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范文

時間:2023-11-02 17:35:4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縣級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縣級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篇1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縣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增強預案在處置突發事件中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斷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能力,現就應急預案修編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應急預案修編工作的重要意義

應急預案是應對突發事件的行動方案和依據。科學規范的應急預案有助于識別潛在的突發公共事件,明確應急救援的范圍和體系,使突發事件的應急預防、預警、財物保障等工作有章可循;有利于對突發事件及時做出響應和處置;有利于避免或防止突發事件擴大或升級,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有利于提高全社會的居安思危,積極防范社會風險的意識。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的目的是建立覆蓋各區域、各行業、各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是應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個科學規范的應急預案對于控制、減輕或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將起到重要作用。應急預案的發展過程是一個逐步完善、不斷規范的過程。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突發事件發生的多樣性、復雜性和不可預知性對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的質量將直接影響到突發事件的成功處置與否,因此,要充分認識到預案修編工作的重要意義。

二、現有應急預案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縣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從年開始全面啟動,截止目前已經初步形成了“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應急預案體系,在處置突發事件中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應急預案在處置突發事件的實踐中以及應急演練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主要有:一是預案缺少對危險源分析調查和應急能力評估,對可能出現的危險情況分析不足;二是預案之間的銜接,尤其是部門預案與專項預案銜接不夠,沒有形成協調配合與聯動機制;三是預案照搬照抄,缺少結合自身實際的具體應對措施,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四是對響應程序、基本措施和資源配置等規定不夠明確;五是程序不規范,要素不完整,資源不清晰,缺乏必要支持附件;六是普遍缺少對突發事件處置過程進行評估的內容。

三、應急預案修編范圍

(一)突發公共事件縣級專項應急預案。縣級專項應急預案主要是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幾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應急預案。

(二)突發公共事件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是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縣級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預案。

(三)鄉鎮和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

四、應急預案修編完成時限

縣級專項應急預案和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于年7月底前完成;鄉鎮總體應急預案和突發公共事件部門應急預案于年9月底前完成。

五、幾點要求

(一)要切實加強領導。各鄉鎮、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應急預案修編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要把應急預案修編工作列入應急管理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到位。

(二)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已有的預案要按照新的《縣編制和修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框架指南》修改完善。沒有制定預案的單位要著手編制。逐步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建設。使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

(三)明確任務、各司其職。縣級各部門及相關單位按照附件1確定的目錄,由牽頭部門組織編制和修訂,待專項預案編制和修訂完成后,縣級各部門和相關單位按照專項預案明確的任務要求和部門職責制定部門應急預案;各鄉鎮既要組織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企事業完成應急預案修編工作,還要認真完成鄉鎮總體應急預案修編工作。

(四)規范預案修編程序,提高預案修編質量。預案修編在遵循修編程序的同時,結合實際,注重科學性、針對性、預見性和可操作性。要深入研究、分析和掌握危險源具體情況和危害程度。要對預案進行科學評審,使修編后的應急預案質量明顯提高。

篇2

一、制定目的

為確保迅速、有效地處理我縣重大突發事件引發的醫療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制定本預案。

二、基本原則

(一)預防為主、常備不懈

提高全社會對突發事件的防范意識,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等的應急準備工作。對各類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情況進行監測、分析、預測、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二)統一指揮、分級負責

根據突發事件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事件的醫療救治實行分級管理,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各醫療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醫療救治工作。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成立突發事件應急醫療救治領導小組,負責突發事件應急醫療救治的統一領導和指揮。

(三)依法規范、反應及時

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醫療救治體系,保障在發生突發事件時快速、準確、有效地開展醫療救治工作。突發事件醫療救治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對突發事件應做出快速反應,采取有效的醫療救治措施,盡最大努力和可能,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縮小社會影響。

三、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四、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縣范圍內突然發生3人(含)以上重傷的突發事件,需要緊急醫療救治的。突發事件包括:

(一)暴力或恐怖事件;

(二)火災、水災、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

(三)各種原因引起的爆炸(廠房、礦山、壓力容器)事件;

(四)各種建筑物倒塌和各類滑坡事件;

(五)各種重大交通事故;

(六)食物和化學物品等原因引起群體中毒或職業中毒事件;

(七)生物制品或化學物品或物理輻射物質泄漏,可能造成或已造成人身傷害、飲用水污染或持久性污染的事件;

(八)甲類傳染病的發生或各類傳染病的暴發流行;

(九)其他對公眾生命或健康構成嚴重威脅的各種突發事件。

五、分級預警救治

根據突發事件的范圍、性質和傷害程度,將突發事件醫療救治預警分為三級:一級、二級、三級,以采取相應的措施。

(一)一級預警

突發事件造成3-9人受重傷。

(二)二級預警

突發事件造成10-19人受重傷。

(三)三級預警

突發事件造成20人以上受重傷。

第二部分醫療救治組織體系及職責

一、醫療救治指揮組織機構和職責

(一)成立*縣突發事件應急醫療救治領導小組。衛生局局長任組長,分管局長、縣人民醫院院長、縣中醫院院長任副組長,人秘股、醫政股、防保股、計財股負責人為成員。

主要職責: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由縣衛生局突發事件應急醫療救治領導小組應急救治指令,全面領導、組織、協調和指導應急救治行動,調用救治物品、設備和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向縣政府報告緊急救治工作情況和提出相應的緊急管理辦法或特別需要管制的措施及公告。

(二)建立應急醫療救治現場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的特點及處置工作的需要,局突發事件應急醫療救治領導小組可決定成立應急醫療救治現場指揮部,負責突發事件的現場醫療救治工作。現場指揮部由衛生局局長擔任現場總指揮,衛生局分管領導和事件處理相關部門領導擔任現場副總指揮,縣級醫療機構領導為現場指揮部成員。

(三)*縣突發事件應急醫療救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及各工作小組。

1、辦公室:設在醫政股,醫政股股長任主任,防保股股長為副主任。

主要職責: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執行領導小組指令,組織協調各小組的應急救治工作,傳達上級精神,有關信息。

2、院前急救組:設在縣人民醫院急診科,急診科主任任組長。

主要職責:負責協調、安排各類急救車輛和隨車急救醫務人員,確保迅速、有效。

3、醫療救治組:設在醫政股,醫政股股長任組長,防保股股長任副組長。

主要職責:組織安排醫療救治工作,協調有關專家會診,確定、落實救治方案。

4、疾病控制組:設在防保股,防保股股長任組長,疾控中心副主任、衛生監督所副所長為副組長。

主要職責:負責對突發傳染病,生物、化學物品,飲用水、食品等事件的疾病控制、監測工作,及時提出保護公眾的對策和建議。

5、后勤保障組:設在計財股,計財股股長任組長,人秘股股長任副組長。

主要職責:協調、保證救治物品和器材的供應。

二、醫療救治組織

(一)成立醫療救治專家組,曾華元任組長,成員由陳倩、肖冬泉、李曉玲、侯煜林、鄒金華、賴申昌、黎功勝等人員組成。負責指導醫療救治工作,對疑難病、危重病的搶救、治療提供技術指導。

(二)成立應急醫療救治小分隊,曾洪運任隊長,由李忠東、郭德明、朱艷萍、楊家惠、王華琴、賴曉蓉、林玉冬、張甜等方面的中青年醫務人員組成。負責應急現場救治工作。

(三)醫療救治網絡組織

醫療救治網絡組織由院前急救科、縣級醫療機構急診科組成,形成一個緊密、強大的醫療救治網絡。負責病人轉運和醫療救治工作。

縣級醫療機構應成立突發事件應急醫療救治小組和小分隊,作好應急救治的準備,隨時開展醫療救治工作。

(四)醫療救治基地

設立2個醫療救治基地,設在縣級醫療機構內。分別是縣人民醫院醫療救治基地、縣中醫院醫療救治基地、醫療救治以縣人民醫院救治基地為主,不能滿足救治時啟動縣中醫院救治基地。

第三部分應急準備

一、完善應急預案

縣衛生局、縣級醫療機構要按照突發事件醫療救治應急預案的要求做好各項醫療救治工作。

二、醫療救治體系準備

由院前急救科、縣級醫療機構急診科組成醫療救治網絡。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院前急救科、縣級綜合性醫院急診科建設,保證應急救治設施裝備、醫藥器械機動性能完好,提高各類應急事件的綜合搶救能力。定期開展業務培訓、模擬實戰演習,保持應急救治網絡通暢,提高應急救治能力和水平,有效救治傷病員。

三、人員培訓

要加強應急救治人員培訓,從整體上提高全縣醫務人員對突發事件醫療救治應急處理能力,重點要提高ICU醫護人員的數量和業務水平。要建立適應應急事件處理需要的醫療救護隊伍,建立隨時待命的機動隊。

第四部分醫療救治預警

一、突發事件醫療救治報告

(一)突發事件的報告。院前急救科和醫療機構急診科接到醫療救治信息后要及時報告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都應及時報告,不得隱瞞、緩報。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要立即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同級政府報告。

(二)報告內容:突發事件的性質及原因,發生時間、地點及范圍,人員的發病、傷亡情況,初步處理情況等。

(三)報告時限和程序:發現突發事件時必須按照以下程序和時限進行報告。

1、院前急救科、急診科接到突發事件醫療救治信息和任務后,應當在2小時內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2、接到報告的縣衛生局對報告事件初步核實后,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向市衛生局報告。

二、醫療救治情況通報

縣衛生局要及時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在醫療機構救治人員的病情和救治情況。

第五部分應急響應

一、報告和啟動預案

縣衛生局按到突發事件醫療救治報告后,由突發事件應急醫療救治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需要向局領導提出啟動應急預案的等級及時機,縣衛生局或突發事件應急醫療救治領導小組迅速做出決定,由縣突發事件醫療救治領導小組全面領導突發事件醫療救治工作或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醫療救治現場指揮部。

一級醫療救治時,由縣突發事件醫療救治領導小組辦公室(醫政股)組織或協調醫療救治工作,必要時可成立縣突發事件應急醫療救治現場指揮部,分管局長指揮救治工作。

二級醫療救治時,由縣突發事件醫療救治領導小組副組長組織或協調、督導醫療救治工作。必要時可由縣突發事件醫療救治領導小組組長負責醫療救治工作或成立縣突發事件應急醫療救治現場指揮部,領導救治工作。

三級醫療救治時,由縣突發事件醫療救治領導小組組織或協調、督導醫療救治工作。必要時請求市衛生局或省級專家參與醫療救治工作。

二、應急處理工作程序

(一)及時判明事件的性質

突發事件發生后,要迅速判明事件的性質,以及時采取相應的醫療救治措施。

(二)調配應急人員和物資

根據突發事件醫療救治性質,縣突發事件醫療救治領導小組或現場指揮部或辦公室,先行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和救援行動,同時迅速協調、調動全縣相關醫務人員、物資、車輛等相關設施、設備力量,全面開展醫療救治或現場救治等應急處理工作。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保證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等物資。

(三)開展醫療救治

按照醫療救治預案啟動醫療救治網絡,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癥和普通病人分別管理,及時確診。對突發事件需醫療救治的病人,及時開通“綠色通道”,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診。

(四)信息與通報

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縣衛生局必要時及時、準確、全面、公開、透明地向社會本縣有關突發事件醫療救治的信息。

縣突發事件醫療救治工作由縣衛生局及時向市衛生局通報。

三、應急響應終止和善后工作

應急響應終止由原決定啟動的機關決定。終止的條件為無新病人、醫療救治病人病情穩定。

縣突發事件醫療救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參加醫療救治工作的相關單位對醫療救治的各個環節進行全面總結,積累經驗,發現問題,完善預案。

第六部分保障措施

一、通訊保障

縣院前急救科要配備無線電話,盡快完成縣直醫療機構急救車輛的車載電話安裝,設置與院前急救科和醫療機構急診科的專線電話,確保本預案啟動后應急醫療救治領導小組或現場指揮部與有關部門、單位、個人、醫療救治網絡組織的聯絡通暢。

二、隊伍保障

要大力加強醫療救治人才資源儲備,積極培養結構合理、訓練有素、德才兼備的各類醫療救治人才,重點培養一批有知識、有技能、有實踐經驗、高素質的高級醫療救治人才,縣級醫療機構特別需要加強復合型高素質現場應急醫療救治人才的培養。各救治基地要確保救治相關疾病的人員配備、專業培訓、病種管理及設備到位。還要培養擅長應對危機管理和心理干預專門人才。人才的選拔、培訓要程序化、制度化。要創新醫療救治人才培養工作機制和優化環境,著力營造一個有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健康成才、干好事業的良好氛圍,并切實改善工作條件,提高生活待遇,解決后顧之憂,穩定專業隊伍。

三、藥械保障

要建立健全本縣突發事件醫療救治藥品器械等物資儲存、調撥和緊急配送系統。要建立健全藥品、救護設備、快速檢驗檢測技術和試劑、衛生防護用品和應急設施等應急物質的儲備制度,平戰結合,確保突發事件醫療救治所需的醫藥器械等物資的應急供應。

四、經費保障

應對突發事件醫療救治所需經費,原則上由突發事件相關部門或單位或個人負責,當不能提供經費時可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緊急情況下,縣政府是做好各項后勤保障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落實好突發事件醫療救治所需的各項經費。

五、救治演練

突發事件應急醫療救治領導小組每年要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急醫療救治的模擬演練,確保掌握相關領域的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演練內容包括:疫情報告、應急指揮、現場處置、醫療救治、個人防護等,以不斷提高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單位應對突發事件醫療救治的總體應急能力和水平。縣級醫療機構要根據各自的職責經常性地開展應急醫療救治演練。演練原則上不驚動社會公眾。

