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旅游安全管理應急方案
時間:2022-01-08 04: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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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為了做好安全工作的預防、控制和救治工作,確保在第一時間迅速、科學、規范、有效地處置,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旅游經濟發展,依據《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及《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單位實際,制定本預案。
1.1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實施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落實“預防為主、依法管理、屬地管理、分級控制、快速反應”的工作原則,總結安全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管理、企業全面負責、社會監督支持、群眾廣泛參與”的安全生產長效監管機制,做到機構、人員、職能、經費“四落實”,確保安全生產政令暢通。
1.2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宣傳普及旅游安全知識,提高旅游管理者與旅游經營者的安全防范意識,加強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并及時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堅持“誰用工,誰培訓,誰考核,誰負責”的原則。
(2)依法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對安全工作實行依法管理。對于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責任。
(3)屬地管理。堅持“誰分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制定隱患分級管理責任制,實行隱患治理追究。
(4)分級控制。按照年度責任制的要求,細化目標,分解任務,責任到人,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層層抓落實的組織管理體系。
(5)快速反應。建立預警快速反應機制,強化人力、物力、財力儲備,增強應急處理能力,一旦出現安全事故,能夠快速反應,及時準確處置。
2.組織指揮系統
2.1組織管理
2.1.1領導機構
區旅游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是我區旅游系統旅游安全工作的領導機構(名單附后)。根據旅游安全工作情況,定期召開安全例會,研究決定全區旅游安全工作的有關事項和檢查監督工作。
2.1.2日常管理機構
區旅游局是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業務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全區旅游安全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管理與監督檢查;同時負責日常安全工作的報表、信息溝通與組織協調工作。
2.1.3應急指揮體系
按照旅游安全事故等級,啟動相應的指揮體系。分級設立指揮部,明確其組成和參加部門的職責與任務。發生突發事件時,各級指揮部在區旅游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旅游安全事故的組織管理與協調指揮。
2.1.4各風景區及有關鎮辦職責
各風景區及有關鎮辦對轄區旅游安全工作負總責。根據本預案研究制定轄區內旅游安全工作應急預案;如遇突發事件,根據部署啟動轄區內應急預案;組織協調、督促檢查轄區內旅游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2.2區旅游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1)制定全區旅游安全管理規章,并組織實施;
(2)會同有關部門對旅游安全實行綜合治理,協調處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問題;
(3)指導、檢查和監督各景區和旅游企業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及落實;
(4)負責全區旅游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旅游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5)協調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6)負責全區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關事項。
3.旅游安全事故的分級和處理
3.1旅游安全事故的分級
旅游安全事故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區旅游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各級臨時緊急措施的啟動。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旅游安全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至10萬元(含1萬元)的旅游安全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傷致殘,或經濟損失在10萬至100萬(含10萬)元的旅游安全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旅游安全事故。
3.2旅游安全事故的處理
(1)事故發生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和區旅游局報告。
(2)區旅游局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后,要盡快向市旅游局和區政府報告。
(3)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區旅游安全領導小組和有關企業單位要積極配合有關方面,組織對旅游者進行緊急救援,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3.3處理外國旅游者重大傷亡事故時,應當注意下列事項:
(1)立即通過外事管理部門通知有關國家駐華使館和組團單位;
(2)為前來了解、處理事故的外國使領館人員和組團單位及傷者家屬提供方便;
(3)與有關部門協調,為國際急救組織前來參與對在國外投保的旅游者(團)的傷亡處理提供方便;
(4)對在華死亡的外國旅游者,嚴格按照外交部《外國人在華死亡后的處理程序》進行處理。
4.旅游安全事故的分析、報告
事故處理后,立即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其內容包括:
(1)事故經過及處理;
(2)事故原因及責任;
(3)事故教訓;
(4)今后防范措施。
5.獎懲與責任追究
5.1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單位,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評比考核,給予表揚和獎勵。
(1)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預防措施落實,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傳和培訓工作扎實,在防范旅游安全事故方面成績突出,一年內未發生一般性事故的;
(2)協助事故發生單位進行緊急救助、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的;
(3)在旅游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5.2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個人,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評比考核,給予表揚和獎勵。
(1)熱愛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絕本單位發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績突出的;
(2)見義勇為,救助旅游者,或保護旅游者財物安全不受重大損失的;
(3)及時發現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
(4)在旅游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5.3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檢查落實。對當事人或當事單位負責人給予批評或處罰。
(1)嚴重違反旅游安全法規,發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2)對可能引發安全事故的隱患,長期不能發現和消除,導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發生者;
(3)旅游安全設施、設備不符合標準和技術要求,長期無人負責,不予整改者;
(4)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亂,造成惡劣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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