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土地業務辦理制度
時間:2022-09-18 11:09:00
導語:城區土地業務辦理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為方便用戶辦事,提高工作效率,就城區土地業務辦理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關于業務受理
在業務受理前,基礎資料準備工作由城區國土所先幫助用戶做好。需要中介機構進行中介服務的,由國土所先告知用戶,提供方便。各項資料齊全達到辦理標準后,由用戶持資料到政務中心統一受理。政務中心開具受理單,明確辦理時限,做好臺帳登記等工作。未經政務中心受理登記,任何科室不準直接受理或辦理業務。
二、關于辦事程序及審查要點
(一)辦事程序
1、資料準備階段。由直屬國土所確定專人接受轄區內業務資料,做好臺帳登記,填寫傳送交接表,確保資料不丟失、不損壞。需要進行清查的,按清查程序辦理;需要查檔的,由用戶到檔案室按規定辦理;需要踏勘或中介服務的,負責協調組織現場服務,涉及兩個以上單位到現場的,應一次性到場,避免重復勘探,增加用戶麻煩。
2、資料受理傳送階段。由政務中心確定專人受理,并審查資料,做好受理登記,開具受理單,按業務職能分送主辦科室,明確辦結時限,并負責催辦、督辦,確保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部辦結。
3、審查核查會審階段。主辦科室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需補充資料的由直屬國土所負責補充,需調閱、查閱資料和到現場核實的,相關科室和直屬所協助。主辦科室提出辦理具體意見和核實各項費用標準后,遞交分管局長審核,分管局長提出具體意見,由會審會議集體會審行政審批事項和繳費標準,主持會審會議的局長簽署意見。
4、收費辦理階段。財務科專職人員對業務主辦科室的核費標準進行認真審核,并一次性收齊各種費用,業務主辦科室憑局長簽署意見具體辦理。
5、發放《土地使用證》階段。科室辦理的業務手續由政務中心及時通知用戶領取辦理件,并登記備查。
6、整理歸檔階段。主辦科室每月集中移送一次檔案到檔案室,辦好接交手續,檔案室及時整理歸檔。
7、事后監督核查階段。由監察室、辦公室組織人員每月不定期抽查辦理情況,查實辦理件是否與會審意見一致,是否按規定核費、收費,辦結時間是否超過時限等,并將抽查臺帳報局領導審閱。
(二)資料審查要點
1、劃撥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申請登記人的申請書、土地權屬來源(土地批準書、用地審批單、紅線圖、法院判決書、歷史用地證明書)、四鄰權屬意見、房屋所有權證、申請人身份證明。
2、出讓土地初始登記:申請登記人的申請書、土地權屬來源(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單出讓合同、交款憑證、各類證書、申請人身份證明)。
3、繼承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人的申請書,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繼承公證書、繼承人身份證和戶口本,所在地公安機關和居委會出具的雙方關系證明,公安機關出具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4、老版土地使用證換新證:原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權屬來源、申請人身份證明。
5、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轉讓申請書、土地使用證、原土地出讓合同或原土地轉讓合同、法院判決書、建設用地批準書、地上建筑物產權證明、評估報告和局里的確認書,屬于劃撥土地還要補辦出讓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補簽出讓合同。
6、土地使用權抵押:土地抵押申請書、土地抵押合同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原土地出讓合同及交款憑證或原土地轉讓合同、土地評估報告及確認書、甲乙雙方身份證明及許可證。
三、關于幾個具體問題
(一)資料搜集問題。土地權屬來源合法、面積準確、界址清楚、依據充分,堅持搜集和審查資料的原則。由于歷史原因和一些不正常的情況,對無法可查的檔案,按以下規定:
1、屬歷史用地,但在“九五”地籍調查中漏查的,由國土所按照新的要求,重新做好地籍調查建立檔案。做到所搜集的檔案資料合法有效,原始資料搜集人簽字負責,,
2、屬歷史用地,有“九五”地籍調查資料,但不齊全或不準確的地方,由國土所按新的要求補充核準。
3、非歷史性用地,局檔案室無據可查,本人又無有效土地權屬證明的,經調查核實,屬違法用地的,該拆除的拆除,該處罰的處罰。
4、非歷史性用地,局檔案室有目錄而無資料的,本人有有效用地證,由國土所調查搜集資料補充檔案。但要件資料必須查證、核實。屬出讓土地的必須有土地出讓合同和交款發票,多次轉讓的,新受讓者沒有發票,要溯根到收款處搜集交款依據。但1996年市國土局成立之前的,查不到發票,要查清土地來源,找到有效證明辦理。
(二)換發新證問題。按照有關文件精神,老式土地使用證符合換證條件的應予以更換。但必須明確以下問題:
1、老式土地使用證換發新式土地使用證是房屋已經建成的土地,房屋現未建成的土地,必須經清查確定符合建設條件,經批準后可以建設的,才能予以換證。
2、老證換新證必須查證檔案,按照發證程序嚴格把關、審核,如檔案室查不到檔案,又無目錄可查,由國土所按查實權屬和土地來源,補齊地籍資料。
(三)超面積問題。建房用地面積超過批準用地面積或建房用地超過用地紅線都屬于超面積使用土地。
1、原來是劃撥土地,超面積在10㎡以下的,所占土地符合規劃,可以不拆除的建筑,且臨街20米以內的,每平方米罰款29元,臨街20米以外的每平方米罰款20元。罰款到位后按劃撥土地補辦手續,每平方米收取100元的收益金。超面積10㎡以上的,由監察支隊立案查處,按超面積罰款后,以經確認的評估價100%補交土地出讓金,并按土地出讓程序辦理出讓手續。
2、原來是出讓土地的,無論超面積多少,都按上一條處理辦法處理,并辦理出讓手續。
(四)珍珠路以西已建房屋辦理手續問題。珍珠路以西詳細規劃已經頒布實施,恢復正常辦理土地手續工作。但必須嚴格依法按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