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經濟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7 07: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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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經濟訴權研究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試圖從憲政的角度入手,分析公益經濟訴權的憲法權利屬性,從而為其在憲法體系中獲得制度安排。公益經濟訴權具有憲政所追求的民主﹑法治和人權的理念,因而是一種憲法權利。因此,在現有憲法權利體系下對經濟公益訴權進行制度安排,既是社會經濟生活的客觀需要,也是憲政自身發展的必然要求。
[關鍵詞]訴權,公益經濟訴權,憲法權利,社會經濟權利
我國正處在社會經濟轉型尤為明顯的時期,社會經濟的發展、不同利益的沖突和整合以及社會結構的變遷,直接導致了各種新型權利的勃興。社會經濟權利(或者稱為“公益經濟權利”)和公益經濟訴權就是這種新型權利勃興的突出表現。我國傳統憲法權利體系僅包括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兩大塊,已經不能完全適應中國走向現代法治的客觀要求,憲法權利的殘缺現象已成為中國憲政現代化的重大障礙。法學界尤其是經濟法學界和訴訟法學界對社會經濟權利和公益經濟訴權并未引起高度的重視。本文試圖以公益經濟訴權為著力點,以憲政為視角,探討公益經濟訴權的權利屬性,從而為憲法對公益經濟訴權作出相應的制度安排,為完善憲法權利體系,為憲法的完善,為創制一部“活的憲法”提供理論依據。
(三)以學理分類與立憲例結合的標準,將基本權利分為六類的分類:1.平等權、2.政治權利、3.精神、文化活動的自由、4.人身的自由與人格尊嚴、5.社會經濟權利,包括財產權、勞動權、休息權、生存權、受教育權。6.獲得救濟的權利。[6]《憲法》要求個人不得侵犯任何《憲法》規定的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例如,《憲法》第10條第4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第12條第2款第2句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又如,國家建設征用土地,修建鐵路、公路、公共設施,水利、防洪、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財產,并給予適當的補償。對此,《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79年)第2條,《外資企業法》(1986年)第5條,《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1994年)第4條,《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1991年)均作出了具體的規定。這里的“社會經濟權利”顯然不只是財產權利與私權,對私人財產權的限制,在一定意義是是對社會經濟權利的認可。通稱的社會經濟權利,它和傳統的人身權、財產權有區別也有聯系。傳統的人身權、財產權是從“自然”意義上講,人自身應具備的權利。社會經濟權利則是現代社會發展的集體主義產物,是政府給予公民的權利或福利。可以說,社會經濟權利的賦予要求既對傳統的人身權、財產權加以擴充和保障,又必然加以一定的限制。所以,我們可以把社會經濟權利看作是傳統的人身權、財產權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下的發展和延伸,這種以發展和完善人權為目標而產生的新的集體主義的人權觀,既保障傳統的人權,又提高現代工業社會之下的公民物質文化和生活水平,是社會公平的體現。
從訴權的一般理論來看,訴權是一切社會沖突最終進入司法領域并得到解決的根本前提,是一種當事人基于特定利益受到損害的事實,要求司法機關進行裁判的權利。“訴訟法學界普遍認為,訴權,是國家賦予社會主體在其利益受到損害和與他人發生爭執時,請求司法機關通過審判方式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7]因此,公益經濟權利受到損害時,能否通過訴訟程序加以保護,關鍵就在于是否存在相應的訴權。我們把這種在特定的侵害公益經濟權利的事實發生后,特定權利主體(法律所授權的一切公民、團體和機關)要求法院依法進行裁判的權利,權且稱為公益經濟訴權。但是,公益經濟權利的實現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因為,在現有憲法制度框架下所安排的三大訴訟的傳統模式,只將民法、刑法、行政法上所需要的保障性權利——訴權,細化到具體的訴訟法律制度中。而經濟法上的基本權利——公益經濟權利,卻因為其自身價值取向迥異于其它傳統部門法權利,在現行的審判體制里找不到對應的訴權,無法通過訴訟的方式得到最后的救濟,而成為一種宣言性的權利。近年來,損害公益經濟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卻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因此,賦予公益經濟權利相應的訴權,就尤為必要。
二、公益經濟訴權與人民主權的關系
市場經濟與公益化思索
圖書館事業屬于一項社會主義公益性文化事業,它的存在與發展是緊緊圍繞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是服從、服務于它們的。經濟是社會發展的決定因素,經濟體制的轉換必將引起文化形態上相應的變革。市場經濟的實行,要求我們對圖書館公益文化事業要有新的認識。隨著社會發展、經濟運行出現的新機遇,圖書館事業也迎來了新的曙光,同時也面臨著挑戰.我們認為: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國家不可能在短期內大幅增加對圖書館事業的投人,在某個階段甚至會出現暫時的減少。面對這種形勢,我們的首要任務就是要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抓住機遇,迎接挑戰,重組圖書館的管理模式,正確處理好圖書館工作中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在注重社會效益的同時,強調經濟效益,才能增強圖書館的自我發展能力。緊緊圍繞“為社會、為生產、為科學”服務,為自治區“科教興農”戰略服務,為開發大西北做出應有的努力。那么,怎樣在具體的工作實踐中順應社會進步、經濟發展的要求和節拍,體現出圖書館存在的價值呢?
