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監督工作情況報告
時間:2022-04-04 09: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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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議程的安排,我代表*市人民檢察院,報告全市檢察機關開展訴訟監督工作的情況,請予審議。
一、20*年以來開展訴訟監督工作的基本情況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依法對偵查機關的刑事立案和偵查活動,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監獄、看守所等機關的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訴訟監督工作作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方面,對于保證執法司法機關嚴格公正執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20*年以來,全市檢察機關在市委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和支持下,認真實踐“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工作主題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的總體要求,不斷加強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和權威作出了積極貢獻。
一是依法開展刑事立案監督。刑事立案監督是檢察機關依法對偵查機關的刑事立案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監督,主要是防止和糾正偵查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情形。五年來,全市檢察機關認為偵查機關應當立案而沒有立案的,要求其說明不立案理由505件,促使偵查機關主動立案31件34人;認為偵查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通知其立案59件72人。監督立案案件提起公訴后,法院均作出有罪判決。豐臺院監督立案的張永濤合同詐騙案,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其中監督立案部分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此外,注重在辦案中深挖線索,及時糾正偵查機關不恰當運用刑事手段處理經濟糾紛的行為。
二是依法開展偵查活動監督。偵查活動監督是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刑事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監督。五年來,全市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工作中,堅持客觀公正立場,嚴把事實關、證據關和程序關,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堅決不捕,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堅決不訴,決定不批準逮捕9627人、不起訴2514人,監督偵查機關撤回提請逮捕11594人、撤回移送起訴2695件4544人。加大對遺漏嚴重犯罪分子的追加逮捕、追加起訴力度,對應當逮捕而未提請逮捕、應當起訴而未移送起訴的犯罪嫌疑人,決定追捕106人、追訴134人。依法追捕追訴的蔡漢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劉天慶搶劫案等,被告人均被法院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通過認真審查批捕、審查起訴,深挖案件疑點,還依法追加了一大批遺漏的犯罪事實,使犯罪分子受到應有的懲罰。加大對偵查機關刑訊逼供、超期羈押、違法取證、違法采取強制措施等行為的糾正力度,共提出書面糾正意見85件、檢察建議571件,有效減少或防止了偵查機關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
三是依法開展刑事審判監督。刑事審判監督是檢察機關對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上是否正確,以及審判活動中有無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五年來,全市檢察機關共審查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裁定75724件,對認定事實錯誤、量刑明顯失當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二審程序抗訴244件。對302件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刑事申訴進行立案復查,共向人民法院提出審判監督程序抗訴13件;提出再審檢察建議4件。對審判活動中違反法定程序、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等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58件次,努力促進刑事審判公正。
四是依法開展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是檢察機關依法對刑事判決、裁定執行活動是否合法,看守所和監獄收押、監管、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監督。五年來,全市檢察機關深入監管場所,認真開展刑罰執行活動中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和不按規定交付執行等情形的監督,共進行各項檢察監督15萬余人次,檢察發現不當情形并提出口頭建議2949次、書面建議113份,對監管機關執法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書面糾正意見27份,保障了刑罰執行活動公平、公正、有序,維護了監管場所安全穩定和在押人員合法權益。
