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審計執法力度工作經驗范文

時間:2022-09-13 0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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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審計執法力度工作經驗范文

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審計執法力度是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通過對被審計對象執行財經法規情況實施審計后的處理處罰所顯現出來的強弱程度。當前。審計執法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制約,同時也影響了審計職能的發揮和審計事業的發展。筆者在基層工作多年,現就如何加強審計執法力度略談一些想法。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表現形式

1、執法目的偏化。

保障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是審計執法的目的。在“真實、合法、效益”三者的關系上,既有各自獨立的一面,同時也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其中“效益”處于中心地位。也就是說,審計機關通過監督檢查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從而實現促進管理,規范運作,達到提高效益的目的。但長期以來,由于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個別審計機關中的少數審計人員偏重于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的監督檢查,片面強調查處違紀違規行為,而忽視了“效益性”這一中心和目的,把三者割裂開來,從而影響了審計執法職能的全面發揮。

2、執法手段弱化。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法制建設尚處于不斷完善之中。同樣,《審計法》賦予審計機關的權限還遠不能滿足實現審計目的的需要。主要表現為一是審計取證缺乏強制性。當審計發現問題需要當事人認定時,當事人積極配合尚可,若不配合,審計機關不能“奈其何”。而若當事人出具偽證,則形成的審計風險只有審計機關“自負”。二是審計處罰缺乏直接性。行政執法與處罰相分離無疑是法制建設的一大進步。《審計法》及有關法規規定了審計機關對違紀事項的處理處罰權,即審計機關只向被審計單位作出處理處罰決定,要求其落實執行。但因審計機關沒有扣繳、劃轉的強制措施,而一旦被審計單位拒絕執行,則只能依靠有關部門配合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如果在這些部門出現梗阻,審計決定就變為一紙空文,從而影響審計執法力度。

3、執法程序簡化。

《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審計機關應當自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而在實際工作中,個別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不能完全按照規定規范運作,隨意簡化審計程序的問題偶有發生,往往是將主要精力放在實施審計階段,而忽視后續審計,認為作出審計決定就算審計終結,對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決定的落實情況不再過問,從而形成違紀問題年年查年年犯,影響審計執法力度。

4、執法效果淡化。

執法效果綜合反映執法水平和執法力度。審計執法效果好,從宏觀上說能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為各級領導決策提供服務從微觀上說,可以糾正違紀行為,保障國家、集體經濟利益不受損失。但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有些審計機關的執法效果還遠遠未達到效果要求,為政府宏觀決策服務力度不大、效果不好,違紀單位有增無減,違紀資金逐年上升。

二、產生問題的原因

一現行管理體制與獨立履行審計職能不適應。一是地方各級審計機關的人事、經費由地方政府管理,使審計執法工作在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的同時,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地方各方面的制約。二是依據現行的審計法律、法規規定,審計監督范圍實行屬地管理,地方審計機關不能對不屬于同級政府管轄的部門進行監督,而有監督權的上級審計機關又“鞭長莫及”,從而使其成為監督“盲區”。三是地方審計機關隸屬地方政府,使得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審計項目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內部消化’,不能進行全面有效地披露和嚴肅認真處理,從而難以得到客觀、真實的審計結果。

二《審計法》宣傳貫徹不到位與營造良好審計執法環境不適應。一是《審計法》規定了審計工作在地方行政首長直接領導下工作,審計經費由地方同級政府予以保證,而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只能做到前者。地方審計機關特別是縣級審計機關,工作任務繁重,審計經費不足的矛盾尤為突出。二是由于被審計單位違紀違規問題的發生多是出于部門利益或個人利益,因此對審計監督工作大多存有抵觸情緒,不是對違紀問題進行“層層包裝”,千方百計逃避審計監督,就是對存在問題千言狡辯,百般抵賴,更有甚者對審計工作設置重重障礙,阻礙審計工作正常開展。三是有關部門配合不甚密切。要加大審計執法力度,只有組織紀檢、財政等部門協同作戰,密切配合。利用各自手段,形成多主體的監督格局,才能得到理想的預期效果,但由于受各部門的工作任務、人員、經費等影響,在工作的配合上確有一定的難度。

三審計人員素質不高與嚴格執法不適應。審計是國民經濟運行的衛士,是領導決策和民眾的“眼睛”,其工作性質決定了對審計人員綜合素質的更高要求。審計人員政治、業務素質是否過硬,是影響審計執法力度和職能作用發揮的關鍵因素。政治素質不過硬,就會因物質利益的誘惑、人際關系的影響等,不能對發現的問題進行依法處理,甚至“貪污”發現的違紀問題。業務素質不過硬,就不能全面有效地發現違紀違規問題,從而使審計監督流于形式,更不能為政府宏觀決策提供依據。

三、加強審計執法力度的對策

1、完善管理體制,明確執法思路。在管理體制上,審計機關應參照工商、技監等部門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使審計機關的人事、經費等與地方政府脫鉤,實現審計管理體制和審計職能的真正獨立。在執法目的和執法思路上,要做到堅持“三原則”,把握“四重點”。堅持“三原則”,即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原則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堅持依法審計,規范運作的原則。把握“四重點”,即選準出發點圍繞發展、改革、穩定的大局開展工作,找準切人點圍繞重點、難點、焦點、熱點問題開展工作,立足落腳點利用監督手段,提高服務水平,抓住關鍵點強化素質建設,狠抓大案要案。

2、強化執法手段,規范執法程序。一是實行審計結果公開制度。對審計過的單位,向社會或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審計結果,利用其輻射作用,起到審計一個,震動一片的效果。二是健全對違紀問題直接責任人的追究制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干部不僅要給予必要的經濟處罰,而且還要建議有關部門給予必要的黨紀政紀處分,改變過去只處罰單位不處罰、處理個人,“患賣爺田心不疼”的做法。三是完善執法強制措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和完善審計執法強制措施實施辦法,賦予審計取證、審計處理較特殊的權力,硬化審計執法手段。

3、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全面貫徹落實審計署“人、法、技”的戰略要求,切實加強審計干部隊伍建設。一是堅持政治教育與業務教育并重,把政治教育放在首位。二是多渠道加強審計人員素質培訓,建設一支一專多能的復合型人才隊伍,以適應新形勢下審計監督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