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借款合同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6 19: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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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貸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拉動住房消費,鼓勵和支持城鎮居民購買住房,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住房時,以所購住房作抵押而申請的政策性專項貸款。
第三條公積金貸款只限于購買個人住房,其資金來源于職工及其所在單位存儲的住房公積金,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管理發放。
第四條個人住房貸款的金融業務由公積金中心按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國有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承辦。公積金中心委托辦理公積金貸款,應當與受托銀行簽訂書面委托合同。
公積金中心按照委托合同約定,檢查監督公積金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受托銀行應定期向公積金中心提供有關業務資料。
汽車貸款法律實務分析論文
[摘要]汽車貸款初期涉及貸款人、銀行、汽車經銷商三方當事人。貸款人不按期還貸達一定期限后,根據有關規定,國有銀行將把有關不良債權轉讓給國有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在清理債權的過程中可能會遇到一些困難,本文對有關的風險加以分析。
[關鍵詞]資產管理公司銀行汽車貸款不良貸款
隨著現代社會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貸款買車已經比較多見,在貸款買車所涉及的一系列過程中可能會產生一些比較復雜的法律問題。本律師事務所曾受某資產管理公司委托,對一批汽車貸款債權項目作法律風險分析。本文從資產管理公司的角度對汽車貸款中的一些法律實務問題加以討論。案情的基本情況如下:
購車人與汽車經銷商簽定了購車合同,然后憑購車合同到銀行申請貸款,同時銀行要求借款人(即購車人)提供一定擔保,并向保險公司投保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此外,銀行與經銷商、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又簽定了名稱不同、內容大同小異的汽車消費貸款業務合作協議。本案中,借款人后來沒有按期還款,于是,銀行把相關債權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約定與債權有關的擔保權利一并發生轉讓。
焦點一: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債權轉讓協議從原借款合同中獲得了哪些權利?
1.債權轉讓是否等于原來借款合同中全部權利的轉讓
借款合同糾紛處理論文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人民法院受理的經濟糾紛案件不斷增加,其中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增長幅度較大。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規定的借款合同包括兩部分:第一是金融機構之間及其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但是在實際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借款關系比合同法規定的要廣泛得多,還包括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因此,對這類案件的處理也顯得復雜得多,銀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門和人民法院都應該高度關注和重視。
一、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特點
(一)起訴方多為銀行或信用社,且信用社起訴的多,商業銀行起訴的少。
我國目前受理的借款合同糾紛中,農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訴的占收案總數的80%;銀行向法院起訴的借款糾紛案件雖然較少,但其不能收回的逾期貸款數量卻很多,且國有集體企業借款居多,給銀行自身發展帶來嚴重困擾的同時,也給國家造成了難以挽回的損失,但由于種種原因,其有債不訴的現象較為普遍。
(二)原告不及時起訴、貸款續貸轉貸的現象多,貸款被拖欠的時間長。
當前,許多銀行、信用社對借款人逾期拖欠貸款不還的情況,不愿意或不善于及時訴諸法律、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而是通過不適當的轉貸、續貸方法解決,有的轉貸、續貸數次,多的甚至達數十次。許多案件從糾紛形成到起訴,一般都要接近兩年時間,如果不考慮訴訟時效的限制,原告還不會向法院起訴;金融部門不及時起訴,喪失了收貸的良好時機,不僅給收貸帶來了困難,而且加大了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和執行難度。
市個人購房貸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促進本市住房制度改革,鼓勵個人購買自住住房,規范住房公積金的貸款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市住房公積金條例》的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管理機構)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為本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的貸款人。
市公積金中心負責編制公積金貸款資金使用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批公積金貸款的借款申請、監督公積金貸款的借貸和結算。
汽車消費貸款適用問題論文
近幾年來,在全國范圍總額數千億元的如火如荼的汽車消費信貸熱潮之后,也留下了以千億元為單位計算的不良帳款。隨之,全國法院及仲裁系統受理的汽車消費貸款及相關的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大幅度上升,有的法院年受理的此類案件以千件為單位計算。普遍反映,由于這類案件類型復雜,涉及法律關系較多,在適用法律的認識上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導致各地裁決結果很不一致,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律實施的嚴肅性、公正性和效率。筆者作為執業律師,近些年也較多地處理了這類案件,對這類案件的總體情況和個案情況有了較多的了解。為此,特就汽車消費貸款及相關的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作一些觀察與研究,以資同仁們批判和參考。
一、汽車消費貸款及相關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表現現象
實踐中,這類業務的基本作業模式是:購車人先與汽車經銷商簽定購車合同,然后憑購車合同到銀行申請貸款,同時銀行要求借款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此外,銀行與經銷商、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又簽定了名稱不同、內容大同小異的汽車消費貸款業務合作協議。此時,購車人在這個業務體系中身兼三重身份:在購車合同中是購車人,在借款合同中是借款人,在保險合同中是投保人。
由于部分購車人信用道德嚴重淪喪、社會基本信用體系的缺失、國家機構信息封鎖和不作為,銀行和保險公司風險控制措施的嚴重不到位,上述因素的結合,導致了相當一部分購車人有意識地充分利用上述因素的漏洞,發生了借款不還款的現象。其中的最大受害者就是銀行和保險公司。
綜合已經發生的訴訟及仲裁案件的情況,糾紛案件存在以下類型:
1、假冒他人身份簽訂《購車合同》、《借款合同》及《保險合同》;
汽車貸款法律分析論文
[摘要]汽車貸款初期涉及貸款人、銀行、汽車經銷商三方當事人。貸款人不按期還貸達一定期限后,根據有關規定,國有銀行將把有關不良債權轉讓給國有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在清理債權的過程中可能會遇到一些困難,本文對有關的風險加以分析。
[關鍵詞]資產管理公司銀行汽車貸款不良貸款
隨著現代社會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貸款買車已經比較多見,在貸款買車所涉及的一系列過程中可能會產生一些比較復雜的法律問題。本律師事務所曾受某資產管理公司委托,對一批汽車貸款債權項目作法律風險分析。本文從資產管理公司的角度對汽車貸款中的一些法律實務問題加以討論。案情的基本情況如下:
購車人與汽車經銷商簽定了購車合同,然后憑購車合同到銀行申請貸款,同時銀行要求借款人(即購車人)提供一定擔保,并向保險公司投保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此外,銀行與經銷商、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又簽定了名稱不同、內容大同小異的汽車消費貸款業務合作協議。本案中,借款人后來沒有按期還款,于是,銀行把相關債權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約定與債權有關的擔保權利一并發生轉讓。
焦點一: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債權轉讓協議從原借款合同中獲得了哪些權利?
