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權利的克減分析

時間:2023-05-06 08: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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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權利的克減分析

摘要:在科研信息處理活動中克減個人信息權利,有助于促進個人信息的合理利用,夯實數字中國和網絡強國的法治基石。個人信息權利克減是在科研信息處理活動中對個人信息權利的特殊法律限制。科研信息處理活動之所以能夠克減個人信息權利,主要原因在于其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為了確保在科研信息處理活動中克減個人信息權利具有正當性,應當通過法律法規等框定個人信息權利克減的適用范圍,通過利益衡量合理構建個人信息權利克減的實體內容,通過利益溝通科學筑構個人信息權利克減的程序設計,以及通過司法審查確保個人信息權利克減真正符合公共利益。

關鍵詞:個人信息權利;克減;科學研究;公共利益;個人信息保護法

[1]新興科技的快速發展,以科學研究范式的深刻變革為基礎。“當前,基于大數據技術的科學研究活動,將科學研究對象的范圍拓展至各種終端設備實時采集的海量數據,再利用計算機進行集中管理和統計分析,進而挖掘事物內部的相關關系,形成了所謂的數據密集型科學研究,這也是赫伊(TonyHey)等人提出的科學研究的第四范式。”[2]在科學研究活動中,與已識別或可識別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都屬于個人信息。《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個人信息權利的規定,對科學研究活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從科研信息處理者的角度來看,其不僅擔負著保護科研活動參與者個人信息的義務,而且應當履行對個人信息進行收集和使用,以實現科學研究目的的職責。對于科研活動參與者而言,其希望對個人信息權利進行全面地保障,對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進行有效地控制。由此可能導致科研信息處理活動與個人信息權利保護之間產生沖突。例如,當科研活動參與者撤回同意后,科研信息處理者應當刪除其個人信息,由此降低了已有科研成果的準確性。對此,世界各國普遍規定,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可以對個人信息權利進行必要的克減。“克減”是從英文“derogation”翻譯而來。《元照英美法詞典》將“derogation”解釋為:“①(法律、合同、條約等的)部分廢除。②廢止;取消。”[3]克減可以適用于對公民權利的外部限制,明晰法律所保護的公民權利的最大限度。也就是說,為了避免權利沖突,進而保護和擴大權利,可以通過約束性規定勘定公民權利的邊界。正如約翰?洛克所言:“自由固然要受法律的約束,但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4]在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個人信息權利并不是絕對的,也要受到各種必要的限制。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在強化個人信息權利保護的同時,卻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對個人信息權利克減做出明確地規定。因此,為了進一步強化對個人信息權利的保障,促進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夯實數字中國和網絡強國的法治基石,有必要對個人信息權利的克減問題進行全面、系統地研究。

