在我國能夠制定出一部詳備而得當的民法,不但會彌補我國目前的民間社會行為規范缺乏的漏洞,而且會極大地促進改革的發展。這也是我們從《德國民法典》的制定和施行百年時理應得到的經驗。

⒉依靠法治方法實現法治經濟。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這一點,目前從上到下已經沒有疑義。但是對怎樣才能實現法治經濟這一問題,理論界無人提及,實踐上可以說并不明確。因為,目前我們所使用的改革方法可以說是與法治目標相違背的。其主要的表現是,新的改革措施的出臺常常不依靠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沒有遵循"先立法、后行動"這一法治國家普遍的原則,而是繞過現行法律、甚至違背現行法律的規定,依靠非法律的種種手段推進改革的進行。比如,改革中大量存在的"先試驗、后立法"方法就是如此。這樣,幾乎每一次改革措施出臺都會帶來法律威信下降的副作用,它違背了法治國家的目的。這一點無疑也是我國目前法制威信不高的原因之一。對此問題的解決可以參考德國等法治國家的作法。在德國,對政府的行為實行的是"法律之外一切行為均為非法"的原則,政府施政如有新的舉措,首先考慮的是把自己的綱領制定為法律,然后才付之于行動,如不然,政府的行為就是非法行為。這一原則雖有僵硬之嫌,但它卻維護了法律的尊嚴,遵循了法治的原則,收到了長遠的政治效益和經濟效益。我國對改革也應貫徹"先立法、后行動"的改革策略,也就是依靠法治手段達到法治目的的策略,把一切改革活動納入法治軌道。要做到這一點在我國并不難,因為目前所推行的改革制度,常常是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已經為我國臺港地區或者其他國家證明是市場經濟的成功經驗,甚至有些改革措施就是直接從這些地區和國家引進的。那么在吸收這些地區和國家的經驗時同時引進他們的有關的法律制度、同時把這些法律制度通過立法轉化為我國的法律制度,應該說是比較容易做到的。

〔1〕A.Hofmann.TatsachenueberDeutschland,Societaets.Verlag1992,Seite185.

〔2〕參見張賢鈺:《德國社會市場經濟與法制的評價》,《中國法學》1993年第6期等。

〔3〕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IX

〔4〕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3,SeiteXIX

〔5〕KonradZweigert&HeinKoetz,EinfuehrungindieRechtsvergleichung,Tuebingen1971,Seife268.

〔6〕Schoenfelder:DeutscheGesetze,VerlagC.H.Beck,1994,11.

〔7〕WolfgangHefermehl:EinfuehrungzumH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7.

〔8〕Creifelds;Rechtswoeterbuch.VerlagC.H.Beck.Neuauflage1994,Seite645

〔9〕Sternusw.:EinfuehrungindasdeutscheRecht.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0,Seite123-124

篇3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福利;問題;對策

一、農民工社會保障存在的問題

農民工是我國經濟建設的重要力量,其社會保障狀況不僅關系到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性,還是影響其外出務工行為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民工短缺現象日益加劇的狀況下,其社會保障存在的問題日益引人關注,對此本文分別從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福利三方面分析農民工在社會保障方面所存在的問題。

(一)社會救助嚴重不足

社會救助處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最低層次,是農民工生活保障的最后安全網,然而從農民工的社會救助狀況來年,農民工在生活遭遇困難時很難得到來自社會救助的最后保障。而對于農民工來說其大多是獨自來到城市務工,由于流動性大等原因常常會陷入失業狀態,其生活陷入困境的幾率也相對較大。而農民工收入普遍低,靠其自身力量很難擺脫困境,這就需要社會救助發揮其功能來保障農民工維持其基本生存,但在享受社會救助方面,農民工也受到各種限制。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求申請人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就是被保障人要具備城市戶口?,F實生活中,在農民工生活發生困難時,他們得到幫助的主要途徑仍然是向親朋好友、老鄉及家人求助,農民工可享有的社會救助是嚴重不足的。

(二)社會保險普遍參保率低

社會保險處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核心地位,是社會保障水平的主要體現,其覆蓋對象是勞動者,作為我國勞動群體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民工應該被覆蓋在社會保險制度范圍內。而從近年來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狀況來看,雖然20__-20__年農民工社會保險參保率總體上有所上升,但其社會保險參保率仍然普遍較低,與城市職工的參保狀況差距顯著。

(三)社會福利缺失

社會福利處在社會保障體系的最高層次,在吸引農民外出務工的眾多因素中,較高的城市職工社會福利水平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是農民外出務工過程中迫切期望得到的。而從現階段農民工所享有的社會福利狀況來看,其一直處在缺失狀態,與城鎮職工差距非常大。