一、轉換思想,更新觀念圖書館作為文獻信息中心之一,它不僅僅是保存歷史文化遺產,存放各種文化書刊的“藏書樓”。我們應實現觀念上的轉變、更新,不斷進行自我調整、完善、充實和提高、滿足人們在生產、生活中對圖書館的需求。事實證明,圖書館是廣大人民群眾讀書、學習的重要場所,是不可缺乏的“良師益友”,是沒有圍墻的社會大學,是人類進步的階梯……事實也將證明: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不斷深人的今天,發展圖書館事業對于促進全民族素質的提高,推進科技創新,提高綜合國力,保證社會主義事業長期、穩定、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我們要用新思想支配我們的工作。變被動為主動,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工作效率,以飽滿的工作熱情對待讀者,為讀者創造良好的讀書氛圍,樹立“全心全意為讀者服務”的思想,這樣才能完成歷史賦予圖書館在社會發展與進步中的歷史使命。
二、苦練內功立足本職圖書館的服務對象是廣泛的社會成員,需要提供的知識包括各個學科領域,這就要求圖書館人員必須具備廣博的學科知識,熱愛圖書館事業,清醒看到所處的位置和時代要求,必須有開拓進取精神,勤于思考、勇于創新,盡力開拓圖書館工作的新局面,圖書館工作人員要有良好的工作素質和職業道德,較強的工作責任心。對職工自身進行多類型、多層次,多渠道、多途徑、多形式的方式,進行在職教育、學習,自學、參加學習班、交流活動,提高廣大職工的文化修養和業務水平,利用現有的條件,發揮其長處和優勢,為我們的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提供強大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援。
三、加強橫向聯合,與各館各界密切配月‘卜口圖書館應加強各館之間的交往,與各廠礦、學校、單位部隊、各文化室建立關系,形成信息網絡,進行業務合作。這不僅有利于圖書事業的發展,而且能更好地為讀者服務,真正地做到“為書找人,為人找書”,發揮出圖書館在經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綜上所述,歷史賦予我們圖書館崇高的歷史使命和神圣責任,讓我們借著改革的春風,高舉鄧小平理論,貫徹執行黨的十五大精神和江總書記“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立足于“西部大開發”,利用圖書館陣地,發揮精神文明窗口的作用,使圖書館的職能有效合理地運用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當中去,為社會的發展推波助瀾。
公益維護和經濟法責任模式改革
法律責任是法律保護的屏障。“無救濟,則無權利”,而無責任,亦無救濟。經濟法在風風雨雨中走過了20多年,其作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而重要的法律部門已得到了廣泛的認可。然而,我們仍受困于這么一個簡單而另人疑惑的問題:違反經濟法要承擔什么責任?因而,經濟法責任理論成為了經濟法學者研究的熱點、焦點也是難點問題。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法律責任形態嗎?經濟法學界對此眾說紛紜。張守文教授稱之為經濟法“責任的客觀性”問題,指出,經濟法上的“責任的客觀性”問題主要體現在兩個層面:其一,在承認一般法理且認同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的前提下,可以肯定地推論出在經濟法領域,法律責任是客觀存在的;其二,也是最有分歧的,是經濟法上的法律責任是否有自己獨立的責任形態(或稱責任形式)問題。[1]近年來,在經濟法理論研究中,經濟法責任的獨特性問題已經成為了經濟法責任理論研究中的“瓶頸”。鑒于此,筆者試圖從現實生活中去發掘和提煉經濟法的責任形式,進而論證經濟法責任是客觀存在的。
一、出發點:關注社會生活中的公共利益
現象一:生活中無處不在的虛假廣告現象。假設某藥品生產企業虛假廣告數年(或較長時間)。其承擔的法律責任通常有如下情形:(1)對該消費者承擔民事責任;(2)責令停止、罰款、沒收廣告費用等;(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們意識到,個別消費者通過投訴或起訴維護了自己的權益,廣告主也得到了懲罰,然而,問題僅此而已嗎?經驗告訴我們,“對已經發生的欺詐性廣告,具有較強的社會記憶和廣泛的擴散、傳播功能,會長期遺留在公眾心目之中”,[2]這意味著:即使行政機關對虛假廣告者采取罰款,沒收廣告費等行政處罰措施,盡管特定的消費者可能得到了賠償并有可能向其親友宣傳該廣告為虛假廣告而拒絕再次購買其產品,但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客觀存在,社會上眾多不特定的公眾并不知悉該廣告為虛假廣告的事實,因而,“更多的消費者因不知情會陷于蒙騙中而永遠不了解事物的真相,具有繼續上當的可能”,[3]這必然使得社會不特定的公眾的利益仍處于一種潛在的威脅之中,此為其一;其二,正是由于不知情的消費者仍有可能購買虛假廣告者的產品,從競爭者角度觀察,該虛假廣告仍在繼續侵害自己的正當競爭利益,所以,更為嚴重的結果是,如果這種虛假廣告的潛在影響不能消除,出于競爭的需要,競爭者將很可能作出相同的決策:進行虛假廣告,正所謂“劣幣驅逐良幣”。這也就不難理解為什么我們的生活充斥著如此繁雜的虛假廣告。我們的交易秩序勢必陷入一種極其混亂的狀態,從而,一方面,消費者會輕易做出購買決策嗎?“市場啟動的原動力是消費者的購買力”,[4]我們怎么來維護原動力?另一方面,在充斥虛假信息的市場中,消費者的每一個消費決策都必須收集大量信息,進行多方反復比較,經過深思熟慮才可能做出,無疑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造成消費者福利的損失,甚至導致市場的萎縮。綜上所述,經過一般法律程序(即前述法律責任的承擔)處理后的虛假廣告仍危害著廣大不特定的消費者的福利,威脅著競爭者的利益,破壞著市場交易的秩序,這些相關者的利益本質上都屬于一種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處于威脅之中。
現象二:生活中缺陷產品大量流入市場的現實。“缺陷產品”是指由于企業在產品設計上的失誤或在生產線某環節出現錯誤,導致大批量危及人身安全及財產安全的產品出現,而且這些產品已流入市場。依目前法律規定,缺陷產品生產者可能承擔退款、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責任以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人遺憾的是,這些承擔責任的方式卻透露出了它的無奈:怎樣消除已經流入市場的缺陷產品可能對不特定的消費者及其他社會大眾造成的損害?“為加強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事項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車產品對使用者及公眾人身、財產安全造成的危險,維護公共安全、公眾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等部門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然而,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的是,第一,在紛繁復雜的市場中,難道只有汽車產品才可能存在嚴重的缺陷?第二,目前,我國正在研究和制訂缺陷產品管理和召回制度,但這并不是有效之舉,因為,在任何商品都可能是缺陷產品的情況下,我們難道要對任何一種商品都制定一部召回缺陷產品法律嗎?那么,缺陷產品對社會公共利益(不特定社會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利益)的危害如何消除?