1權利克減與科學研究中的特殊法律限制

域外國家普遍將個人信息權利作為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GDPR開篇序言第1條規定:“自然人在其個人數據處理過程中獲得保護是其擁有的一項基本權利。”美國通過對隱私權作出擴大解釋,將個人信息囊括其中,而隱私權被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定為憲法上未列明的基本權利。[5]在我國,個人信息權利以《憲法》中的人權條款、人格尊嚴條款、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條款為基礎,以公私規范混合及跨部門法銜接為特征,以國家的積極保護義務為依托。[6]《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章以權利束的形式,明確規定了信息主體在個人信息處理過程中享有的個人信息權利。其中,知情權是個人信息權利的起點。信息主體只有全面掌握其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提供等處理情況,才能充分有效地行使個人信息權利。決定權作為個人信息權利的核心,意味著信息主體有權決定其個人信息的處理活動,從而實現對其個人信息的有效控制。至于《個人信息保護法》所規定的個人信息查閱權、復制權、可攜帶權等其他諸項權能,對于規范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促進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具有重要的意義。“在科學研究領域,由于萬物皆智能、萬物皆聯網,引發了萬物皆數據,出現了計量一切的趨勢。”[7]當前,科學研究活動建立在大數據以及對此進行分析形成的個人信息的基礎之上。[8]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人文科學等諸多科研領域都在廣泛地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9]科學研究活動處理著海量的個人信息,并且個人信息的種類非常豐富。以醫學科研活動處理患者病歷信息為例,“病歷不僅包括患者的個人基本健康狀況、所患常見疾病、疾病的治療方案、治愈情況等一般個人信息,而且包括患者或其他醫療活動參與者的敏感類疾病(如嚴重傳染病、非傳染性重大疾病等),以及人體生物組織、個人基因圖譜等敏感個人信息。”[10]科研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個人信息時,應當遵守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法律規定,積極維護科研活動參與者的個人信息權利,履行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義務。例如,科研信息處理活動必須具有明確的科研目的,科研目的必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科研信息處理活動應當圍繞科研目的展開,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處理個人信息。又如,科研信息處理者應當根據處理目的、處理方式、相關安全風險等,制定科研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分類管理個人信息,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等。個人信息權利的確立與適用,不可避免地會與科學研究活動存在沖突。如果對個人信息權利予以絕對保護,那么科學研究活動必然會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科研信息處理者應當告知并征得科研活動參與者的同意。可是,在處理個人信息前,科研信息處理者可能難以真實、準確、完整地告知科研活動參與者與個人信息處理有關的一切事宜,可能難以在科研活動參與者充分知情的前提下由其自愿、明確地作出同意,可能難以逐一征得科研活動參與者的同意等。又如,對于敏感個人信息而言,只有在特定目的的指引下,并且具備充分的必要性,科研信息處理者才能處理敏感個人信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還應當征得科研活動參與者的單獨同意,甚至書面同意。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科研成本,制約著科研活動的順利進行。因此,為了科研目的而處理個人信息時,如果科研活動參與者行使個人信息權利將嚴重影響科研目的的實現,而克減個人信息權利為實現科研目的所必須,那么可以對科研活動參與者的個人信息權利予以克減。在科研信息處理活動中對個人信息權利進行克減,實際上是對個人信息權利的特殊限制。申言之,科研信息處理活者通常應當尊重并維護科研活動參與者的個人信息權利。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即個人信息權利與科研目的相齟齬,而個人信息權利的克減則有助于科研目的的實現,此時才能對個人信息權利進行克減。首先,沒有科學研究目的,通常就沒有個人信息權利的克減。而科學研究目的的消失,也就意味著個人信息權利克減的終結。科研活動對參與者個人信息的處理,源于個人信息權利臨時性地讓渡與授予。其次,只有個人信息權利與科學研究目的發生沖突,才有可能適用權利克減。如果科研活動參與者主張個人信息權利不會妨礙科學研究活動,比如,一般情況下科研活動參與者向科研信息處理者查閱其個人信息,科研信息處理者不應對科研活動參與者的個人信息查閱權進行克減。個人信息權利的克減意味著個人信息權利與科研目的發生抵牾。再次,在雙向互動的關系網絡中,科研信息處理者組織及驅動科研活動參與者實現科研目的的行為,具有一定的權力性。科研信息處理者能夠對科研活動參與者施加影響,使其接受并服從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最后,權利克減并不影響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義務。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義務是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底線。無論是否基于科研目的而處理個人信息,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履行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義務。2021年我國公安機關全年共偵辦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9800余起。[11]相關案件為科研信息處理活動敲響了警鐘。科研信息處理者應當充分保障科研活動參與者的個人信息安全,避免個人信息風險事件的發生。[12]

2科學研究中個人信息權利克減的正當性基礎

科學研究是在汲取前人經驗或知識的基礎上,運用科學方法發現、探索和闡釋事物本質規律的創造性活動。基于科學研究目的而處理個人信息,不僅涉及科研活動參與者的個人利益,而且涉及科研組織利益、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等。科研信息處理活動之所以能夠克減科研活動參與者的個人信息權利,主要原因在于科研信息處理活動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公共利益為個人信息權利的行使劃定了邊界,也為個人信息權利的克減奠定了正當性基礎。