綜上所述,現階段農民工享有的社會保障無論是最低層次的社會救助、還是處在核心地位的社會保險以及最高層次的社會福利都處在嚴重不足狀態,而這對于通過外出務工獲取更大收益的農民工來說,極大地削弱了他們外出務工的動力,成為現階段農民外出務工的重要障礙因素。

二、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的成因

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的問題,進而消除農民外出務工的重要障礙,首先要找到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的原因。

(一)戶籍制度限制

我國社會制度一直是以二元分割的戶籍管理制度為基礎的,而社會保障制度也不例外同樣建立在戶籍制度之上,具有明顯的二元性。在我國城鎮和農村中分別采取了不同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城鎮和農村居民在享有社會保障待遇上存在很大差異。如在社會救助方面,最基本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求被保障對象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就是要有城鎮戶口,而住房救助制度的廉租房制度則要求申請者必須是低保戶,這些硬性規定顯然把農民工排除在制度之外。在社會保險方面,其被保障對象為城鎮的勞動者,雖然農民工也是城鎮勞動者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沒有城鎮戶口,所以很難被城鎮的社會保險制度所覆蓋。在社會福利方面,由于戶籍制度的限制,農民工更難享受到社會福利。由于其農業戶口的限制,農民工沒有資格購買經濟適用房,而對于收入普遍較低的農民工來說也很難在城鎮購買商品房,所以農民工的住房條件普遍較差。此外,戶口因素還造成了農民工子女入學難的問題。雖然現階段農民工子女入學難的狀況有所改觀,不再收取借讀費,但有很多學校索性把面向農民工子女的校門關閉??梢?,二元戶籍管理制度在農民工享有的各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方面都有限制,成為現階段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勞動力市場不規范

一直以來我國勞動力市場的不規范造成了農民工在勞動力市場的弱勢地位,也使其與廉價勞動力劃等號。在就業過程中常常受到不平等的對待,被迫接受一些不平等的就業條件。如在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條件下為雇主或用人單位工作。

(三)法律對農民工保護不足

從社會保障立法來看,立法先行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特征,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需要立法的保障。而現階段,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在立法方面還非常滯后,尤其是針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立法方面,關于農民工社會保障立法層次還比較低,主要都是一些不同地區、不同部門出臺的各種法規,不僅缺乏統一性和穩定性,其權威性和強制力也不夠。各地區對于農民工享有的社會保障項目在覆蓋范圍、繳費主體、保障待遇等方面的具體法規都有較大差別,這也造成了就業流動性非常大的農民工在變換工作崗位時社會保險接續難的問題。

從農民工社會保障相關法律的執行來看,也存在執法力度不足的問題。例如,在《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中我國在保障農民工勞動合同的簽訂、農民工遭遇工傷和患職業病的賠付以及拖欠、勞動合同簽訂率低、遭遇工傷時得不到賠付等現象在農民工群體中仍時常發生。這些都說明相關部門的執法力度不夠,導致用人單位違法成本較低。

(四)農民工社會保障意識弱

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缺失與農民工自身社會保障意識弱也是分不開的。受 教育程度低是農民工群體的重要特征之一,而這又造成了農民工對社會保障的相關法律及制度的認識不足。對法律法規的認識程度恰恰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實現有著重要影響。

三、改善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政策建議

通過上述對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及其原因的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幾點關于提高農民工社會保障水平,增加其外出務工動力的對策:

(一)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

我國具有明顯二元特征的社會保障制度是附著在戶籍制度基礎之上的,很多具體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都以戶口性質為條件,將城鄉居民在社會保障待遇的享受上進行區別對待,這不僅阻礙了農民在城鄉間的自由流動,也是造成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缺失的主要原因。農民工雖實為城鎮勞動者,但由于其戶口性質仍屬農業戶口,所以無法被納入到城鎮的社會保障體系中,這是農民工雖然生活在城鎮、工作在城鎮但卻難以真正融入城鎮的原因。在現階段,民工短缺現象的不斷加劇,說明勞動力市場正在向農民工群體傾斜,提高農民工社會保障水平是必然的發展趨勢,而要增強農民外出務工的積極性,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是必然的選擇。只有逐漸放寬農民工在城鎮的落戶條件,進而逐步達到取消農業戶口,實現社會保障制度的城鄉統籌。

(二)規范勞動力市場

現階段由于我國勞動力市場不規范,尤其是不完善的就業管理制度導致勞動關系不規范,使農民工在就業過程中勞動合同簽訂率很低。勞動關系是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依據,沒有和用人單位和雇主簽訂勞務合同的農民工無法參加社會保險,導致農民工群體社會保險參保率普遍較低。雖然自《工傷保險條例》出臺后,在工傷保險的參保條件上,開始以事實勞動關系為依據,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勞動合同的缺乏,也使相關部門對這種事實勞動關系很難確認,所在在政策落實時也存在難度。因此,通過不斷完善就業管理制度,加強對勞動力市場秩序的監督和管理,進而規范勞動力市場,是提高農民工參保率的重要途徑。

