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鎮房屋登記管理制度
時間:2022-01-19 05: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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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村鎮房屋登記行為,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吉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所有村鎮房屋登記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村鎮,包括建制鎮、集鎮和村屯。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村鎮房屋登記是指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第五條縣建設局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村鎮房屋的統一登記和管理工作。
縣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處具體辦理建設局授權的村鎮房屋登記相關業務。
第二章村鎮房屋登記程序
第六條村鎮房屋登記遵循以下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持申請登記材料,向房屋所在鄉鎮建設管理機構提出房屋登記申請。
(二)鄉鎮建設管理機構負責房屋登記申請的受理工作,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予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內容。
(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鄉鎮建設管理機構負責將申請登記材料統一報送縣建設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處審核。
(四)縣建設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處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匯同鄉鎮建設管理機構實地勘測、調查和詢問申請人,形成詢問結果材料當場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如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有權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五)根據實際情況,縣建設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處認為有必要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的,依法予以公告。
(六)縣建設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處經公告和審核無異議后,予以審批、發證,將房屋權利和需登記事項載入房屋登記簿。
第七條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第八條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可證明監護人身份的證明。
第九條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人應當提交授權的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第十條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村鎮房屋登記:
(一)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是申請人提交的房屋測繪報告記載的房屋;
(三)申請登記的內容與有關材料證明事實相一致;
(四)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
(五)不存在法律規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村鎮房屋登記:
(一)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二)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三)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四)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五)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十三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十四條房屋所有權證書、登記證明遺失的,經查閱村鎮房屋登記檔案,已有登記且登記記載事項與權利人申請情況相一致的,應提交房屋四鄰證明、村委會證明和鄉(鎮)政府建設管理機構證明文件,并經在縣建設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處指定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申請補發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予以記載,補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
第十五條房屋登記資料要及時歸檔并妥善管理。
申請查詢、復制房屋登記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要求出具房屋證明的,需交納相關費用。
第三章村鎮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十六條村鎮房屋登記分為:
(一)初始登記;
(二)轉移登記;
(三)變更登記;
(四)他項權利登記;
(五)注銷登記。
第十七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實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可以申請房屋初始登記。
單位申請房屋初始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建制鎮規劃區內建房的需提交: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及土地使用證明、建筑施工許可證或開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規劃、質檢、消防等部門其他的證明材料)、房屋竣工圖紙、房屋測繪成果報告、單位法人資格證明等材料。
集鎮(鄉)、村(屯)規劃區內建房的需提交:建設項目批準文件、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及土地使用證明、建筑施工許可證或開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規劃、質檢、消防等部門其他的證明材料)、房屋竣工圖紙、房屋測繪成果報告、單位法人資格證明等材料。
個人申請房屋初始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建制鎮規劃區內建房的需提交: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村鎮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房屋委托測繪合同書、個人身份證明等材料。
集鎮(鄉)、村(屯)規劃區內建房的需提交: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村鎮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房屋委托測繪合同書、個人身份證明等材料。
第十八條新建的房屋,申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后三個月內向縣建設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處申請房屋初始登記。
第十九條村鎮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縣建設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處提交用地證明等有關文件,申請房屋初始登記。
第二十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辦理村鎮房屋轉移登記:
(一)買賣
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登記申請書、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房屋評估報告、房屋測繪報告、完稅證明、村委員會和鄉(鎮)政府建設管理部門證明、買賣雙方身份證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互換
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登記申請書、雙方的房屋所有權證、公證機關公證的互換合同書、房屋評估報告、房屋測繪報告、村委員會和鄉(鎮)政府建設管理部門證明、雙方身份證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三)贈與
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登記申請書、房屋所有權證、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贈與合同書、房屋測繪報告、村委員會和鄉(鎮)政府建設管理部門證明、雙方身份證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四)繼承、受遺贈
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登記申請書、房屋所有權證、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繼承證明或受遺贈證明、房屋測繪報告、村委員會和鄉(鎮)政府建設管理部門證明、雙方身份證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五)房屋分割、合并
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登記申請書、房屋所有權證、分割協議或合并協議、房屋測繪報告、村委員會和鄉(鎮)政府建設管理部門證明、申請人身份證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一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村鎮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座落的鎮區街道、門牌號或房屋名稱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登記申請書、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測繪報告、申請人身份證明、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以房屋設定抵押且符合法定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抵押權登記。
申請房屋抵押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抵押登記申請書、房屋所有權證、村鎮房屋抵押合同、主債權合同、房屋評估報告、房屋測繪報告、申請人身份證明、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以及為完成抵押權登記所必需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申請房屋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房屋注銷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登記申請書、房屋所有權證、申請人身份證明、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四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上存在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放棄房屋所有權申請注銷登記的,應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二十五條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后,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縣建設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處有權依據縣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縣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原房屋所有權證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四章村鎮房屋調查測繪
第二十六條村鎮房屋調查測繪堅持先行試點,摸清情況,逐步總結,規范運作,逐步推進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選擇個別鄉鎮駐地及村屯進行試點,組織開展范圍內的房屋調查測繪工作,逐步建立起完善的村鎮房屋產籍管理基礎檔案。
第二十八條村鎮房屋調查測繪工作的基本內容:
(一)房屋座落調查;
(二)房屋產權人,產權性質,產別和產權來源調查;
(三)房屋層數、層次、建筑結構、建成年份調查;
(四)房屋用途、用地性質、占地面積、建筑面積調查;
(五)房屋分層、分戶調查;
(六)墻體歸屬,產權糾紛和他項權利記錄;
(七)繪制房屋調查測繪圖。包括:
村鎮房產分幅平面圖。主要反映范圍內村鎮房屋及其用地的位置和權屬等基本情況。
繪制的比例一般為1:500或1:1000。
村鎮房產分丘平面圖。分丘圖是分幅圖的局部圖,主要反映丘內所有房屋及其用地情況、權界位置、界址點、房屋建筑面積、用地面積、四至關系、權利狀態等要素。
繪制的比例一般為1:100或1:200。
村鎮房產分戶平面圖。分戶圖是在分丘圖基礎上,以一戶產權人為單位,表示房屋權屬范圍的細部圖。
繪制的比例一般為1:200。
房產測量草圖。包括房產分幅圖和分戶圖草圖。實地記錄地塊、建筑物、位置關系和房產調查內容,是填寫房屋登記表的原始根據。
繪制房產測量草圖,可根據實地情況選擇合適的概略比例尺。
(八)填寫《村鎮房屋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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