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車船稅征管調研報告

時間:2022-04-10 1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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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車船稅征管調研報告

新的車船稅政策已經頒布實施二年多了,各地稅部門通過采取各項措施加強車船稅征管,委托財產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對車船稅進行源泉監控管理,取得了較好的成效。但調查中也發現由于各財產保險公司在縣級單位設立的只是其分支支構或營銷服務部,其經辦具體業務過程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本文結合工作實踐,就車船稅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工作對策。

一、車船稅征管現狀

市自2008年4月以來,地稅機關開始委托各財產保險公司在辦理各機動車輛交強險時代收代繳車船稅,當年共組織車船稅入庫178萬元,其中由財產保險機構代收代繳116萬元,這一數據與2007年該市全年征收車船稅117萬元基本持平;2009年代收代繳車船293萬元,同比增長152.6%;2010年1-5月代收代繳車船稅207萬元,同比增長75%。事實再次說明,車船稅委托財保公司代收代繳,有利于加強車船稅稅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車船稅征管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有利于整合社會資源,方便納稅人;也有利于充分發揮保險機構輔助社會管理、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功能,促進了車船稅稅收收入的高速增長。但是,調查中各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支構或營銷服務部在具體代收代繳車船稅過程中存在程度不同的問題。

(一)對外地車輛投保代收車船稅不規范。經調查多數保險機構對跨地區的車輛投保交強險代扣車船稅行為不夠規范,主要表現在:屬地物流公司掛靠的異地牌照車輛到本地投保時,有些保險機構保單上只有稅票號碼,無稅票復印件,無法確定是否已代收代繳車船稅;有些財產保險機構在辦理車輛交強險時未及時代收代繳車船稅;有的僅憑車主在掛牌地的完稅證復印件辦理了交強險。

(二)部分財保機構接受稅票把關不嚴。具體表現在:一是用同一張稅票復印后為不同的車輛辦理交強險的情況,如稅票(20082)贛地完00721563被納稅人用復印件分別為二部車輛辦理了交強險,稅票(20082)贛地完00726230被納稅人用復印件分別為三部車輛辦理了交強險;二是用同一稅票在不同保險機構為車輛辦理交強險;三是用涂改稅票或稅票復印件為車輛辦理交強險,如稅票(20071)贛地完00027582、(20061)00471575被涂改、復印后,分別為兩輛車辦理了交強險;四是用非車船稅的稅票辦理交強險,如0027582號稅票交的是營業稅代替車船稅辦理了交強險。

(三)個別公司存在履行扣繳義務不到位。有的財保公司為多拉保險業務,擴大業績,在辦理車輛交強險業務中以稅收“優惠”作誘餌,不按車輛整備質量足額代收,甚至不收車船稅。還有的財保公司在為公安、森林防火、交警等單位使用的非警用車,在其既未出示相關證明,又未扣繳車船稅的情況下就辦理了交強險。

二、產生車船稅管理問題的原因

分析當前車船稅收的征收管理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少數財保機構責任意識不強。部分財產保險機構以營利為目的,在辦理車輛交強險過程中,面對激烈的市場經濟競爭,為留住客戶和爭取更多的車輛來公司投保,在利益驅使下,不顧法律賦予的扣繳義務,人為地放松對車船稅的扣繳工作,甚至幫助納稅人鉆政策空子,違規辦理車輛交強險業務。

2、車船稅政策不一執行難。《車船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而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于2007年6月11日聯合下發了關于轉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通知,第3條又規定我省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確定為車船的登記地,給市外車輛的偷逃車船稅者有機可乘,用稅票復印件偷梁換柱,騙取財保部門的信任辦理車輛交強險。同時,也給市內少數車輛擁有者,為鉆稅收征管上的漏洞,達到偷逃車船稅目的掛外地牌照回當地營運,導致同一地的車輛因牌照不同,而實際稅負不一樣,造成稅負不公。

3、縣級稅務監管財??劾U難。由于縣(市、區)級的財保機構是設區市級財保公司的分支支構或營銷服務部,屬非獨立核算單位,財務實行的大都是報帳制,縣級保險機構辦理車輛交強險的保單備查聯、稅票復印件等相關原始資料都是按月或按周上解到設區市公司,當地只有電腦資料和登記臺賬,縣(市)主管稅務機關對屬地保險機構扣繳車船稅的真實性、準確性,以及舉報案件難以核實、取證,造成稅務機關對違規扣繳車船稅的保險機構處理無據,不能有效查處保險機構的違規行為。

三、加強縣級保險機構扣繳車船稅對策

針對當前縣級財產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的問題及成因,現就加強縣級財險機構扣繳車船稅工作提出以下對策:

(一)加強車船稅法規宣傳,提高依法納稅意識。運用各種方式加強車船稅政策法規宣傳,促進納稅人自覺依法納稅。一是要將車船稅法規印刷成宣手冊發放到各納稅服務窗口和財產保險業務窗口,并納入到每年的稅法宣傳月內容,做到常抓不懈。二是要爭取交警、財產保險行業部門的配合,將《車船稅暫行條例》與交通法規、保險法規一并納入普法宣傳內容,做到車船稅政策法規深入人心,人人皆知,提高廣大司機朋友自覺繳納車船稅的意識,依法足額繳納車船稅。

(二)認真執行車船稅法規,加強車船稅代收代繳。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保險機構對本地或異地車輛辦理交強險時都應代扣車船稅,同時在代扣車船稅時把好政策關,嚴格按標準代扣。對異地車輛在保險機構辦理交強險時,如該車已在車輛所在地繳納了車船稅的,應要求提供稅票原件,是稅票復印件的要憑加蓋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印章后才許抵扣,從源頭上杜絕虛假稅票騙取交強險,確保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加強與有關部門的配合,強化車船稅收控管。車船稅涉及面廣,流動性強,容易造成稅收流失,加強車船稅征管須要有各方的支持和配合,與保險行業監管部門(保險行業協會)配合,將代收車船稅列入財保每年行業檢查的重要內容之一,促進保險行業公平競爭;與公安部門車輛管理所的配合,對車輛實行“先稅后檢”,建議其在審驗車輛的同時查驗車船稅的繳納工作,對未繳納車船稅的或繳納不足的,不予辦理車輛審驗手續。以建立稅務機關、保險公司、和車輛管理部門“三位一體”的車船稅征管模式,切實加強對車船稅的控管。

(四)加強稅收業務培訓,提高辦稅工作能力。車船稅涉及到車輛的登記信息和稅收政策業務知識。建議各地地稅部門要加強對財保公司財務人員和業務人員的車船稅收及相關業務知識的培訓,指導財保機構有關人員在履行扣繳車船稅義務的同時,并及時將保險車輛的真實的完稅憑證號、車輛類型、整備質量等相關數據和出具該憑證的稅務機關名稱錄入“交強險”業務系統,以利于稅務機關信息管稅,切實加強車船稅收征管。同時,各地稅部門還要與各財保公司簽訂代收代繳車船稅責任狀,明確其權利與義務,進一步增強其工作責任感,以提高保險機構業務人依法辦事的意識,努力做好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