二、社會公共利益之維護———法律責任形式的創新
關于高校公益事業經濟貿易論文
1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定性研究的方法。具體方法如下:
1.1直接觀察法和參與觀察法
與這群大學生的第一次接觸就是看到她們正在整理捐贈來到書籍,運用直接觀察的方法可以直觀的看見他們的工作場景。參與觀察法是筆者利用同是學生的身份很容易建立信任進入田野,與他們一起進行工作。在參與工作的過程中,熟悉他們的工作內容,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
1.2訪談
對社團負責人黃如婷同學進行了深入的訪談,了解社團更深層次的狀況,從她個人的身上看到每個熱心公益大學生的成長。同時也看到她們面臨很多困難,在困難面前他們心里狀況的改變,并且積極的面對。
經濟法實施機制與公益訴訟體制設想
經濟法的實施同樣如此。經濟法所追求的社會目標的實現有賴于對于經濟法實施機制的完善。制定好的法律,并嚴格實施,被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認為是實現法制的重要條件。立法者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為了使法律在社會中發揮作用,而法的實施是實現立法者目的的必由之路。
一、關于經濟權利的界定
由于經濟法實施機制的選擇取決于經濟權利救濟和保護的必要,研究經濟法的實施機制,必須對經濟權利進行適當的界定和分析。
在國際社會的法律文件中,經濟權利和政治權利、文化權利一樣是一個獨立的概念。經濟權利作為一種有獨立內涵的權利被廣泛納入到各種國際法律文件之中,如《非洲人權宣言》、《阿拉伯人權宣言》、《美洲人權宣言》等。1985年聯合國還通過專門的宣言將“經濟權利”納入到國際人權之中。但是由于“經濟權利”這一概念缺乏嚴密的邏輯上的界定,其內涵和外延相當模糊。法學家在不同的角度定義它,并在不同的意義上使用它。①事實上經濟權利如同民事權利一樣是一個高度抽象和概括的概念,在不同的語境下使用就會有不同的含義和理解,如同民事權利通過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得到具體化和細化一樣,經濟權利也需要其屬概念將其具體化。
如同民法應民事權利的保護之需而生一樣,經濟法也是應經濟權利的保護而生。隨著科技的進步,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社會分工的深化,以及國民經濟部門的增多,必然要求國家從總體上對經濟活動進行干預和調節,以確保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實現。這種干預和調節是順應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也是為了實現政治統治的需要。②但是政治國家最終需要通過行使國家權力來實現對于經濟生活的干預和調節,而權力天生具有擴張的本性,不受制約的政治權力乃是世界上最具有動力最肆無忌憚的力量之一,而且濫用這種權力的危險也是始終存在的。③國家在行使其經濟干預權力的時候,經濟主體的經濟權利遭受著巨大的被侵害的風險。
二、經濟法實施機制的特點
經濟法權利司法救濟研究
一、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基本問題
當前,在市場經濟環境中,存在著一些經濟違法行為侵害了國家和社會公理,但由于當前的訴訟制度存在缺陷,這些行為并未受到應有的處罰。因而經濟公益訴訟的建立就變得尤為必要。經濟公益訴訟是指由于行政機關和其他公共權力機構、公司、企業或其他組織及個人的違法行為或不行為,使社會經濟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可能時,法律允許公民或團體為維護社會經濟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經濟公益訴訟的目的在于通過司法救濟的方式保護社會經濟秩序,是公益訴訟的一種。經濟公益訴訟有以下特征:(1)其目的在于維護社會公益。經濟公益訴訟通過訴訟的方式懲戒侵害國家和社會公理的經濟違法行為,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如果是私人的經濟利益受到侵害,個人、公司、企業要想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通過普通的訴訟方式起訴即可。如果侵權行為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經濟權益,則需要通過提起經濟公益訴訟。經濟公益訴訟必須針對具體的經濟違法行為提出,任何個人、組織都可以提起經濟公益訴訟,公益性較為明顯。(2)提起訴訟的主體范圍廣。民事訴訟以及行政訴訟都對提起訴訟的主體做出了具體的限制,即提起訴訟的主體必須與損害事實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否則則無權提起訴訟。而在經濟公益訴訟中,即使與侵害結果沒有任何利害關系的個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也可以提起訴訟,也就是說,經濟公益訴訟的原告可以是個人或者社會組織,也可以是某些行政機關,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國家也可以成為公益訴訟的主體。任何對社會經濟秩序造成損害或者威脅的個人、組織,都能成為經濟公益訴訟的被告。(3)具有事前預防的功能。由于被提起經濟公益訴訟的經濟違法行為往往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經濟違法行為一旦實施往往會造成不可逆轉的嚴重后果,給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造成嚴重的損害,因此經濟公益訴訟更重視違法行為實施前的預防。與傳統的訴訟方式不同的是,提起經濟公益訴訟并不要求實際發生損害結果,如果根據當前的社會經濟狀況可以合理判斷出經濟違法行為可能會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侵害,就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二、在我國實施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可行性
(一)經濟法的可訴性。經濟沖突的尖銳化導致經濟法的可訴性。在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經濟矛盾的出現帶有明顯的反社會性特征,它對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了嚴重的威脅,當經濟矛盾累積到一定的程度,一旦爆發對社會生活造成的危害是不可逆的。由于經濟矛盾后果的嚴重性,對于經濟沖突既不能由當事人和解,也不適合通過調解和仲裁的方式解決,只能提起訴訟。經濟法的可訴性是指經濟法所必備的為了判斷經濟法糾紛的是非而使經濟法糾紛主體可訴求于法律公設的判斷主體的屬性。也就是說,在國家調節領域所發生的法律糾紛,糾紛主體應當有權將之訴求司法解決。可訴性作為法的基本屬性,是一種應然性,但傳統的三大訴訟理念對創建新型的訴訟機制有很大的阻礙作用,要突破傳統理念的束縛,解決法律糾紛,承認經濟法的可訴性。經濟法的可訴性為司法權的強大并足以和其他國家權力并列存在提供了更大可能。經濟公益訴訟的可訴性程度越高,受案范圍越廣,司法權越能有效地發揮其作用。(二)建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現實依據。近年來,隨著我國法治現代化的進程的推進,建立法治社會的呼聲越來越高。建立法治社會的前提條件便是有法可依,然而我國現行的訴訟制度還存在漏洞,尤其是在公益訴訟方面的法律規定還不完善,以至于現實生活中許多給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嚴重危害的經濟違法行為,沒有受到應有的司法審判。