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行政法保護策略
時間:2022-09-09 11: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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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既擁有基本的人格屬性,也具備巨大的經濟價值。在此時代下信息傳播范圍越來越廣,傳播速度越來越快,而個人信息安全也因此面臨著更大的風險。大數據時代也改變了個人信息的采集與利用方式,致使我國目前的行政法,無法良好保護公民個人信息。鑒于此,本文重點分析了大數據時代下個人信息行政法保護現狀及問題,并據此探究了相應的保護策略。
關鍵詞:個人信息;大數據;行政法;保護策略
一、引言
海量的個人信息,是大數據技術誕生與更新的關鍵,大數據是個人信息的集合體。個人信息在《民法典》中被列入人格權編,雖然個人信息是公民人格權益的重要體現之一,但在邁入大數據時代后,個人信息價值產生一定變化,具有了經濟和公共利益價值。依托于個人信息,行政機關能為公民帶去更好的服務,使社會得到更好治理,提升公共利益價值;企業能夠利用個人信息實現商業利益的獲取。然而凡事均有兩面性,技術的發展讓廣大人群受益的同時,也將帶來一些新型危機。其中最不容忽視的,便是大數據技術的快速發展,很大程度降低了公民個人信息的被獲取難度,加上上網搜索留下的痕跡、App各種權限的獲取等,都讓人們變得愈加“透明”。這也是為何近些年個人信息被不法利用、泄露的事件越來越多,重則帶給公民不可預估的財產損失、危害其身心,輕則打亂公民的日常生活。而反觀我國行政法在保護個人信息上,還存在著一些不足,故此為使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得到有效保護,應加強該領域的相關研究。
二、大數據時代下個人信息的行政法保護現狀
有研究提出:大數據擁有快速的數據流轉、海量的數據規模、多樣數據類型和價值密度低等特征,屬于在多個方面遠遠超過傳統數據庫軟件工具的數據集合,如信息獲取、管理、存儲及分析等。大數據的來源與形成機制,都決定了其內部勢必包含海量的個人信息。雖然當前關于個人信息的定義有所不同,但均認可其是以電子形式保存公民個人的各種身份信息,如身份證件號碼、電話號碼、住址、出生日期、公民姓名等。大數據時代公民借助網絡就可完成酒店、車票及機票的預訂,日常出行更為便捷,但由此也產生了新的隱患,即個人信息泄露或被不法使用。似乎越來越多人開始默認“大數據時代無個人隱私”。在此時代下,時常發生公民征信記錄、身份證信息、酒店住宿記錄等個人信息被非法出售、披露、獲取的情況。例如,2016年山東臨沂發生的徐玉玉事件,便是不法人員通過個人信息實施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犯罪嫌疑人黃進春、鄭賢聰等人,通過利用徐玉玉的個人信息,將剛考上大學的徐玉玉學費騙光,年僅18歲的徐玉玉在此打擊下心臟驟停,不幸離世。后經過相關部門調查,同年個人信息在網上被非法兜售的并非徐玉玉一人,共約有五萬多名考生信息。雖然為了打擊個人信息的侵犯行為,各級行政機關加大了監管力度,并且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也頒布了一些典型案例。然而客觀來講,個人信息的民事侵權行為、刑事犯罪行為與行政違法行為,依舊不斷發生。因此,大數據背景下怎樣使公民個人信息得到良好保護,顯得愈加迫切。
三、大數據時代下個人信息行政法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網絡環境層面
大數據時代下人們的消費方式與消費認知均發生變化,由此也增加了個人信息的保護難度。因為在此時代下,各個社交平臺均能快速分享公民個人信息,但因年齡、網名、職業或性別等信息存在不確定性,也較大程度阻礙了信息保護工作的開展。出現信息外流,常常不能及時找出外流源頭,這會使得流散信息的團體或個人更為肆無忌憚。并且行政機關認定和劃分責任時,也會受到虛假信息的影響,導致工作進程延長,進而降低個人信息的保護效果。另外,在網絡平臺上信息傳播速度極快,若被有心人篡改和竊取信息,就可能進行不正當經濟效益的謀取,加大行政法保護難度,降低個人信息補救效率。因此,需要進一步改善網絡數據環境,為公民個人信息行政法保護提供助力。
(二)行政監管層面
落實行政監管,是規范公民個人信息行政法保護行為,完成良好社會風氣營造的重要舉措。首先,目前行政監督力度較弱,這主要體現在行業自律性監管體制較為單一,公眾監督窗口局限性明顯,因此,頻頻出現公民個人信息被盜取、不法利用的現象,導致信息行政法保護效果無法達到預期。其次,相對寬泛的監管標準。保護個人信息的主體多元,但主體之間并未形成較強合力,時常由于各自為政給信息保護質量形成負面影響,降低監管效率。在實際監管過程中,各個部門的標準與程序等具有差異,也一定弱化了監管質量,不利于行政機關公信力的提升。
(三)救濟層面
賦予公民行政訴訟權利,是目前我國行政法關于公民個人信息受侵害的主要救濟方式,但公民在進行訴訟維權時,常面臨和行政機關的利益博弈。客觀來講,公民維權救濟處在劣勢地位,尤其在進行維權時,公民需完成證據采集。而相較于行政機關或企業,公民獲取有利證據的難度較大,因此多數公民不具有和行政機關、企業博弈的能力,加之繁瑣復雜的訴訟程序,致使很多公民在個人信息受侵害后,無法得到良好的救濟。
