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追究的幾項規定
時間:2022-06-25 04: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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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縣直屬各單位:
目前,村級組織換屆進入重點攻堅階段,為強力推進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確保月日前平穩順利完成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現就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責任追究事項作如下規定:
一、月日前不能完成村委會換屆的,駐村干部、所在片長、職能分管領導和鄉鎮主要領導等一年內不得評先評優,原則上一年內不得提拔使用,在區劃調整中不得優先安排。
二、月日前不能完成村委會換屆的,掛鉤聯系部門及其主要領導不得評先評優。聯系部門主要領導不主動履行工作職責的,由縣領導誡勉談話。
三、黨員干部因個人工作失職,造成村級組織換屆選舉不能順利完成或者其他嚴重影響的,給予黨政紀處分,或采取必要的組織措施。
四、公職人員擅自介入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造成不能順利換屆或其他嚴重后果的,視情節給予黨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
五、農村黨員拒不執行上級黨委決定或在換屆選舉中搞非組織活動,造成不能順利換屆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給予紀律處分。
六、月日前不能完成村委會換屆的,所在村黨組織及其村兩委負責人、村報賬員等不得評先評優,相關責任人年度考核原則上定為不稱職,并取消村干部基本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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