這些經濟違法類案件涉及大多數人的公共利益,從性質上來看不同于行政糾紛或者民事糾紛,不屬于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難以通過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方式來解決,而建立經濟公益訴訟則可以較好地解決這一問題,通過提起公益訴訟,使得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違法行為受到應有的處罰。從我國當前的訴訟情況來看,如果私人利益受到經濟違法行為的侵害,受害人可以通過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經濟違法行為造成了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尤其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損害事實不好判斷,也沒有具體的受害人,對于受損害的權益是否可以提起訴訟?我國當前的訴訟制度對這一問題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經濟法保護的許多權利義務無法在程序上落實。經濟法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最終的價值追求,如果得不到訴訟制度的切實保障,經濟法則成為一紙空文。因此有必要建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經濟法是一部新興的部門法,其規定還不完善。經濟法律法規對經濟權利義務做出了許多明確的規定,但是僅有實體法的規定,訴權并沒有得到訴訟制度的保障。由于經濟法的可訴性存在缺陷,以至于許多經濟案件難以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因此有必要建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以彌補現有的缺陷,更好的解決經濟沖突。(三)建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意義。(1)建立公益訴訟制度可以更好地實現訴訟民主,貫徹法治精神。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法律實施的靈魂,在于程序。經濟法規定了許多實體的經濟權利義務,但如果得不到訴訟制度的落實,其規定便會成為一紙空文。當前,部分經濟法的規定得不到程序法保障的現象,給市場經濟秩序以及社會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如果不能及時的完善相應的訴訟機制,則可能給市場經濟秩序帶來不可逆轉的損失。(2)建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有助于穩定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國家經濟利益。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提升,近年來進入我國市場的跨國公司、外貿企業等日益增多,隨著經濟市場現狀的日益復雜,這些跨國公司、外貿企業侵害我國社會公共利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不及時完善相應的訴訟制度,有效的救濟途徑,才會對我國的經濟利益造成嚴重侵害。建立法治社會,要求建立完善的法律基礎,不僅要建立完善、科學的實體法體系,還要有相應的訴訟程序保證實體權利義務的落實。構建經濟公益訴訟制度有助于穩定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國家經濟利益。(3)建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是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要求。有些經濟糾紛涉及可持續發展問題,比如環境受侵害案件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能否得到及時、妥善的處理,關系到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因此建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是可持續發展戰略在法律方面的具體落實。
三、我國建立經濟公益訴訟的制度設計
近年來,建立經濟公益訴訟的呼聲越來越高,但我國在公益訴訟方面的理論與實踐較少,當前在經濟公益訴訟領域的經驗還很不足。經濟公益訴訟的目的在于為穩定市場經濟秩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制止和處罰經濟違法行為。其性質和目的決定了經濟公益訴訟與民事和行政訴訟有很大的差別。通過考察國外經濟公益訴訟等相關規定,建立我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放寬原告的起訴資格。傳統的訴訟法理論恪守“無直接利害關系便無訴權”的原則,對于經濟類案件,主要是保護私人(包括個人或者組織)的經濟利益,導致經濟公益訴訟的提起十分艱難。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傳統的訴訟理念已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的發展。特定的原告身份是區分不同訴訟形式的重要依據,經濟公益訴訟的一大特點應該是任何個體為維護公共利益提起訴訟都應是允許的。這就需要訴訟制度突破傳統理論的制約,重新審視提起經濟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現實生活中許多經濟違法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但有時沒有具體的受害人,如果要求提起訴訟的主體必須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那么這種侵害社會經濟利益的行為將愈演愈烈。比如環境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環境受侵害的案件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但受害人并不具體,根據當前的訴訟制度,具體的個人難以提起公益訴訟,那么環境污染行為可能更加猖獗。因此,經濟公益訴訟的設計必須突破傳統訴訟制度的束縛,放寬原告的起訴資格。經濟公益訴訟的原告可以設計為三類:第一,個人。任何個人都可以成為經濟公益訴訟的原告,這有助于社會大眾同經濟違法行為做斗爭,廣泛的參與到維護社會經濟利益的過程中。第二,社會團體。隨著人們法制意識的提升,社會團體在特定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允許社會團體為維護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提起經濟公益訴訟,可以更好地保護社會經濟利益,同時節約司法成本。第三,國家機關,主要是檢察機關。在危害公共利益的訴訟無特定原告或無人起訴時,國家公權力的介入,作為國家與社會公益的代表提起訴訟能夠更有效地維護公共利益。(二)設立專門的經濟審判組織。由于缺少對經濟調節主體法律責任的規定,造成了對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手段的弱化,妨害著經濟法可訴性的實現。對于經濟法而言,經濟審判及其運作既是經濟法適用的一個重要層面,也是經濟法功能釋放的基本渠道。在新形勢下設立獨立的經濟審判組織作為構建我國經濟公益訴訟的一些內容,是中國經濟審判符合社會發展、理論和實踐的需求的正確選擇。