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服務合同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4 07: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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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業主問題探討
一、前期物業管理合同與業主之間的問題
(一)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的不合理。前期物業管理合同是由開發公司與物業管理機構簽訂的,這是任何房產以及業務實施的基礎法律合同,根據合同內容履行甲乙方的基本合法義務,是任何一個開發公司和物業管理機構應該做的。而目前存在的問題就是:物業管理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最應該受保障的一方,也就是業主,并不在此合同中參與簽訂,所以,這直接導致了業主失去合法權益,成為最不受益的一方,而他們仍要履行合同上的規定。這直接折損了業主的利益。也使得在業主發揮自己的權益的時候得不到保障,產生矛盾和糾紛。(二)對臨時公約的忽視。雖然法律法規有很多的明文規定,在銷售物業以前,便要擬定臨時公約。在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的臨時公約中,如若侵犯業主的利益會有怎樣的后果以及要承擔怎樣的責任,并強調業主的權益和物業管理的責任適用,甚至制定了完善的違反臨時公約合同的后果和應當承擔的責任。但由于物業管理方或開發方的不重視,或為了從中謀取利益,置合約內容于不顧,甚至不按合約內容履行應盡的義務,于是使物業自己業主雙方的權益都不能得到保障,這對前期物業有著很負面的影響。(三)各項合同內容不規范。有很多合同項目在物業管理公司的制定下,存在著一系列問題,導致后續業主無法得到相應的待遇,而且合同上內容不規范,馬馬虎虎,試圖一概而過,業主在后來的住房體驗中因為一些設備的不完善,但卻沒有地方可以投訴或者因合約不規范而自認倒霉。這些都是這位前期物業管理公司的馬虎和敷衍,忽視消費者業主的合法利益,從而使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有很多的爭吵和后續的一系列問題。
二、對于存在的問題應有相應的對策
(一)全面普及前期物業的知識。前期物業對于我們現在這個時代來說,是一個將要面臨的很大的問題。身為小區真正的業主,要很清楚地知道,物業管理服務是為業主效力的,一切收益和權益都是業主放在第一位。我們身為業主要牢記合同內容,重視合約的嚴謹性和規范性,不能讓物業和開發商鉆空子。而身為物業管理公司工作人員,應該無愧于自己的工作,站在業主的角度去考慮合約內容,不能為了一己私利就不顧法律。在用人方面一定要嚴謹,適合的人才能把工作做好。(二)臨時公約要嚴謹進行規范化。前期物業對于各位業主都是最重要的,這就要求物業公司能夠將自己的公司制度和人員編制管理好。前期物業管理的合約簽訂,它的存在即保障了業主利益,也能夠強有效的監督物業公司對自身的管理模式的嚴肅負責,防止建管脫節或者是只注重建設,不注重管理。預防此類現象的發生。簽訂合同后,雙方都具有合法權益,都在法律上擁有合法的依據,所以要規范化臨時公約,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1.根據不同情況的監督,制定完善的法律合約制度,規范管理系統的性質,根據法律知識,促進物業管理的合法性和妥善性。2.仔細審閱。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嚴格審查合同內容,是否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條款規定,要保證業主的合法權益,不能用欺騙手段來欺騙業主。
三、結束語
前期物業對我們來講,我們國家的法律法規還有很多很多的問題,有待我們去進一步完善和加強管理,對于前期物業來說,是一個物業系統完成的初始階段,我們一定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來規范管理和完善制度,不能欺騙業主,盡力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只有這樣才能讓前期物業得到更好的發展,才能讓我們的物業管理公司更好的發展。
社區物業管理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社區物業管理工作,理順管理體制,完善管理機制,不斷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以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加強社區物業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物業管理是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動。社區物業管理作為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涵蓋了從居民區到工業、商業、公益事業等各類物業項目的管理內容。近年來,隨著我市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舊區環境綜合整治和新區建設齊頭并進,城市面貌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社區物業管理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日漸突出。加強社區物業管理,有利于城市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提高城市品味;有利于保持和改善市民工作和生活的環境;有利于提高經營城市水平、促進城市房地產的保值增值;有利于增加就業崗位、維護社區秩序、營造和諧社會的良好氛圍。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加強管理、改善環境、營造和諧社會、創建安全城市為目標,以社區環境綜合整治、新住宅小區建設與物業管理同步為重點,堅持尊重現實、便于啟動、落實責任、服務市民的工作原則,全面加強社區物業管理工作,健全長效管理機制,不斷擴大物業管理服務覆蓋面,推動物業管理上水平。
二、理順體制,構筑適合城市發展的社區物業管理工作框架
社區物業管理工作,要按照“縣市區政府負責,街道辦事處組織,社區居委會落實,房管部門監督指導,以塊為主、屬地管理”的原則,完善管理體制,明確管理職責,落實工作責任,充分發揮社區基層組織的作用,搞好社區基層組織與業主自治組織的共同協作,推進社區物業管理工作。
淺議物業管理糾紛的處理