五是依法開展民事審判、行政訴訟監督。民事審判、行政訴訟監督是檢察機關對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上是否正確進行的監督。五年來,各級檢察機關以關注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為出發點,共審查人民群眾申訴的民事行政案件9369件,對認為確有錯誤的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提出抗訴268件。推行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監督方式,共提出再審檢察建議99件。對法院在民事審判、行政訴訟活動中的違法情形,提出監督意見41件。對不服人民法院正確裁判的5285件申訴,做好當事人的服判息訴工作,努力維護司法權威。
二、開展訴訟監督工作的主要做法
五年來,全市檢察機關不斷增強訴訟監督意識,圍繞確保監督到位的要求,積極采取措施,豐富和發展有效的監督方式,完善監督機制,提高監督水平,訴訟監督工作不斷深入,職能作用切實發揮。
一是不斷強化訴訟監督意識。通過認真學習黨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全體檢察人員進一步明確了自身職能定位,依法履行監督的責任感、使命感不斷增強。全市檢察機關將訴訟監督納入綜合業務考評和案件質量考核標準中,加大考核力度,促使檢察人員在辦案的同時重視訴訟監督。定期開展訴訟監督精品案件和精品監督事項評選活動,對訴訟監督的法律效果、社會影響等進行綜合評價,引導檢察人員把“依法、堅決、準確、有效”的監督原則自覺融入具體的實踐中,有力促進訴訟監督意識在整體上逐步強化和提高。
二是靈活運用多種監督手段。從維護法制統一、司法公正的目標出發,結合訴訟活動的實際需要,采取多種方法開展訴訟監督。將糾正違法與檢察建議相結合,在嚴肅糾正偵查、審判機關嚴重違法行為的同時,積極建議他們整改執法不規范行為,調動他們糾錯補漏的積極性;將事中、事后監督與事前預防相結合,通過提前介入公安機關重大案件偵查、引導取證,參與監管機關呈報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的審核把關等方式,將監督關口前移,加大了對執法司法過程的監督力度;將個案監督與綜合監督相結合,在糾正具體案件審理活動違法的同時,對偵查機關、法院執法不當的共性問題進行總結分析,向他們提出綜合性的監督意見,幫助建立內部防控制度,有力地促進了偵查、審判工作水平的提高。海淀院針對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前程序違法和案件偵查中證據保管不善造成缺失等現象,匯總情況后集中提出糾正意見,引起市委領導的高度關注并作出重要批示,公安機關專門進行了集中整頓。
三是認真開展專項監督活動。著眼于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開展了打擊制假售假、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立案監督,重點監督了打擊制售假冒中外馳名商標商品、侵犯奧運會專用標志等七類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查辦工作,為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服務。著眼于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權,開展了集中清理糾正超期羈押專項工作,糾正超期羈押。建立羈押期限告知、預警等制度,形成“預防在前、同步監督”的模式,有效解決了超期羈押這一刑事訴訟中的頑癥。著眼于保障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開展了違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專項檢查和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問題等專項監督工作,共進行專項檢察750余次,提出糾正意見9件。通過開展專項監督,重點解決了一批群眾不滿意的問題,增強了服務大局的實效,產生了良好的社會反響。
四是查處司法不公背后的職務犯罪。認真貫徹高檢院關于調整內部偵查分工的要求,堅持把訴訟監督與查辦職務犯罪有機結合起來。依法嚴肅查處司法人員涉嫌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懲處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公安人員,使懲治司法領域的腐敗落到實處,受到社會各界的好評。依法嚴肅查處司法人員侵犯人權的犯罪案件,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五是改革和完善訴訟監督工作機制。制定全市檢察機關檢察改革實施意見,將改革和完善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制度作為檢察改革的主要任務。各級院普遍與煙草、稅務、工商、質監等部門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不斷促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拓展了立案監督的視野。推行審查逮捕中訊問犯罪嫌疑人制度,拓寬發現刑訊逼供等違法偵查活動的渠道,建立對不批準逮捕案件的跟蹤機制,深化對偵查工作的監督。健全審判監督機制,積極開展量刑建議試點工作,探索對民事裁判執行活動進行監督的方式,大力推進檢察長、受檢察長委托的副檢察長列席同級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監督機制,先后制定了看守所和監獄檢察工作規則、加強和改進監所檢察工作的意見等規章制度,探索對社區矯正工作的檢察監督機制,防止對犯罪分子的脫管、漏管和違法管理,解決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實際問題。
