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鎮銀行監管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7 07: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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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鎮銀行監管

我國村鎮銀行監管論文

一、我國村鎮銀行的性質及其監管目標

按照設立目的,我國銀行可劃分為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二者的核心區別在于是否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其中,商業銀行以營利為主要目標,而政策性銀行則不以營利為目的,是為了貫徹、配合政府的經濟社會發展政策而專門設立的金融機構。按照這種劃分依據,村鎮銀行本質上屬于商業銀行。《暫行規定》第一條規定,村鎮銀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而設立的,因此它應屬于商業銀行的范疇。從營利性角度看,《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效益性”是村鎮銀行的經營原則之一,并且村鎮銀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從《暫行規定》的兜底條款(MiscellaneousPro-visions)看,“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由此可見,商業銀行的相關法律規范也是村鎮銀行設立和運行的指引。然而,村鎮銀行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商業銀行。從其業務的區域范圍和指向看,村鎮銀行是“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繳足存款準備金后,其可用資金應全部用于當地農村經濟建設。村鎮銀行發放貸款應首先充分滿足縣域內農戶、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因此,村鎮銀行是我國為了促進城鄉協調發展,解決三農資金匱乏問題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是為農村地區服務的、帶有一定“政策性”色彩的特殊商業銀行。這種集商業性和政策性于一身的特點,決定了對其的監管,應有區別于一般商業銀行監管的特殊目標。村鎮銀行監管應以服務農村金融發展為宗旨。由于農業生產容易受自然條件等不確定因素的影響,農民自身也缺乏足夠的風險承擔能力,因此一般的商業銀行缺乏開展農村金融業務的動力。

特別是我國國有商業銀行進行商業化改革后,大量收縮撤并縣及縣級以下地區的機構網點,導致農村地區金融服務功能欠缺。加之農村信用合作社等政策性金融機構自身包袱重、支農能力有限,使得金融匱乏問題成為我國農村地區發展的重要制約因素。因此,村鎮銀行從設立伊始就被寄予解決農村地區金融機構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金融服務缺位等“金融抑制”問題的期望。但作為商業銀行的一種類型,如果缺乏有效的監管,村鎮銀行則可能會出于對利潤的追求,將集中起來的農村資金向城市傾斜,進一步加劇農村資金外流,從而背離其設立的宗旨。因此,村鎮銀行監管的重要落腳點就是要保障農村金融供給的政策目標,解決農村金融匱乏的問題。村鎮銀行監管應有效協調金融創新與金融安全的關系。商業性和政策性是一對矛盾,二者有對立的一面,但必須認識到二者也是相互支持、互為補充的。村鎮銀行是支持農村金融體系改革和發展的重要力量,對其監管一方面要側重于其服務農村金融的功能,同時也必須注意引導和支持其通過支農業務的開展不斷提高盈利能力。只有具備盈利能力的村鎮銀行才能保證自身在農村金融市場中生存并發展,從而為持續提供農村發展所需資金奠定基礎,保證其“政策性”得以落實。因此,在保證村鎮銀行堅持服務農村金融方向的同時,采用靈活、寬松的監管政策使得其能夠通過支農業務提升盈利水平,特別是在監管制度的設計中考慮如何協調金融創新與金融安全的關系,促進村鎮銀行的可持續發展,應是村鎮銀行監管的題中之義。村鎮銀行監管應保護利益相關方的利益。作為新生事物,村鎮銀行只有實現、維護各利益相關方的需要,才能獲得不斷發展的動力。廣大農民和農村地區的中小企業,以及村鎮銀行的發起人、股東、存款人等,都是村鎮銀行的利益相關方,也共同支撐著村鎮銀行的發展。由于商業銀行固有的負外部性和脆弱性,并且由于農業生產的不確定性以及農民風險承擔能力較低等因素,村鎮銀行的經營始終伴隨著市場風險。一旦其運營狀況出現困境,就勢必損害相關方的利益,損害他們投資村鎮銀行的積極性,并可能危及到村鎮銀行潛在的投資者,打消他們投資村鎮銀行的積極性,對村鎮銀行的生存和可持續發展構成負面影響。因此,村鎮銀行監管應致力于構建穩健、安全的利益保障機制,特別是要構建健全穩妥的市場退出機制,對利益相關方依法給予保護。