隨著城市建設和城市改造工作的開展,物業管理行業正在逐漸興起,但我國目前尚無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物業管理行業進行立法和規范,各地方法規對物業管理的規定都不一致,且內容簡單不具體,使物業管理的內涵模糊、寬泛,難以操作,實際中容易產生糾紛并不便處理,以下筆者就物業管理的性質、物業管理企業與服務對象的相互關系以及物業管理糾紛的處理作粗淺探討。
一、物業管理的性質以及與一般服務合同的區別
物業管理,即“區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①,是指由政府規定的對配套設施比較齊全的原有住宅區和新建住宅區以及配套設施比較齊全的大廈、工業區等物業進行管理服務的活動。就物業管理行為產生的法律關系分析,既具有行政法律關系的特性,又具有民事法律關系的特性,如從法律關系產生來看,物業管理行為是地方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強制性規范;從法律關系的內容來看,物業管理的項目范圍由地方法規和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事先界定;從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實現上看,物業管理的收費依據和標準由政府物價部門規定或遵政府物價部門指導等。但從其本質特性看,物業管理行為屬于民事法律行為,理由是:
1、物業管理行為是一種服務活動。是由物業管理企業為業主委員會及業主提供的包括財產維護、環境衛生、綠化管理、公共秩序、安全防范、交通消防等項目的有償服務行為。是平等主體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雙方主體關系中不具有服從性、隸屬性。
2、物業管理是由政府規定的服務管理活動,不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行政管理。建設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地方有關法規都規定了住宅小區應當成立管理委員會并實行物業管理,物業管理服務中的被服務主體——業主,雖然對是否接受物業管理服務不能選擇,但可以選擇由誰來提供服務。如《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就規定“物業交付使用后,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續聘或者重新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并簽訂物業管理合同。”
3、物業管理是國際通用的區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服務活動。目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物業”范圍尚未作統一界定,《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居住物業,是指住宅以及相關的公共設施。”《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所稱物業,是指住宅區內各類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設施、設備及公共場地。”《珠海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定義為“物業,是指住宅小區的各類建筑物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設施、安全設施和公共場地。”雖然各方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對“物業”的表述不相一致,但對概念內涵和外延和認識基本相同,即物業,就是“區分所有建筑物”,是指住宅以及相關的公共設施和場地。物業管理就是管理物業的服務,而不是“人居管理”。
監理企業項目管理論文
2003年建設部建市[2003]30號文《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2004年又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鼓勵和推動有條件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積極開展工程項目管理,指出積極推行工程項目管理,是深化我國工程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的重要措施;是企業調整經營結構,增強綜合實力,加快與國際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軌,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新形勢的必然要求。
依據建市[2003]30號文“工程項目管理是指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企業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在這一過程中業主方主要責任是監督項目管理方和決策,其余管理工作可全部或部分交給項目管理方完成,滿足業主對項目的需求和期望。工程項目管理主要有如下方式:
(1)項目管理服務(PM)
項目管理服務是指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在工程項目決策階段,為業主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可行性分析和項目策劃;在工程項目實施階段,為業主提供招標、設計管理、采購管理、施工管理和試運行(竣工驗收)等服務,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進行質量、安全、進度、費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工程項目管理企業一般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2)項目管理承包(PMC)
項目管理承包是指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按照合同約定,除完成項目管理服務(PM)的全部工作內容外,還可以負責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初步設計(基礎工程設計)等工作。對于需要完成工程初步設計(基礎工程設計)工作的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工程設計資質。項目管理承包企業一般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一定的管理風險和經濟責任。