六是加強檢察機關內部協作配合。健全上下級檢察機關協作機制,實行下級檢察院就重大監督事項、被監督對象逾期不答復監督意見等情形向上級院報告的制度,由上級院向被監督對象的上級機關提出意見,發揮整體監督力量;建立有效的刑事抗訴協作機制,制定關于進一步加強刑事抗訴工作的意見,實行下級院抗訴前向上級院匯報和抗訴后列席上級院檢委會制度,統一抗訴標準,加大支持抗訴力度。健全業務部門之間的溝通配合機制,相關業務部門之間分別制定了聯系制度,規范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查辦和移送工作,拓寬發現司法不公案件線索的渠道。
七是與公安、法院協商解決監督難題。充分運用和發揮聯席會議制度等形式,加強對偵查機關以罰代刑、漏罪漏犯、另案處理、退回補充偵查后消化處理等案件的監督,解決偵查階段非法收集證據等問題,幫助偵查人員提高業務能力;與法院協商列席審委會、民行再審檢察建議、統一審判標準等事項,以合作促進監督效果。協商制定有關文件,形成解決問題的長效工作機制,會同市公安局簽發《加強看守所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等項文件,實行監管場所重大事件報告制度,形成了監所網絡化監控和動態監督機制。與市公安局、法院、司法局會簽《關于罪犯交付監獄收監執行工作的規定》,從制度上解決罪犯交付執行難的問題。與市高級法院會簽《關于借閱訴訟檔案的規定》,初步解決了辦理民事申訴案件“調卷難”的問題。
八是不斷提高訴訟監督能力。定期組織全系統的業務比武和技能競賽,結合實際廣泛開展業務研討、辦案交流和多種形式的技能培訓,提高檢察人員善于監督、準確監督的能力。選派檢察人員到偵查、審判機關交流鍛煉,充分利用專家咨詢委員會資源,更新知識,開闊視野,提高檢察隊伍的綜合素質。探索專人負責訴訟監督的工作機制,大部分檢察院設立專人負責立案監督工作,一、二分院、朝陽、海淀、豐臺等院設立專門機構或人員開展公訴環節的訴訟監督,全市民行檢察部門探索專業化辦案模式,深入推進訴訟監督隊伍專業化建設。將監督職權配置、訴訟監督途徑和機制建設等重大理論、實踐問題作為全市檢察機關重點課題,完成《法律監督原論》、《刑事訴訟監督論》、《民事訴訟檢察監督論》三本專著,公開發表調研文章120余篇,為訴訟監督工作的開展提供了理論支持,提升了開展訴訟監督的水平。
三、當前開展訴訟監督工作面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全市檢察機關在強化訴訟監督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不斷取得新的成效。但是,在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新的歷史條件下,廣大人民群眾對維護司法公正的要求越來越強烈,檢察機關加強訴訟監督的任務也越來越艱巨,面對新形勢新任務,*市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工作還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訴訟監督意識有待進一步加強。部分檢察人員包括少數領導同志執法觀念還不適應新形勢下的新要求,對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職責缺乏全面正確的認識,思想顧慮較多,存在重協調配合、輕監督制約的問題。對監督效果的信心不足,過于強調面臨的困難,疏于研究解決的對策。在實際工作中,將訴訟監督視為軟任務,往往滿足于完成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一般性訴訟活動,而忽視對訴訟活動中的違法情況進行監督。由于對訴訟監督工作重視不夠,導致有的單位在人員配備、工作安排、精力投入等方面還不完全到位。
二是訴訟監督重點有待進一步突出。實踐中較多進行一般性程序違法的糾正,對放縱犯罪、侵犯人權、司法腐敗等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問題的監督還需要加大力度。工作中更多注重提出監督意見,對意見的落實情況跟蹤督促不夠有力,監督的實效不夠明顯。對民事審判的訴訟監督還不夠深入,行政訴訟監督工作尚未有效開展,與新形勢下維護司法公正、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還不完全適應。
三是訴訟監督機制有待進一步健全。與有關部門的信息交流機制還不適應工作發展的需要,對訴訟監督職能的宣傳不夠充分,監督線索的來源渠道還不通暢。內部分工和協作機制不夠完善,尚未形成監督合力。訴訟監督的評價、激勵機制不夠成熟,績效考核體系的設置不盡科學、合理,工作導向不夠明顯,影響了檢察人員監督的積極性。部分訴訟監督的標準不統一,具體工作規則還不夠健全。
四是訴訟監督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近年來在檢察隊伍結構改善的同時,一線業務人員不斷年輕化,年輕干警普遍存在執法和監督經驗不足的問題。部分檢察人員法律功底不扎實,專業化水平不高,不能及時有效地發現、糾正執法活動中的違法問題。提高訴訟監督效果的辦法還不多,監督工作往往停留在表面,不能深入發現和解決問題,執法效果還不適應維護司法公正的需要。訴訟監督工作的區域發展并不平衡,各院開展工作差距較大。
需要說明的是,現行法律對某些方面的訴訟監督規定的較為原則,法定程序不健全,缺乏實踐操作性,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訴訟監督工作深入開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工作機制尚未有效建立,信息共享平臺還沒有進入實質性建設階段。各政法機關對訴訟監督的認識還不完全統一,有些單位對檢察機關的監督意見不夠重視,不能及時給予回復,使訴訟監督的效果難以保障。
以上這些問題和不足,既需要統一認識,完善立法,優化訴訟監督的外部環境,也需要檢察機關苦練內功,在扎實推進檢察改革和執法規范化建設的過程中,積極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四、下一步加強訴訟監督工作的主要措施