對于傳統訴訟理論下撤銷經濟審判庭似乎沒有帶來太多的不便,而在新的訴訟制度下,由民事審判庭來審理經濟公益訴訟變得不合理。經濟沖突的特殊性、訴訟目的的公益性決定了經濟審判庭設立和存在的必要性。不同性質的糾紛決定了不同訴訟法的分立。經濟糾紛往往同時兼具民事、行政及刑事方面的不同性質。如果仍舊依照目前這樣審理分離的方式,不僅耗時較長,會給當事人帶來不便,還會浪費司法資源。設立獨立的經濟審判庭能夠更好地解決日益復雜的經濟沖突,鞏固和發展我國法律發展的成果。要充分發揮經濟審判庭的職能,就必須科學界定經濟審判庭的受案范圍,具體應包括反壟斷案、反傾銷案、反不正當競爭案、消費者權益案、產品質量案、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案、國有資產流失案、環境與資源保護案以及社會保障案等。(三)制定經濟公益訴訟特別程序法。根據當前的訴訟制度,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如果沒有具體的受害人,則難以提起訴訟。因此,必須建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使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根據法律的授權,對違反經濟法、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而這種制度的實施必須有相應的程序法做保障。因此,借鑒美國在市場經濟中的經濟公益訴訟的實踐經驗,我國應建立經濟公益訴訟特別程序法的立法模式。原因在于,經濟法同民法、行政法一樣都屬于實體法,民法、行政法都有相應的程序法,那么與經濟法對應的應該是經濟公益訴訟特別程序法,與民事訴訟法的關系應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系,經濟公益訴訟特別程序法應著重規定經濟公益訴訟中的特殊程序。以此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經濟公益訴訟的訴權配置
一、經濟公益訴訟在我國的興起及其特征
所謂經濟公益訴訟,是指一定范圍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甚至公民個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對違反經濟法規定、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人提起的訴訟。作為對傳統法律理論與傳統訴訟法律體系進行理念更新與突破的新型訴訟方式和手段,與傳統的普通侵權救濟訴訟方式和手段相比,這一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經濟公益訴訟目的上的公益維護性。在單純私人利益受損害的情形下,個人作為自身利益的維護者,借助傳統的訴訟手段即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作為經濟公益訴訟標的的經濟違法行為侵害或危及到社會性的經濟公益,一般卻并不直接損害原告私人的利益。因而經濟公益訴訟之“原告申訴的基礎并不在于自己的某種利益受到侵害或脅迫,而在于希望保護因經濟違法行為而受損的公眾或一部分公眾的利益。”經濟公益訴訟制度設立的目的是希望通過司法力量維護社會經濟公益。
2.經濟公益訴訟功能上顯著的預防性。與私益訴訟相比,公益訴訟的提起及最終裁決并不要求一定有損害實際發生,只要能根據有關情況合理判斷有社會公益侵害的潛在可能,亦可提起訴訟追究違法行為人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樣可以把違法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有效地保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盡量不受違法行為的侵害。在經濟公益訴訟中,這種預防功能尤為明顯且顯得更為重要,因為諸如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等社會經濟公益一旦遭受破壞就難以恢復原狀,所以有必要在經濟公益侵害尚未發生或尚未完全發生時就通過司法手段加以排除,從而阻止社會經濟公益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或危害。
3.經濟公益訴訟具有與經濟法的契合性。“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具有社會性的經濟關系,即直接涉及或影響社會或公眾重大利益的經濟關系。”經濟法維護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的本質與宗旨決定了追究違反經濟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就應采取公益訴訟的形式。從某種意義上說,經濟公益訴訟是對傳統訴訟法進行理念更新與突破的新型訴訟,是經濟法的訴訟程序法。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經濟法法律關系與經濟法責任等都可以驗證經濟法與公益訴訟的契合性。構建經濟公益訴訟將是彌補經濟法的可訴性缺陷、制裁經濟違法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徹底解決復雜經濟糾紛的有效舉措。
二、我國經濟公益訴訟的訴權障礙及西方國家的啟示
當前經濟執法與司法經濟的關系
本文作者:吳丹丹工作單位:中南大學
一、經濟執法與經濟司法概述
從詞語結構上我們可以看出,“經濟執法”是由“經濟”和“執法”所組成的詞組。所以要考察經濟執法的概念則必須理解經濟和執法兩個詞的含義。“經濟”一詞來源于希臘語,意思為“管理一個家庭的人”。在《牛津高級英漢雙解詞典》中,關于“經濟”的解釋有三種:第一種是(金錢、力氣、時間、資源等的)節省、節約,第二種是理解,第三種是(國家的)經濟管理、經濟制度。通說認為“經濟”是指社會物質資料的生產和再生產過程,包括物質資料的直接生產過程以及由它決定的交換、分配和消費過程。執法有廣義和狹義的兩種理解。廣義的執法是指一切執行法律、適用法律的活動,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授權、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實施法律的活動。狹義的執法僅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在行使行政管理權的過程中,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實施法律的活動。[1]246本文述及的執法是指其“狹義”的執法,即僅指行政執法,不包括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實施法律的活動。因此,經濟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執行經濟法的法律規范的活動。經濟司法的涵義是隨著經濟法的發展而不斷完善的。所以對經濟司法概念的探討也首先從對經濟法概念的分析入手。關于經濟法的概念非常之多,筆者不一一詳述,只介紹幾種代表性觀點。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2]37也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是調整需要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3]還有學者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以促進社會經濟實現國家意志預期目標的法律規范的總稱”。[4]68筆者更為贊同第三種觀點,即漆多俊教授的“國家經濟調節說”。因為這種觀點所體現出的經濟法研究是在一定限度之內,其更能清楚地將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區分開來。筆者認為,經濟司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對國家經濟調節過程中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案件進行審判和檢察的司法活動。經濟司法應包括經濟審判制度和經濟檢察制度兩個方面。
