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維穩調處匯報

時間:2022-09-12 1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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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維穩調處匯報

今年以來,我區加強建設“平安”、構建和諧社會目標,各項措施得到進步落實,各類矛盾糾紛得到有效排查調處,為全區經濟快速健康發展,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營造了良好的治安環境。

一、當前及明年社會穩定形勢情況

目前,社會治安形勢總體良好,但是,維護穩定的任務依然繁重。社會各方面的矛盾糾紛還大量存在,尤其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入,利益格局不斷調整,由此產生的矛盾糾紛也不斷增加。較之以往,目前的矛盾糾紛除數量有所上升外,在表現形式上也有很大的不同。突出表現為山林土地權屬、農村征地、勞資、資源權屬、環境保護、軍隊退役人員、城市拆遷、涉法涉訴等糾紛。其中我區目前矛盾糾紛的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一是在農村方面,由于歷史原因,一些地方的土地權屬不清,群眾爭執激烈,甚至發生械斗。二是在征地方面,征地一方已征收土地使用,但遲遲不給征地款,引發與土地原所有者的糾紛。三是部分上訪老戶對信訪答復不滿意或有關部門未予答復持續上訪或越級上訪不斷。這些矛盾糾紛,呈現出新的特點:一是廣泛性,矛盾糾紛普通存在,非一個地方、一個企業、一個單位所獨有,糾紛涉及面寬;二是群體性,集體上訪時有發生,群體械斗情況也時有發生,矛盾主體一方往往人數較多;三是復雜性,引發糾紛的原因有體制、觀念、作風各方面的因素,有時則是多種因素交結在一起,調處難度增大。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領導重視。我區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一直作為維穩工作的重點來抓,成立了由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張肖平為組長的矛盾糾紛調處領導小組,每月召開兩次排查會議,一把手親自參加,并形成會議紀要。每月開展一次矛盾糾紛排查,抽調綜治、司法、信訪、公安、檢察、法院、國土、建設等部門有關人員,深入農村、企業、學校進行矛盾糾紛排查,對排查出的問題認真調查,及早解決。

(二)完善制度。我區還成立了以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為組長,分管公安、司法的副區長為副組長的預防和處理突發群體性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形成了一套制度:一是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誰主管誰負責,哪里出現問題,哪里的主職領導負責處理,并且要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組織化解調處工作;二是政法委、信訪局每天安排人員值班,區每名班子成員輪流帶班,每鎮也安排一名班子成員值班;三是區成立督導組,全天候、不定時對機關和各鎮進行檢查;四是每鎮配備一名信息員,隨時報告情況;五是如發生突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領導小組成員和工作人員應及時趕到出事地點,做好勸返、疏散工作,把負面影響降到最低限度,以防止事態惡化。

三、年維穩工作幾點意見

(一)要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一是要定期

對轄區內的矛盾糾紛進行地毯式排查和梳理,及時掌握矛盾糾紛的具體情況,尤其對可能引發重大治安和群體性事件的苗頭給予高度重視,并將排查和梳理出的情況及時上報區主要領導;二是要深入實地進行調查研究,掌握具體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解決措施。工作中要對本轄區內的矛盾糾紛達到“五個底數清”,即矛盾糾紛總數、已調、未調底數清;重大疑難糾紛底數清;征地、勞資、環保、資源權屬、土地等糾紛底數清;群體(5人以上)上訪事件底數清;糾紛重點戶、重點人員、老上訪戶情況底數清。并要做到矛盾糾紛主要情況及產生原因明確、涉及人數明確、調處部門明確、責任單位及責任人明確、處理辦法及具體措施明確;三是要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各村委會、調委會等基層組織的作用,努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四是要堅持做到“四個不”,即不弄虛作假、不夸大問題、不縮小問題、不隱瞞事實,工作中要做到實事求是;五是要認真執行首問負責制,群眾前來辦事,要求全體工作人員必須執行好首問負責制,屬哪個部門負責,就由哪個部門辦理,不能出現推諉和不理不睬現象。

(二)加強維護社會穩定的組織力量建設。只有把公安、檢察、法院、司法、綜治、維穩、信訪等維護社會穩定的力量整合起來,才能在地方政府的領導與大力支持下,既各司其職,又大力協作、互相配合,真正維護好當地的社會治安,保證穩定的工作大局。一是維穩及綜治辦要當好黨委和政府領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參謀和助手,帶頭貫徹執行黨委和政府的總體部署,積極參加黨委和政府統一組織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活動,并經常向黨委領導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反映情況,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嚴格治安管理措施,檢查和指導各單位綜治及維穩工作;二是公安機關是社會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門,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屬于特別重要的地位。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需要,適當的調整工作重點、警力部署和勤務制度,改進工作方法,用更多的人力和精力加強治安基礎工作,以更好的發揮職能作用;三是司法局要結合自己的業務工作,積極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依法積極疏導、調處各種民間糾紛,化解社會矛盾。做好對輕微違法犯罪人員和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幫教工作;四是法院要加強審判流程管理,嚴格審限跟蹤監督,確保辦案快捷高效。大力推行“繁簡分流”和簡易化審理方式,縮短辦案周期。加大訴訟調節力度,積極疏導矛盾,減輕當事人訴累。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充分利用非訴訟渠道解決社會糾紛,緩解審判壓力。開展清理超審案件和超期羈押被告人的活動,嚴格執行審限制度,有效糾正“拖案”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