2.1科研信息處理活動對公共利益的追求

當前,條款中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文件數量顯著增加。其中包括將公共利益作為對權利進行克減的外部依據。例如,《憲法》第10條、第51條,《民法典》第132條、243條、第1009條,《科學技術進步法》第107條等。在個人信息保護領域,也有不少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條款。《民法典》第999條和第1036條主要從處理目的和法律責任兩個方面對個人信息處理作出規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0條規定,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不得危害公共利益。第13條將公共利益作為個人信息處理的合法性基礎。第42條將危害公共利益作為境外主體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禁止性規定。公共利益作為個人利益保護范圍之界碑,個人利益的實現通常不得損及公共利益。如果個人利益并未超出既有范圍而與公共利益相沖突,完全保障個人利益將會使公共利益受到減損,應當對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進行利益衡量,對公共利益克減個人利益的正當性和必要性加以評判。無論是GDPR,還是CCPA,抑或是日本《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普遍規定,當個人信息權利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將個人信息權利置于具體的個人信息處理場景中進行綜合衡量。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沖突依法進行衡量的過程,便是公共利益具體化、實踐化的過程,而其結果往往是確認公共利益的優位性。其實,在社會生活中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發生矛盾的情況時有發生。正是因為公共利益以公正等社會價值為正當性基礎,才使得維護公共利益相較于保障個人利益更具有道德上的優位性,更容易獲得社會公眾,甚至個人利益主體的普遍認可和支持。“個人信息不僅關涉個人利益,而且關涉他人和整個社會利益,個人信息具有公共性和社會性。”[13]個人信息保護并不是以維護信息主體的個人信息權利為絕對目標,而是要綜合考量信息主體、個人信息處理者以及政府等多方利益,在個人信息的人格利益與財產利益、個人信息的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個人信息的保護與利用之間實現平衡。而這個動態博弈的過程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由此排除過程中的恣意因素,并保證結果的公正合理。法律對于公共利益之規定和宣示,不僅為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劃定法律意義上的疆界,而且為公共利益合理地約束個人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據。科學研究活動有助于增進民生福祉、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社會安全等,科學研究活動本身體現并維護著公共利益。科研信息處理者通過收集科研活動參與者的個人信息,從個人信息中挖掘出更有價值的規律,并將其傳遞給科研人員以供其決策。在運動員健康狀況方面,科研人員通過對運動員的生理信息、心理信息、傷病信息、醫療信息等進行綜合分析,來判斷運動員的身心健康情況,并且為運動員傷病的治療、恢復和預防等提供精準的意見和建議。[14]科研信息處理活動不僅使得科研思維方式發生重大變革,而且推動科研技術快速發展,科研成果不斷涌現。在科研信息處理活動中,如果科研活動參與者主張個人信息權利將導致科學研究目的無法實現或者難以實現,而對個人信息權利進行克減為實現科研目的所必須時,那么科研信息處理者可以對科學活動參與者的個人信息權利進行必要的克減。易言之,由于科學研究活動符合公共利益,科研信息處理者可以適當克減科研活動參與者的個人信息權利,而科研活動參與者應當對其個人信息權利的克減負有容忍和服從義務。

