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黨內建立監督機制思考

時間:2022-04-04 03: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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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黨內建立監督機制思考

社會主義國家的執政黨已經普遍建立了黨內外的監督機制,這種監督機制是社會主義國家、政黨、社會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因素。從總體上看,社會主義國家的監督機制還不成熟,特別是執政黨黨內監督機制還有許多不足和缺陷。因此,社會主義國家執政黨都把建立科學和高效黨內監督機制作為改革的基本目標。鑒于我國的國情,建立和完善黨內監督機制尤為重要。因為,作為執政黨的黨內監督機制,在構成監督過程的各要素中占有突出的地位。監督機制最主要的是執政黨的黨內監督機制。沒有執政黨的黨內監督機制,整個社會監督機制很難建立起來,建立起來也不可能發揮正常的有效的作用。而加強執政黨的黨內監督機制,是完善社會監督機制的首要條件,是監督機制發揮有效作用的根本保證。我們有必要隨著改革開放的步步深入,不斷分析、研究、探索和完善我們黨內的監督機制,從而帶動全社會監督機制的不斷完善,保證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穩步、健康、快速發展。

腐敗在新的歷史時期的滋長和蔓延說明了我們黨內的監督機制還不夠完善和有效。現今的腐敗現象是權力被濫用而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損害的畸形社會現象。它同我們黨的宗旨,同我們黨所領導從事的事業的本質根本對立和不相容。我們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腐敗分子為的是個人和小集團的私利;我們黨所從事的社會主義的本質是解放和發展社會主義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逐步達到共同富裕。腐敗現象限制和破壞了社會生產力的解放和發展,使得少數人用不正當的手段快速致富,擴大了兩極分化。所以產生與我們黨的初衷相悖的社會腐敗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我們的黨內監督機制還不完善和有效,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在黨規黨法方面,全黨還沒有一部具有權威性的監督法規,沒有建立起以黨章為核心的、與黨章相配套的監督條規體系;二是在監督制度方面,在黨內生活中,籠統、模糊的監督多,具體、實在、操作性強的監督少,致使黨內監督工作難以落到實處。一些領導干部,由于缺乏具體制度上的依據,還存在著“失監”、“弱監”和“虛監”的現象。三是在監督工作方面,由于主客觀種種原因的制約,廣大黨員、干部、黨的各級組織參與監督和被監督的主動性、積極性還沒有充分調動起來,監督整體效能沒有充分顯示出來,黨內監督工作與大環境配套還有大量工作要做。四是在監督結構及功能方面,監督體系覆蓋面不全,自下而上的監督薄弱,自上而下的監督不到位,監督的著力點傾斜于事后監督。如此等等,沒有充分發揮監督的預防作用。

要克服存在的不足,充分發揮黨內監督的作用,必須遵循黨內監督的原則。黨內監督各要素間的關系復雜多樣,黨內監督的原則是規范它們的載體,是黨內監督規律的具體體現。黨內監督的原則主要有:實事求是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懲治與教育相統一原則、平等原則、公開原則、群眾性原則、權力相應原則、權利保障原則、自主原則、規范原則、分級負責原則、綜合效應原則等。這些原則都必須體現、貫徹到黨內監督活動的各個方面和各個環節之中。從社會主義國家執政黨以及我國的監督機制的建立和運行看,平等的原則、公開的原則、群眾性原則、保護正當權利的原則等方面的黨內監督原則還沒有很好地加以貫徹。

