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實施機制與公益訴訟體制設想

時間:2022-11-30 11: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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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實施機制與公益訴訟體制設想

經濟法實施同樣如此。經濟法所追求的社會目標的實現有賴于對于經濟法實施機制的完善。制定好的法律,并嚴格實施,被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認為是實現法制的重要條件。立法者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為了使法律在社會中發揮作用,而法的實施是實現立法者目的的必由之路。

一、關于經濟權利的界定

由于經濟法實施機制的選擇取決于經濟權利救濟和保護的必要,研究經濟法的實施機制,必須對經濟權利進行適當的界定和分析。

在國際社會的法律文件中,經濟權利和政治權利、文化權利一樣是一個獨立的概念。經濟權利作為一種有獨立內涵的權利被廣泛納入到各種國際法律文件之中,如《非洲人權宣言》、《阿拉伯人權宣言》、《美洲人權宣言》等。1985年聯合國還通過專門的宣言將“經濟權利”納入到國際人權之中。但是由于“經濟權利”這一概念缺乏嚴密的邏輯上的界定,其內涵和外延相當模糊。法學家在不同的角度定義它,并在不同的意義上使用它。①事實上經濟權利如同民事權利一樣是一個高度抽象和概括的概念,在不同的語境下使用就會有不同的含義和理解,如同民事權利通過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得到具體化和細化一樣,經濟權利也需要其屬概念將其具體化。

如同民法應民事權利的保護之需而生一樣,經濟法也是應經濟權利的保護而生。隨著科技的進步,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社會分工的深化,以及國民經濟部門的增多,必然要求國家從總體上對經濟活動進行干預和調節,以確保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實現。這種干預和調節是順應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也是為了實現政治統治的需要。②但是政治國家最終需要通過行使國家權力來實現對于經濟生活的干預和調節,而權力天生具有擴張的本性,不受制約的政治權力乃是世界上最具有動力最肆無忌憚的力量之一,而且濫用這種權力的危險也是始終存在的。③國家在行使其經濟干預權力的時候,經濟主體的經濟權利遭受著巨大的被侵害的風險。

二、經濟法實施機制的特點

從目前中國的訴訟制度來看,雖然沒有專門的經濟訴訟法,但現有的訴訟制度以及非訴訟制度可以而且也應該成為經濟法實施機制的一種選擇。例如,對于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生產商和銷售商,消費者可依據《民法通則》或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民事賠償,可以向消費者協會請求幫助,也可以直接與生產商和銷售商進行和解;如果金融監管機構違反金融監管法,被監管者可以直接對監管者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要求對進行的行政處罰召開聽證會;對于嚴重違反經濟法規且構成犯罪的行為,還可以提起刑事訴訟,追究刑事責任。由此各種糾紛解決機制,包括訴訟的方式,例如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非訴訟的方式,例如和解、調解、仲裁、聽證會等都是經濟法實施機制的一種選擇。經濟權利救濟和保護的方式和手段決定了經濟法實施的機制,倘若現有的訴訟資源和制度能夠滿足經濟權利保護的需要,那么經濟法就沒有必要像民法、刑法、行政法那樣建立自己的訴訟機制。

但經濟法畢竟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在經濟法實施的機制方面有其特殊性。經濟法的特殊實施機制是由經濟法保護的經濟權利的特殊性所決定的。比如,反壟斷法保護經濟主體公平參與競爭的權利就無法通過目前的訴訟機制得到實現。因此,經濟法的實施機制既不能像有些學者所主張的那樣建立全新的獨立的訴訟模式,也不能完全依賴現有的訴訟機制以及非訴訟機制。獨立的經濟訴訟模式雖然顧及了經濟法作為獨立部門法的特性,但忽略了所謂的經濟訴訟制度與既有訴訟制度之間的聯系和共性,該模式在理論上并無充足依據,在實踐中也容易造成極大的訴訟成本浪費。而完全依附于既有的訴訟制度的模式則無法適應經濟法作為獨立部門法對于經濟權利保護的特殊要求。

