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住房細則實施辦法
時間:2022-02-15 0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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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實施方案(試行)》(府發〔2012〕50號)、《市城市最低收入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實施細則》(府發〔2012〕51號)及《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實施細則》(府發〔2012〕52號)(以下簡稱《方案》及兩個配套實施文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施行,為認真貫徹落實《方案》及兩個配套實施文件,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實施中的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健全工作機構
建立公共住房制度是市委、市政府為切實解決我市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住房問題,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和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重大舉措。為此,區政府立“金牛區城市公共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全區的公共住房保障工作。其中,區房管局作為全區公共住房保障工作的牽頭單位,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區公共住房保障體系,建立健全相應的執行機構;各街道辦事處要結合所屬轄區的實際情況,建立完善本轄區公共住房保障工作的內部程序和崗位職責,落實專(兼)職工作人員,保障工作經費和相應的辦公設備;區財政、目督、民政、國土、公安、勞動保障、監察、殘聯等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配合工作,確保《方案》及兩個配套實施文件在我區順利實施。
二、加強培訓,規范工作程序
街道辦事處要組織社區、單位以及相關工作人員認真學習《方案》和兩個配套實施文件,積極組織政策法規學習和業務培訓。區房管局要加強對街道辦事處、社區的業務工作指導,作好與街道辦事處、社區的工作銜接,保障政策執行的一致性,確保《方案》及兩個配套實施文件的正確實施。相關職能部門和街道辦事處要按照《方案》及兩個配套實施文件的具體規定,建立規范的租金補貼和經濟適用住房受理、審核、公示、復查、年審等具體工作程序,健全內部規章制度,按照規定的時限完各項具體工作,切實提高工作效率。同時,要嚴格執行政策,把好審查關,為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使公共住房制度的各項具體政策真正落實到群眾身上。
三、明確責任建立工作機制
(一)區房管局和街道辦事處辦理住房租金補貼的程序和職責。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戶口簿、身份證、所在單位收入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申請人家庭員其收入狀況由社區居(家)委會調查核實)、住房狀況證明、婚姻狀況證明、低保證明、殘疾人證明等材料,填寫《城市最低收入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請表》,由所在街道辦事處進行初審,并將初審合格的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于每周一由街道辦事處聯絡員報區政務中心(區房管局受理窗口)審核;區房管局在收到街道辦事處初審意見后15日內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每周一由街道辦事處聯絡員到區政務中心(區房管局受理窗口)領取空白公示等資料,填寫后在申請人現居住地進行15日公示,對公示后無異議或異議不立的申請人,每周一由街道辦事處聯絡員將公示結果回執等資料報區政務中心(區房管局受理窗口);區房管局匯總后按月向市住房保障機構報送;享受住房租金補貼的申請人要納入年度核查,核查工作由街道辦事處負責并將公示結果報區房管局。
(二)區房管局和街道辦事處辦理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申請的程序和職責。經預登記的家庭申請購買面向社會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由申請人持戶口簿、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住房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等材料,向區房管局(區政務中心受理窗口)提出申請,填寫《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對無工作單位的申請人家庭員,由街道辦事處核實其收入、住房狀況等;區房管局收到申請人送交的資料后在10日內完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的所在單位或現居住地進行15日公示;公示后無異議或異議不立的,每周一由街道辦事處聯絡員將材料報區政務中心(區房管局受理窗口),區房管局簽署審查意見后,由街道辦事處通知申請人持《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到市房管局辦理相關手續。
(三)公示張貼地的規定。申請租金補貼的公示必須在申請人現居住地院落門口張貼;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公示必須在申請人的單位大門或現居住地院落門口張貼,由區房管局對公示情況進行檢查。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基礎檔案,及時反饋新情況、新問題。按照《方案》設計的“準入、退出機制”要求,區房管局和街道辦事處要及時建立公共住房制度援助家庭的收入、住房和家庭人口動態檔案。對實施過程中遇到各類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反饋到區政府相關部門,以便相關部門及時了解情況,研究解決辦法。
(二)住房租金補貼的資金安排。按照府發〔2012〕50號的規定,公共住房制度專項資金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擔,市級財政承擔60%,區政府負責籌集40%。其中區政府負責籌集的資金,70%由區財政承擔,30%由街道辦事處承擔。
(三)納入目標考核。城市公共住房制度的建立,是一項長期性的為民辦實事的民心工程,為確保此項工作的完,區政府將城市公共住房保障工作納入目標考核。
(四)本《通知》所規定的工作程序,從2012年11月1日起實施。
(五)區級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于2012年10月25日前將負責此項工作的分管領導、工作人員、聯絡員名單及聯系方式(附件2)報區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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