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保險業(yè)務辦理存在問題
時間:2022-03-14 1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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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證保險合同的性質
(1)保證保險是一種財產保險還是一種保證擔保。保證保險是一種財產保險,保險人為被保險人的履約承保。①合同的主體不同。保證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涉及保證擔保合同的法律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是以收取保險費為前提;而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則無需對價條件。②合同的內容不同。保證保險作為一種保險手段,是以轉嫁被保險人(即債權人)所面臨的投保人(即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風險為目的的一種保險,保證保險合同以經營信用風險為合同的主要內容。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定擔保形式。保證合同作為保證擔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作為合同的核心內容。③合同的性質不同。保證保險合同一經成立便產生獨立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雙務有償合同。保證擔保合同則表現為單務無償合同。④保證的范圍不同。保證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履行保證保險責任僅限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限度內的貸款本金和利息,對于違約金、逾期利息、罰息等均不屬于賠償范圍。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失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對保證擔保范圍未做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保證保險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還是獨立的合同。關于這個問題,一種觀點認為保證保險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即引起債權債務發(fā)生的合同,保證保險合同為該合同提供保證,就應當為該合同的從合同。另一種觀點認為保證保險合同是一個獨立的合同。對該問題的認識涉及到對合同效力的認定等等問題,對案件的審理有重要影響。目前我國法學界通說的觀點是第二種觀點,即保證保險合同與借款合同之間不具有主從關系,兩者處于并存狀態(tài)。
2審理保證保險案件中存在的問題
2.1何種情況視為保險事故的發(fā)生
一般的財產保險合同是以特定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承保標的的保險合同,如果發(fā)生保險事故則受益人可以獲得保險理賠。保證保險合同是一種特殊的財產保險,其承保的不是實際的財物,而是投保人的信用,如果投保人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即視為出險。如在汽車消費貸款合同中,當事人往往約定以借款人連續(xù)或者累計幾個月未還款為保險事故的發(fā)生。
在審理中常見的問題是當事人因基礎合同發(fā)生糾紛,造成債務人未履行,此時是否構成保險事故。因為保證保險不同于一般保險,形成保險理賠的情形也是千差萬別,若不加考慮無條件賠付,勢必加大保險人的風險,保護了不正當的利益。
對借款合同的履行的不同情況是否導致保險事故發(fā)生逐一進行分析:(1)借款合同有效且正在履行,借款人按期還款或者偶爾有一、兩期未還尚不構成保險合同約定的連續(xù)幾個月未還款的情況,那么就不視為保險事故發(fā)生,保險公司自然無需理賠。(2)借款合同有效,在履行借款合同過程中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一般為連續(xù)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未還款)時引起的訴訟。這種訴訟又分為兩種情況:①銀行僅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情況。雙方當事人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處于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訴訟過程中,借款人有可能還款,如還款則不發(fā)生保險事故。②銀行起訴要求解除合同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如果借款人與銀行就解除合同達成協議,那么保險事故是否發(fā)生也處于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對于這兩種情況,保險公司可以以保險事故是否發(fā)生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來進行抗辯。(3)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解除或撤銷。如果借款人和銀行對借款合同發(fā)生訴訟,法院已做出終審裁決,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解除或撤銷的,則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消滅,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應當注意的是,這種情況下不是由于借款合同與保險合同的主從關系導致保險合同的無效,而是保險標的消滅導致保險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2.2法律的適用問題
確定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所適用的法律,是案件審理過程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目前對于適用《保險法》還是《擔保法》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適用《保險法》,因為保證保險是一種財產保險。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保險法》與《擔保法》并用。保險法無具體規(guī)定的,適用擔保法的規(guī)定。保證保險合同是合同的一種,也是一種保證性質的保險。按照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的原則,保證保險合同在保險事故的索賠、理賠以及保險責任等方面應當適用《保險法》,按其性質對于保證關系可以適用《擔保法》,對于《保險法》和《擔保法》都沒有規(guī)定的涉及保證保險合同的簽訂、解除、違約責任等應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guī)定。
3關于規(guī)范保證保險業(yè)務的幾點建議
3.1完善立法
《保險法》第92條規(guī)定:“財產保險業(yè)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保險業(yè)務。”可見,《保險法》沒有把保證保險明文列入財產保險業(yè)務范圍,更沒有對其進行具體的規(guī)定。保監(jiān)會《關于規(guī)范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yè)務的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出臺,對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yè)務進行了一些規(guī)范,緩解了之前的很多保證保險合同不夠規(guī)范造成的問題,但還是存在如下幾點有待完善的地方:①該文件是保監(jiān)會以“通知”的形式下發(fā)的,效力位階較低。②除汽車貸款保證保險外并沒有對其他保證保險業(yè)務做出規(guī)定,適用范圍較窄;③該文件大多是一些倡導性的規(guī)定,很少有具體的規(guī)范性條文。目前,個人消費貸款日趨發(fā)展成熟,法律卻相對滯后,因此盡快完善《保險法》及對保證保險的相關規(guī)定是當務之急。
3.2保證保險合同簽訂時保險人應當盡告知義務
在審理保證保險案件以及消費借款案件中,很多借款人提出自己交了保險費,而受益人是銀行,這是顯失公平,但是為了達到貸款的目的,不得不應銀行的要求投保。還有的借款人稱,交了保險費為什么不起訴保險公司?有的投保人提前還清全部貸款,但卻不知道可以退回相應的部分保險費。這些情況表明,借款人即投保人對保證保險合同是很不了解的,為了達到貸款的目的才交了保費,而保險公司對于這類保險合同一般不會有專人進行講解,很多情況是投保人只向銀行交一定的保費,而根本看不到合同條款。保險合同作為最大誠信合同,要求保險人和投保人都應盡到告知義務,保證保險合同也不能例外。
3.3保險公司以及銀行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應作詳細調查、評估,以減少保險風險
由于保證保險是一種特殊的保險形式,保險費往往是由借款人即投保人直接交給銀行,由銀行負責辦理保險手續(xù),一方面造成投保人不了解保險合同的內容,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保險風險的增加。很多保險公司只考慮保險費的收入增加而不考慮保險風險的增大,銀行只追求放貸的數量而不顧及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對于借款人的信用度、還款能力的審查僅流于形式。在審理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有的借款人根本沒有還款能力,有的沒有打算還款,從交完首付后就不再還款,如前面案例中的王某。這樣勢必會加大保險公司和銀行的損失。因此,建議保險公司和銀行能夠針對保證保險合同制定一套完善的審查、評估借款人信用度以及還款能力的機制,以減少風險。
參考文獻
[1]建克勝,席月民.保證保險合同≠保證擔保合同[J].中國經濟周刊,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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