黨的十七大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全局出發,明確要求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進步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是黨中央對檢察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廣大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的殷切期盼,也是檢察機關的根本職責。在新形勢下,迫切需要我們加強訴訟監督,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司法不公等問題,并在更新監督觀念、突出監督重點、完善監督機制、提高監督能力上取得新突破。在下一步訴訟監督工作中,我們將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提高加強訴訟監督工作的自覺性。認真學習領會黨的十七大精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實踐檢察工作主題和總體要求,結合目前正在開展的“大學習、大討論”活動,正確認識訴訟監督工作面臨的困難和存在的問題,深入分析原因,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克服困難,解決問題。在統一認識的基礎上,要求全體檢察人員以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新期待、新要求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真正做到敢于監督、善于監督,依法嚴肅監督糾正各種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問題,切實承擔起憲法賦予的神圣使命,確保執法司法機關嚴格公正執法,努力維護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二是圍繞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加大監督。在立案監督和偵查監督中,既注意監督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立案后消極偵查和違法撤案等放縱犯罪的問題,又重視監督糾正違法立案、刑訊逼供、濫用強制措施、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等侵犯人權的問題;在審判監督中,堅決監督糾正裁判不公、罰不當罪、侵犯人民群眾正當權益等問題,尤其是要充分發揮民行監督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方面的作用;在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中,堅決監督糾正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和變相超期羈押、侵犯在押人員權益等問題。深入查處執法不嚴、司法不公背后的職務犯罪,樹立檢察機關訴訟監督的權威。
三是推進訴訟監督工作的規范化建設。加大對檢察機關訴訟監督職能的宣傳力度,提高發動和依靠群眾的本領,增強人民群眾對訴訟監督的信心。完善外部溝通協調機制,積極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信息平臺建設,拓寬立案監督的渠道;加強與公安、法院等機關的溝通與聯系,統一執法標準,規范列席法院審委會、民行再審檢察建議等工作制度。完善內部整體聯動機制,加大對下級院監督工作的支持、指導力度,加強各業務部門的分工協作,明確各部門責任和各項訴訟監督協作機制的牽頭部門,形成監督的整體合力。完善訴訟監督的考核激勵機制,提高訴訟監督在綜合業務考評中的權重,將檢察人員開展訴訟監督情況納入其執法檔案,提高檢察人員監督的積極性。深化檢察改革,不斷創新監督方法、形式和機制,確保訴訟監督工作取得新成效。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市院制定加強訴訟監督工作的意見,相關業務部門分別制定或修改各項訴訟監督的工作規則,推動全市訴訟監督工作的全面深入開展。
四是著力提高檢察隊伍專業化水平。進一步建立健全符合訴訟監督工作實際、具有檢察機關特色的教育培訓機制,切實加強對檢察人員的專業化教育培訓,努力培養更多具有精深的法律功底、豐富的監督實踐經驗的專業人才,切實提高訴訟監督能力和水平。不斷完善專人負責訴訟監督工作的制度,更加重視民行檢察隊伍的專業化建設,充實并穩定民行監督力量。用足用好現有的監督手段,綜合運用多種監督方式,深入研究訴訟監督工作的發展規律和趨勢,不斷總結工作經驗,切實解決不善監督、監督不到位等問題,確保訴訟監督職能不被弱化和邊緣化,推動訴訟監督工作深入開展。
五是強化對檢察機關自身的監督制約。完善檢務公開機制,堅決做好處理涉檢信訪工作,建立健全群眾意見的辦理、督察、查究、反饋機制,不斷提高執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整合各項執法辦案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推行檢務督察制度,保證各項執法活動嚴格依法、規范進行。認真聽取其他執法司法機關和律師對檢察機關的意見,建立與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定期聯系制度。全面推廣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加強對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監督。自覺把檢察工作置于黨的領導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之下,主動報告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事項,確保法律監督不偏離正確方向。
為了切實做好訴訟監督工作,市院還要及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在開展工作中遇到的訴訟監督范圍、手段、程序、機制等規定不完善、不具體的情況,積極提出立法建議,爭取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大力支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在新形勢下,全市檢察機關將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不斷提高訴訟監督能力,加強和改進訴訟監督工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作出新的貢獻!