監理企業項目管理論文
(1)項目管理服務(PM)
項目管理服務是指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在工程項目決策階段,為業主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可行性分析和項目策劃;在工程項目實施階段,為業主提供招標、設計管理、采購管理、施工管理和試運行(竣工驗收)等服務,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進行質量、安全、進度、費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工程項目管理企業一般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2)項目管理承包(PMC)
項目管理承包是指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按照合同約定,除完成項目管理服務(PM)的全部工作內容外,還可以負責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初步設計(基礎工程設計)等工作。對于需要完成工程初步設計(基礎工程設計)工作的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工程設計資質。項目管理承包企業一般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一定的管理風險和經濟責任。
(3)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規模、類型和業主要求,還可采用其他項目管理方式。
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可以向建設單位提供如下管理服務:
物業管理糾紛分析論文
物業管理是近幾年來我國大力培育、發展房地產市場過程中,住宅與非住宅房產商品化、服務化而出現的對居住、使用住宅小區、商廈的單位、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務和特約服務的新行業。隨著物業管理業的出現,在物業產權人(又稱業主)、使用人與物業的受托管理人(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產生了一種新型的民事法律關系,行政管理部門也面臨如何對物業管理業進行行業管理的新問題,因物業管理發生的糾紛隨之出現,并呈現糾紛數量上升、新類型案件多的特點。而物業管理規范性文件方面,除了建設部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家計委、建設部的《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這兩份部門規章外,我國尚無統一的或專門調整物業管理行為的法律法規,使物業管理糾紛案件存在適用法律難等問題。本文試就物業管理糾紛的主要特點、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在實體上和程序上應注意的問題,以及值得探討的問題略陳管見。
一、物業管理糾紛的主要特點。
物業管理糾紛是隨著房地產開發商加強售后服務及物業管理行業的出現而出現的,該類糾紛因其獨特性而與一般的糾紛有著不同的特點。
1.物業管理糾紛案件逐年上升,訴訟標的額較大。
1990年以來,特別是1992年以后,全國各地的房地產業異軍突起,海南的房地產更是超常規發展,形成了不同檔次、不同類型的新建住宅小區和作為商用寫字樓的大廈(以下簡稱為住宅小區和商廈),各類住宅小區、商廈在收取物業管理費用、提供管理服務方面的做法不盡一致,業主與物業管理者之間缺乏約束各方的合同、公約或法律規范,使業主與物業管理者、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矛盾漸生,因此而產生的糾紛,向房產、物價等管理部門的投訴大量增加,在有關部門的協調處理不完全能解決糾紛后,當事人轉而向法院起訴。以海口市新華區法院為例,該院于1995年開始受理物業管理糾紛案5件,至1996年上升為20件,這兩年來因物業管理而產生的各類糾紛有增無減。訴訟標的額少則上萬元,多則幾十萬元。
2.因物業管理產生糾紛的案件類型多,且多是新類型的案件。
物業管理糾紛法律問題論文
物業管理是近幾年來我國大力培育、發展房地產市場過程中,住宅與非住宅房產商品化、服務化而出現的對居住、使用住宅小區、商廈的單位、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務和特約服務的新行業。隨著物業管理業的出現,在物業產權人(又稱業主)、使用人與物業的受托管理人(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產生了一種新型的民事法律關系,行政管理部門也面臨如何對物業管理業進行行業管理的新問題,因物業管理發生的糾紛隨之出現,并呈現糾紛數量上升、新類型案件多的特點。而物業管理規范性文件方面,除了建設部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家計委、建設部的《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這兩份部門規章外,我國尚無統一的或專門調整物業管理行為的法律法規,使物業管理糾紛案件存在適用法律難等問題。本文試就物業管理糾紛的主要特點、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在實體上和程序上應注意的問題,以及值得探討的問題略陳管見。
一、物業管理糾紛的主要特點。
物業管理糾紛是隨著房地產開發商加強售后服務及物業管理行業的出現而出現的,該類糾紛因其獨特性而與一般的糾紛有著不同的特點。
1.物業管理糾紛案件逐年上升,訴訟標的額較大。
1990年以來,特別是1992年以后,全國各地的房地產業異軍突起,海南的房地產更是超常規發展,形成了不同檔次、不同類型的新建住宅小區和作為商用寫字樓的大廈(以下簡稱為住宅小區和商廈),各類住宅小區、商廈在收取物業管理費用、提供管理服務方面的做法不盡一致,業主與物業管理者之間缺乏約束各方的合同、公約或法律規范,使業主與物業管理者、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矛盾漸生,因此而產生的糾紛,向房產、物價等管理部門的投訴大量增加,在有關部門的協調處理不完全能解決糾紛后,當事人轉而向法院起訴。以海口市新華區法院為例,該院于1995年開始受理物業管理糾紛案5件,至1996年上升為20件,這兩年來因物業管理而產生的各類糾紛有增無減。訴訟標的額少則上萬元,多則幾十萬元。
2.因物業管理產生糾紛的案件類型多,且多是新類型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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