三、關于經濟法實施機制的初步構想

經濟法的實施機制大致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部分:

(一)現有的訴訟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作為獨立的部門法,經濟法應當有相應的實施機制實現其可訴性。但由于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所產生的大多數糾紛可以通過既有的糾紛解決機制,尤其是既有的各種訴訟制度或通過既有制度的革新得以解決,因此,經濟法完全可以利用既有的訴訟制度資源。具體實施方式是在有關的經濟法規范中,明確規定援用有關訴訟法的規定;或者在有關經濟法規中明確規定有關訴訟程序,但對既有的訴訟法規定進行補充或變通以適應經濟法訴訟的特殊要求。④現實經濟活動中大多數經濟權利的保護都可以通過這種方式得到救濟。

(二)依靠若干特別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由于經濟法在國家經濟調節過程中產生的糾紛的特殊性,少數糾紛尚無法利用既有的訴訟機制解決,因此,應當依靠一些非訴訟的模式來達到權利保護的目的。例如壟斷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既不能適用現有的民事訴訟法也不能適用現有的行政訴訟法。而立法實踐中已經對壟斷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制定了相當完善的糾紛解決機制。經濟法的實施機制應該將這種非訴訟的模式納入經濟法實施機制之中,這種非訴訟的權利救濟模式主要適用于反壟斷、反傾銷等領域中。

(三)建立經濟法的公益訴訟機制在國家的宏觀經濟調控活動中,國家為達到一定的宏觀經濟目標所采取的調控措施很可能對一部分經濟主體甚至全社會的整體經濟利益造成危害。

由于宏觀調控的力度之大,波及面之廣,很可能對經濟主體造成巨大的難以彌補的損失,倘不能對于這種損失給與事先的預防,后果不堪設想。對于已經造成損失,依據現有的訴訟制度,也不能使經濟主體的權利得到救濟。但經濟決策的成本是沒有理由讓一般的經濟主體來承擔的。例如,政府在一條水源附近批準建立一個化工廠,工廠可能造成巨大的環境污染。工廠所在地的居民當然有權就損害提起訴訟,但下游的居民是否有權提起訴訟?依據什么法律提起訴訟?顯然,依據現有的訴訟制度,下游的居民的權利是很難得到救濟的。經濟法必須對這種權利給與救濟,應該允許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由經濟法社會本位的本質屬性所決定的。公益訴訟機制是最能體現經濟法訴訟本質的一種制度,是經濟法特有的訴訟制度。

四、關于經濟法公益訴訟制度的構想

(一)公益訴訟的概念公益訴訟是相對于私益訴訟的一種訴訟制度。當行為人認為自己的權利或利益受到侵犯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是否向法院起訴,由當事人自主決定;而人們是否有提起訴訟的資格,其前提條件也必須是訴訟者本人有“訴訟利益”,即與訴訟標的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這就是所謂的私益訴訟。而人類是社會化的動物,除了私人產品之外,還需要公共產品及良好的社會秩序等。當公共產品受到侵害時,私益訴訟是不能起到救濟作用的,于是就有了“公益訴訟”,由國家提起公訴的刑事訴訟就是典型的公益訴訟。但為了防止當事人濫訴,公益訴訟長期被限制在刑事訴訟的范圍內。

(二)經濟法公益訴訟的法理依據自羅馬法以來,公私法的劃分、權力與權利的對立以及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的分界被視為天經地義,但這種完美的理論體系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社會化浪潮的沖擊下,開始崩潰。公私法的融合、權力與權利的交織,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也不再界限分明了。經濟法作為公私法兼容之法,處于公法與私法之間的第三法域。經濟法天然就有建立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相結合的訴訟模式的要求。對經濟法糾紛的解決,也即對經濟法上權利和利益的救濟,當然可以采用私益訴訟的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