附件:名詞解釋
1.檢察工作主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基于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和工作實踐,明確提出了“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這一主題旨在貫徹落實憲法對檢察機關的職能定位,正確處理檢察機關各項具體職責之間的相互關系,從而把各項具體職責統一到法律監督這個基本職能之中,體現了檢察工作的內在規律和價值追求。
2.法律監督:法律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通過參與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等活動,對有關機關和人員的行為是否合法實行的專門監督。憲法第129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有關規定,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主要包括:批準和決定逮捕,提起公訴,職務犯罪偵查,以及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審判監督、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
3.訴訟監督:檢察機關按照法律規定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即對偵查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審判活動是否合法,以及刑罰執行活動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立案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偵查機關的刑事立案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專門法律監督。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1)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監督。(2)對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監督。
5.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是指為了保證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的犯罪線索能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建立的信息共享和案件移送機制,是檢察機關開展立案監督工作的一種有效保障措施。依照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況和公安機關立案情況進行監督,切實防止“以罰代刑”;對公務人員利用職權阻撓案件移送和刑事追訴,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偵查活動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等其他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5條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偵查活動監督主要包括:(1)不批準逮捕,即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認為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條件而作出的決定。(2)不起訴,即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142條作出的決定。(3)追加逮捕,即人民檢察院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如果不提請批準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可以直接作出逮捕決定并送達公安機關執行。(4)追加起訴,即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2項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必須查明“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對于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遺漏的涉嫌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可以建議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或者直接決定起訴。(5)糾正違法,即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7.審判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及所作的裁判是否正確進行的專門法律監督,包括刑事審判監督和民事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刑事審判監督的手段,一是對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二是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刑事抗訴包括兩種形式:一種是第二審程序抗訴,即對本級法院第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提出的抗訴;另一種是審判監督程序抗訴,即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提出的抗訴。與刑事審判監督不同,民事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只能就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8.刑罰執行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執行刑事判決、裁定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專門法律監督。刑罰執行監督的具體職責主要有:(1)刑事判決、裁定交付執行的監督,即監督有關機關是否按規定將罪犯送交監獄等執行機關執行。(2)監管活動的監督,即對看守所、監獄等監管機關的收押、監管、釋放罪犯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3)刑罰變更執行的監督,即對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是否合法進行監督。(4)死刑臨場監督。
9.審查逮捕:人民檢察院根據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公安、國家安全等行使偵查權的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和檢察機關偵查部門移送決定逮捕的案件,依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
10.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對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核實,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起訴決定,并按照管轄的規定,向審判機關提起公訴。
11.查辦職務犯罪:主要指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
12.抗訴: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實行監督,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13.再審檢察建議:主要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一些民事、行政申訴案件,不采取抗訴方式啟動再審程序,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由人民法院自行啟動再審程序進行重新審理。這樣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
14.量刑建議:是指人民檢察院就被告人應適用的刑罰向人民法院提出具體建議的制度。最高人民檢察院2005年6月10日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訴工作強化法律監督的意見》提出:“積極探索量刑建議制度。為更加充分地發揮公訴職能,強化對審判機關量刑活動的監督制約,保證案件公正處理,要在總結一些地方探索量刑建議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積極穩妥地開展量刑建議試點工作。要根據罪刑相適應的原則,依照刑法、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在庭審中就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向人民法院提出具體建議。要把探索實行量刑建議制度與加強檢察機關對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結合起來,推動量刑工作嚴格依法進行。”
15.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是指檢察長列席同級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和事項的會議,對審議決策情況進行監督的訴訟監督機制。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0條規定,法院審判委員會由院長主持,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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