二、當前我國村鎮銀行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對支農服務的監管不足,一定程度上偏離支持“三農”的政策目標

如前所述,村鎮銀行的設立主要是為了緩解農村地區金融供給需求的矛盾。但從村鎮銀行的運行實踐看,部分村鎮銀行無意于支持低收益、高風險、高成本的三農業務,不愿為急需資金的低收入農民發放貸款,而將目光放在貸款金額比較大的小企業主或者出口企業上④;據調查顯示,全國70多家村鎮銀行涉農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占全部貸款比重不足50%①。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一方面是村鎮銀行作為商業銀行的逐利本性使然。由于農業的資金利潤率比較低下,支農貸款存在著成本和收益不對稱的問題,因此“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村鎮銀行容易偏離支農使命。而且,這種對利潤的天然追求是難以消除的,村鎮銀行的可持續發展也要求其具有盈利能力,所以對村鎮銀行的支農服務監管的重要性更加突顯。而目前村鎮銀行對“政策性”的偏離,正反映出對其在支農服務監管上的缺乏。從《暫行規定》《監管意見》和《監管通知》的條文看,雖然對村鎮銀行的支農服務都有明確的導向規定,要求村鎮銀行“增加農村金融供給,改善農村金融服務”,但是這些規定多屬于原則性規定,缺少可操作性措施,具體表現為缺乏強制性規則的約束、激勵性規則的引導和量化指標的規范。《暫行規定》中規定,村鎮銀行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監管意見》也要求,村鎮銀行要“立足縣域,服務‘三農’、服務社區”,但這些規章都沒有明確偏離支農服務的處罰措施,這就必然導致相關規定不能形成強制約束力,無法發揮實質作用。由于涉農貸款風險高于傳統貸款,因此構建適宜的激勵機制(例如,靈活規定支農貸款的利率等)對于村鎮銀行的貸款流向具有重要引導作用。但目前的規定都缺少相關激勵舉措,村鎮銀行不得發放異地貸款,對貸款的利率也有嚴格限制,這就容易導致在村鎮銀行監管中出現“要讓馬兒跑,卻不讓馬吃草”的狀況,削弱村鎮銀行進行涉農貸款的積極性。此外,在支農服務監管中,并沒有關于涉農貸款比例的量化指標。雖然《暫行規定》中規定,“村鎮銀行發放貸款應首先充分滿足縣域內農戶、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但緊接著也規定,“確已滿足當地農村資金需求的,其富余資金可投放當地其他產業、購買涉農債券或向其他金融機構融資”②。由于“充分滿足縣域內農戶、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的不可衡量,因此“確已滿足當地農村資金需求”就容易通過主觀上的曲解成為政策漏洞,影響支農服務目標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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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村鎮銀行發展論文

我國村鎮銀行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股本設置欠合理且村鎮銀行股份制優勢難以發揮

從村鎮銀行的股權設置看,雖然民間資金參與了新設的村鎮銀行,但是由于《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村鎮銀行的最大股東或惟一股東必須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并且最大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20%,這樣,大股東對村鎮銀行占有的絕對控股地位,致使村鎮銀行在成立初期相當于大銀行的一個分支機構,人員管理、業務經營諸多方面都受到約束,自主經營權難以發揮。另外,村鎮銀行注冊資本金較低,導致其抗風險能力較弱,存款客戶特別是一些大額資金不敢進入,影響了負債業務發展。此外,受最大貸款戶比例不得超過注冊資本5%限制,難以滿足一些中小企業的信貸需求,影響其資產業務拓展。

(二)配套法規政策不健全

自從《意見》出臺以后,中國銀監會又陸續了《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等6項新型農村銀行業金融組織的行政許可及監管細則,但是對農村新型金融組織的財政支持、稅收優惠、業務管理等具體規定還沒有出臺,各地區的政策也不一樣。具體表現為:一是國家稅收政策扶持不明確,能減多少稅、免稅多少年沒有規定;二是國家還未建立支農獎懲機制,對支農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尚未建立激勵機制,影響其支農積極性;三是中國人民銀行支農再貸款尚未向村鎮銀行傾斜;四是村鎮銀行的不良資產處置能否享受國有商業銀行的剝離、核銷呆賬和農信社的中央銀行票據置換等政策,當前還未能明確。

(三)信用環境較差且貸款風險難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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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村鎮銀行發展對策研究論文