要克服我們的不足,還必須明確社會主義國家執政黨所要建立的科學和高效的黨內監督機制的作用和功能。其主要作用:一是保證黨內監督機制能夠不需要外力推動地自動運作。要調動廣大黨員、各級黨組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每個監督主體實施監督時有依據、有權力、有手段、有保障,監督活動充滿活力,自行運作,蓬勃發展,呈現一種良性循環的狀態。二是保證黨內監督活動的經常性和穩定性,避免臨時性和波動性。實踐證明,對黨和國家政治生活中存在的問題,靠搞運動、“打戰役”等突擊性的辦法,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長期的、全面的問題,還產生一些負面作用。監督活動應該滲透于黨內生活的各個領域及全過程,及時發現和糾正黨內出現的不良傾向,妥善解決黨內矛盾,正確調整黨內關系,保證黨內監督活動的連續性,防止或缺少問題的發生。三是監督機制的全面覆蓋性,覆蓋一切監督對象和監督內容。全體黨員無論職務高低、黨齡長短都是監督者和被監督者。從黨章和黨內其它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內容到國法、政紀的內容要求等,都是黨內監督的內容。對權力的監督是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和重點內容。四是促使監督工作規范化和程序化。包括全黨范圍內的監督標準的統一、穩定;監督活動在民主集中制這一根本組織原則基礎上進行,體現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所有監督活動都要嚴格按照規章制度和程序、規則進行;監督方式科學、全面、規范,監督程序具體、完備。總之,科學和高效的黨內監督機制具有重要作用,就是要形成一個完整的而不是殘缺不全的、有效的而不是流于形式的、自行運轉的而不是被動地依靠外力推動的、經常的穩定的而不是偶爾才發生作用的、充滿內在生機和活力的而不是消極的和死氣沉沉的黨內監督機制。

科學和高效的黨內監督機制同時具有很強的監督功能。包括:1.制約和制衡的功能:主要是通過強制使黨內的錯誤觀點和行為得以限制和糾正,納入正確的軌道;需要具有制約權力達到權力制衡的功能,從而正確地行使權力、維護執政黨的穩定發展;制約和制衡功能是其他功能的基礎或前提。2.激勵與教育的功能:指肯定和褒揚黨內正確、積極的因素和觀點、行為,產生教育、激發、鼓勵效應,形成正確的導向。3.整合和保障功能:指調整全局與局部、局部與局部、整體與個體、個體與個體相互之間的關系,使之形成合理的組合方式,處于和諧狀態,遵循一定的規范;體現為對黨的章程和各種決議、政策、原則、制度、紀律、權利、義務等的保障。4.凈化與免疫功能:制約與制衡、激勵與教育、整合與保障功能綜合作用所產生的維持黨內秩序、規范黨內行為和凈化黨內環境的效應,起著預防病菌對黨的肌體的侵染,清除黨的肌體中的病變,增強黨的肌體的抗毒免疫能力的作用。

從中央到地方,全黨為克服黨內監督機制存在的問題,建立和健全科學和高效的黨內監督機制,已經做了大量的工作。一個黨規黨法配套、制度健全、上下左右運轉靈活、監督網絡完善、作用和功能充分發揮的黨內監督機制正在形成之中。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一方面要徹底解決歷史上黨內監督機制存在的問題,另一方面還要解決新時期出現的黨內監督機制的新問題。要解決這兩方面的問題,建立和健全科學和高效的黨內監督機制,需要重點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這一問題是黨內監督機制的重要內容,不同領導體制實際上所反映的是黨內監督的重要構成因素的結合不同。這種差別將導致黨內監督構成因素的結合、監督過程的運行、監督效果的不同。在任何條件下,黨內監督要素結合方式的基本問題都是領導體制問題,即黨的各級組織、部門、黨員在監督活動中的地位和作用,特別是職能監督部門的地位和作用。黨內監督的各構成要素的結合方式不同,會對監督功能和監督工作機制產生不同的影響。黨委的統一領導,是黨內監督要素相結合的基本原則。正確處理黨委和紀委的關系,是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一個主要問題。在黨內監督過程中,要堅持和維護黨委的統一領導,也要注意黨內監督的各構成要素的最佳結合,使紀委在行使監督職權方面具有一定的相對獨立性,較少地受各種非正常因素的干擾,能夠更加超脫、客觀地揭露、處理黨內各種違法亂紀的行為;在體制改革中加強各級紀委對同級黨委和黨委成員的監督,解決紀委對高中級領導干部及各級黨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對掌握人、財、物實權的干部缺乏嚴格有效的監督問題。與此同時,提高現有紀委工作人員的素質,選拔高素質的人做紀委工作,在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建立健全中,力求紀委工作的現代化、科學化、法規化。確立符合中國實際的,堅強有力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完善黨內監督機制。