四、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行政法保護的改善策略
(一)優化網絡環境
1.在凈化網絡環境,確保公民個人信息得到良好保護方面,政府應重視正面作用的發揮。相關部門應立足行政法保護予以政策支持,將自身職能優勢發揮出來,有序凈化市場環境。對于非法利用個人信息的行為,要加大懲處力度,結合相關法律予以制裁,以免重復出現類似行為。2.加強綜合技術的應用。大數據時代下信息安全技術、大數據技術等發展迅猛,這些都能在技術層面予以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支持。相比于傳統信息保護方法,綜合技術無疑具有更強的適用性,與大數據時代發展趨勢相符合,能讓行政機關信息保護工作更具效率,以免由于人工環節導致種種失誤。同時,以往單一技術的不足,能夠通過結合式的技術應用得到良好補充,使公民個人信息得到全方位維護,以免信息安全漏洞的出現。3.注重人才支持。網絡環境內的信息行政法保護工作,離不開人才的參與,如個人信息收集、信息對接、信息審核及實名認證等,需要有效辨別信息真假性。對此,政府應加大網絡技術人才的培養力,搭建一支水平過硬的網絡技術隊伍,從而使行政機關工作更具效率,更好落實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
(二)加大行政監管力度
想要持續提升大數據時代下行政法保護效能,就應階段性考核信息保護實踐,然后根據考核結果對行政法保護策略展開適當調整。在這一過程中,需加強行政監管,使信息保護行為具有規范性,完成行政法權威性的良好凸顯。推進行政監管工作的過程中,要想保證監管工作具有針對性,就不能忽視對公民個人信息受侵害的表現與原因的了解,如此才能夠有序、規范開展個人信息處理工作,使負面影響大大減少。1.大力監管政府機構。在選拔監管人員、組建監管團隊時,要明確分配權責,使之能夠在履行責任時,做到信息收集行為規范,確保信息有效且完整。2.落實市場主體的監督。利用公民個人信息的一個重要主體,便是市場主體,對此為了最大化體現監管效用,應注重全方位監督市場主體的信用使用行為。當前,我國行業自律性監管體制正處在持續完善階段,規范化、制度化建設要求在近些年逐步提升,明顯提高了建設實踐速度,順勢形成了一些行業自律規則,對其展開監督時需要政府發揮主導作用,健全自律監管體系。3.拓展公眾監督渠道。政府應充分發揮公眾的作用,通過拓寬監管渠道,使公眾積極參與到這一過程中建言獻策。進一步調動公眾的參與積極性,開展相關宣傳活動,大力宣傳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要性,引導公眾完成個人信息保護理念的樹立,使之能夠在監管實踐中積極發力,與市場主體、政府等形成監管合力,從而促使公民個人信息行政法保護工作更高效開展。
(三)積極開展公民網絡安全教育工作
在大數據時代下,要想提高個人信息的行政法保護成效,不可忽視公民的網絡安全教育。就信息層面而言,當前公民具有多重身份,既是信息受害者、使用者,也是信息所有者。當前時代下,個人信息具有傳播范圍廣泛、傳播速度快的特征,所以更應落實好公民的網絡安全教育工作。據相關統計顯示,我國網民數量早在2018年時就已突破10億大關,在全球位居首位,但其中80%以上的網民學歷都在初中和高中。由此我們不難得知,開展公民網絡安全教育的緊迫性。為了落實好這項工作,一方面我國可將公民網絡安全教育納入義務教育,從小學開始就展開網絡安全教育,并且對于老年人這一易受網絡詐騙群體,可開展社區網絡安全教育主題活動,采用易懂、通俗的語言進行講解,以保證網絡安全教育成效;另一方面,應重視技術手段的運用,以使廣大網民具有更高的網絡安全意識與信息素養。
(四)健全個人信息行政法保護的救濟制度
目前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是我國對于個人信息行政法保護的主要救濟方式,但面對大數據時代的新形勢,上述救濟方式常難以發揮作用。所以,應進一步更新、完善行政法救濟制度,跟上時代發展。例如網絡安全法,通過對國際先進理念的借鑒,融入“數字遺忘權”這一內涵,使個人信息保護效果得以提升。其含義是信息主體在查閱個人信息時,如果出現信息不符合現實情況或信息失效的情況,就可主張數字遺忘權,要求行政主體刪除信息。如果行政主體拒絕,就可采用行政訴訟或復議的方式,使自身合法權益得以維護,這無疑是進一步補充傳統救濟。其與我國的刪除權相似,但差異也較為明顯,同時倘若信息采集環節發生泄露問題,難以發揮刪除權的作用。所以,為使個人信息得到更好保護,應對法律體系中的刪除權范疇做進一步拓展,更好落實行政法保護。
五、結束語
在大數據時代下,個人信息安全也因此面臨著更大的風險,為改善公民個人信息頻頻被泄露與非法使用的現狀,需要明確當前行政法保護存在的不足,據此探索可行的改善策略,以良好發揮行政法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作用,確保所有公民的財產安全與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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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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