摘要:村鎮銀行的發展對于促進新型農村金融體系的形成,服務新農村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目前我國村鎮銀行在股本設置、政策支持、信用環境、金融監管、存款來源等方面存在一系列問題,阻礙了村鎮銀行的發展。為此,本文提出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優化經營環境、完善監管體系、拓展資金來源、加強金融手段創新等發展對策。

關鍵詞:村鎮銀行股本設置信用環境農村金融體系

村鎮銀行是經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2006年10月,在國際上享有“小額信貸之父”、“窮人銀行家”美譽的穆罕默德•尤努斯以其在孟加拉國創立的世界上第一家鄉村銀行——格萊珉銀行獲得諾貝爾和平獎。30年前他曾把27美元借給42名赤貧的孟加拉農村婦女,不久建立起孟加拉鄉村銀行,至今已形成一個有1200個分行、遍及4.6萬多個村莊的銀行系統,使400多萬孟加拉農村的貧困人口脫貧致富。我國借鑒格萊珉銀行成功模式,2006年12月20日,銀監會出臺《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下文簡稱《意見》),這是中國農村金融政策的重大突破。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全國各地村鎮銀行紛紛建立起來。根據銀監會統計數據,截至2008年底,全國已有105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獲準開業,其中村鎮銀行89家,目前這些村鎮銀行總體運行良好。2009年2月1日,中央一號文件再次強調,在加強監管、防范風險的前提下,加快包括村鎮銀行在內的多種形式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發展。這表明村鎮銀行逐漸成為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支持地方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力量。

我國村鎮銀行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股本設置欠合理且村鎮銀行股份制優勢難以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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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鎮銀行發展存在問題

我國村鎮銀行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股本設置欠合理且村鎮銀行股份制優勢難以發揮

從村鎮銀行的股權設置看,雖然民間資金參與了新設的村鎮銀行,但是由于《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村鎮銀行的最大股東或惟一股東必須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并且最大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20%,這樣,大股東對村鎮銀行占有的絕對控股地位,致使村鎮銀行在成立初期相當于大銀行的一個分支機構,人員管理、業務經營諸多方面都受到約束,自主經營權難以發揮。另外,村鎮銀行注冊資本金較低,導致其抗風險能力較弱,存款客戶特別是一些大額資金不敢進入,影響了負債業務發展。此外,受最大貸款戶比例不得超過注冊資本5%限制,難以滿足一些中小企業的信貸需求,影響其資產業務拓展。

(二)配套法規政策不健全

自從《意見》出臺以后,中國銀監會又陸續了《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等6項新型農村銀行業金融組織的行政許可及監管細則,但是對農村新型金融組織的財政支持、稅收優惠、業務管理等具體規定還沒有出臺,各地區的政策也不一樣。具體表現為:一是國家稅收政策扶持不明確,能減多少稅、免稅多少年沒有規定;二是國家還未建立支農獎懲機制,對支農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尚未建立激勵機制,影響其支農積極性;三是中國人民銀行支農再貸款尚未向村鎮銀行傾斜;四是村鎮銀行的不良資產處置能否享受國有商業銀行的剝離、核銷呆賬和農信社的中央銀行票據置換等政策,當前還未能明確。

(三)信用環境較差且貸款風險難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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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鎮銀行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村鎮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村鎮銀行的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保障村鎮銀行持續、穩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三條村鎮銀行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并以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村鎮銀行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以其出資額或認購股份為限對村鎮銀行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村鎮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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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村鎮銀行法律體系的改善

本文作者:陳力朋王緒慧工作單位:華中師范大學經濟學院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而農村金融則是農村現代經濟的核心,也是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當前,我國正處在城鄉一體化快速發展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關鍵時期,無論是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還是農民生活水平的改善都迫切需要農村金融的支持[1]。然而,目前我國農村地區融資難的問題依然十分突出,這嚴重制約了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程。村鎮銀行(1)是我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核心力量,在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村鎮銀行的健康、穩定運行與可持續發展離不開法律的規范和調整,但現行村鎮銀行法律制度的滯后與不完善,使得村鎮銀行的長遠發展難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這嚴重制約和束縛了村鎮銀行競爭力的提升與經營效率的提高。從世界上村鎮銀行發展比較成功的國家來看,加強村鎮銀行的立法、健全村鎮銀行法律制度對村鎮銀行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從村鎮銀行長遠發展的角度來看,我國應加強村鎮銀行的立法工作,加快我國村鎮銀行法律制度完善的步伐。