篇3

明確了應急預案的概念和管理原則

閃淳昌表示,《辦法》首次從國家層面明確了應急預案的概念,強調應急預案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為了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這種定位包含了4個方面的內涵:一是應急預案是法律法規的必要補充,是在法律規范內根據特定區域、部門、行業和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而制定的具體執行方案。突發事件應對法要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應急預案就是從常態向非常態轉變的工作方案,目的是在既有的制度安排下盡量提高應急反應速度。二是應急預案是體制機制的重要載體。應急預案要對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人員、技術、裝備、設施設備、物資、救援行動及其指揮與協調等預先做出具體安排,明確在突發事件發生之前、發生過程中以及剛剛結束之后,誰來做、做什么、何時做,以及相應的處置方法和資源準備等。所以,應急預案實際上是各個相關地區、部門和單位為及時有效應對突發事件事先制定的任務清單、工作程序和聯動協議,以確保應對工作科學有序,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三是應急預案重點規范事發后的應對工作,適當向前、向后延伸。向前延伸主要是指必要的監測預警等,向后延伸主要是指必要的應急恢復,包括有效防止和應對次生、衍生事件。四是應急預案是立足現有資源的應對方案,主要是使應急資源找得到、調得動、用得好,而不是能力建設的實施方案。

“《辦法》明確了應急預案管理要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的原則,這也是首次在國家層面對應急預案的管理原則提出要求。”閃淳昌說。

規范了應急預案的分類和內容

閃淳昌說,《辦法》堅持繼承和創新相結合,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關于“國家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的原則,按照制定主體將應急預案劃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將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分為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3類,既沒有對我國應急預案體系進行大的變動,又充分考慮了政府及其部門與單位和基層組織在應急工作中的分工明顯不同。同時,為避免上下一般粗、體系性重復問題,《辦法》從三個方面細化了預案內容界定:一是根據預案的不同種類界定應急預案的具體內容。對政府總體預案、專項和部門預案,以及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各自應規范的內容,《辦法》都做出了詳細規定。二是根據預案的不同層級界定專項和部門預案的具體內容。比如,明確國務院及其部門應急預案重點規范國家層面應對行動,同時體現政策性和指導性:省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重點規范省級層面應對行動,同時體現指導性;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重點規范市級和縣級層面應對行動,體現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能;鄉鎮人民政府應急預案重點規范鄉鎮層面應對行動,體現先期處置特點。三是根據預案的不同任務界定有關應急預案的具體內容。比如,明確針對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物保護的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和緊急恢復等內容;針對重大活動保障制定的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活動安全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等內容。

規范了應急預案的編制程序

閃淳昌認為,《辦法》的一大亮點是在總結近年來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實踐經驗、吸收最新理論成果、借鑒國際經驗基礎上,規范了應急預案的編制、審批、備案、公布和修訂程序,對保障應急預案質量,提高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有重要意義。比如,《辦法》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針對本行政區域多發易發突發事件、主要風險等,制定本級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規劃,既能保證盡可能覆蓋本行政區域可能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不留空白,又能促進應急預案之間銜接,形成體系;要求預案制定牽頭單位應當組成預案編制工作小組,吸收突發事件應對主要部門,共同開展應急預案編制工作,既能保證應急預案符合現行法制、體制,又有利于預案的銜接和執行到位。

“加強風險評估是當前國內外加強應急管理的發展趨勢。《辦法》要求在編制前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又是一大亮點。這樣做,既能為編制應急預案提供依據,又能確保應急響應時資源調度有效有序。事實上,越到基層和具體單位,這兩項工作越加重要。”閃淳昌說。一些基層應急預案可操作性不強,主要原因就在于沒有對本地區、本單位的風險進行評估,也不掌握第一時間可調用的應急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狀況,以致預案內容過于原則、無法操作。《辦法》強調這兩項工作,有很強的針對性。

《辦法》明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類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應向社會公布”;“對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充分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制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放”。這對于進一步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動員公眾積極參與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有重要意義。

建立了應急預案的持續改進機制

閃淳昌指出,應急預案不是一成不變的,必須與時俱進。一定意義上,應急預案的生命力和有效性就在于不斷地更新和改進。《辦法》對此提出了明確要求,從多個角度推動建立應急預案的持續改進機制。一是明確了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的7種情形。包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發生變化的,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面臨的風險或其他重要環境因素發生變化的,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二是要求通過應急演練修訂應急預案。實踐證明,演練對檢驗預案、完善準備、鍛煉隊伍、磨合機制有重要作用。《辦法》要求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并對演練的頻率提出了明確要求。近年來,一些單位還積極推廣“雙盲”演練(不預告時間、不預告地點)等,高標準、嚴要求,及時發現預案中存在的問題,進而改進完善應急預案。三是要求通過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和廣納意見修訂應急預案。實踐是檢驗應急預案是否有用、管用、實用的最好辦法。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62條規定,應急預案編制單位通過總結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有利于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國家地震應急預案》等的修訂就是這樣做的。此外,《辦法》還規定各級政府及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均可以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有利于促進應急預案的及時修訂。

篇4

(一)編制目的

為及時、妥善處置群體性勞資糾紛、企業經營者欠薪逃匿和欠薪企業關停事件,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推進"平安"建設,特制定本預案。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要求,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和等級劃分

本縣行政區域內群體性勞資糾紛突發事件。根據突發事件參加人員多少、影響大小及危害程度,分為一般性勞資糾紛突發事件、較大勞資糾紛突發事件和重大勞資糾紛突發事件。

1.一般性勞資糾紛突發事件:因欠薪20萬元以下或涉及職工人數20人(不含20人)以下,企業主逃逸或者失蹤而引發的游行、靜坐、集體上訪、阻斷交通、妨礙執法等影響社會秩序的事件。

2.較大勞資糾紛突發事件:因欠薪達到20萬(含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涉及職工人數20人(含20人)以上50人以下,企業主逃逸或者失蹤而引發的游行、靜坐、集體上訪、阻斷交通、妨礙執法等影響社會秩序的事件。

3.重大勞資糾紛突發事件:因欠薪達到50萬(含50萬)元以上或涉及職工人數50人(含50人)以上,企業主逃逸或者失蹤而引發的游行、靜坐、集體上訪、阻斷交通、妨礙執法等影響社會秩序的事件。

(四)工作原則

堅持統一指揮、協調各方和快速反應、就地解決的原則,堅持依法辦事、公正處理和積極疏導、控制事態的原則,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二、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指揮機構

縣政府成立縣處置群體性勞資糾紛突發事件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處置領導小組"),負責指揮協調群體性勞資糾紛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1.處置領導小組的組成

組長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副組長由縣府辦分管副主任、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局長擔任,成員單位由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局、公安局、司法局、工商局、監察局、經貿局、交通局、財政局、總工會、法院、事發地鄉鎮(園區)、事發企業的行業主管部門組成。

2.處置領導小組職責

(1)決定啟動和終止縣處置群體性勞資糾紛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并對處置措施和工作方案進行決策;

(3)指揮、調度、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工作;

(4)向縣政府報告有關群體性勞資糾紛突發事件以及應急處置情況;

(5)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應急處置中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對群體性勞資糾紛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和總結。

3.成員單位職責

(1)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作為勞資糾紛的應急主管部門,承擔群體性勞資糾紛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貫徹落實縣政府的決定事項;組織應急處置小組第一時間趕赴糾紛現場調查了解糾紛情況;及時向縣政府報告勞資糾紛的應急處置重要情況和建議;指導和協助鄉鎮、園區做好群體性勞資糾紛的預防、應急處置和調處工作,幫助指導職工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縣公安局:及時組織人員快速出警維持現場秩序,對欠薪引發的非法集會游行、哄搶公私財物、阻塞交通、妨礙公務、擾亂機關正常辦公秩序和社會秩序等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對惡意欠薪逃匿行為要及時介入,采取相應措施,迫使逃匿者回企業配合調查并處置勞資糾紛;對惡意欠薪涉及合同詐騙、挪用資金、職務侵占、非法集資以及相關部門移送的抽逃出資、非法經營、偷稅漏稅等犯罪嫌疑的企業主,要立案偵察,依法查處。

(3)縣經貿局:做好企業主的思想工作,督促企業主依法履行其義務,并采取相應措施,協助做好相關處置措施的督促落實。根據應急需要,提供及調配應急物資。

(4)縣工商局:負責提供相關企業信息,依法取締無合法證照的各類用人單位,對惡意拖欠、欠薪情節嚴重的企業,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對欠薪逃匿的企業主,可能涉及的抽逃出資、非法經營等行為進行調查,涉及犯罪的,及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5)縣財政局:負責安排群體性勞資糾紛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對勞動保障應急周轉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縣交通局:負責應急物資和人員的運輸,為應急處置勞資糾紛做好交通車輛保障工作。

(7)縣總工會:充分發揮基層工會組織的作用,積極參與勞資雙方的矛盾化解工作,配合做好職工的思想工作,穩定職工情緒,引導職工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要求。

(8)縣局:做好勞資糾紛的接待和集體訪的處置工作,協助做好越級上訪的勸導勸返工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及時做好事項督查和協調處理工作。

(9)縣司法局:做好法制宣傳、咨詢工作,及時為申請勞動仲裁或向法院提訟的職工提供法律援助。

(10)縣監察局:按照《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不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清欠政策,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肅追究責任。

(11)縣法院:負責勞動者欠薪支付令的受理、發出,對嚴重欠薪、欠薪逃逸以及勞動仲裁生效案件實行快立、快審、快執行的工作機制,確保優先支付民工工資;指導并授權工作小組依法處置企業非抵押資產。

(12)事發企業的行業主管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做好本行業勞資糾紛的預防、應急處置和調處工作。

(13)糾紛事件所在鄉鎮、園區:負責糾紛職工的接訪和思想穩定工作,具體辦理企業非抵押資產處置、職工工資發放工作,實行糾紛事件動態管理,妥善安置職工。

(二)日常辦事機構

處置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負責處置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1.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組成

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由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局長擔任,分管副局長專門負責,相關部門及事發企業的行業主管部門或所在地鄉鎮、園區指派工作人員組成,設綜合協調組、治安保衛組、調查處理評估組、宣傳報道組。

2.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1)承擔處置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履行應急值守、預防預警、信息收集職能,做好應急處置事件調查和信息等具體工作,發揮運轉樞紐作用,并向領導小組報告工作。

(2)對不穩定因素或隱患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排查,并對因勞資糾紛引發的制定具體處理方案,及時掌握糾紛事件實際情況,開展善后處理工作。

(3)依法處置企業非抵押資產,發放企業拖欠的工資,補充必要的工作經費。

三、預防預警

(一)設立舉報熱線

對外公布勞動保障監察熱線電話和各鄉鎮勞動保障所、綜治辦、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聯系電話及縣總工會的維權熱線電話(12351),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要利用多種渠道,讓用人單位與職工熟知投訴舉報的內容和受理程序。

(二)建立健全勞資糾紛預警機制

有關鄉鎮和行業主管部門,在全面排查群體性勞資糾紛隱患的基礎上,建立重點監控企業名單,報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備案。對隱患嚴重的單位,須上報縣政府辦公室備案。

(三)建立勞動保障應急專項資金制度

縣政府安排勞動保障應急周轉專項資金,建立縣勞動保障應急專項資金專戶。

(四)完善事件報告制度

群體性勞資糾紛突發事件發生后,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程序

和時限上報。用人單位應立即向主管部門和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報告,可同時向縣公安局、總工會報告;屬地鄉鎮和有關部門應迅速向縣政府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報告,并在規定時限內逐級上報至省市有關部門。報告內容要完整,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用人單位名稱;事件簡要情況、原因;事態程度,涉及人數與金額,事件發生后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態控制情況和調處進展,事件報告單位。

事態控制和調處情況應及時續報,一般性勞資糾紛突發事件,應立即報告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主要領導及縣有關部門;較大勞資糾紛突發事件,應立即報告縣政府分管領導及縣有關部門,并由縣有關部門在規定時間內上報;重大勞資糾紛突發事件,應立即報告縣政府主要領導及縣有關部門,并由縣有關部門上報省市有關部門。

四、處置程序

(一)預案的啟動

當發生群體性勞資糾紛時應急處理由領導小組統一指揮。一般性勞資糾紛由辦公室負責協調處理,當事態逐步擴大,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立即向縣政府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報告,經研究同意后,啟動應急處置預案。

(二)應急措施

1.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當地鄉鎮、園區研究糾紛情況,提出應急處置意見和措施,并為當地鄉鎮、園區貫徹實施應急處置意見提供技術和政策上的支持。

2.決定動用勞動保障應急周轉金。

3.對逃逸的用人單位負責人采取強制措施。

4.對在勞資糾紛中發生的煽動鬧事、搶奪或者損壞公私財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違法行為,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三)應急結束

當事態得到有效控制和平息后,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領導小組宣布應急結束。

五、善后處理

群體性勞資糾紛突發事件發生后,要按照依法、公正、快速、就地處理的原則,及時處理善后事宜,急事特辦。積極鞏固應急處置成果,對事件責任人要查清事實,依法予以處理處罰;對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事件平息后,縣有關部門對勞資糾紛調查工作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含形成處理協議或方案);先行給付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結案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含對用人單位行政處理處罰)。

六、責任和獎懲

(一)處置群體性勞資糾紛突發事件的責任單位和人員須各司其職、反應快速、有序運作、處置得當。

(二)對應急處置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瞞報、緩報、謊報信息或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單位和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評估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負責具體處置工作的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要組織相關人員對事件進行調查,評估事件的前因后果,總結經驗教訓。根據事件本身及處置過程暴露出的問題,完善防范措施和修改應急預案。

八、附則

(一)各鄉鎮、園區及行業主管部門可依據本預案,制訂處置一般性勞資糾紛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篇5