2.2科研信息處理活動對個人信息權利的合理限制

從總體上而言,維護公共利益與保障個人利益是統一的,兩者都是科研信息處理活動所追求的目標。如果科研信息處理活動能夠同時實現維護公共利益和保障個人利益,固然再好不過。可是,在科研信息處理實踐中,兩者難免會發生沖突。當維護公共利益與保障個人利益相互對立而又無法兼顧時,不應謀求犧牲單方利益而成就其他,亦即僅強調公共利益,或僅追求個人利益,而是由科研信息處理者在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進行利益衡量。利益衡量是一個對于沖突的諸利益進行目的判斷和利益選擇的過程。利益衡量作為控制和消解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矛盾的重要手段,是當前規范科研信息處理權力和保障個人信息權利最為理性和妥當的方法。利益衡量應當以客觀現實情況為依據,盡量避免主觀化、任意化。既要維護公共利益,又要保障個人利益,更要防止以維護公共利益為借口而不當限制個人利益的范圍或內容等。由于公共利益以公正等社會價值為其正當性基礎,所以科研信息處理者應當踐行維護公正的使命,由此使得利益衡量的過程成為了公正實現的過程。在科研信息處理過程中,個人信息處理情況紛繁復雜且利益多元,因而科研信息處理者須要置身于科研信息處理的具體情境來厘清利益紛爭,并準確抉擇是否克減個人信息權利。科研信息處理者在利益衡量過程中,應當對以下內部因素進行評估:第一,個人信息權利克減前與克減后科學研究目的能夠實現;第二,個人信息權利克減和履行個人信息義務的現實條件;第三,個人信息權利主張者和其他科研活動參與者的個人信息處理情況;等等。此外,科研信息處理者還受到以下外部因素的影響:其一,由于科研資源、技術、算法等有限性,科研信息處理者無法處理所有潛在科研活動參與者的個人信息,也無法對現有科研活動參與者的個人信息進行無限地處理。其二,由于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法律規定的時代局限性和相對模糊性,使得利益衡量過程難以充分地規制科研信息處理權力。其三,利益衡量的主要優勢在于決策過程中的適應性與靈活性,而科學研究活動所必須遵循的體制性和目的性可能與此存在一定的緊張關系。這些外部因素使得個人信息權利的克減具有了實踐自覺性。科研信息處理者對于個人信息權利克減的內外部因素予以公正地審查,對個人信息權利克減的過程及結果進行審慎地評判,從而使得個人信息權利的克減合法合規。

3科學研究中個人信息權利克減的模式選擇與制度構建

個人信息權利就其實質而言,是一種存在于個人信息處理過程中的信息主體對其個人信息享有的相對性控制權利。法律基于維護個人尊嚴和自由等方面考慮,需要保護個人信息權利。因而信息主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決定是否參與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信息主體享有知情權、查閱權、更正權、刪除權等。然而,法律也需要從維護公共利益等方面考慮,對個人信息權利進行必要的克減。一味地強化對個人信息權利的絕對保障,將阻礙個人信息所蘊涵經濟價值和公共利益的實現。而過于松散地規定個人信息權利的克減,將使得法律對于個人信息權利的保障形同虛設。因此,需要更加系統地規定個人信息權利克減制度,以確保科研信息處理者基于公共利益而限縮個人信息權利具有正當性。

3.1通過法律法規等對個人信息權利克減的適當限定

通過必要的克減可以保持個人信息權利的能動性,最大限度地實現公共利益。但是,當克減過于嚴苛或寬松時,公共利益也可能被專斷或不平等所侵蝕。在科研信息處理活動中,應當盡量避免那些逾越科學研究目的的個人信息權利克減,防范那些不必要的個人信息權利克減。立法機關應當對個人信息權利的克減作出更為明確地規定。具體而言,立法機關在《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章“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中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以此作為個人信息權利克減的依據稍顯模糊。立法機關可以在《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規定,為了科學研究等目的處理個人信息的,如果行使個人信息權利將導致科學研究等目的難以實現,而克減個人信息權利為實現科學研究等目的所必須,那么在對個人信息采取有效保護措施的基礎上,可以克減相關個人信息權利。法律對于個人信息權利克減的規定,一方面為克減個人信息權利奠定法律基礎,另一方面為科學研究等符合公共利益之目的的克減行為提供規范指引。在《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個人信息權利克減作出宣示性規定后,可以通過制定部門規章、國家標準以及科研倫理等,為個人信息權利的克減提供更為詳盡的實施細則。其實,在個人信息權利克減的規制方面,由國務院相關部委根據法律制定具體的部門規章,無疑是一種非常有效的方法。例如,為了保護兒童個人信息安全,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制定了《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部門規章不僅可以消解克減相關法律規定模糊而導致克減過于隨意等情況,限縮個人信息權利克減的行使空間,而且可以作為連接普遍性法律和科學研究活動的橋梁,更貼近科研信息處理活動的實際情況,更契合個人信息權利克減的現實需要。部門規章還可以防止在個人信息權利克減過程中出現差異化結果,或者差異化對待科研活動參與者等情況,從而實現對科研信息處理者的有效規制。需要注意的是,部門規章屬于規范主義的控權模式。權利克減的實際狀況可能與該模式存在一定的偏離。對此,不僅需要強化個人信息權利克減實體上的利益衡量與程序上的利益溝通,通過靜態規范向動態現實的遷移,彌補形式規范的不足,而且需要發揮國家標準和科研倫理等作用。諸如《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健康醫療數據安全指南》、《科技計劃項目形成的科學數據匯交技術與管理規范》等國家標準可以避免行政權力和科研活動之間發生沖突,并防范科研信息處理權力的恣意。“而科研倫理規范的核心是從倫理角度為科學研究及其成果應用提供應該和不應該的標準,積極預防和消除科學技術和工程活動中可能存在的隱患,實現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的雙贏。”[15]