一、村鎮銀行法律制度的價值

法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其基本價值主要包括秩序、效率、公平、正義、自由、安全等。在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價值主要體現為對秩序的維護、對自由的保障、對效率的促進、對正義的全面實現以及對人權的維護[2]。經濟法作為我國重要的部門法之一,其基本價值主要是秩序、效率、公平、正義[3]。金融法是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濟法的子法律部門法之一,所以同經濟法的價值一樣,其也應有秩序、效率、公平、正義等價值。但具體來講,金融法的價值應該是金融秩序、金融效率、金融公平、金融安全等。因此,筆者認為,村鎮銀行法律制度作為金融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法律價值應該是農村金融秩序、農村金融效率、農村金融公平和農村金融安全。

(一)村鎮銀行法律制度的價值之一———農村金融秩序農村金融秩序是農村金融領域中金融活動的秩序,是重在維護農村金融活動總體有效運行的秩序。筆者認為,從法學視角來看,農村金融秩序是指有關農村融資的法律規范在調整農村金融活動后形成的法律秩序,它主要是指農村信貸秩序和民間借貸秩序等。合理的農村金融秩序是農村金融市場穩定與發展的必然要求,而村鎮銀行法律制度可以通過規范村鎮銀行的行為、調整農村金融信貸關系來維持農村金融秩序,從而有效地保障農村金融秩序的穩定性、連續性和安全性。

(二)村鎮銀行法律制度的價值之二———農村金融效率農村金融效率是指農村金融通過清算和支付結算、轉移經濟資源、儲備或聚集資源與分割股份、風險管理、提供信息、解決激勵問題等功能的發揮,有效滿足農村各類經濟主體的金融需求,實現農村金融資源優化配置,并最終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能力[4]。村鎮銀行的商業性、營利性要求其在農村的金融活動必須有效率,沒有金融效率的金融秩序是沒有意義的,只有良好的金融秩序才能產生較高的金融效率,金融效率的價值目標是對金融秩序價值目標的進一步要求與體現。而村鎮銀行法律制度可以通過維護農村金融秩序、優化農村金融資源配置來保障和提高農村金融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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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銀行發展綜述

一、引言

農村金融需求不足、供給滯后一直是制約我國“三農”發展的瓶頸之一,經過多年探索,村鎮銀行的構想已成事實。2006年銀監會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標準,允許境內外銀行資本、產業資本和民間資本投資農村金融機構。故村鎮銀行的產生是實現農村金融組織多元化的一種有效途徑。村鎮銀行作為農村金融市場的新興力量,一直備受關注。據中國銀監會統計,截至2011年9月末,全國有537家村鎮銀行開業,87家在籌建,已開業村鎮銀行運行總體上健康平穩。但吸儲難、結算難、存在脫農傾向等問題,使得村鎮銀行成長的每一步都面臨著巨大壓力。本文運用swot分析法就我國村鎮銀行的現狀、所面臨的機遇和挑戰進行了總結與分析,并提出戰略性意見。

二、基于swot分析的村鎮銀行

SWOT分析法,它由舊金山大學管理學教授于20世紀80年代初提出來,是一種能夠客觀而準確地分析和研究一個單位現實情況的方法。基于swot分析的村鎮銀行,就是通過對村鎮銀行的優勢(strength)、劣勢(weakness)、機會(opportunity)和威脅(threaten)等加以綜合評估與分析,通過把村鎮銀行內部資源與優勢、外部威脅和機會有機結合來清晰地確定村鎮銀行在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問題和困難,了解其機會和挑戰,從而在戰略層面加以調整方法和資源以保障村鎮銀行的可持續發展,以達到所要實現的目標。