【關鍵詞】自然災害,醫療救援,法律制度

黨的十八四中全會提出了依法治國的決定,憲法規定國家對于人民負有基本保護的義務,即法治政府,法治社會應要求用嚴格的法律制度維護社會生態環境,保護老百姓的國計民生安全。而目前全人類正處于隨時可能因為氣候極端異常而爆發大災難的風險社會當中,氣候極端已經不再只是自然科學研究的范疇,已經成為人民日常性及公共性議題。浙江省地處我國東南沿海,江南山地與長江三角洲大平原的接壤處,山地眾多的地理位置、亞熱帶季風氣候和全球環境異常等原因的綜合作用導致自然災害活動日益頻繁,一年四季均有發生,其風、暴雨、洪澇干旱、山體崩塌滑坡和地面沉降等是浙江抗災的重點。面對災害,拯救生命是第一位,浙江省政府本著一貫的以人為本的人文關懷,建設平安浙江、和諧浙江為目標,高度重視浙江的救災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與規章,如《全省救災防病預案》、《浙江省衛生系統防臺風專項應急預案》、《浙江省地震應急預案》等,對災害醫療救援給予全面性的法律規范的指導,以實現最大程度地減少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自然災害醫療救援域外法律制度介紹

抗擊災害,拯救生命,不僅是浙江省、甚至是中國政府需要研究的重要課題,就全球范圍而言,也是每個國家需要解決的主要任務.其中美國、日本為代表的發達國家設置了比較先進的災害醫療救援法律制度,建立一套系統的災害醫療救援體系,其中的經驗可以為我們所了解及借鑒。

(一)美國

1.法律法規。美國《國家應急預案》是有關處置災害的綜合性法法律,將國土安全、緊急事件管理、法律實施、消防、公共工程、公共衛生、應急救助人員的健康和安全、應急醫療服務以及私人部門等統一為一個整體結構,對聯邦政府、州長、地方行政首腦和民族行政首腦在應急事件時期的職責作了詳細的規定,成為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地方政府和民族政府在緊急事件期間互相協調的基礎。《美國突發公共衛生實際應急反應指南―針對州、地方及民族自治地區的公共衛生管理者》旨在幫助州、地方及民族自治地區的公共衛生專業人員,在突發事件或災難發生后24小時內,迅速有效地采取公共衛生應急反應行動。這是針對災害醫療應急救援的專項立法。此外,還有《減災和緊急救助法》、《聯邦緊急相應計劃》、《聯邦緊急事態應對預案》、《國家地震災害減輕地震災害法》等。

2.確立包括災害醫療救援在內的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對體系。美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三級應對體系,自上而下包括:CDC(聯邦疾病控制與預防系統)一HRSA(地區/州醫院應急準備系統)一MMRS(地方城市醫療應急系統)二個子系統胡。當出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指揮系統由CDC提升到聯邦應急計劃,總統有權根據危機事態的嚴重程度決定是否需要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并啟動聯邦應急計劃;HRSA主要通過提高醫院、門診中心和其它衛生保健合作部門的應急能力,來發展區域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主要負責藥物獲得、急救、運輸、信息傳遞、隔離檢疫、醫務人員培訓以及醫院系統協調;MMRS通過地方的各個執行部門,如:消防、自然災害處理部門、醫院等部門,現場救援人員協作,確保城市在一起公共衛生危機中最初48小時的有效應對。

3.非政府機構依法成為災害醫療救援的法律主體。美國十分重視自愿者和自愿組織在災害醫療救援的作用。1970年成立全國抗災志愿者組織,該組織的主席是聯邦緊急事態管理局顧問委員會的委員,在《聯邦緊急事態應對預案》中被要求固定承擔緊急救援和為災民提供后勤服務方面,被公認為是第一應對者和有效救援者。此外,還有1881年成立的美國紅十字會,履行包括國內和國際災難救援在內的某些美國政府的責任,具有“聯邦工具”的合法地位,今天,美國紅十字會的日常工作,幾乎完全納入了美國緊急事態管理的工作體系,承擔著美國聯邦緊急事態管理局的部分工作。

4.設立專門的災害信息管理系統。美國在聯邦 C D C 中專門設有負責與媒體溝通的通訊辦公室,負責向公眾和醫療救援人員及時告之災害事態信息,幫助相關人員正確判斷災害發展狀態。此外,美國聯邦應急管理署主持全球應急管理系統,以災害信息服務、災害應急事務處理為目標,主要業務包括同國際系統連接,進行災害管理、減災、風險管理、救助搜索、災害科研等。

美國對災害醫療救援制度有相關的法律進行規范,體現在基本行政法律、各項專門的減災法之中,并且還有針對災害醫療應急救援的專項立法;依法分配了各行政職能部門在災害醫療救援中的職責,并且該職責是其日常工作的一部分,而非災害發生后的“臨危受命”;把衛生系統與其他系統串聯起來,使得公共衛生、災害事件管理、執法、醫療服務等領域內的人員可以綜合有效的協作;重視非政府組織的災害醫療救援力量,并將其納入政府的管理體系,發揮其優勢作用;依法確立了災害醫療救援的日常應對體系及具體程序和專門的服務與災害醫療救援信息管理系統。

(二)日本

1.法律法規。 1 9 6 1 年頒布實施的《災害對策基本法》是日本預防災害、對應災害和災后重建等事業方面的根本大法,對其他相關法律起著指導性的作用,也是其他相關法律的立法依據。該法就防災救災中政府的責任、地方團體的責任以及市町村的責任等作了明確的規定。公布于1 9 4 7 年的《災害救助法》是關于災害應急救助問題的最早的法律。其宗旨是:在發生災害時,國家要在地方公共團體、日本紅十字會、其他團體及國民的協助下,進行應急的必要的救助,以此來保護受災者和維護社會秩序。此外,針對多發行地震災害,還制定了詳盡的地震災害對策性法律,如《地震防災對策特別措施法》等。

2. 確立包括災害醫療救援在內的三級政府負責管理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即中央一都( 道、府、縣) 一市( 町、村 )三級,由主管衛生和福利的厚生勞動省負責建立,并以之為中心,納入整個國家危機管理體系。面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日本政府會向國民及有關機構發出緊急通報,通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同召開了干事會,研討對策。中央主管機構對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的最主要職責是收集信息并制定和實施應急對策。在日本突發公共衛生應急處理系統中,消防(急救):警察、醫師會、醫療機構協會、通信、鐵道、電力、煤氣、供水等部門,也按照各自的危機管理實施要領和平時的約定相互配合。平時,在災害疾病的預防工作中起主導作用的是全國各都道府縣的地方保健所和市盯村的保健中心。

3.非政府機構依法成為災害醫療救援的法律主體。2007年修訂的《災害基本對策法》把紅十字會在內的61個非政府機構制定為全國性公共事業,要求其無條件配合災害救援工作。

4.快速反應的災害救援機制。建立災害發生后24小時內的醫療救援程序,并根據不同時間段設立了應急措施:災后6小時內,主要救援工作是派遣醫療隊救助傷病;災后12-24小時內,主要救援工作是轉移傷病。

5.建立應急信息管理網絡,可服務與災害醫療救援工作。日本建立了完善的災害通訊網絡體系,包括:以政府各職能部門為主的“中央防災無線網”;以全國消防機構為主的“消防防災無線網”;以自治體防災機構和當地居民為主的都道縣府、市町村的“防災行政無線網”;以及在應急過程中實現互聯互通的防災相互通訊用無線網等。此外,還建立了包括緊急聯絡通訊網在內的各種專業類型的通訊網。另外,還正式設立內閣信息中心,以24小時全天候編制,負責迅速搜集與傳達災害相關的信息,并把有關災害通訊網絡的建設作為一項重要任務。

日本同樣也制定了詳盡的災害應對法律法規,使災害醫療救援工作可以有法可依;依法分配了各行政職能部門在災害醫療救援中的職責,同樣的該各行政部門是承擔該職責的常設機構;把非政府部門規定為災害醫療救援的法定主體,調動了政府和民間的各方面積極力量,并要求其互相協作;依法確立了災害醫療救援的政府負責日常應急體系及具體24小時應急救援程序,并重視對災害醫療救援的日常預防工作;將來完善的專門的服務與災害醫療救援信息管理系統。

綜上所述,一項切實有效地災害醫療救援法律制度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方面:

1.災害醫療救援法律淵源多元。災害醫療救援屬于突發公共事件,在突發公共事件、災害防治等領域的行政法律法規、衛生法規等不同的部門法中都應重視設置災害醫療救援的內容,也可制定單項災害醫療救援法律,使其有法可依;

2.依法建立災害醫療救援日常應急體系,有備無患。在該系統中,應依法確立非衛生行政機構與公共衛生部門的各自職責和工作程序,部門之間要做好有效的配合,使災害醫療救援體系成為一個和諧統一的整體;

3.依法確認非政府組織的災害醫療救援主體地位,將其工作與政府相關部門工作給予有效地配合和協調,發揮非政府組織分布廣泛,在后反應快速,醫療救援力量專業化的優勢;

4. 設立專門的災害信息管理系統,服務與災害醫療救援工作,同時也是政府部門對公眾知情權的尊重。

二、浙江省自然災害醫療救援法律制度現狀介紹

自然災害具有的突發性及危害性特點,使其被定義為突發事件的范疇[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條: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因此相關的突發事件處置的法律及應對突發事件的衛生法規都包括對災害醫療救援的適用,主要的法律性文件如下:⑴國家性的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部門繼而制定的預案與辦法等主要是,《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事件衛生援助應急預案》、《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防震減災法》、《傳染病防治法》、《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人尸體解剖檢查規定》、《國家地震應急預案》、《抗震救災衛生防疫工作方案》、《地震災區重點傳染病疫情霍亂等應急預案》、《抗震救災衛生防疫工作職責》、《全國衛生部門衛生應急管理工作規范(試行)》衛生部《2006-2010年全國衛生應急工作培訓規劃》、《全國衛生部門衛生應急管理工作規范(試行)》、《醫療衛生機構災害事故防范和應急處置指導意見》、《災害事故醫療救援工作管理辦法》等。⑵浙江省法律性質的規范文件主要是,《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浙江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浙江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應急辦法》、《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方案》、《浙江省重特大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應急處理預案》、《浙江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浙江省救災防病預案》、《浙江省干旱衛生應急專項預案》、《浙江省防臺風應急預案》、《浙江省衛生系統防臺風專項應急預案》、《浙江省防汛防旱應急預案》、《浙江省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浙江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浙江省地震應急預案》、《浙江省重大森林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和《浙江省農作物生物災害應急預案》等。

雖然浙江的災害救援已經具備了預防和抵抗災害的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并在以往的抗災救援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有關災害醫療救援法律制度還需進一步研究和完善,其緣由如下:

(1)完善社會立法,構建成熟的災害醫療救援制度,為浙江省抗災救險工作貢獻微薄之力,促建和諧社會。國內外的經驗表明,凡是法律制度較為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對如地震、風災等災害事件的防治和應對就較為得力。如美國的加利福尼亞州的《應急法服務法》,它規定州長可以根據《健康和安全法》對災害事故中的救助問題給予豁免;日本有比較完善的國民健康計劃。與之對比的是,《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方案》除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救助有明確的規定之外,有關自然災害的醫療救援是零散的分布在其他地方性法規之中,且對于醫療救援方面的規定也是簡單的一筆帶過,即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衛生、醫藥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相應的醫療救助和衛生防疫工作,缺乏針對災害醫療救援的系統性的完善立法,這會導致災害醫療救援不利,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具體權利,導致社會矛盾出現,不利社會的和諧與發展;

(2)居安思危,有備無患。汶川地震不僅給我國造成了重大的人員傷亡,而且對中國現有的災害醫療救援法律制度進行了有力的沖擊。在抗險救災中出現了許多有關災害醫療救援方面新的法律問題需去研究,如在災害救援中的醫生為拯救生命對遇險者進行截肢的緊急處置的權利與遇險者知情同意權的對抗;災害國際救援隊伍和民間救援組織的法律地位問題;在災害醫療救援中遇害者的尸體應急處置的法與情的沖突;災害醫療救援中出現的專業救援人員缺乏和藥物等重要救援物資調配等救援中的依法管理等問題。汶川地震出現的這些問題不會是偶然現象,今后也必然會不同程度的在其他省市的災害醫療救援中有所表現。《左傳》有言:“居安思危,思則有備,備則無患。”我們應以汶川地震的災害醫療救援行動為研究的對象,結合浙江省的現狀,對浙江省的災害醫療救援給予深層次、防范性法律研究和完善,使我省的災害醫療救援制度更加的法治化,將災害造成的人員傷害降到最少程度。

(3)填補浙江省災害醫療救援制度法學研究的空白領域。如前所述,災害醫療救援制度涉及到諸多的法律問題特別是醫事法律問題,法學界對醫事法律研究的相對陌生和不重視,導致該研究領域出現研究的空白點,而本課題組成員立足于溫州醫學院,具有法學研究背景,長期從事醫事法學的教學和研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相信可以從法學特別是醫事法學的角度,對我省災害醫療救援制度的完善有所建樹。

三、浙江災害醫療救援法律制度缺陷分析

(一)災害醫療救援有法可依,但是法律效力不一。

調整災害醫療救援的法律規范主要有兩大類,一是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如《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二是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的相關國家和省級的預案或者辦法等,如《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浙江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前者是實施災害醫療救援的工作所依據的強制性法律法規,并有追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而后者是落實災害醫療救援工作所依據的具體操作性政府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內部指導性文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追究要參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因此其法律效力明顯低于前者法律法規,導致其執行力度和效果因此受到的一定限制。

(二)綜合性規范或者專類性規范有關災害醫療救援的內容過于簡單,缺乏針對自然災害醫療救援的單獨規范。

綜合性規范主要指的是針對所有的突發事件的預防、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的等的一部綜合性法律規范,如《突發事件應對法》等專類性規范是對具體某一類型的突發事件的預防、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的等的一部單獨性法律規范,如《防震減災法》、《浙江省衛生系統防臺風專項應急預案》等。在綜合性和專類性規范中,災害醫療救援只是其中的一項內容而已,相關法律規定內容簡單和過于原則性,不利于實際的操作執行。雖然后面制定的醫療應急救援預案有具體救援措施的落實,但是也是針對整體突發事件的衛生應急救援預案,如《國家突發公共事件衛生援助應急預案》和《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方案》,所有的突發事件的醫療救援規定簡單統一,對自然災害的醫療救援實施缺乏針對性,對于自然災害而言,拯救生命和控制疫情是首要任務,但如果是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現場事態控制比醫療救援而言更為重要,因此雖二者同屬突發事件,對醫療救援的要求也是各有不同的。此外,當今社會地球環境惡化,自然災害頻頻發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特別重視自然災害的醫療救援的法律規范也是形勢所逼。