1.債權轉讓是否等于原來借款合同中全部權利的轉讓
保證保險業務辦理存在問題
1保證保險合同的性質
(1)保證保險是一種財產保險還是一種保證擔保。保證保險是一種財產保險,保險人為被保險人的履約承保。①合同的主體不同。保證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涉及保證擔保合同的法律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是以收取保險費為前提;而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則無需對價條件。②合同的內容不同。保證保險作為一種保險手段,是以轉嫁被保險人(即債權人)所面臨的投保人(即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風險為目的的一種保險,保證保險合同以經營信用風險為合同的主要內容。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定擔保形式。保證合同作為保證擔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作為合同的核心內容。③合同的性質不同。保證保險合同一經成立便產生獨立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雙務有償合同。保證擔保合同則表現為單務無償合同。④保證的范圍不同。保證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履行保證保險責任僅限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限度內的貸款本金和利息,對于違約金、逾期利息、罰息等均不屬于賠償范圍。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失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對保證擔保范圍未做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保證保險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還是獨立的合同。關于這個問題,一種觀點認為保證保險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即引起債權債務發生的合同,保證保險合同為該合同提供保證,就應當為該合同的從合同。另一種觀點認為保證保險合同是一個獨立的合同。對該問題的認識涉及到對合同效力的認定等等問題,對案件的審理有重要影響。目前我國法學界通說的觀點是第二種觀點,即保證保險合同與借款合同之間不具有主從關系,兩者處于并存狀態。
2審理保證保險案件中存在的問題
2.1何種情況視為保險事故的發生
一般的財產保險合同是以特定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承保標的的保險合同,如果發生保險事故則受益人可以獲得保險理賠。保證保險合同是一種特殊的財產保險,其承保的不是實際的財物,而是投保人的信用,如果投保人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即視為出險。如在汽車消費貸款合同中,當事人往往約定以借款人連續或者累計幾個月未還款為保險事故的發生。
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支持城鎮居民購買自用普通住房,規范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貸款通則》,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和住房儲蓄銀行。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房地產按揭合同研究論文
第一節概述
一、“按揭”的淵源
學術界基本一致的看法是,“按揭”一詞來源于英美法的mortgage,先為香港使用,后傳入大陸。“按”字既反映廣州話的發音的特點,在南方又有“押”的含義,“揭”字則來源于mortgage的尾音,所以,“按揭”是mortgage一詞的音譯和意譯的結合體。
近代英美法中的mortgage,是一種以不動產為主要標的的權證轉移(transferringoftitle)和權證回贖(redeption)相結合的擔保制度。債務人為擔保債務之履行,將不動產權證轉移給債權人,在債務履行完畢后,債務人有將不動產權證贖回的權利;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該不動產權利則完全歸債權人擁有。已經設定mortgage的財產,債務人欲再次設定mortgage時,則需轉移其回贖權給新的債權人。Mortgage不同于以轉移動產占有進行擔保為特征的pledge(質押),也不同于法定的、在債務清償前可以保有特定財產作擔保的lien(留置)。Mortgage的本質類似羅馬法的信托質和讓與擔保,據說日本學者就將mortgage翻譯成讓與擔保〖注:參見許明月著:《抵押權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47頁〗,可見mortgage與讓與擔保在通過讓與財產所有權證或相關權益以擔保債務履行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
1925年英國頒布物權法,對傳統的mortgage制度作了較大調整,除引進大陸法的登記制度,要求設定mortgage必須登記外,還用變價取代債權人對財產權利的獲得,即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不能直接取得用于mortgage的財產的所有權或相關權益,而只能申請對相關財產進行拍賣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變價以獲得受償,或在不能實現變價時由法院將相關財產判給債權人。英國物權法的規定使mortgage與大陸法中的“抵押”更為接近,但權證的轉移仍為mortgage的基本特征。
香港1984年頒布的《轉讓和物權條例》(ConveyanceandPropertyOrdinance)則更進一步,不僅不允許債權人在未經債務人的同意的情況下取得相關財產的所有權,還規定債務人無須轉移權證而繼續保有按揭財產的所有權,但該財產所有權應從屬于對債權人的財產負擔〖注:SeeSarahNield:《HongKongLandLaw》,PublishedbyLongman,SecondEdition,1998,P444〗。至此,權證的轉移已演變為按揭登記和權證保留,權證的回贖權已演變為清償債務后撤銷抵押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