3.2通過利益衡量對個人信息權利克減的實體建構

個人信息權利克減的過程,就是對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利益沖突進行適當調適的過程。由于科研信息處理活動以公共利益為內在追求,所以科研信息處理者可能會忽視個人利益,從而固守己見或產生偏見。對此,科研信息處理者必須廣泛考慮各種相關利益。無論是公共利益還是個人利益,都可能會因不同的衡量結果而受到不同的影響。強調權利克減中的利益衡量,也是滿足科研信息處理復雜化、個人利益訴求多元化的現實需要。當前,為了科學研究目的而處理個人信息的情況較為常見。在科研信息處理實踐中,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法以及保護措施等千差萬別,而科研活動參與者的權利表達也截然不同。多重利益復雜交織的科研圖景必然會形成矛盾化的利益格局。那種試圖通過統一的且固定的衡量標準來調整所有科研信息處理活動的做法,明顯是行不通的。個人信息權利的克減必然會在個案中具體衡量各種利益關系。通過利益衡量來建構個人信息權利克減,從形式上體現了衡量過程的均衡合理,從實質上維護了衡量結果的公平正義。科研信息處理者在對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進行權衡時,應當綜合考慮各種利益相關因素,充分協調各種利益關系,在公正等價值引領下,有效保護各種利益。科研信息處理者不能以公共利益之名而不當犧牲個人利益,也不得為了保護個人利益而罔顧公共利益。科研信息處理者應當在利益沖突中作出理性地抉擇,并且將對個人信息權利的限制降低到最輕的程度,合理補償科研活動參與者的利益損失。利益衡量的結果應當有助于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科研信息處理者應當平等對待科研活動參與者的權利主張,全面考量影響利益權衡與結果選擇的各種事實和因素,進而合理地克減個人信息權利。