(三)災害醫療救援中的衛生防疫環節的法律建設優于災害疾病急救環節的法律建設,立法層次上存在漏洞環節。

國家經過非典事件以后,衛生防疫方面的法律法律已經比較完善,主要有《傳染病防治法》、《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人尸體解剖檢查規定》,其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突發事件應對法》對疫情的預防、應急處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就政府和社會該如何行動都有明確的規定,但對災害疾病急救僅是簡單片語而已,如《突發事件應對法》對于疾病急救方面的規定簡單的一筆帶過,即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醫療救助、衛生防疫以及其他的法律措施,《防震減災法》里面也只有一條,地震災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衛生、醫藥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相應的醫療救助和衛生防疫工作。災害醫療救援立法體系中上位法的“厚此薄彼”規定必然影響浙江省在制定災害醫療救援的下位法法律法規時,重疾病防疫,輕疾病急救。

(四)忽略非政府醫療救援組織的法律地位。

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災害醫療救援的主體主要是政府機構、衛生行政部門及醫療機構。對于上述主體的工作職責和具體任務都在法律法規中有詳盡的規定。但對于非政府的醫療救援組織,如紅十字會組織、自愿者等僅是簡單規定了其可以負責組織群眾開展現場自救和互救,協助做好相關工作,進行人道主義援助。但對其開展醫療救援工作的職責、權利范圍及政府醫療救援機構的配合和沖突協調等實際會發生的問題都沒有涉及。事實上汶川地震的救援經驗告訴我們的,非政府的醫療救援力量對實施災害醫療救援的積極性是非常高的,而且在醫療救援工作上的專業性也是得到認同的。隨著非政府的醫療救援力量日益參加到各類災害醫療的救援工作中,重視其醫療救援法律主體地位,依法規范其醫療救援工作是勢在必行的工作。

參考文獻:

[1]熊文美、陳進、李幼平、陳燕玲、鄭會賢、周麗萍.美日俄中四國地震醫療救援應急管理比較[J].中國循證醫學雜志,2008,8 ( 8 )。

[2]熊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機制研究[D].中國知網,2008年碩士學位論文。

[3]唐承沛.中小城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體系與方法[D].中國知網,2007年博士學位論文。

[4]俞慰剛.日本災害處置的應急機制與常態管理[DB/OL].維普資訊。

[5]熊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機制研究[D].中國知網,2008年碩士學位論文。

[6]《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條: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7]《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條規定,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適用本法。

[8]《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篇6

一、強化預案管理,完善預案體系

(一)健全應急預案體系。按照“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要求,堅持符合實際、職責清晰、可操作性強、配套齊全的原則,全面開展應急預案修訂完善工作,進一步健全全州應急預案體系。各地區在9月底前完成本地區總體和專項預案修訂完善工作,并全部制作PPT格式的電子預案,建立電子預案庫,報州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加大基層和企業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推動預案編制進鄉鎮、進社區、進企業,各地區督促和指導鄉鎮、社區在年內完成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統一匯總裝訂成冊。州安監局牽頭負責企業預案體系建設,規范企業應急值守工作,通過各方努力,建成自上而下、覆蓋各方的完備預案體系。

(二)完善應急管理體制。各地區、各部門根椐工作人員調整和變動情況,做好應急指揮部成員增補和調整工作,制定涵蓋鄉鎮、社區、企業的應急通訊錄,建立健全應急指揮部會議召開和通報制度,完善應急處置事件流程。在5月上旬,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專項預案編制單位)必須完成應急工作機構建設,設立專門值班室并配備相關物品,公開值班電話,進一步完善各項工作制度并上墻公布,確保24小時專人值守。切忌將保安室混同應急值班室,造成應急信息的泄密、管理失誤等問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急工作機構建設情況、值班室設立情況和公開值班電話報州政府應急辦備案。

(三)強化應急管理機制。進一步強化各級各類應急管理指揮協調機制建設,按屬地管理原則,分層分級健全信息報告和通報機制,完善突發事件防范應對聯動機制,形成統一指揮、部門聯動、協調配合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體系,完善監測預警網絡及動態監控機制,提高跨地區、跨部門突發事件處置水平。

二、強化平臺建設,提高信息化水平

(一)做好應急平臺保障。利用省上支持建設的覆蓋到鄉鎮的電話會議系統,各地區要進一步健全制度,提高利用效率,成為處置突發事件的新平臺。繼續推進應急指揮視頻交互系統、應急聯動管理共享平臺、應急預警信息系統、應急指揮通信保障等四個應急指揮業務系統建設工作,實現應急管理指揮、聯動、預警在視頻圖像、語音和數據信息方面的互通對接。

(二)完善信息平臺建設。做好應急指揮部成員調整工作,完善應急信息平臺通訊錄體系建設,利用電信、移動等運營商建立健全應急短信平臺,實現州級和縣級平臺的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三)加快應急指揮項目建設。爭取應急機動指揮綜合通訊車和應急指揮大廳建設,確保兩個項目的實施。

(四)建立應急管理QQ聯絡群。通過建立全州統一的應急管理QQ聯絡群,進一步加強州、縣、鄉三級應急管理工作聯系,拓寬工作交流渠道。此聯絡群僅局限于外的工作交流。

三、強化值守和信息報送,提高應急效率

(一)加強日常值守工作。繼續完善全州各地區、各部門應急信息報送及值班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在此基礎上強化日常值守制度和工作規范,明確應急負責人和信息聯絡員,做好每周值班安排和節假日值班安排,由專職人員負責24小時值班,確保通信暢通,實現值守工作“縱向到底”。尤其要加強特殊時期應急值守工作。各地區要對所轄鄉鎮、社區和重點企業日常值守工作提出具體要求,落實專人督促,確保鄉鎮、社區和重點企業應急值守工作落實到位。

(二)提高信息報送效率。按照全州關于加強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送工作的有關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落實信息報告責任制,規范信息報送要素,暢通信息報送渠道,確保報送信息快速、真實、準確,為應急處置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堅決防止突發事件信息遲報、謊報、瞞報、漏報,使突發事件及時、快速、有效處理,提高應對能力。分管應急信息審核的負責同志要嚴把應急信息關,準確掌握事態進展,明確信息報告要素和有關要求,做到要素完整、重點突出,表達準確、文字精煉。要注意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續報,確保信息的連續性。

(三)加強信息研判能力。加強對值班人員培訓,提高對突發事件信息的研判水平,充分挖掘突發事件信息的潛在價值。

四、強化“三預”體系建設,做好預防工作

(一)做好預防體系建設。堅持早發現、早控制、早處置和預防與應急、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促進應急工作從被動應對轉向源頭管理。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風險隱患防御工作,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同時,要密切監測,確保風險隱患處于可控狀態,逐步建立健全隱患及時發現、定期排查、實時監測、有效整改的動態監管機制。

(二)加強預測預警體系建設。通過對各類突發事件發生、發展及衍生規律的研究,來提高綜合預測和預警水平。同時,加大應急裝備建設投入,應用現代技術手段,完善監測預警網絡。

(三)完善預報體系建設。建立完善全州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平臺,通過手機短信、宣傳車、電視、報紙等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告知災害預警信息。重點解決預警信息“最后一公里”瓶頸問題。

五、強化應急管理,保障應急體系

(一)抓好應急隊伍建設。整合各類救援力量,依靠消防、公安、企事業單位、醫務人員、民兵預備役和社會志愿者,充分發揮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作用,吸收有關專家和相關救援人員經驗,建立基層綜合應急救援隊伍。著力抓好應急救援人員訓練和必要設備的配備,不斷提高基層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先期處置能力。

(二)加大應急資金投入。建立健全長效應急保障資金投入和撥付機制,將應急管理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重點保障。

(三)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應急物資儲備工作的意見》相關要求,科學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實行動態管理,保證及時補充和更新。特別是要健全救災救濟、防汛抗旱、糧油儲備、森林防火、重大搶險、藥品器械、子種飼料七大類物資、設備的動態化儲備管理,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可靠的物資保障。各地區要逐步建設應急物資儲備倉庫,探索建立應急物資緊急配送體系,密切協調配合,建立物資調運聯動機制,做到信息及時準確傳遞,應急處置反應靈敏、快速有效,保證應急物資調的出、供的上。

(四)突出應急避難場所效用。制訂應急避難場所建設指南,各地區依托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建設應急避難場所,完善相關設施,落實責任單位專門管理,使應急避難場所發揮實效。

六、強化應急宣教培訓,提高應對能力

(一)加強綜合應急演練。年內分別由市牽頭完成地震搶險救援應急演練,縣牽頭完成草原火災應急演練,冷湖行委牽頭完成中航資源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事故搶險應急演練,州衛生局牽頭完成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演練,州水利局牽頭完成抗洪搶險應急演練,州環保局牽頭完成環境污染搶險應急演練,州農牧局牽頭完成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演練。同時,各地區,各部門根椐各自工作職責,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演練,通過演練檢驗應急預案的可操作性。

篇7

目前,在推進“五水共治”的過程中,有兩個問題比較突出,制約了長效管理機制的建構。具體而言:

(一)治水經驗的特殊性與普遍性

縱觀目前“五水共治”的管理機制建設,主要在“治污水”方面取得了較大成果,有效推進了污水整治與水環境改善。這方面的典范是浙江省浦江縣在水環境整治上取得的經驗和成果。2013年以來,浦江縣打響了浦陽江水環境綜合整治攻堅戰,重點整治水晶玻璃行業,采取一系列強力措施予以推進:在輿論引導方面,對水環境整治中利用網絡造謠中傷、試圖制造混亂的行為進行了打擊,查處了2名“網絡紅人”并追究了刑事責任;在組織基礎方面,嚴格落實“河長”負責制,明確“每個排污口就是一個槍口”,要求各“江段長”限期消除劣五類支流;在打擊力度方面,通過一年時間,關停、取締水晶加工戶14197家,拆除違章建筑347萬平方米,移送相關部門處理533人;在機制建設方面,注重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的運用,依法嚴厲打擊水污染犯罪行為,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擴寬行政執法監督渠道,同時建立了一系列工作機制,包括主動介入工作機制、部門聯動工作機制、矛盾研判化解機制,等等。在肯定浦江縣污水治理方面的成果和經驗同時,也必須看到,之所以浦江縣能夠取得較好的效果,除了上述經驗之外,浦江縣的特殊情況也不可忽視。從產業結構上看,浦江縣產業結構較為單一,主要污水來源是水晶行業;從從業人員上看,從事水晶行業的人員大多數來自廣西、貴州等地,本地少較少;從水晶行業本身而言,由于存在大量無證無照、廣散小的家庭作坊,對財政收入影響較少;從社會反響上看,由于水晶行業長期排放污水,對當地老百姓造成影響,從事這一行業的本地人較少,社會輿論普遍支持政府進行嚴格執法,社會穩定風險不大。上述因素決定了浦江縣開展水環境整治在內外部環境上較為特殊,能夠集中精力圍繞“治污水”展開行動并快速取得效果。但是,其他地方和浦江縣的情況有較大差別,面臨的問題更為復雜,不適宜也不可能照搬浦江縣的做法。從國際上水治理的經驗看,治理污水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不能為快速取得效果而采取急功急利的做法,亟需處理好特殊性與普遍性的關系,在長效管理機制建設上取得進展。

(二)“河長制”與長效制度安排

在當前“五水共治”過程中,“河長制”是最為普遍推行的機制,即由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擔任“河長”,負責轄區內河流治理的任務。應該看到,“河長制”能夠較快的提升水環境質量,在治理污水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其優點在于:第一,“河長制”明確了地方黨政領導對環境質量負總責的要求;第二,“河長制”最大程度整合了各級黨委政府的執行力,彌補了“多頭治水”的不足;第三,“河長制”提出了轄區內河道治理的總體目標和基本措施,并在行政系統內形成競賽氛圍,促使相關部門提升水治理水平。但是,本質上而言,“河長制”是一種類似突發危機應對式的制度創新,是一個有效但非長效的制度安排,它的出現并不能完全實現水污染標本兼治的功能,反而還有可能阻礙和消解當下防治水污染正規制度化的努力。如下問題值得思考:1.“河長制”的產生本身體現了當前的水資源管理和保護機制的弊端———管理職能過于分散,但“河長治污”某種程度上體現了制度的非理———畢竟“河長”們不是環保局長或水利局長,這種制度創新其實混淆了原有的行政部門職能分工;2.“河長”不是目前行政體制中的正式職位,“河長”發揮作用主要依靠其所能支配的公共資源。顯然,不同級別、不同職位的行政官員在調動資源能力上必然存在著差異,這實際上影響到河流污染治理的不同效果,也難免成為受到眾多“河長”們個人權力、地位之爭的影響。3.由地方黨政主要負責人兼任“河長”容易造成權力自我決策、自我執行、自我監督的狀況。在各地規定的“河長問責制”中,很多規定是由當地的紀委、監察局及“河長”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來監督和考核“河長”的工作,由各職能部門組成的驗收小組來按照既定標準進行考評驗收,實際上是“下級監督上級”,其客觀性和可行性有待商榷。

二、以戰略思維看待“五水共治”的必要性

顯然,目前“五水共治”在長效管理機制建設上存在不足,亟待加以完善。這凸顯了從戰略思維看待“五水共治”的必要性。必須看到,作為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戰略舉措,“五水共治”對各級政府的綜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就需要以戰略思維看待“五水共治”,將管理活動與外部需求緊密結合,通過全面、系統的戰略管理落實治水與轉型的總體性戰略目標。具體而言:

(一)戰略管理與水資源綜合治理

水是國家重要的戰略資源,是生命之源、生產之要、生態之基。從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角度看,“五水共治”的首要目標即在于統籌水的經濟、社會和生態屬性,實現經濟效率、社會公平、生態安全的綜合效益最大化。必須看到,污水、洪水、澇水、供水、節水作為五個“手指”,各自具有相對獨立的功能與屬性,但都是基于水資源綜合效益這個“手掌”上。同時,受多種自然與社會因素的影響,“五水”之間具有復雜的聯系,形成多個相互耦合的場域,較為常見的有“污水—供水”、“污水—洪水”、“洪水—澇水”、“供水—節水”等,這就需要從戰略的視角出發,在治理過程中予以統籌考慮、長遠規劃,絕不能人為忽視或者割裂治水各領域的相互聯系。

(二)戰略管理與經濟社會轉型發展

近年來,人民群眾的環保意識不斷增強、對生活質量要求不斷提高;水已不僅僅是一種自然與環境要素,更是全社會廣泛關注的公共議題。從推動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看,“五水共治”的最終目的是以治水為突破口,促進轉型,推動升級。因此,不能狹隘的從“項目管理”角度理解“五水共治”,將其僅僅視為建設一批涉水工程,而應該從戰略的高度出發,通過治水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互促共贏、國家與社會的互構合作、政府與市場的互動協調,推進經濟、社會、政府的全面轉型。“五水共治”戰略管理的基本特征在于:多元主體,即在政府主導下,最大限度地實現多主體的共同參與,包括企業、社會組織、社區、公民個人等;多方聯動,即在各級政府之間、政府相關部門之間形成高度聯動;多種方式,即綜合運用多種政策工具,包括強制性工具、激勵性工具、信息性工具、服務性工具等;多重責任,即明確相關主體的責任與義務,包括行政責任、財政責任、法律責任等。

(三)“五水共治”的戰略管理體系

“五水共治”重在行動、貴在落實、成在持久。應當清醒地認識到,治水是一項長期、復雜、艱巨的系統性工程;在重點推進的同時,還必須形成“五水共治”長效機制,將“運動式治理”提升為“制度式治理”,從“非常態管理”轉變為“常態管理”。將戰略管理引入“五水共治”,就為長效機制的建立提供了理論指導與基本框架。總體而言,“五水共治”的戰略管理基本框架由應急管理、危機管理、風險管理組成,三者之間通過“風險———應急———危機”的演化范式相互聯系、相互轉化,共同構成“三位一體”的五水共治戰略管理體系。以這一戰略管理體系為基礎,充分借鑒吸收實踐中的先進經驗,深入總結暴露出的問題,建立系統性、主動性、持續性的“五水共治”長效機制,為子孫后代永享綠水青山提供制度保障。

三、“五水共治”戰略管理的基本框架

以上述“三位一體”的五水共治戰略管理體系為基礎,可以更加全面和綜合視角看待“五水共治”,推進相應長效管理機制的建設。具體而言:

(一)“五水共治”的應急管理之維

水是最為基本的環境要素,涉水領域發生的突發事件直接影響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具有影響力強、涉及面廣、持續性大的特征。近年來,浙江各地在“洪水”、“澇水”、“供水”領域的突發事件頻發,在2013年,就有由超強臺風和強降雨造成的大澇和大水、杭州市自來水異味事件等多起重大事件發生。從世界范圍看,在氣候變化背景下,我國氣候災害風險不斷增強,極端氣候事件的發生頻率增加、強度增大,有效管理極端氣候與災害風險是政府工作的當務之急。因此,通過應急管理有效應對突發事件,是“五水共治”戰略管理體系的首要任務。在國家層面上,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以“一案三制”(即應急預案、應急體制、應急機制、應急法制)為框架的應急管理體系,明確了突發事件分級分類的處置要求。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突發事件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共四類。從性質上分析,“洪水”、“澇水”領域的突發事件應歸入“自然災害”類別,“供水”領域的突發事件應歸入“事故災難”類別。就浙江的應對措施而言,在《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指引下:

1.針對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

省政府了七個專項應急預案,其中與“洪水”、“澇水”相關的有:《浙江省防汛防旱應急預案》、《浙江省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浙江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各地市、縣也逐級了相應預案;同時,易受氣候災害影響的沿海地方基本制定了城市防洪、防臺、排澇的應急預案,如《溫州市城市防臺防洪應急預案》、《寧波市防汛防臺應急預案》等。

2.針對事故災難類突發事件

省政府了十四個專項應急預案,其中與“供水”相關的有:《浙江省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各地市、縣也逐級了相應預案。總體而言,目前浙江的應急管理體系已建成,應急預案基本實現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能夠對“洪水”、“澇水”、“供水”領域的突發事件作出及時響應與有效應對。同時,省政府針對應急管理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修訂相應的應急預案,不斷完善應急管理體系,這些都為“五水共治”的戰略管理提供了良好的基礎。

(二)“五水共治”的危機管理之維

危機是對社會結構及其核心價值造成的嚴重威脅。危機不能簡單等同于突發事件;以“控制事態”為中心的應急管理無法適應具有公共性的危機問題,在管理主體、管理手段、管理目的上均存在缺陷。一個顯著的特征是,應急預案具有預測與控制功能,其作為應急管理的核心,本意在于消減不確定性。但研究表明,應急預案及其編制過程本身則帶有悖論性,反而可能加大應急管理制度風險,具體表現為預案“復制化”、“碎片化”、“空想化”等問題。實踐中,一些地方已經表現出“應急失靈”的現象。可見,單純應急管理并不足以有效應對復雜的公共危機;在應急管理的基礎上,還需要發展以“改善公眾認知”為中心的危機管理。近年來,隨著人民群眾對環境質量的要求日益提高,水污染問題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公共議題,對政府的公共事務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代表性的是浙江多地環保局長被“邀請”下河游泳事件,以及因臺風引發的“水淹余姚”事件,都暴露出行政管理、社會管理的深層次結構性問題。因此,通過危機管理有力化解社會矛盾,變危機為轉機,是“五水共治”戰略管理體系的中心任務。危機管理是一種整合性的、持續的、動態的管理過程。形成“五水共治”的危機管理體系,需要重視并完善如下三類機制:

1.政府協同與危機決策機制。

政府是應對公共危機的核心主體,在危機管理中無疑應發揮主導作用。公共危機治理也對政府的決策能力提出了全面性的要求,具體包括:決策環境評估能力、決策信息獲取與處理能力、決策資源動員整合能力、決策制定能力、決策評估與自我修正能力。由于水資源天然具有流動性與跨區域性,同時公共危機具有共振性和非常規性,這就要求政府各部分之間的聯系是多向度、交織性的,而不能是傳統科層制中自上而下的直線控制。因此,應打破行政區劃與部門劃分的限制,建立“五水共治”的上下級政府之間、地方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政府多部門之間的協同治理機制,將“五水共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協調政府及部門間關系的中心機構,避免治水中出現“地方主義”與“部門主義”傾向,確保決策的快捷有效。

2.多元合作與公眾參與機制。

現代公共事務管理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與社會主體之間的合作,包括基層社區組織、非營利組織、企業、新聞媒體、公民個人等。在危機管理中,政府并非治理公共事務的唯一主體,而是應最大限度的包含非政府組織、企業、家庭、公民個人在內的所有社會組織和行為者。在目標上,通過多元主體間的合作與參與,形成全主體、全要素、全過程應對公共危機的長期合作網絡和制度平臺。從某種意義上說,多元社會主體在政府指導下的充分參與和積極互動并形成制度化的合作網絡,是“五水共治”取得成效的基本途徑。因此,應強調社會組織、企業和公民的主體地位,建立多元主體之間平等交流、協商互動的合作機制,讓社會各類主體能夠積極主動參與涉水事務的管理全過程,真正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五水共治”工作格局。

3.社會資本培育機制。

社會資本是以信任為核心的價值觀與規范集合。正如學者所言,社會資本是指社會組織的特征,信任是其中至關重要的方面,能夠通過促進合作行為來提高社會的效率。社會資本的有效運作,能避免國家權力單向度運作的缺陷,從深層次推動社會行動和解決矛盾。由此,在一定程度上說,社會資本的形成與集聚狀況是“五水共治”能否真正實現的關鍵所在。形成社會資本培育機制,應從兩個方面入手:在制度層面,政府應重視自發并保障形成社會資本的社會條件,通過信息公開、關注弱勢群體、加強執法等方式加以促進;在價值層面,政府要給予多元主體平等的關心與尊重,培養并生成“普遍信任”,引導形成有利于“五水共治”的共同價值觀。

(三)“五水共治”的風險管理之維

突發事件與危機是一種已經發生的事實,其根源于事前存在的風險,即可以引發大規模損失的不確定性。必須看到,“風險社會”已經成為現代社會的基本特征,全球氣候變化、極端氣候頻繁發生等外在因素也正在不斷提高風險的復雜性。2013年,我省在夏天遭遇歷史罕見高溫干旱,秋天又遭遇百年不遇強降雨,已經暴露出認識不到位、缺乏預防措施的問題,凸顯應對災害的社會脆弱性問題。此時,就有必要破除“天災/人禍”的二元對立思維,從更基礎的層面對自然與社會風險進行綜合預防,實現危機管理的“關口前移”,減少突發事件與危機發生的可能性與損失,促進經濟社會平穩、健康、持續發展。因此,通過風險管理有序推進經濟、社會與政府的全面轉型,是“五水共治”戰略管理體系的最終目標。一般而言,綜合性的風險管理包括四個主要環節:1.風險識別,即在事件發生前,運用各種方法和手段識別所面臨的各種風險,包括危險源、發生區域、種類、主要危險因子等;2.風險分析,即在風險識別的基礎上,對可能出現的不良后果進行分析,以確定該事件發生的概率及其損失程度;3.風險評估,即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對各種風險進行比較,確立風險優先順序,決定風險的可接受性;4.風險決策,即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制定風險應對方案,采取有針對性的綜合性預防措施,減輕風險產生的影響及造成的不利后果。因此,在污水、洪水、澇水、供水、節水五大領域,都應當建立涵蓋“風險識別—風險分析—風險評估—風險決策”全過程的風險管理體系。從目前情況看,一些領域已經初步建立起風險管理框架,為“五水共治”風險管理體系提供了基礎,但也存在一些需要改進之處:1.在環境保護領域,針對化學物質的應用、工程項目的興建和運轉、各種開發行為引發的環境風險,環保部門已經全面開展了環境風險評價(ERA)工作,制定了《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等行業標準,為調整產業結構、保護水源地提供了決策依據,構成了“污水”、“供水”領域風險管理的基礎工作,目前需要強化規章制度建設,加大執法力度,協調不同政府部門之間在環境風險治理上的府際關系,將風險管理措施落到實處;2.在防災減災領域,各地氣象部門已經開展了氣象災害風險區劃工作,利用多種災害風險評估方法和評估模型,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并制定風險區劃。浙江省的氣象災害風險區劃已在2009年3月向社會公布,為“洪水”、“澇水”領域的風險管理提供了基本框架,目前需要細化風險區劃的范圍并加強后續的風險決策工作,真正實現風險評估與政策過程的“對接”;3.在社會管理領域,由于社會性風險不同于技術性風險,是決策主體與利益相關方之間的訴求沖突所產生的,需要建立專門的風險評估與管理制度框架,即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從實踐情況看,針對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決策、重要政策、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等,浙江省在全國范圍內較早實施了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制定了《浙江省縣級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等政策文件,對重大事項開展經濟效益和社會穩定“雙評估”,切實預防減少實施中的社會穩定風險。這為“五水共治”中重要政策、重點工程項目的風險管理工作提供了堅實基礎。同時也必須看到,目前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尚存在一定不足,需要在評估主體、內容、方法上進一步完善,真正實現從“被動保穩定”向“主動創穩定”的轉變。

四、結語

篇8

應急管理,體現的是政府非常時段的處置能力,考量的是政府常態條件下的基礎工作。因此,加強應急管理,關鍵要把工夫下在平時、下在防范上,做好常態下基礎工作。

一要抓好預案完善。要進一步擴大預案的覆蓋面,堅持“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加快建立城鄉滿覆蓋的應急預案體系,力爭到20*年底,所有街道社區、鄉鎮村組和各類企事業單位都要基本完成應急預案編制;要進一步提高預案質量,對癥下藥,針對短期難以消除的隱患編制預案,增強預案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要進一步搞好預案管理,規范預案制訂、審批、備案和修訂程序,不斷增強預案的科學性和可行性。比如針對中心城區一下暴雨就容易出現內澇的隱患問題,就是要做好預案,落實好責任,五城區、高新區要落實對低洼易淹區防汛預案和居民疏散轉移方案,建委要對在建工程進行檢查、消除隱患,水務局要對中心城區河道、排水管網及下穿隧道的運行進行認真管理,做到有備無患,盡可能減少損失。

二要抓隱患排查。要全面排查,針對各類突發事件不同特點,認真查找處于不安全狀態的各類問題,不留死角;要加強監管,針對重點隱患,特別要加大災害多發地區監管力度,及時發現苗頭性問題;要切實整改,把整改工作貫穿于排查全過程,對短期內可以完成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對短期內難以完成的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并限期整改。

三要抓應急保障。要著力健全機構,建立健全縣級政府應急管理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根據實際情況,成立或明確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要著力隊伍建設,充分整合現有力量,組建基層綜合應急隊伍,盡可能地做到“一隊多用、一專多能”;著力完善設施,重點加強農村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農村民居防震保安能力建設和城市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著力保障投入,建立健全應急管理資金投入機制,分級負擔公共安全以及預防、處置突發事件經費,建立緊急情況財政資金撥付綠色通道,保障抗災資金和物資及時到位。