(一)內部分析

1.優勢分析①草根性優勢明顯,促進農村資金回流銀行監管部門根據農村地區金融服務規模及業務復雜程度確定了農村新設金融機構的注冊資本。從下表1-1、表1-2中可以看到監管部門一改我國以往金融機構進入的高門檻,村鎮銀行進入強調低門檻。低門檻是指適當降低機構和業務的市場準入條件,從機構種類、注冊資本等方面,大幅度降低村鎮銀行的準入門檻。“低門檻”的設立合理增加了農村地區金融機構覆蓋面,增加了農村金融供給。村鎮銀行多是由當地城鄉企業出資組建而成,使農村資金就近、及時、合理的回流到農村經濟中。“草根性”使其在當地具有強人氣,便于在較短時間內設計出針對性良好、符合當地市場需求的產品和服務。②資產潛在盈利能力好村鎮銀行的市場定位在于服務“三農”、扎根縣域。明確的貼近社區、貼近“三農”的市場定位決定了村鎮銀行遠低于商業銀行的低貸款利率。村鎮銀行自產生以來受各種優惠政策的庇護,不承擔國家政策性業務,無歷史負擔,使得村鎮銀行的資產潛力得到解放。針對農業生產的特點,村鎮銀行會積極創新適合農業發展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彌補了農村其他金融機構的欠缺。③治理結構靈活,產權結構清晰據《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村鎮銀行的設立條件之一是有一家公司內部控制健全有效、經營業績好的金融機構做主發起行。村鎮銀行可吸收發起行的管理技術,合理移植管理制度,防范經營風險。村鎮銀行根據相關監管法律法規有權適當提高存款利率,降低貸款利率。《規定》還指出村鎮銀行屬于一級法人結構,扁平化的組織結構更有利于其獨立實現經營決策。村鎮銀行的組織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其建立適合村鎮銀行特點的組織架構,規模小,業務簡單,實行簡靈活的公司治理。與其他商業銀行比,皆具有一定的優勢,這對其自身的可持續發展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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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可持續發展對策研究

摘要:立足內蒙古村鎮銀行發展現狀,深入分析內蒙古村鎮銀行可持續發展面臨的制約因素,在借鑒孟加拉鄉村銀行和美國社區銀行的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從宏觀、微觀兩個層面提出促進內蒙古村鎮銀行可持續發展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村鎮銀行;對策;“三農”

“三農”問題一直是我國經濟發展中的首要問題,關系著我國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關系著國家的長治久安,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點與關鍵。農村金融作為農村經濟發展中最基本的資本要素配置制度,對破解“三農”問題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作為首批村鎮銀行的試點省區之一,內蒙古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村鎮銀行發展的方針、政策,積極推進村鎮銀行在本區的發展。截至2015年6月月末,全區開業村鎮銀行65家,分布在全區12個盟市,實現了盟市的100%全覆蓋和旗縣區的80%以上覆蓋。村鎮銀行在內蒙古的農村金融領域扮演著不可缺少的角色,在支持農村牧區建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拓寬了民營資本投資渠道,推動了內蒙古地區縣域經濟、非公經濟發展。但作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由于成立時間較短,在發展和經營中,顯現出資金來源不足、定位不準等問題,全面系統地分析這些問題及原因并提出有針對性的對策建議無疑十分必要和意義重大。

一、內蒙古村鎮銀行發展現狀

內蒙古作為首批村鎮銀行的試點省區之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村鎮銀行發展的方針、政策,積極推進村鎮銀行在本區的發展。2007年4月,內蒙古第一家村鎮銀行———固陽包商惠農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在經歷2007、2008、2009年三年的摸索后,內蒙古村鎮銀行的發展進入高峰期,2010和2011年設立的村鎮銀行分別為19家和21家,2012年開始進入平穩發展期,截至2015年6月末,全區開業村鎮銀行65家,其中,開展存貸款業務2年以上的村鎮銀行共有61家,比2014年年末增加5家,這61家村鎮銀行的資產總額為419.46億元,比2014年年末增加164.55億元,增長64.55%,資產規模不斷壯大;各項存款余額313.96億元,較2013年增加107.92億元,各項貸款余額250.78億元,增長75.54%。從地區分布看,65家村鎮銀行分布在全區12個盟市,實現了盟市的100%全覆蓋和旗縣區的80%以上覆蓋。總體上看,內蒙古村鎮銀行得到較快發展,在支持農村牧區建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拓寬了民營資本投資渠道,推動了內蒙古地區縣域經濟、非公經濟發展。(一)資產規模、存貸款規模截至2015年12月月末,內蒙古村鎮銀行資產總額419.46億元,比2014年年末增加164.55億元,增長64.55%,資產規模不斷壯大。各項存款余額313.96億元,較2013年增加107.92億元,增長52.38%;各項貸款余額250.78億元,較2013年增加107.92億元,增長75.54%。與全國同期的貸款增長率20.94%和存款增長率28.79%相比,內蒙古2015年的存貸款增長是比較快的。(二)主要業務結構內蒙古村鎮銀行涉農貸款規模穩步上升,支農效果顯著。據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統計結果,截至2015年年末,村鎮銀行涉農貸款余額195.65億元,比2015年年初增加75.4億元,同比增長62.7%,占貸款總額的78.02%,其中農戶貸款余額115.97億元,比2015年年初增加46.78億元,同比增長67.79%,91.8%的村鎮銀行涉農貸款比例指標達到了各季度末平均涉農貸款比例不低于70%的標準要求。總體來看,內蒙古轄區內村鎮銀行都能堅持為“三農”服務的宗旨,為“三農”發展提供積極的信貸支持。截至2015年年末,內蒙古開展存貸款業務2年以上的61家村鎮銀行實現凈利潤4.17億元,同比增加0.41億元,增長11%。資產利潤率0.95%,低于1%,同比下降0.15%。其中12家機構凈利潤為負數,80.33%的機構實現盈利。73.77%的村鎮銀行資產利潤率指標達到標準要求,46%的村鎮銀行資產利潤率較2014年有所提高。整體來看,村鎮銀行盈利能力較為穩定,運行穩健程度提高,財務狀況呈現較強的持續性。