第二,黨內監督和黨外監督相結合。鄧小平同志和我們黨的全會、文件多次涉及到這個問題。黨的十五大報告具體提到:要把黨內監督、法律監督、群眾監督結合起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的結合是開展反腐敗斗爭的有效機制。人民群眾和廣大黨員擁有多少監督權力是衡量一個社會和我們黨內民主發展程度的標志之一。目前我國社會產生腐敗現象的原因,主要就是人民群眾和廣大黨員無法有效地行使監督權,使一些權力被個別黨員干部當成他們謀私的工具濫用。因此要擴大人民群眾和普通黨員的監督權,完善民主監督制度。要建立和完善外部約束機制,逐步實現重大事項公開制度,增加權力運行的透明度,讓群眾直接參與管理和監督。人民群眾的監督是一種最強有力的、廣泛的、有效的監督。執政黨的黨內監督,只有同加強黨外監督與制約相結合,才能搞好。黨內監督機制的完善應同黨外監督機制的健全同步進行,有機結合。

第三,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督。完善黨內監督機制,既要搞好事后監督,又要搞好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目前,黨內監督工作中存在的一個薄弱環節,就是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不夠有力,往往是事后出了問題,才進行檢查處理。主要表現為:對黨內在一定條件下容易發生的違法亂紀行為和不正之風,事前很少提出有力的防范措施;對已經出現的苗頭性問題,不能及時察覺和糾正;對黨員干部行使權力的情況,缺乏經常性的指導、檢查和督促,經常是等到問題嚴重時才查處。這就使得許多本來可以及時糾正的問題發展蔓延,造成極為不良的后果。因此,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重點在事前、事中監督。要以預防、引導、檢查、督促、幫助為主,把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三者有機地結合起來,保持整個監督過程首尾的有機聯系,全部發揮黨內監督機制的作用和功能,從整體上提高監督的效果。

第四,自我調節機制。這一機制是黨內監督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貫穿于黨內監督的各個環節和整個運行過程。強化自我調節機制是完善黨內監督機制的重要方面。調節方法包括一次調節和反饋調節兩種。反饋調節非常重要,起著檢查、調整、糾偏、強化、完善等作用。黨內監督的自我調節機制體現在黨內監督運行的三個階段:一是黨規黨法的制定階段,即黨內制定黨規黨法的機構,根據主客觀條件,及時提出、制定、審批、修正、廢止、更新黨規黨法,保證黨內監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二是黨規黨法的實現階段,即全黨要堅決、有力地執行黨規黨法,實現黨規黨法提出的要求和所要達到的目的。黨的機構和黨的制度要保證黨在行動上的集中統一,集中性和創造性相結合,以使黨內監督構成一個強有力的機制,當行則行,當止則止。三是黨規黨法的反饋調節階段。黨組織和黨員要對黨規黨法的制定和執行加以監督。黨組織要檢查黨規黨法的適用情況和執行效果,及時傳遞信息給有關方面。通過反饋,迅速落實、檢查、調節在立法和執法中出現的問題,保證黨內監督的運行不出現故障、偏差。黨內監督運行過程中的三個階段相互有機聯系、相互配套,在整體上形成一個完善的自我調節機制。我們黨內的監督現在還沒有形成一個理想的自我調節機制,表現在:一些黨規黨法還需要配套;一些部門和地區黨內監督流于形式,大案、要案查處不力,對重點崗位和重點干部缺乏嚴格有效的監督,執紀執法不嚴,等等。這些問題表明,黨內監督反饋調節系統的結構還不盡合理,機制運作還不科學。我們應把重點放在已有的黨規黨法的執行實現和對黨規黨法落實的檢查及反饋調節上,保證黨內監督順利和高效地運行。

為完善黨內監督機制,我們黨已經在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做了積極的探索,現實要求我們必須加大探索的力度,盡快建立和健全一套符合中國國情的、適應現實需要的、科學和高效的黨內監督機制,保障和推進我們宏偉大業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