二、經濟執法與經濟司法的斷裂及其原因分析
(一)經濟執法與經濟司法斷裂的現狀之所以說經濟執法與經濟司法之間存在斷裂,原因是作為經濟法實施中密不可分的兩個環節之間出現裂痕或不通暢,有經濟執法而無經濟司法的狀況時有發生。經濟執法主體在執法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侵犯公民權益的現象。這種現象表現為作為的不合法或明顯不合理和不作為。下面筆者結合環境污染以及政府財政稅收兩個方面的例子來闡述我國經濟執法與經濟司法之間的脫節現象。環境污染案件的例子有很多,其中比較典型的是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學法學院三位教授和三位研究生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以自然物(鱘鰉魚、松花江、太陽島)作為共同原告的公益訴訟,要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100億元人民幣用于設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復松花江流域的生態平衡,保障鱘鰉魚的生存權利、松花江和太陽島的環境清潔的權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賞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權利,但卻至今未果。環境污染和資源保護等公害案件直接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及財產損害,此類案件與公民的權利密切相關。由于我國環境污染呈上升趨勢,生態破壞加劇,環境安全保護迫在眉睫。環境污染受害者的廣泛性和不特定性,使得法院對受害者以個人身份提起訴訟資格產生懷疑。同時,受害者以個體微薄之力來對抗具有強大經濟基礎的法人,往往無力也無法通過訴訟主張權利。在動、植物等資源遭受破壞的生態環境案件中,甚至找不到明確的受害人來對抗破壞者的行為。面對這種狀況,如果執法部門予以查處,那么也可以間接保護人民群眾的利益。但是如果經濟執法部門不作為,那就可能造成損害的進一步擴大,公民的利益將無從得到保護。如果公民能夠對經濟執法部門的這種不作為提起訴訟的話,那么就可謂是“一箭雙雕”,既可以使經濟執法部門的不作為受到處罰,同時也可以使環境污染問題得到解決。同樣在財政稅收方面,經濟執法主體更多地表現為作為,這種作為既可能是不合法的也可能是不合理的。侵犯納稅人利益稅收執法行為可以是征收稅款的不合法行為,也可以是稅款使用上的不合法及不合理行為。在稅收征管階段,納稅人有知情權、申訴抗辯權、復議訴訟等權利。而在稅款的使用問題上,納稅人卻沒有監督的權利。既然稅款的征收和使用是一個不可分割的過程,那么監督用稅權就不應該被忽視,并且這應是納稅人一項意義重大的權利。對于像我國這樣稅收收入占財政稅收90%以上的稅收大國來說,缺失這一權利可以說是一個很大的遺憾。稅收監督權在具體制度上體現為納稅人訴訟。當今,很多國家都已經建立了納稅人訴訟。在美國,納稅人可以對與自己無法律上直接利害關系的違法支出提起返還稅金等訴訟請求;在日本,納稅人訴訟亦有廣泛的實踐。然而在我國卻沒有納稅人的任何規定,這顯然是不合理的。經濟執法與經濟司法的斷裂遠不止筆者舉出的這兩個例子,經濟執法的違法行為很多都得不到處罰,公民和相關組織也不能就此訴訟,只能讓一些得不到處罰的違法者逍遙法外,實在令人心痛。(二)經濟執法與經濟司法斷裂的原因有經濟執法而無經濟司法的現象,反映出我國在經濟司法救濟上的不足。如果經濟執法行為僅僅侵害了特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那么直接利害關系人就可以提起訴訟,這可以用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來解決。但是,當經濟執法行為侵害了社會整體利益而又無直接利害關系人時,法院又根據“不告不理原則”來解決,則出現了經濟司法救濟的空白。現行法律的不足,加之我國經濟法救濟制度的缺失,使得我國經濟執法與經濟司法斷裂的情況愈加嚴峻。筆者通過對現行法律制度的考察分析,得出我國經濟執法與經濟司法斷裂之原因,概括起來有:1.民事訴訟制度與行政訴訟制度的局限性我國的民事訴訟制度與行政訴訟制度更多地體現為保護私人利益,而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就顯得有些力不從心。其存在的局限性是造成經濟司法救濟缺失的一個重要原因。首先,原告資格的局限性。按照傳統的三大訴訟法理論,原告必須是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者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政訴訟法》第41條規定,提起訴訟的原告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于這些條款的通常理解是,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者與他人發生權益爭議,才能以原告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審判權保護其合法權益,而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的規定顯然造成經濟執法中在侵犯不特定人的利益時,受害人將會被擋在訴訟大門之外。那么對于一個倡導法治的國家來說,訴訟途徑的缺失,將意味著公民權利的喪失。其次,“不告不理”原則也造成了民事訴訟制度與行政訴訟制度的無力應對。由于司法權不會主動介入具體的糾紛中,所以這種被動性就決定了其不但不應用在私人訴訟領域,同樣也不適用公益訴訟。當然“不告不理”原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同時也體現出了其在經濟司法救濟方面的局限性。再次,即使打破現行“原告資格”的障礙,受案范圍也將是阻礙經濟司法救濟的故障。行政訴訟法規定僅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對涉及面更加廣泛、效力更強的抽象行政行為卻無權審理。這顯然縮小了公民的訴訟權利,也不利于對經濟執法的全面監督。2.經濟法訴訟制度的缺失經濟法訴訟制度的建立不僅是社會法律實踐的一種外部需求,也是其發展到一定程度時的內在要求。我國經濟法的發展歷經了從無到有、從弱到強,逐步成為獨立的部門法的過程。但較之比較完善的經濟法的實體法而言,卻缺失自己的訴訟制度。這使得經濟法雖然在理論上有很高的地位,但是在實踐的訴訟中卻很多都處于空白狀態,從而造成了經濟法中實體法與程序法發展的極度不平衡。經濟執法一旦有違法情形,很難通過一個有效的訴訟方式來解決,這也就造成了經濟執法與經濟司法的斷裂。實體法的內容和精神是通過程序法體現出來的,缺失程序法的實體法在實踐中就會顯得蒼白無力。同樣經濟法也不例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關系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關系,一旦這種經濟關系受到侵犯,其后果往往是同時侵犯特定民事主體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種特殊性就決定了經濟法的救濟制度與民法和行政法的救濟制度有本質上的區別,所以建立經濟法獨特的訴訟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此外,經濟法的調整方法具有綜合性,是集經濟處罰、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于一身的具有特殊性的調整方法。