四要抓宣傳教育。宣傳方面要利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共安全知識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教育方面應急知識要進學校、進書本、進課堂,通過教育一名學生,帶動一個家庭、輻射整個社會;培訓方面要加強崗位培訓,特別要加強基層應急管理人員培訓,使他們盡快熟悉掌握應急管理知識,提高應急管理水平。

二、提高應急管理的責任心

近幾年來,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正確領導下,我市各級各部門高度重視應急管理工作,把加強應急管理作為履行政府職能的重要方面、加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全市應急管理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績。應急預案體系基本形成,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初步建立,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不斷完善,應急隊伍建設得到加強,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水平得到明顯提升。

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們面臨的公共安全形勢仍然十分嚴峻。一方面,在全球變暖的大背景下,各類極端天氣事件發生頻率和強度在進一步加劇;影響安全生產和環境安全的諸多深層次的矛盾問題尚未根本解決;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的不確定性增大,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時有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的各種矛盾、摩擦和沖突錯綜復雜,維穩任務十分艱巨。另一方面,我市應急管理工作還存在諸多薄弱環節,一些社區和基層企事業單位還沒有把應急管理作為自身管理的組成部分,農村特別是一些邊遠鄉村應急管理空白點較多,個別地方甚至基本處于不設防狀態,有的也存在一種僥幸心理,認為天府之國沒什么大的災害,這樣不行,還是要防患于未然,增強責任,切實保證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各區(市)縣和市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應急管理工作,進一步增強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認真負責地把應急管理工作抓緊、抓實、抓好。

三、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聯動能力

應急處置能力是社會管理水平的集中體現,是政府行政能力的綜合反映。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確保一旦有事,快速反應,高效運轉,處置有力。

一要堅持信息先行,做到報告及時。突發事件的第一發現人往往是普通群眾。要著力發展基層信息員隊伍,形成以基層群眾為主體的安全信息網絡,確保第一時間發現事件預兆和苗頭;要暢通信息渠道,嚴格規定信息的報告時限、程序和紀律要求,確保信息上報及時準確,嚴禁遲報、瞞報和漏報;要歸口信息管理,形成統一的信息接報和處理網絡,提高報警和處置時效。

二要堅持處置果斷,做到迅速高效。處置關鍵要早穩控、快化解,不使其擴大化;事故災難搶險救援要爭分奪秒,及時決策,組織足夠力量,采用科學方法,采用先進技術,使處置工作更加高效。要以人命救援為重點做好先期處置,處置一定要果斷,該用的力量一定要用到,盡力將突發事件解決在萌芽狀態或控制事態發展,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三要堅持統一指揮,做到協同聯動。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是一項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各級各部門一定要樹立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有關領導要深入一線,靠前指揮,要在加強本地區、本部門應急管理的同時,按照全市總體應急預案,做到縱向和橫向的協同配合,形成政府統一指揮、部門協調配合、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應急管理工作格局,努力為全市改革發展提供穩定安全的社會環境。

四要堅持正面宣傳,做到正確引導。一方面,要正確引導輿論,充分發揮其發現危機征兆、滿足公眾信息需求、影響政府決策、塑造政府形象、引導公眾情緒、動員群眾戰勝災害等正面的作用。另一方面,要發揮好輿論監督的作用,防止歪曲事實、惡意炒作,及時消除可能引發的不良影響。同時,新聞媒體要積極宣傳在應急管理中涌現出來的先進事跡和典型人物,形成全社會關心、理解、支持和參與應急管理工作的良好輿論氛圍。

四、提高應急管理的監管能力

加強應急管理是堅持以人為本、堅持執政為民的重要體現。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從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出發,加強領導,完善措施,落實責任,不斷提高城市應急管理的監管水平和能力。

一是督察要到位。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把應急管理工作擺到突出的位置,作為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的重要任務抓實抓好;市應急辦要強化對應急事件預防處置的檢查指導,會同目督辦加強對應急管理工作的監督考核,把應急管理工作納入單位目標考核與干部政績考核。

二是責任要明確。要健全應急管理行政領導責任制,明確各級政府和部門行政責任人、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社區或村級組織負責人的主要職責,細化階段目標任務,建立“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責任體系,確保應急管理責任落實到位。

三是處理要堅決。要建立健全應急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組織協調不充分、應急預案不完善、應急保障不到位的,要嚴格督促整改;對突發事件反映不迅速、信息報送不準確、工作處置不得力的,要嚴格追究責任;對發生突發事件不按規定到場處置造成損失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對責任追究工作要及時推進、速斷速決,發揮責任追究警示作用。

四是獎懲要分明。評估應急管理工作,不僅要看事發后的應急處置工作是否及時有效,重要的是要把日常監管措施是否到位、應急準備是否充分和有沒有預案作為重要內容。同時,對應急管理不能光有懲罰,還要有表彰,對處置得力的,要表彰,對預防工作做得好的,也要表彰,發揮獎懲機制激勵作用。

篇9

1.1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導和規范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等,劃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和一般(IV級)4級。

1.3.1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紅色預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縣、鄉鎮發生肺鼠疫或肺炭疽病例,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擴散趨勢

(3)毗鄰我縣2個以上的縣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的疾病;病例數不斷增加或疫區范圍不斷擴大,經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調查、診斷,仍然原因不明的疾病。

(4)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并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5)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3.2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級、橙色預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在1個鄉鎮區域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6天)累計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肺炭疽病例;或者相關聯的疫情波及2個以上鄉鎮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發生流行,在1個鄉鎮區域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6天)多點連續發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圍波及2個以上鄉鎮

(4)霍亂在1個鄉鎮區域內流行,1周內發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個以上鄉鎮,有擴散趨勢

(5)乙類、丙類傳染病疫情波及2個以上鄉鎮,1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尚未造成擴散

(7)在1個鄉鎮區域內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有死亡病例發生并擴散到其它鄉鎮

(8)同種同源的醫源性感染(包括醫療感染)發生5例以上病例或者直接造成2人以上死亡

(9)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人員死亡

(10)1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1次發生急性職業病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我縣境內人員感染或死亡

(13)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3.3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I級,黃色預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肺鼠疫或肺炭疽在1個鄉鎮區域內發生,1個平均潛伏期(6天)內累計發病在1-4例

(2)腺鼠疫在1個鄉鎮區域內發生流行,1個平均潛伏期(6天)內連續發病10-19例;或疫情波及2個以上鄉鎮

(3)霍亂在1個鄉鎮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10—29例;或波及2個以上鄉鎮;或在縣政府所在地首次發生

(4)1周內在1個鄉鎮區域內,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個鄉鎮區域內局部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人數在100人以上,無死亡病例;或發病人數在99人以下,死亡1-9人

(7)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性不良反應和接種事件

(8)1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它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3.4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V級,藍色預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腺鼠疫在1個鄉鎮區域內發生,1個平均潛伏期(6天)內發病1-9例

(2)霍亂在1個鄉鎮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1—9例

(3)1次食物中毒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

(4)1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9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

(5)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縣范圍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嚴重影響公眾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1.5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快速反應,果斷處置;預防為主,常備不懈;依靠科學,加強合作。

2.組織體系及職責

2.1應急指揮機構

2.1.1應急指揮部組成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成立由縣政府主要領導任總指揮,分管副縣長任副總指揮的縣應急指揮部;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成立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總指揮,縣政府辦分管副主任和縣衛生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的縣應急指揮部。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應急處理的需要確定,主要有縣衛生局、縣委宣傳部、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公安局、縣教體局、縣交通局、縣城建局、縣農牧局、縣藥監局、縣商務局、縣民政局、縣物價局、縣工商局、縣旅游局、縣林業局、縣人勞局、縣環保局、縣監察局、縣電信局、縣紅十字會、武警正寧支隊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的主要領導為成員。

2.1.2縣應急指揮部及成員單位職責

指揮部主要職責:

負責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統一領導、協調指揮、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經縣政府批準組織人群疏散、隔離、查驗、限制流動和疫區封鎖;緊急情況下,直接采取措施封鎖疫區,限制人員流動,防止食用受污染的食物和水源;督導檢查應急處置工作。

成員單位職責:

縣衛生局:負責組織制定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技術方案;統一組織實施并進行檢查、督導;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向縣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或依法提出對疫點、疫區采取隔離、封鎖等緊急控制措施;開展健康教育,動員組織全社會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按規定上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組織調查和評估。

縣委宣傳部:組織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單位,及時報道正式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積極主動地正確引導輿論,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宣傳報道、危機心理干預和防病知識普及。

縣發改局:負責將公共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負責制定全縣公共衛生應急體系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財政局:負責安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并做好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公安局:密切關注疫情動態和與疫情有關的社會動態,依法、及時、妥善地處理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突發事件,加強治安管理,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協助衛生部門依法落實強制隔離、封鎖措施,做好交通疏導,保證疫情處置車輛、人員迅速抵達疫區;負責對隔離治療病人、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對脫逃的傳染病患者、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觸者的追堵工作;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嚴厲打擊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之機,擾亂醫藥衛生領域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協助交通、衛生部門做好交通衛生檢疫工作。

縣教體局:負責制定各級各類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與衛生部門密切配合協作,落實防控措施;做好在校學生、教職員工的宣傳教育和自我防護工作;在住宿學生較多的學校,設立必要的醫學觀察場所,開展醫學觀察。

縣交通局:負責對公路運輸各種機動車輛和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消毒和衛生檢疫,防止傳染病通過交通運輸環節傳播;對車站和侯車室定期進行消毒,在交通要道和主要車站設立檢疫站,配合衛生部門做好進出境人員的衛生檢疫、查驗工作;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標本的及時運送,做好疫區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縣城建局:負責本系統及建設工地民工的健康教育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工作;負責生活飲用水的消毒和生活垃圾的消毒、清運和無害化處理;督促建設單位改善施工場所民工的住宿衛生條件;必要時嚴格控制施工場所民工的流入和流出,做好登記和排查工作。

縣農牧局:負責組織制定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技術方案,組織開展人畜共患病監測和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村預防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宣傳教育和預防控制工作。

縣藥監局:組織開展食品重大事故查處,做好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配合;負責應急處置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的監督和管理,確保突發疫情處置和病人的救治需求。

縣商務局: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負責組織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維護市場秩序;組織做好參加外貿活動人員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外貿活動期間傳播擴散。

縣民政局:負責組織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工作,負責制定、實施生活救助措施,對特困群眾進行生活救助和醫療救助;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開展社會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資金和物資,做好款物管理和發放工作;組織動員社區、村委會力量,參與群防群治;協調做好傷亡人員和家屬的善后處置和安撫工作,對農民、城鎮困難居民給予補助,協調做好死亡人員的遺體火化處置。

縣物價局:負責應急處置物品供應市場的價格監督檢查,加強監管,依法查處哄抬物價等違法行為,保持物價穩定,維護市場秩序。

縣工商局:負責加強市場監管,維護緊急狀態下的正常市場秩序,督促有關企業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物資供應。

縣旅游局:負責組織旅游行業協助衛生、檢疫部門做好旅游團隊及人員疫情監測、健康教育工作;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組織旅行社、星級旅游賓館、飯店做好旅游團隊及個人宣傳、登記、觀察和管理工作,落實防控措施,必要時勸阻或限制疫區旅游活動。

縣林業局:組織開展野生動物相關傳染病監測和基礎調查工作;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協助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快速進行隔離及病樣采集,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野生動物活動范圍和趨勢等預警信息。

縣人勞局:組織制定并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好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人員的工傷、醫療保險等待遇政策。

縣環保局:負責組織環境質量監測與環境保護監督執法,維護環境安全。

縣監察局:負責對應急物資、應急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紀案件,追究失職,瀆職人員責任。

縣電信局:負責組織、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和應急處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縣紅十字會:負責組織群眾開展現場自救和互助,必要時組派紅十字醫療隊參與醫療衛生救援;依法接收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武警正寧支隊: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配合公安機關做好事件現場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部門職責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的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2.2日常管理工作(應急辦公室)

縣應急指揮部在縣衛生局設立公共衛生應急處理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

2.3應急處置隊伍

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下設疫情控制、醫療救治、監督檢查、疫情報告、宣傳信息、物資保障6個工作組。成員由縣直有關部門和縣直醫療衛生單位抽調相關人員組成,分別承擔事件調查、現場控制、擴散預防、醫療救治、執法監督、宣傳教育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各工作組的職責是:

疫情控制組:公安、衛生、農牧、環保、交通、武警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縣疾控中心、縣衛生監督所的領導及相關科室和專業的業務人員組成,負責疫區封鎖、交通管制、疫情信息收集、調查、報告,預防控制措施落實及病原學樣品采集、檢測等工作。

醫療救治組:由縣衛生局、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的領導及從事與疫病患者治療相關單位、科室的專業人員組成,負責收治病人,對疑難危重病人進行搶救治療,并做好醫院內部的消毒隔離和個人防護工作。

監督檢查組:由縣監察局、縣委督察室、縣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及有關單位的領導及相關科室的人員組成,負責督導檢查各項應急處置措施的落實和應急準備的完成情況;依法實施衛生監督,對突發事件進行調查取證和處理。

疫情報告組:由縣衛生局、縣疾控中心、縣衛生監督所和醫療保健單位的領導及相關科室的專業人員組成,負責疫情收集、疫情分析處理、醫療救治情況匯總及疫情報告。

宣傳信息組:由縣委宣傳部、縣政府辦、縣衛生局、縣教體局、縣廣電局等有關部門的領導和專業人員組成;負責疾病預防控制知識的宣傳、健康教育和有關信息的收集工作。

物資保障組:由縣財政局、縣衛生局、縣民政局、縣商務局、縣交通局、縣藥監局等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的領導及有關人員組成,負責疫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所需經費、藥品、器械和防護用品及交通工具的準備和供給。

2.4專家咨詢委員會

縣衛生局負責組建由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專家及衛生行政人員組成的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為縣應急指揮部決策提供專業咨詢。其主要職責是:

