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實施方案

時間:2022-10-13 03: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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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實施方案

為了有效緩解我縣機關事業單位的用人需求,經研究,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招聘50名公益性崗位人員,現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招聘對象及條件

具有本縣城鎮戶口,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1、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4050”下崗失業人員(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的下崗失業人員);

2、就業確有困難的零就業家庭成員(夫妻雙方下崗、無一人就業且無一子女就業的困難家庭);

3、長期失業人員(失業一年以上就業確有困難的長期失業人員);

4、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城鎮復退軍人、兩勞(勞改、勞教)刑釋解教人員;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

二、公益性崗位的申報與調配

凡開發公益性崗位的用人單位,如果出現崗位空缺情況,必須填寫《公益性崗位空崗申報表》,向就業機構及其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申報審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掌握的崗位需求信息,建立公益性崗位信息檔案。公益性崗位的數量、類型等發生變化的,有關單位必須填寫《公益性崗位調整情況表》,及時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申報,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就業人員進行統一調配。

三、招聘程序

公益性崗位人員的招聘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就業機構及其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實施。

1、公開報名

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需求且符合公益性崗位安置條件的人員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報名登記表。

2、資格審查

根據報名人員提供的相關資料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資格審查,凡發現報名者不符合公益性崗位安置條件,則取消其資格。

3、面試考核

通過面試和調查走訪等形式全面了解符合條件人員情況。

4、集體研究

根據資格審查和面試考核情況,集體研究決定公益性崗位的安置人員。

5、雙向選擇

研究決定的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根據各單位的空缺崗位選擇自己的崗位,空崗單位根據需要選擇自己所用人員。

四、待遇

1、簽訂勞動合同。凡被聘用人員均與用人單位簽訂為期三年的《公益性崗位勞動合同》。合同期滿,根據政策規定勞動關系自然終止。對有創業意愿的,縣勞動就業中心可按政策規定提供相應公共就業服務。

2、工資待遇。聘用期間被聘用人員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按照不低于我縣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縣人社局將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給予補貼,如遇省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按照省政府調整規定執行。

3、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單位為公益性崗位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給予補貼,不包括個人繳費部分,以及企業

(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

4、工齡計算。被聘用人員在聘用期間的工作時間計算工齡。合同期內或期滿考取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其工齡合并計算。

5、管理考核。被聘用人員由用人單位按照公益性崗位的相關政策和合同權限管理、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在合同期間解除勞動關系或非用人單位原因個人主動放棄崗位的,不再提供就業援助。

五、公益性崗位的管理

1、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由用人單位按合同權限管理。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要自覺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在勞動合同期內經用人單位考核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的,可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為其調整其它公益性崗位。二次被退回者,不再作為就業困難對象安置。就業人員在從業期間自動離職的,以后不得再享受政府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待遇;

2、用人單位將在崗的公益性崗位人員,調整至不屬于原招收的公益性崗位工種范疇之內的,不得再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3、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按單位進行備案管理,就業機構應建立基礎檔案及臺賬,做到一人一檔,并將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的起始時間等情況在其《就業創業登記證》上予以記載;

4、對公益性崗位人員,建立定期檢查制度。人社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檢查,對出現弄虛作假、人崗分離、把就業資金挪作他用的單位,一經查實,將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

5、嚴肅處理違紀違規行為。對虛報冒領、騙取崗位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單位和個人,除追回所有補貼資金外,還要按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6、未盡事宜,由縣人社局依據實際情況研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