因此,適用經濟法的訴訟制度也應具有多樣性,但我國現有的三種訴訟制度對經濟違法行為的追究卻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如果一個經濟違法行為同時需要被追究民事、刑事和行政責任時,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至少要適用兩種程序法,即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這就需要在不同訴訟程序之間進行轉換,從而增加了訴訟成本,為了克服這種弊病,經濟法就需要有自己特有的訴訟制度。當不特定的大多數人受到損害時,無訴訟途徑可循的老百姓就只能忍氣吞聲,這種日積月累的民怨或不滿如果沒有一個合理且理智的輸出途徑,必然會影響我國民主法治的建設和發展。那么我們要建立一個什么樣的訴訟制度才能符合社會法律實踐的需求和經濟法的實體法的要求呢?首先,這種訴訟制度必然要彌補現行法律制度的不足。也就是首先必須要突破原來民事訴訟制度和行政訴訟制度的“原告資格”的局限性。其次,這種制度應是區別于民事訴訟制度與行政訴訟制度的經濟法特有的訴訟制度。程序法與實體法這種天然的對應性決定了經濟法訴訟制度所具有的精神理念與經濟法所具有的精神理念是一致的,這也就決定了經濟法訴訟制度是經濟法所特有的區別于民事訴訟制度和行政訴訟制度的一種訴訟制度。
三、經濟執法與經濟司法的契合———經濟公益訴訟
農村公益事業發展論文
內容摘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問題已經引起黨中央和國務院乃至全社會的高度關注。農村在向全面小康的邁進中,農村公益事業已越來越不適應要求,滯后嚴重的地區已影響到農村的文明進步乃至整個社會的和諧與安寧。筆者認為,只有農村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得到更快的發展,城鄉之間的差距才會逐步縮小,農村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才會順利實現。對此,要把農村公益事業建設作為反哺和支持的重點內容之一來抓;完善以政府投入為主的農村教育、衛生和社會事業經費保障機制,合理配置公共資源;相對集中捆綁使用各個渠道的財政支農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尊重群眾意愿,規范和完善“一事一議”籌資制度。關鍵詞:新農村農村公益事業發展建設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時代背景下,中共中央十六屆五中全會適時提出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大歷史任務,六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這是科學發展觀在“三農”問題上的具體實踐形式,也是統籌城鄉發展的戰略選擇,更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延續和提升。農業稅免除后,農民負擔明顯減少,為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農村在向全國小康的邁進中,原有滯后的農村公益事業已越來越不適應要求,嚴重制約著農村經濟的發展,以至影響到農村的文明進步乃至整個社會和諧與安寧。而且原有的公益事業興辦模式越來越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致使一些地方公益事業發展滯后,阻礙了農村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筆者認為,只有農村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得到更快的發展,城鄉之間的差距才會逐步縮小,農村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才會順利實現。搞好農村公益事業建設和發展,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個重要內容。然而,由于國家資金扶持非常有限,農村集體經濟實力普遍脆弱,農民戶集資相當困難,大多數農村在創辦公益事業上遇到了極度困乏的問題。如何破解這一瓶頸,加快農村公益事業建設步伐呢?本文就此問題從鄉鎮的方面作一個粗淺的探討。一、影響農村公益事業建設和發展的成因1、政策缺陷對農村公益事業建設的影響。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國家稅收和財政體制實行偏向城市和歧視“三農”的國民收入分配政策。在我國城市公益事業的建設全部是由財政撥款進行的,國家每年把大量的財政收入用于城市基礎設施、重點工程、重點項目、大江大河的治理。而各級財政計劃用于農村公益事業的資金不僅數量少,而且資金在流向農村的過程中經過層層截留和克扣,到農村已經很少了,真正落到實處的是少之又少,農村村級公益事業的建設和發展就基本落在農民頭上,用一句不負責任的“誰投資誰收益”的空頭支票打發了。特別是在城市綠化與農村綠化的比較中,可以看出國家政策的嚴重缺陷。城市的綠化建設完全由國家或地方財政投資,而收益人沒有投資。農村卻要誰投資誰收益來發展,這就是農民與市民的由于政府的政策缺陷造成的公民等級差異性,致使農村公益事業發展滯后。2、政府對農村公共物品的資金投入不足的影響。長期以來國家對農村公共物品的資金投入往往是通過項目進入農村地區,項目決策權掌握在上級手中。在財政資金普遍緊張的情況下,上級更關注那些可能產生經濟效益的資金投向,而往往忽視農村地區的公益事業。致使農村公益事業投入嚴重不足,加上統籌城鄉發展的公共財政體制尚未建立,上級財政轉移支付到村一級數額有限,無法顧及所有鄉村的所有公益事業項目。3、村民自身公益意識淡薄和經濟承受力有限的影響。雖然一系列惠農政策的實施使農民的腰包鼓了一些,但總的來講,農民的收入增長還是比較慢,增幅也不大,其年均純收入仍然遠低于城鎮居民。因而,經濟承受力較低。而且,農村內部的公益事業,一般是通過“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政策規定來辦,由于“一事一議”標準低、數額少,與解決農村公益事業發展問題的實際需要相距甚遠。再加上不少村民的公益意識淡薄和經濟承受力有限,普遍存在著“事難議、議難決、決難行”的問題。4、現行的農村多渠道投資機制實施過程中難以配套的影響。由于現行的國家投資、地方配套、農民集資相結合的農村公益事業多渠道投資機制存在著實施過程中的實際困難,不是地方財政緊缺,配套跟不上而上不了馬,就是按照現行的農村公益事業“一事一議”籌資規定(受上限控制),不足以籌夠集資的部分而耽擱,影響了農村公益事業的正常發展。5、村級債務沉重,影響了農民興辦公益事業的積極性。前些年,一些地方由于盲目發展鄉鎮企業,超前超能力地集資貸款修路、建校形成了巨大的村組債務,一方面使集體經濟陷入困境;另一方面,由于財務管理混亂,一些農民認為村干部在工程建設中撈取了私利,因而干群關系緊張,工作難開展,嚴重影響了農村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6、鄉鎮綜合配套改革后,農村公益事業發展出現了無管理機構組織協調的“真空”鄉鎮綜合配套改革撤并各種事業單位(“七所八站”)后,雖然這些單位的一些職能被設計并轉到了鄉鎮和縣(區)直其他單位,但人手、經費都不足,這些職能實際已嚴重弱化。在目前鄉鎮財政既要保吃飯,又要還債務,發展農村公益事業成了吃力不討好的事,因而鄉村基層政府和組織缺乏積極性,這就必然導致一些鄉村特別是貧困鄉村難以興辦公益事業。內容摘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問題已經引起黨中央和國務院乃至全社會的高度關注。農村在向全面小康的邁進中,農村公益事業已越來越不適應要求,滯后嚴重的地區已影響到農村的文明進步乃至整個社會的和諧與安寧。