3.3通過利益溝通對個人信息權利克減的程序建構

利益衡量需要通過利益溝通來實現。比如,在疫情防控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過程中,公權力機關通過收集和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為涉疫人員管理和疫情風險預測等提供了重要的參考。公權力機關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可以適當克減公民的個人信息權利。在個人信息權利克減前,公權力機關需要坦誠布公的向公民介紹個人信息處理情況和個人信息權利克減依據。在個人信息權利克減中,公權力機關和相關公民就個人信息權利克減和個人信息保護等情況進行積極的協商,雙方能夠對個人信息權利克減相關的事實和法律進行對話。公民能夠更加充分的表達個人信息權利的愿望和要求,公權力機關能夠掌握和采納公民的意見,從而有助于深化民眾和公權力機關之間的信任,增進二者之間的合作,促成公正合理的克減決定。公開和交流是消除權利克減過程中恣意擅斷的關鍵法寶,也是確保克減結果公正平等的重要基石。個人信息權利克減的過程在很大程度上是利益溝通的過程。[16]首先,地位平等、積極參與以及公開協商等已成為現代法治國家對權利克減公正行使的最基本的要求。在科研信息處理活動中,克減個人信息權利應當遵循該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標準。其次,法律上可以主張的權利都受到正當程序的保護[17],而個人信息權利也應如此。正當程序是維護個人信息權利免受恣意侵害的重要保障,是規制科研信息處理權力的有效措施。正當程序包括實體性正當和程序性正當兩個方面。“實體性正當要求,克減行為必須基于維護公共利益之目的,在克減行為和行為目的之間必須存在某種合理且必要的聯系。而程序性正當要求,科研信息處理者在克減個人信息權利前必須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比如告知事實、說明理由、聽取意見等。”[18]再次,個人信息權利克減的程序建構應當以實質性的方式強化利益溝通。個人信息權利克減并非由科研信息處理者單方意志所決定,而是由科研信息處理者和科研活動參與者相互理解和包容。科研活動參與者不僅能夠有效參與克減過程,而且能夠在相當程度上影響科研信息處理者。唯有如此,才能使個人信息權利克減從科研信息處理者主導的權力規制過程,轉變為雙方協商的利益溝通過程。

3.4通過司法審查對個人信息權利克減的有效救濟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50條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拒絕權利行使請求的,信息主體可以就此尋求司法救濟。”歐盟GDPR第79條也對有效的司法救濟作出了規定。而美國HIPPA、COPPA、CCPA等賦予監管機構、檢察機關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個人,針對個人信息權利向法院提起訴訟。[19]司法救濟是維護個人權利和自由的最后一道防線,也是震懾和制裁科研信息處理權力恣意的重要手段。在現代法治國家,衡量個人信息權利克減公正性的關鍵舉措是,允許司法機關對于權利克減進行審查。對于科研信息處理活動的自我規制和內在秩序構建,需要獲得外部的司法尊重和嚴格的司法控制。具體而言,當科研活動參與者向科研信息處理者主張其個人信息權利但被拒絕時,科研活動參與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當對個人信息權利克減的形式合法性、實質合法性以及程序合法性等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判。形式合法性主要圍繞克減目的、克減對象、保障措施等展開。實質合法性主要是對個人信息權利克減的適當性、必要性等進行評價。程序合法性主要是對個人信息權利克減的過程是否符合前述程序建構等進行審查。在司法救濟中,形式合法性是一項相對明確的標準,而實質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則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對此,法院應當挖掘個人信息權利克減中相對客觀性的因素,并將其適用于克減的實體和程序建構之中。法院可以根據平等、比例、信賴保護等對個人信息權利克減的實體建構作出判斷,可以根據避免偏私、公正對待、公開處理等對程序構建進行審查。通過法院的司法救濟來規制個人信息權利克減活動,從而實現對科研信息處理關系的有效治理。此外,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可以對個人信息權利克減發布指導性案例,對法院審判個人信息權利克減糾紛進行指導和參照,以此彌補法律法規等不足,更加有效地發揮司法救濟的能動性控制功能。

4結語

隨著世界范圍內個人信息處理技術的發展和個人信息權利保護的勃興,基于科學研究、歷史研究、統計等目的而處理個人信息的情況變得愈發普遍。為了實現科學研究目的,科研信息處理者在對個人信息進行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可以對個人信息權利進行必要的克減。個人信息權利克減是科學研究的必然結果,也是對個人信息權利的特殊法律限制。個人信息權利克減將維護公共利益作為目的與歸宿。科研信息處理者在克減個人信息權利時,一方面要順應科研發展,準確理解和判定公共利益,避免對個人信息權利造成不當侵害;另一方面還要嚴格遵守個人信息權利克減的基本原則,確保個人信息權利克減的公正適用,最終實現個人信息的保護與利用、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動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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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磊 單位:南京農業大學人文與社會發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