二、內蒙古村鎮銀行可持續發展面臨的制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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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村鎮銀行的狀況與戰略

村鎮銀行是中國銀行體系中的新生兒,它的誕生為原本單一的、缺乏活力的農村金融服務注入了新的活力,是解決我國現有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金融服務缺位等“金融抑制”問題的創新之舉。目前,全國各地正在興起建設村鎮銀行的高潮。本文主要闡述了村鎮銀行的現狀和發展趨勢,提出了發展村鎮銀行的意見和建議。

1我國村鎮銀行發展現狀

2006年12月,銀監會出臺了《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地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首批選擇四川、吉林等六省區進行試點,2007年10月又將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試點擴大到全國31個省份。從2007年3月初首批3家村鎮銀行開業,到2009年3月初,全國已有97家村鎮銀行,短短兩年時間實現了數十倍的增長速度,而這一數字還將迅速壯大。兩會期間,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表示,銀監會對村鎮銀行的發展目標是2000家,凡是有條件的縣都可以有一家。

2我國村鎮銀行的發展趨勢

2、1注冊資本規模逐步增加

根據銀監會《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但在目前已成立的97家村鎮銀行中,注冊資本有逐漸增大的趨勢。全國第一家村鎮銀行四川儀隴惠民村鎮銀行成立時注冊資本僅為200萬元。而去年年末成立的廣東中山小欖村鎮銀行的注冊資本為2.5億元,規模居全國村鎮銀行之首。注冊資本的逐步增加,主要原因是一方面村鎮銀行開業之初吸儲比較困難,缺乏營運資金;另一方面高額的注冊資本可以在短時間內使各項指標滿足監管標準,有利于村鎮銀行拓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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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村鎮銀行發展論文

一、三家村鎮銀行的基本情況

(一)公司治理情況

從成立時間看,儀隴惠民村鎮銀行和東豐誠信村鎮銀行均是全國首批試點成立的村鎮銀行,大足匯豐村鎮銀行是重慶第一家村鎮銀行,也是西部第一家外資村鎮銀行,成立時間較晚。從人員組成來看,人數都為20人左右,數量較少。從資本金看,三家村鎮銀行的資本金較為充足,大足匯豐村鎮銀行資本金最高,這與匯豐銀行雄厚的實力密不可分。從資本金來源及股東構成來看,控股方均為銀行類金融機構,且均有絕對控股權。除大足匯豐村鎮銀行為獨資外,其他兩家銀行資金來源較為分散。

(二)業務開展情況

3家村鎮銀行的業務自開辦以來得到一定發展,但儀隴惠民村鎮銀行存貸款增速較慢,與東豐誠信村鎮銀行相比,兩家銀行成立時間相同,但后者存貸款數量是前者的6倍,并實現盈利38萬元。大足匯豐村鎮銀行由于開業時間較晚,存貸款數量較低,目前尚未盈利。

二、村鎮銀行發展面臨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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