對確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級別以及采取相應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議;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準備提出咨詢建議;參與制定、修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和評估;參與衛生應急人員培訓,指導衛生應急知識宣傳;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后期評估提出意見;承擔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和應急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技術指導工作。

2.5專業技術機構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單位職責認真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積極參與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5.1醫療機構

主要負責傷病人員的現場搶救、運送、診斷、治療,醫院內感染控制,檢測樣品采集,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縣級各醫療機構負責組建應急醫療隊和專家組,指導和支援應急處置;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病人轉送、院內救治服務;負責采集患者樣本;選派專家參加市級專家咨詢委員會和評估工作;承擔人才培養和技術指導任務。縣人民醫院重點承擔重大傳染性事件、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事故災難性事件醫療救治任務;縣直其它醫療保健機構在突發事件發生后,根據需要合理安排。

2.5.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主要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包括對有關人員采取醫學觀察和隔離措施,采集病人和環境標本,環境和物品的衛生學處理等),開展病因現場快速檢測或實驗室檢測,加強疾病和健康監測,收集分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提出預警建議等。

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和實驗室檢測的技術指導和支持任務;負責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規劃、計劃和方案制定;收集、分析、報告疫情信息,預測重大傳染病發生和流行趨勢,提出防控措施和技術方案;開展特別重大和重大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理及效果評價;開展健康教育。

2.5.3衛生監督機構

主要負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區的食品衛生、環境衛生以及醫療衛生機構的疫情報告、醫療救治、傳染病防治等進行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不明原因死亡者的尸檢,由省衛生廳指定單位和人員進行。

2.6正寧縣應急組織體系框架圖

2.6正寧縣應急組織體系框架圖

3.監測、預警與報告

3.1監測

堅持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原則,切實做好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各項監測工作。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與報告體系,包括法定傳染病疫情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衛生監督、實驗室監測、哨點監測和群眾舉報電話網絡。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管理,規范監測,做好日常監測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報告監測信息,為應急處置提供詳實可靠的資料。

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網絡監測和疫情信息匯總分析,確保監測預警系統的正常高效運行,指導鄉鎮健全信息報告體系,確保信息暢通。

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實際,組織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動監測,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監測、自然災害發生地區的重點傳染病和衛生事件監測、主要癥狀和重點疾病的醫院哨點監測等,并加強監測工作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衛生行政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機構要設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電話,向社會公布,實行24小時值班。

3.2預警

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報告的監測信息,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迅速組織本級專家咨詢委員會進行分析,及時向本級政府提出響應級別的預警建議,經本級政府批準后公布。預警級別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劃分為特別嚴重(Ⅰ級)、嚴重(Ⅱ級)、較重(Ⅲ級)和一般(Ⅳ級)4個級別,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

3.3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衛生行政部門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也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和個人。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必須真實及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突發事件。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期間,對疫情應當堅持日報告制度和零報告制度。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及時發現潛在的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嚴格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準確地報告疫情信息。

3.3.1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包括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衛生行政部門;縣級以上政府;其他有關單位,主要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單位、與群眾健康和衛生保健工作有密切關系的機構。

(2)責任報告人包括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人員、個體職業醫生。

3.3.2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在2小時內向本級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及時采取措施,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各級政府應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衛生行政部門可直接上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3.3.3報告內容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要根據事件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

首次報告未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存在隱患的相關信息,應說明信息來源、危害范圍、事件性質的初步判定和擬采取的措施。

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應包括事件性質、涉及范圍、危害程度、流行病學分布、事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

事件處理結束后要及時寫出結案報告,并按程序上報。報告具體要求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3.3.4網絡直報

各級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機構、鄉鎮衛生院可直接通過專網系統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提高信息報告的及時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信息報告后,應逐級審核,并匯總統計、分析,按照有關規定報告本級衛生行政部門。

4.應急反應

4.1應急反應原則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事發地鄉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反應原則,作出相應級別應急反應。同時,要遵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反應級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影響。要根據不同類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應及時升級預警和反應級別;對范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應相應降低反應級別,及時撤銷預警。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學校、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等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可相應提高報告和反應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維護社會穩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事發地之外的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報告后,要及時通知相應的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做好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

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并服從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處置工作。

4.2事發地應急反應措施

4.2.1各級政府

堅持統一領導,分級指揮,各司其職,密切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的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所產生的危害和影響。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

(2)根據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建議,決定是否成立應急指揮部及其組成人員。

(3)根據工作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置工作,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

(4)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政府報經上一級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范圍;經省政府決定,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封鎖可能導致干線交通中斷的,由國務院決定。對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事故,根據污染食品擴散和職業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圍,劃定控制區域。

(5)疫情控制措施。緊急情況下,事發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

(6)開展醫療救治。立即組織突發衛生事件所在地醫療衛生機構的醫護人員及時到達現場,接受統一指揮和調遣,積極參加應急處置各項工作。

(7)加強流動人口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疫區和高危地區人口流動,對從疫區和高危地區進入本行政區域的人員進行必要的留驗觀察,對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采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8)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交通、檢驗檢疫等部門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出入境、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物資、動物進行衛生檢疫查驗,一旦發現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并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專業機構移交。

(9)加強旅游行業管理。包括旅行社、賓館、飯店和旅游區(景點)、旅游局,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每個旅游團隊都要建立人員和行程詳細資料保留制度,嚴格實行首診報告制度和建立疫情報告制度,認真做好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和消毒工作。

(10)及時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新聞宣傳部門要組織新聞單位,按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要求和口徑,及時準確報道事件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11)普及衛生知識。針對事件性質,有針對性的開展衛生知識宣教,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開展心理應急和危機干預工作。

(12)開展群防群治。街道、鄉鎮以及居委會、村委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及落實公共衛生措施等工作。

(13)維護社會穩定。縣公安局、工商局、物價局、藥監局等部門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和市場監管,保障商品(藥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制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擾亂社會治安和經濟秩序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

(14)進行事件評估。應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患者救治概況、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評價和社會心理評估等。

4.2.2衛生行政部門

(1)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及專家組對事件進行評估,提出預警建議。

(2)提出是否成立應急指揮部的建議,啟用應急指揮中心并確定本部門指揮體系和人員組成。

(3)組織專業應急隊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調查和應急處置。

(4)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易感人群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藥、疫點消毒、水源保護,污染食品、職業中毒事故物品追繳、設立臨時衛生檢疫點、留驗觀察站等應急控制措施。

(5)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督導和檢查。

(6)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相關人員的培訓。

(7)開展衛生知識宣傳教育和心理危機干預,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

(8)組織本級專家咨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及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措施、效果評價等。

4.2.3各級醫療機構

(1)對現場傷亡情況及事態發展做出快速、準確評估。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人數及種類;傷員主要的傷情、擬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醫療資源;急需解決的醫療救護問題。

(2)接診、收治、轉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人員。本著先救命后治傷、先治重傷后治輕傷的原則,實行重癥和普通病人分別管理,對疑似病人進行排除或確診。任何醫療機構都不得拒絕接收傷病人員。

(3)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標本的采集、流行病學調查工作,依法報告相關信息。

(4)做好醫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工作,防止院內感染和環境污染。

(5)對非傳染性傷病人員,按照現場救援、分類轉運、后續救治、康復治療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處理;對傳染性傷病人員,要按照“就地預防、就地隔離、就地治療”原則進行處理。

(6)做好救治經驗總結,積累相關知識和經驗。積極開展交流和合作,提高醫療救治水平。

(7)緊急醫療救援中心要在做好安全防護的條件下,第一時間參加現場檢傷分類、醫療救護后,根據病情向就近的醫療機構轉運分流。

4.2.4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信息報告。加強重點地區、重點人群、重點環節的監測,實行應急值班制度,及時匯總、分析、報告事件信息。

(2)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根據專業預案,制定調查計劃和方案,開展流行病學調查。①對突發事件累計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調查分析,快速調查確定可能病因,對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進行分類,確定疫區范圍、目標人群和事件等級;②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及時提出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③對事件的危害范圍、程度和潛在危害進行評價,采取積極措施,盡可能減少危害。

(3)開展實驗室檢測。按有關技術規范要求,采集足夠標本,分送相關實驗室,盡快查明事件原因。

(4)加強科研與交流。開展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疫苗、消毒方法,醫療衛生防護用品等方面的應用研究,加強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5)制訂應急工作方案。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根據上級方案制定新發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的應急工作技術方案,并對技術方案提出修訂建議。

(6)技術培訓。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專業技術人員、相關專業知識的應急培訓。

(7)督導檢查。組織對醫療機構的消毒、隔離、院內感染控制等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8)對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損害的人群實施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和群體防護等措施。

(9)對整體預防控制技術工作的效果進行評估,并預測突發事件的發展趨勢。

4.2.5衛生監督機構

(1)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

(2)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開展傳染病防治、食品衛生、環境衛生、職業衛生等的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3)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調查處理,協助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4.2.6各級應急隊伍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級別和工作需要,做好應急支援準備,準時集結待命。

4.3非事件發生地應急反應措施

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地區應根據其他地區發生事件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事件發生地區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和物資準備。

(3)加強相關疾病與健康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門報告制度。

(4)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6)根據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決定,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必要時,啟用留驗觀察設施。

4.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反應

4.4.1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的應急反應

由國務院和衛生部作出應急反應和組織應急處置,啟動國家應急預案。

4.4.2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級)的應急反應

由省政府和省衛生廳作出應急反應和組織應急處置,啟動省級應急預案。

4.4.3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I級)的應急反應

由市政府和市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應急反應和組織應急處置,啟動市級應急預案。

4.4.4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V級)的應急反應

由縣政府和縣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應急反應和組織應急處置,啟動縣級應急預案。

5.應急處置

5.1應急處置原則

堅持屬地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則,做到“早發現、早診斷、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邊調查、邊處理、邊救治、邊控制”和“就地預防、就地隔離、就地治療”。

5.2應急啟動

發生特別重大(Ⅰ級)或重大(II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在啟動縣級應急預案的同時,請求省、市級應急預案。縣政府根據縣衛生局的建議,成立縣級應急指揮部,負責協調指揮特別重大或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指揮現場醫療救護、疾病防控、社會治安、通訊聯絡、后勤保障等工作。在縣級應急指揮部尚未成立前,由縣衛生局負責協調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縣應急指揮部成立后迅速組織成員單位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共同開展工作;縣衛生局立即組織專家組對事件進行調查確認和綜合評估,提出預警級別建議,集結應急救援隊伍,動員必要的醫療衛生資源作好應急支援準備,建立信息定時收集、匯總、分析、報告制度;衛生、公安、交通、民政等有關部門,提出應急救援運輸方案和交通保障方案;公安、農牧、環保、民政等有關部門,組建本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待命參加現場應急處置;氣象局提供事發地基本天氣變化資料,并隨時提供最新氣象信息;電信局提供通信保障方案并檢查落實。

發生較大(III級)、一般(Ⅳ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分別啟動市級應急預案,由同級政府和應急指揮機構按照上述原則啟動本級應急處置工作。

5.3現場處理

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省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動員全社會力量,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積極配合、支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專業機構進行現場調查、采樣、技術分析、檢驗以及應急處置技術指導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妨礙工作。

在傳染性事件中,要迅速控制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保護易感人群。在非傳染性事件中,要以保護未受害人群、控制未發病區域、防止事件擴散為重點。

處理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放射輻射事件等以致病源(因素)危害為主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按照衛生防控優先于醫療救治的原則,優先滿足和配合疾病預防控制隊伍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調查和防控。處理群體性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職業中毒等以生命危害為主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按照醫療救治優先于衛生防控的原則,優先滿足和配合醫療應急隊伍開展救治工作。

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傷病人員轉為院內救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請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應急隊伍按照省、市、縣級順序依次撤離現場。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險化學品泄露、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結束時,應急隊伍的撤離,應由事發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對人員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或留驗觀察,對醫療設備進行統一消毒處理,檢驗合格方可撤離。

5.4醫療救治

根據醫療機構服務能力和傷病人員救治需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人員原則由事發地各類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康復機構負責救治。院內救治按照危重搶救、專科治療、康復治療的基本程序進行。需要轉院治療的應按照“就地、就近、有利”的原則進行。各級醫療機構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人員實行“先救治、后結算”,不得拒收傷病人員。

涉及外籍或港、澳、臺傷病人員,原則上按照“就地預防、就地隔離、就地治療”開展應急救援,同時,要向事發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需轉入上級醫療機構或境外醫療機構救治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后,報省衛生廳審批。患者轉運工作由救治醫療機構負責。

5.5信息通報

涉及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通報,由省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會,省政府或省衛生廳向媒體和社會各界通報情況。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縣政府和縣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向毗鄰縣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通報情況。

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工作,經衛生部授權后,由省衛生廳每月(季、年)向社會,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或授權,不得擅自對外公布信息。

5.6應急反應終止

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進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評估委員會的建議,適時向縣政府提出終止預案的建議。

5.6.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終止的條件: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2)原因不明的群體性疾病停止發生。

(3)被污染食品已全部消除,沒有新的中毒病例發生。

(4)職業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中毒人數不再增加。

(5)毗鄰縣新發、突發傳染病重大疫情已由發生地宣布解除,在我縣范圍內未發生流行或流行終息的。

(6)其他由于生物制品接種不良反應、菌種丟失、生物性化學性有害物質泄露、自然災害等引起的突發事件己得到有效控制,不再對公眾健康造成損害,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5.6.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終止的批準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終止由國務院或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宣布后實施。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提出終止反應建議,報省政府或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反應建議,報同級政府或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省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縣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反應建議,報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5.7應急處置工作評估

應急反應結束后,衛生行政部門應組織專家評估組,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全面評估。評估內容應當包括事件概況(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等)、現場調查處理概況(人員傷亡和直接、間接經濟損失情況等)、病人救治情況(參加單位、投入人員和藥品情況等)、處理效果評價(處理過程、經費投入、實際效果等)、存在的問題(經費、設備、技術等)、取得的經驗與教訓、需要改進的意見、建議等。評估報告在應急反應終止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報縣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6.善后處理