(三)健全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

農民工社會保障涉及政府、企業、個人、社會多方利益,需要通過頂層設計統籌規劃形成完善的保障體系。第一,亟需制定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實施意見,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實施意見,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和新型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第二,按照"低費率、保當期、保大病、不建個人賬號"的原則,建立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統籌資金,消除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制度。第三,改善社會障保障的制度供給,明確定位新生代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身份,建立不同于城鎮職工的適合農民工特點的多層次的分類社會保障體系和模式。第四,不斷完善農村居民社會保障制度,確保農民工與農村居民社會保障制度的轉移銜接。逐步將農民工的過渡性保險轉換成整個城鎮社會統一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

(四)提高農民工社會保障意識

促進農民工社會保障水平的提高,增強其社會保障意識也是重要的方面。農民工社會保障意識弱與其較低的文化水平是分不開的,所以首先要提高農民工的文化素質,加強他們對相關法律的了解。同時提高他們就業的穩定性,便于他們社會保障關系的接續,減少他們參加社會保障的障礙。此外,還要通過法律宣傳和法律援助的方式增強農民工對法律知識的認知,增強農民工對社會保障的信心,減少參保時的顧慮,引導他們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社會保障權益。

(五)建構農民工受教育發展權保護體系

農民工群體不斷在成長,農民工在職業和崗位的選擇上更加理性,不再追求單純賺錢多的工作,而是追求更加"體面"的工作,而教育是增加人力資本、提升競爭力的最佳途徑。在這種變化和趨勢中,應當以職業教育和培訓為核心,構建農民工受教育發展權保護體系。政府部門安排促進農民發展的項目,完善教育培訓網絡,加大教育培訓課程開發。讓新生代農民工有機會進入職業學校學習或參加職業技術、技能培訓,掌握在城市從業的職業技術。根據農民工流動特點、工作性質、年齡狀況,通過正規教育和非正規教育途徑,采取多渠道、多層次的教學體制,多形式的學時學制結構,融文化教育、常識教育、職業教育、技術教育、心理疏導為一體的的模式來解決農民工的教育需求問題。調整教育與培訓工作的布局,對農民工進行專門性教育與培訓,通過各種教育形式和政策鼓勵,整合教育資源,為農民工提供教育與培訓服務。推廣"訂單加定向式培訓教育",參與的企業和培訓教育機構簽訂協議,優先錄用參加培訓的農民工。建立農民工職業資格鑒定體系,制定符合農民工需要的職業技能鑒定制度,推行農民工教育培訓結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相結合的就業準入和持證上崗制度,推動農民工的職業教育福利需求的滿足。充分吸收志愿者擔任農民工教育的師資,降低培訓教育的成本。

(五)發揮社會工作在為農民工提供社會服務中的作用

運用專業社會工作方法為農民工提供服務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專業的服務方式可以滿足農民工多樣化的需要。社會工作專業體現在以服務對象的需求為出發點,針對性的開展各項服務。專業社會工作者可以走進農民工的生活,切實的滿足他們的需要。二是專業的服務方式促進農民工的增能。助人自助是社會工作的核心價值,即幫助服務對象提升其潛能,使其能夠有能力走出困境適應社會生活。農民工生活境況的改變,與其自身能力有很大的關系,通過專業化的服務來提升農民工的信心和能力,使其能夠改變困境。三是通過倡導促使制度、政策改變。通過前面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農民工所面對的問題,很多是由于制度因素,社會福利的缺失是由于社會政策的不完善。所以可以通過政策倡導催生制度和政策的完善,為農民工創造有利的政策環境。

篇4

專業的社會工作實踐在我國起步較晚,個案社會工作作為其中重要的分支,近些年來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專業的個案社會工作者所接受的多為西方國家總結的專業知識和教育,而我國又面臨著與西方國家不同的國情,人們有著一套不同于西方的價值觀。世代相傳的中國傳統文化包含了豐富的人情倫理和普世價值,也存在不少與專業個案社會工作相悖的思想,深入分析中國傳統文化中各種價值觀對個案社會工作的影響,有助于個案社會工作更加適應當前國情,也有利于其在確保專業化的前提下,更好地實現本土化發展。

二、中國傳統文化對個案社會工作的積極影響

中國傳統文化是一個巨大的精神寶庫,也是一個復雜又矛盾的有機整體,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儒家思想,其基本精神、對家庭倫理道德的規范認知和對和諧文化的剖析,對個案社會工作產生著重要影響,為個案社會工作者處理工作者與案主,工作者與家庭及工作者與社會環境的關系提供了指南。