筆者認為,只有農村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得到更快的發展,城鄉之間的差距才會逐步縮小,農村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才會順利實現。對此,要把農村公益事業建設作為反哺和支持的重點內容之一來抓;完善以政府投入為主的農村教育、衛生和社會事業經費保障機制,合理配置公共資源;相對集中捆綁使用各個渠道的財政支農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尊重群眾意愿,規范和完善“一事一議”籌資制度。關鍵詞:新農村農村公益事業發展建設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時代背景下,中共中央十六屆五中全會適時提出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大歷史任務,六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這是科學發展觀在“三農”問題上的具體實踐形式,也是統籌城鄉發展的戰略選擇,更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延續和提升。農業稅免除后,農民負擔明顯減少,為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農村在向全國小康的邁進中,原有滯后的農村公益事業已越來越不適應要求,嚴重制約著農村經濟的發展,以至影響到農村的文明進步乃至整個社會和諧與安寧。而且原有的公益事業興辦模式越來越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致使一些地方公益事業發展滯后,阻礙了農村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筆者認為,只有農村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得到更快的發展,城鄉之間的差距才會逐步縮小,農村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才會順利實現。搞好農村公益事業建設和發展,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個重要內容。然而,由于國家資金扶持非常有限,農村集體經濟實力普遍脆弱,農民戶集資相當困難,大多數農村在創辦公益事業上遇到了極度困乏的問題。如何破解這一瓶頸,加快農村公益事業建設步伐呢?本文就此問題從鄉鎮的方面作一個粗淺的探討。一、影響農村公益事業建設和發展的成因1、政策缺陷對農村公益事業建設的影響。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國家稅收和財政體制實行偏向城市和歧視“三農”的國民收入分配政策。在我國城市公益事業的建設全部是由財政撥款進行的,國家每年把大量的財政收入用于城市基礎設施、重點工程、重點項目、大江大河的治理。而各級財政計劃用于農村公益事業的資金不僅數量少,而且資金在流向農村的過程中經過層層截留和克扣,到農村已經很少了,真正落到實處的是少之又少,農村村級公益事業的建設和發展就基本落在農民頭上,用一句不負責任的“誰投資誰收益”的空頭支票打發了。特別是在城市綠化與農村綠化的比較中,可以看出國家政策的嚴重缺陷。城市的綠化建設完全由國家或地方財政投資,而收益人沒有投資。農村卻要誰投資誰收益來發展,這就是農民與市民的由于政府的政策缺陷造成的公民等級差異性,致使農村公益事業發展滯后。2、政府對農村公共物品的資金投入不足的影響。長期以來國家對農村公共物品的資金投入往往是通過項目進入農村地區,項目決策權掌握在上級手中。在財政資金普遍緊張的情況下,上級更關注那些可能產生經濟效益的資金投向,而往往忽視農村地區的公益事業。致使農村公益事業投入嚴重不足,加上統籌城鄉發展的公共財政體制尚未建立,上級財政轉移支付到村一級數額有限,無法顧及所有鄉村的所有公益事業項目。3、村民自身公益意識淡薄和經濟承受力有限的影響。雖然一系列惠農政策的實施使農民的腰包鼓了一些,但總的來講,農民的收入增長還是比較慢,增幅也不大,其年均純收入仍然遠低于城鎮居民。因而,經濟承受力較低。而且,農村內部的公益事業,一般是通過“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政策規定來辦,由于“一事一議”標準低、數額少,與解決農村公益事業發展問題的實際需要相距甚遠。再加上不少村民的公益意識淡薄和經濟承受力有限,普遍存在著“事難議、議難決、決難行”的問題。4、現行的農村多渠道投資機制實施過程中難以配套的影響。由于現行的國家投資、地方配套、農民集資相結合的農村公益事業多渠道投資機制存在著實施過程中的實際困難,不是地方財政緊缺,配套跟不上而上不了馬,就是按照現行的農村公益事業“一事一議”籌資規定(受上限控制),不足以籌夠集資的部分而耽擱,影響了農村公益事業的正常發展。5、村級債務沉重,影響了農民興辦公益事業的積極性。前些年,一些地方由于盲目發展鄉鎮企業,超前超能力地集資貸款修路、建校形成了巨大的村組債務,一方面使集體經濟陷入困境;另一方面,由于財務管理混亂,一些農民認為村干部在工程建設中撈取了私利,因而干群關系緊張,工作難開展,嚴重影響了農村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6、鄉鎮綜合配套改革后,農村公益事業發展出現了無管理機構組織協調的“真空”鄉鎮綜合配套改革撤并各種事業單位(“七所八站”)后,雖然這些單位的一些職能被設計并轉到了鄉鎮和縣(區)直其他單位,但人手、經費都不足,這些職能實際已嚴重弱化。在目前鄉鎮財政既要保吃飯,又要還債務,發展農村公益事業成了吃力不討好的事,因而鄉村基層政府和組織缺乏積極性,這就必然導致一些鄉村特別是貧困鄉村難以興辦公益事業。
準公益信托的可行性透析
200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首次在法律層面上確定了公益信托的地位,但是由于對于公益信托缺乏明確的定義和審批等法律環節的立法空白,頒發十年來,很少有公益信托面世。
在對于公益信托的理解中,公益信托的投資來源于信托資產及其收益,由于公益的受益人是無對價的享受公益,因此公益信托的實施不會有任何商業收益,這從根本上決定了公益信托的委托人不僅不能享受任何回報,甚至還要以捐獻財產的方式才能參與公益信托。這種高尚的形式,由于對委托人要求過高,因此典型意義上的公益信托在當下中國難以得到發展;而私益信托由于其準入門檻過高,導致一些需要資金扶持的具有公益性質的事業也難以得到發展。論文百事通在資金投向的項目的劃分上,除了完全的商業性質的項目與公益項目之外,仍有一部分具有很強的公益性質的商業項目,例如經濟適用房建設,雖然購房人仍要付出相應的對價,但這些項目的建設者沒有商業訴求,項目用途主要在于解決特定群體的困難,其公益性質不言而喻,但由于其融資規模較大,現行的信托制度設計無法滿足其融資需求,因此在公益信托和商業信托之外,有必要創設一種新的信托模式,準公益信托。該信托設計適用于像經濟適用房這樣的商業模式運作的社會公益項目。
下面我們以經濟適用房為例來闡述準公益信托的信托模式的有關法律問題。
一、關于公益信托的理解
公益信托,也可稱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益目的而設立的信托,此種類型的信托在社會生活中通常表現為:委托人提供一定數額的財產作為信托財產,由受托人管理該項財產,并按照有關信托行為的規定,將信托財產及其收益運用于舉辦某一項或某些公益事業。
按照我國《信托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公益信托的設立應為了以下的公共利益:(1)救濟貧困;(2)救助災民;(3)扶助殘疾人;(4)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5)發展醫療衛生事業;(6)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7)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