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申請書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4 06: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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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申請書

各種申請書模板7

第一篇企業清算委員會破產

申請人:(基本情況)

委托人:(基本情況)

申請事項:

申請宣告公司破產還債。

事實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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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鎮房屋登記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村鎮房屋登記行為,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吉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所有村鎮房屋登記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村鎮,包括建制鎮、集鎮和村屯。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村鎮房屋登記是指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第五條縣建設局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村鎮房屋的統一登記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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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行政保護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藥品行政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依照條例履行藥品行政保護職能的行政機關是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三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立藥品行政保護辦公室,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受理和審查藥品行政保護申請、藥品行政保護撤銷申請、侵權處理申請;

(二)提出授權或駁回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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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房地產登記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房地產登記行為,保障房地產交易安全,維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地產登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登記,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房地產他項權和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房地產權利以及與此相關的事項進行記載、公示的行為。

第四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登記管理工作和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房地產登記機構負責房地產登記的具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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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院裁決承認執行論文

對于任何一個主權國家而言,域外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涉外民事裁決,在其領域外得到承認和執行,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域外法院民事裁決在本國法院得到承認與執行;二是本國法院涉外民事裁決得到域外法院的承認與執行。

一、我國法院對域外法院裁決承認與執行從我國司法實踐看,對域外法院裁決承認與執行的案件中,域外離婚判決的承認占相當比重。正是在對這些域外法院裁決承認案件審理經驗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于1991年7月5日討論通過了《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于同年8月13日印發。該規定共22條。其主要內容: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當事人可以根據此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對與我國有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照協議的規定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中的夫妻財產分割、生活費負擔、子女撫養方面判決的承認執行,不適用此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申請人應提出書面申請書,并須附有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否則,不予受理。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二)判決由何國法院作出,判決結果、時間;(三)受傳喚及應訴的情況;(四)申請理由及請求;(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申請由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不在國內的,由申請人原國內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接到申請書,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的,應當在7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對于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沒有指明己生效或生效時間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交作出判決的法院出具的判決己生效的證明文件。外國法院作出離婚判決的原告為申請人的,人民法院應責令其提交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被告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按照上列要求提供的證明文件,應經該外國公證部門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同時應由申請人提供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被告為申請人,提交上列所要求的證明文件和公證、認證有困難的,如能提交外國法院的應訴通知或出庭傳票的,可推定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為真實和已經生效。經審查,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認:(一)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二)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三)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四)該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己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法院對該當事人之間作出的離婚案件判決已為我國法院所承認;(五)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的承認,以裁定方式作出且不得上訴。沒有上列規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認其法律效力;具有上列規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申請。裁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委托他人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在國外出具的委托書,必須經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人民法院受理離婚訴訟后,原告一方變更請求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申請的,其申請均不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申請后,對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雖經外國法院判決,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的,不妨礙當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申請人的申請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請人可以撤回申請,人民法院以裁定準予撤回。申請人撤回申請后,不得再提出申請,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申請人的申請被駁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請,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為了配合上列規定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16日轉發了我國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于1997年3月27日發出的《關于駐外使、領館就中國公民申請人民法院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等進行公證、認證的有關規定》。此規定共有9條,其主要內容:婚姻當事人一方為中國公民的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在國內使用,須經國內中級人民法院對該判決裁定承認后,才能為當事人出具以該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為準的婚姻狀況公證。婚姻當事人一方為中國公民的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在國外使用:(一)若居住國可根據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為當事人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不需要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以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為準的婚姻狀況公證,我使、領館可不予干預,但不干預不等于承認。(二)若當事人不能在居住國取得婚姻狀況證明,需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以此判決為準的婚姻狀況公證,應先向國內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該判決的承認。該判決經裁定承認后,才能為當事人出具有關公證。國內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的申請時,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的真偽不能判定,要求當事人對該判決書的真實性進行證明的,當事人可向駐外使、領館申請公證、認證。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可經過居住國公證機構公證、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我使、領館認證;或居住國外交部直接認證,我使、領館認證。進行上述認證的目的是為判決書的真偽提供證明,不涉及對其內容的承認。當事人不能親自回國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可委托他人。駐外使、領館可為此類委托書辦理公證或認證。受理委托書公證應要求當事人親自申請。當事人或其人申請國內中級人民法院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的裁定承認,必須提供:(一)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二)若申請人是離婚判決的原告,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傳喚出庭或合法傳喚出庭文件己送達被告的有關證明文件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文;(三)若判決書中未指明判決己生效或生效時間的,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出具的判決已生效的證明文件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文。駐外使、領館應按照公證、認證程序為上述文件辦理公證或認證。上列所述的“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文”,可經如下途徑證明:(一)外國公證機構公證、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及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二)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三)國內公證機關公證;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生效日期與我國法院裁定承認日期不同,離婚后未再婚公證應以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生效日期為準。國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不予承認的,當事人可到國內原戶籍所在地或婚姻締結地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駐外使領館可根據國內法院的離婚判決,為當事人出具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有關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中夫妻財產分割、生活費負擔、子女撫養等方面判決承認執行的公證、認證,不適用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29日公告公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自同年3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共有3條,其主要內容: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人民法院不應以其未在國內締結婚姻關系而拒絕受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在其缺席情況下作出的離婚判決,應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該判決的外國法院巳合法傳喚其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外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再婚登記。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根據《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承認或不予承認的裁定。

現在再討論域外法院民商事案件(即過去的經濟糾紛案件)裁決在我國承認和執行。

首先,應該指出,從法律上看,我國法院在這方面是持謹慎態度。其法律依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中的夫妻財產分割、生活費負擔、子女撫養方面判決的承認執行,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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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管理制度

根據府辦發(1)125號文,行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區農村宅基地房產登記實施意見的通知。登記范圍為依法使用集體所有的農村宅基地和在依法使用所有的農村宅基地上經批準建造的個人所有的原有房屋或新建房屋。

農村宅基地房地產登記發證所需資料

一、宅基地使用證換證的登記發證

l、申請書

2、身份證(復印件2份)

3、宅基地使用證或房地產權證(原件)(復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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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收養中國人子女的收養協議

外國人收養中國人子女的收養協議

1.格式收養協議

甲方(收養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養人):×××(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收養×××(被收養人姓名)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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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應訴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保障和監督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司法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或者應訴,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負責辦理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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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房屋登記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屋交易安全,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將房屋所有權、房屋他項權等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登記的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的行為。房屋登記包括所有權登記、抵押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

第三條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第四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區的房屋登記工作,并指導縣(市)的房屋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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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區土地業務辦理制度

為方便用戶辦事,提高工作效率,就城區土地業務辦理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關于業務受理

在業務受理前,基礎資料準備工作由城區國土所先幫助用戶做好。需要中介機構進行中介服務的,由國土所先告知用戶,提供方便。各項資料齊全達到辦理標準后,由用戶持資料到政務中心統一受理。政務中心開具受理單,明確辦理時限,做好臺帳登記等工作。未經政務中心受理登記,任何科室不準直接受理或辦理業務。

二、關于辦事程序及審查要點

(一)辦事程序

1、資料準備階段。由直屬國土所確定專人接受轄區內業務資料,做好臺帳登記,填寫傳送交接表,確保資料不丟失、不損壞。需要進行清查的,按清查程序辦理;需要查檔的,由用戶到檔案室按規定辦理;需要踏勘或中介服務的,負責協調組織現場服務,涉及兩個以上單位到現場的,應一次性到場,避免重復勘探,增加用戶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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