(一)公平、公正的社會價值觀

中國傳統文化一直倡導社會公平和正義,《禮記》中提到“天下為公”,天下也就是“社會”,人們對“公”的理解,體現了人民對于社會公平的向往和追求。而社會工作者的重要使命就是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在實際的工作中,往往會面臨著多方面的壓力,行政干預、輿論壓力是常見現象,這些都挑戰著個案社會工作者的專業價值觀和職業底線,這就需要個案社會工作者堅持原則,做出理性判斷和選擇,還要通過大量的社會實踐來豐富自己處理復雜實務中所要面對的困難和干擾,也需要專業的督導來幫助從業人員不斷強化職業技能和完善職業素養。

(二)長幼有序的家庭倫理觀

中國傳統文化非常重視“家”的概念,并形成了一套約定俗成的規范和制度。在傳統的家庭關系中,對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和處事原則都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家庭倫理中要求晚輩尊敬長輩,婚姻道德中則要求妻子忠誠于丈夫,這些都維系著家庭的穩定和完整。個案社會工作者幫助案主解決家庭問題時,應積極引入這些思想,啟示現代人對傳統倫理道德的接納和吸收。在家庭關系中,父母要做好表率,孝順父母,提攜晚輩,妻子忠誠丈夫,丈夫也要體恤妻子,幫助家庭建立和維持一套穩定、和諧的倫理觀念,以便更好地解決家庭關系中的各種矛盾和問題。

(三)和諧文化的普世觀

中國傳統文化一直在社會各個階層和領域中推廣“和諧”思想,倡導人與人之間要和善以對,人與社會要友善相容,人與環境要友好相處。個案社會工作者在處理社工實務時,也應懷抱這一套普世價值,不斷豐富自己的人文情懷去接納每一個案主,關愛案主,不因他們的民族信仰和階層背景而歧視、區別對待。與此同時,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幫助案主分析問題,幫助他們適應社會環境轉變,更快地融入其中。在這個過程中,個案社會工作者也能不斷豐富自己的社會情感,提升專業價值。

三、中國傳統文化對個案社會工作的消極影響

中國傳統文化為人們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一套普遍適用的人生觀和價值觀,但是在這筆豐富的文化遺產中,也逐漸暴露出一些不適應時展的價值觀念,對個案社會工作的開展產生了一定的阻力。

(一)傳統文化對人性的壓抑

傳統文化中一直要求人們塑造共性人格,維護群體的整體價值,孔子的“克己復禮”要求人們克制自己,完全依附于整體之中,朱熹則讓人們忽視對個人利益的政策追求,“存天理,滅人欲”。可見,傳統文化過分壓抑個體需求,容易造成個體潛能被埋沒,也極易導致人格的扭曲,長此以往,對個人和社會發展都是非常不利的。個案社會工作在國內尚處于起步階段,人們并不熟悉專業的社會工作流程,加之很多案主并不是主動尋求社工機構幫助,這導致個案社會工作者在工作中很難與案主建立關系,案主的需求和困難無法及時、準確地被獲知,及時發現有問題,也無法有效地找到問題的根源,這對個案社會工作的開展造成比較大的阻礙。因此,社工人員不僅要了解傳統文化,還要審視傳統文化中的不利因素,學會趨利避害地運用這些傳統文化因素。

(二)傳統婚姻家庭觀與現代社會的沖突

傳統文化中對婚姻道德要求極多,但是多站在男性立場提出,完全忽視女性權利。而隨著時展,女性的需求也逐漸受重視,傳統的婚姻觀也要發生轉變。但是社工人員在處理作家庭社會工作實務時,常常會發現男性會利用傳統的婚姻觀約束女性而放縱自己,有些甚至對女性實施“家暴”。而很多身處偏遠地區,受教育程度不高的女性大多忍氣吞聲,抱著“家丑不可外揚”的態度拒絕他人的關心與幫助。個案社會工作者在面對這種情況時,要用于嘗試與案主溝通,在對他們進行必要的人文關懷之外,還要以平和的心態,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理性地評判是非對錯,幫助案主找尋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

(三)傳統文化對規范的片面化

我國傳統文化對很多規范存在單邊規定,如在醫患關系中,對醫生的規范是“救死扶傷”,要求“醫者父母心”,卻對患者沒有任何要求。個案社會工作者在處理這類問題時,容易受傳統文化影響,單方面考慮某一方的處境,這對問題的合理解決是極為不利的,必須多元化地看待各類規范。

四、結語

中國傳統文化為我們留下寶貴的思想精華,這些精華規范著人們的行為,對個人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都做出了重要貢獻。但社工人員也要注意到,傳統文化隨著時展和西方思想的影響,也在不斷發生改變,許多原本正確的觀念,也許在潛移默化中發生了變化,增加了不合理成分。個案社會工作者應認識到傳統文化的多重影響,辯證地看待和處理問題。

參考文獻

[1] 章曉.中國傳統文化對我國社會工作價值觀的影響[J].華章,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