6.1善后處理

堅持屬地管理原則,由縣政府組織衛生、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進行人員傷亡情況評估,組織開展事件善后處理工作。

縣政府和縣民政部門要妥善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死亡人員遺體及家屬安撫工作。因傳染性疾病死亡者的遺體應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處理。

6.2獎勵

縣政府及人事、衛生等有關部門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做出貢獻或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獎勵;對英勇獻身的人員,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記功。

6.3撫恤和補助

縣政府及民政、財政、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殉職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應急處置一線工作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制訂合理的生活補助和保健津貼標準,給予補助。

6.4征用物資、勞務的補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后,縣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處置期間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評估,給予補償。

6.5責任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6.6社會救助與保險

發生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各級民政等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提供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縣紅十字會要發揮優勢,廣泛募集緊急救援物資,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人員、受災人群提供人道主義救助。

要逐步建立社會保障與商業保險相結合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保險機制,保障傷病員醫療救治和康復治療,幫助群眾恢復生產生活。

7.應急處置保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堅持預防為主,平戰結合的原則,各級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組織建設,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和技術研究,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經費和應急物資,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順利開展。

7.1信息保障

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和省衛生廳負責制定的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網絡體系建設方案,建立省、市、縣(區)、鄉(鎮)4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系統和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決策系統,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相關信息收集、處理、分析、、傳遞和應急處置指揮工作。

縣衛生局負責加強對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的核實和管理,確保信息及時、準確。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制定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標準和分析處理規范,承擔信息分析任務。各級各類醫療衛生單位加強信息審核,嚴格按照規范和程序進行數據收集、匯總和報告。

加強現有資源管理、利用和整合,實現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救治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

7.2應急體系建設

按照“中央指導、地方負責、統籌兼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布局合理”的原則,逐步建立符合省情、覆蓋城鄉、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醫療救治體系和衛生監督體系。

7.2.1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

加強基礎設施和設備裝備,改善疾病預防控制條件;健全覆蓋城鄉、靈敏高效、快速暢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網絡;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應急反應能力和水平。

7.2.2應急醫療救治體系建設

(1)加強緊急醫療急救機構建設。根據服務人口和醫療救治需要,建立正寧縣緊急醫療救援中心,負責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的協調指揮工作。

(2)加強傳染病救治機構建設。縣級綜合醫院建立1個傳染病科,負責傳染病病人的收治工作。鄉鎮衛生院設立傳染病門診和隔離留察室,負責傳染病病人的臨時隔離觀察。

(3)加強化學中毒與核輻射救治基地建設。在縣人民醫院建立全縣化學中毒、核輻射和燒傷救治基地,負責化學中毒、核輻射應急和燒傷病人救治及技術指導。

7.2.3衛生執法監督體系建設

建立統一的衛生執法監督體系,明確工作職責,規范執法行為,充實執法人員,加強執法裝備,提高衛生執法監督的能力和水平。

7.3衛生應急隊伍準備

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管理、協調運轉”的原則,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治隊伍。應急隊伍一般從衛生專業機構中,選拔年青力壯、責任心強、有實際工作經驗的流行病學、疾病預防控制、實驗室檢測、臨床救治、衛生監督、信息網絡等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制定藥品、器械、疫苗、防護設備等所需物資的儲備方案,配備必需的交通、通訊工具、現場醫療救護設備、消殺滅藥械、個人防護物品和生活用品等物資,以保障應急任務的執行。

7.3.1縣衛生局負責組建縣級專業應急隊伍,包括傳染病、食物中毒、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發放射事件、職業中毒、化學污染中毒和重大創傷事故、救災防病等專業隊。

7.3.2衛生系統各單位都要組建本單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小組,配備基本裝備,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1)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做好流行病學監測、現場調查、現場處置、實驗室檢測、毒物(毒性)鑒定、事件分析、評估和上報等工作。縣疾控中心組建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隊,負責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技術指導和較大以上事件的現場處理。

(2)縣衛生監督機構要做好包括水源、食品、有毒有害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事件現場環境衛生等的監督檢查工作。縣衛生監督所組建縣級衛生監督應急隊,依法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衛生監督。

(3)縣級醫療機構必須分別組建應急轉運隊和應急救援隊,并配備一定數量的急救醫療藥械,由所在單位保管,定期更新。要做好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病房、藥品、器材等儲備工作,開設專門病房,負責收治傷員和病人,協助和指導突發事件的現場救援、轉運、隔離觀察和后續治療。縣人民醫院、中醫醫院除組建轉運隊外,各組建一個由10—15人組成的救援隊,人員結構、急救藥械、交通通訊設備配置要合理,負責全縣特別是較大以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危重病人、特殊傷病員的轉診護送、臨床救治和現場救援。

(4)婦幼保健站等衛生系統各單位也要按照各自的工作性質,做好各項應急準備,一旦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全力配合,搞好處置工作。

7.3.3各級衛生應急隊伍必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管理、指揮和調度。必要時,縣衛生局對全縣衛生應急隊伍統一進行調度。

7.4培訓和演練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各種應急隊伍的培訓和演練,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演練。演練中需要公眾參與的,必須報縣政府同意。

7.5集中留驗觀察場所準備

縣級建立1個備用留驗觀察站。汽車客運站要設立1所相對封閉、能滿足一定數量傳染性疾病接觸者或可疑病人的臨時集中留驗觀察室。留驗觀察室啟用,由縣政府及縣應急指揮部、衛生行政部門決定。留驗觀察室衛生技術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從各醫療衛生機構中抽調。留驗觀察室要依法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疫情信息。

7.6應急物資儲備

醫療衛生應急物資主要包括醫療衛生設備、救治藥品、疫苗、消殺藥品、醫用器材、快速檢驗檢測試劑、傳染源隔離和衛生防護用品等。縣衛生局要根據市級應急物資儲備目錄,每年提出縣級應急物資儲備計劃,縣財政局要保障物質儲備經費。應急物資儲備采取實物儲備、委托儲備、生產能力儲備、信息儲備相結合的方式,實行縣級儲備制度。實物儲備要定期更換,保證效期,減少損失。

各級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在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衛生監督等應急專業機構中建立實物儲備制度,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開展。

7.7經費保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經費保障實行分級負責、專項管理、專款使用制度。

財政部門要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保障突發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日常運轉和突發事件處置所需經費,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體系的正常運轉。

7.8通訊與交通保障

各級政府要根據應急工作需要,為應急處置機構和應急隊伍配備通訊和交通工具,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開展。

7.9法律保障

衛生行政部門和法制部門應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對本預案提出修訂意見,逐步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保障體系。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規定,根據本預案要求,嚴格履行職責,積極開展工作。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7.10社會公眾宣傳教育

新聞、宣傳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采取多種形式,有針對性地對公眾進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范、自救、互救以及衛生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自我防護意識和心理承受能力,開展精神心理衛生干預,教育和倡導公眾以科學的態度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發生較大以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縣應急指揮部、縣衛生局及各醫療衛生單位都要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向群眾提供咨詢服務。

8.附則

8.1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發病率水平的情況。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病人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的病人,且病例不斷增加,范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造成人數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新發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

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是指埃博拉出血熱、猴痘、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它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

我國已消滅傳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質炎等傳染病。

事發地區:是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和主要波及區域。

傷病人員:是指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危害因素致病、致傷、致殘或死亡人員。

外籍人士:是指在我國境內居住、工作、學習旅游等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國外政府官員、專家、學者、留學生及游客等。

8.2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縣衛生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由縣衛生局負責解釋。

篇10

一、明確企業應急管理的工作目標

(一)各級各類生產經營企業在*年底前全面完成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建立健全企業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把應急管理納入企業管理的各個環節;形成上下貫通、多方聯動、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企業應急管理機制;建立起訓練有素、反應快速、裝備齊全、保障有力的企業應急隊伍;加強企業危險源監控,實現企業突發公共事件預防與處置的有機結合;政府有關部門完善相關法規和政策措施;企業應對事故災難、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的能力得到全面提高。

二、健全組織體系和工作機制

(二)建立健全企業應急管理組織體系。大型企業要設置或明確應急管理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開展應急管理工作,形成企業主要領導全面負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群團組織協助配合、相關人員全部參與的應急管理組織體系;礦山、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企業(以下簡稱高危行業企業)要設置或指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配備應急管理人員。其他各類企業也要在企業負責人的領導下組織開展自身應急管理工作。

(三)完善企業應急聯動機制。縣級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內的高危行業企業分布、企業重點危險源、應急隊伍、救援基地、應急物資、道路交通等基本情況,加強與企業聯系,組織建立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關聯單位之間的應急聯動機制,形成統一指揮、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協同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合力,協調有序地開展應急管理工作。中央企業要加強與其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銜接,主動接受安全生產監管,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后要及時報告有關情況,預警信息。

三、推進預案體系建設和管理

(四)編制完善企業預案。應急預案是企業應急管理工作的主線。各企業要針對本企業的風險隱患特點,以編制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為重點,并根據實際需要編制其他方面的應急預案。預案內容要簡明、管用、注重實效,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生產企業要在預案中明確可能發生事故的具體應對措施。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重點加強對非公有制企業、中小企業、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狀況較差企業、產生或經營危險廢棄物的企業和改革重組改制企業的指導,明確預案編制要求,制訂編制指南或預案范本,提高預案質量。

(五)加強企業預案管理。建立企業預案的評估管理、動態管理和備案管理制度。各企業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變動情況,應急預案演練情況,以及企業作業條件、設備狀況、產品品種、人員、技術、外部環境等不斷變化的實際情況,及時評估和補充修訂完善預案。企業應急預案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備案,并告知相關單位。備案管理單位要加強對預案內容的審查,實現預案之間的有機銜接。

(六)開展多種形式的預案演練。各企業要從實際出發,有計劃地組織開展預案演練工作。高危行業企業要針對生產事故易發環節,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預案演練。要加強對演練情況的總結分析,及時發現問題,不斷改進應急管理工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預案演練的指導,并組織高危行業企業開展聯合演練,促進各單位的協調配合和職責落實。

四、加強企業應急隊伍和基地建設

(七)加強企業專兼職隊伍和職工隊伍建設。按照專業救援和職工參與相結合、險時救援和平時防范相結合的原則,建設專業隊伍為骨干、兼職隊伍為輔助、職工隊伍為基礎的企業應急隊伍體系。大中型高危行業企業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專業的應急救援隊伍;小型高危行業企業要建立兼職的應急救援隊伍,并與有關專業應急隊伍建立合作、聯動機制;其他企業應根據需要指定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人員。對已經建有專兼職消防隊的企業,其應急救援隊伍應當依托已有的專兼職消防隊組建。涉及高危行業的中央企業都要建立起現代化、專業化、高技術水準的救援隊伍。各企業要切實抓好應急隊伍的訓練和管理,加強對職工應急知識、技能的培訓。特別是安全生產關鍵責任崗位的職工,不僅要熟練掌握生產操作技術,更要掌握安全操作規范和安全生產事件的處置方法,增強自救互救和第一時間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簽訂救援協議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要定期協助協議企業排查事故隱患,熟悉救援環境,開展技術咨詢和服務,協議企業應予以積極配合和支持。充分發揮專家對企業應急預案編制、應急演練、應急處置等工作的指導作用,提高企業應急管理水平。

(八)加強企業應急救援基地建設。大型礦山、石化、民航、鐵路、水上運輸、核工業企業要充分發揮組織優勢、技術優勢、人才優勢,建設專業特色突出、布局配置合理的應急救援基地,并在做好本企業應急救援工作的同時,參與社會應急救援工作。具備條件的中央企業要率先建立一批管理規范、裝備先進適用、信息暢通、處置能力強的區域應急救援基地,承擔起一定區域內的重大搶險救災任務。有關部門要加強與相關地方的溝通,做好救援基地規劃布局和組織建設工作,建立有效的全國救援基地信息溝通渠道。地方政府要加強對應急救援基地建設的支持,充分發揮救援基地在區域救援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做好隱患排查監管和應急處置工作

(九)開展企業隱患排查監管。各企業要組織力量,重點針對企業生產場所、危險建(構)筑物以及企業周邊環境等認真開展隱患排查,全面分析可能造成的災害及衍生災害。對查出的隱患及時治理整改,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對隱患較大的要采取停產、停業整頓或停止使用等措施,防止發生突發事件。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實時監控,并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改革重組改制企業要特別重視矛盾糾紛和其他影響社會安全的隱患的排查化解工作,防范發生。有關部門要加強隱患標準的制訂、完善工作,加強督促檢查。

(十)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工作。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企業應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并按照分級標準迅速向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對溢流、井噴、危險化學品泄漏、放射源失控等可能對周邊群眾和環境產生危害的突發公共事件,企業要在第一時間向地方政府報告有關情況,并及時向可能受到影響的單位、職工、群眾發出預警信息。要控制事故發展態勢,標明危險區域,組織、協助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救助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地方政府要按照相關預案要求,加強對應急處置的指揮領導,組織開展救援和群眾疏散工作。有關單位要按照地方政府的統一要求,做好各項救援措施的銜接和配合。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各企業應盡快組織恢復生產、生活秩序,消除環境污染,并加強事后評估,完善各項措施。

六、強化企業應急管理職責分工和相關政策措施

(十一)明確和落實企業應急管理責任。企業對自身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按照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原則,在政府的領導下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開展應急管理工作。安全生產是企業應急管理工作的重點,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按照現有職責分工,進一步加強監管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監督指導有關企業預防和應對其他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監管企業落實應急管理方針政策,把監管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納入考核內容,對監管企業應急預案的制訂和落實情況開展檢查。各級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綜合指導、協調企業應急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針對不同行業的企業、大型企業與中小型企業、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等不同類型企業在應急管理工作中的不同特點,加強對企業應急管理的分類指導。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對應急管理工作中表現突出的企業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對不履行職責引起事態擴大、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人要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