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征收方案

時間:2022-09-21 0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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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征收方案

第一條為實施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財政、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價格、審計、監察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社會撫養費征收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第五條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依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以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縣、市、區城鎮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收入超過基數的,還應當加收超過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二)超生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以超生子女數為倍數計征社會撫養費;

(三)重婚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一個子女的,對當事人雙方分別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生育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按照本條第(二)項的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四)未到法定婚齡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或者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不夠間隔年限生育的,對當事人征收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情節嚴重的,對當事人征收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五)規避計劃生育法律法規非法收養子女的,視其收養子女數分別按照本條第(一)、(二)、(三)項的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上述計算原則確定具體標準,每兩年可以調整一次。

第六條當事人一方為城鎮居民,另一方為非城鎮居民的,由城鎮居民一方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征收決定。

第七條不符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另一地不得重復征收。

第八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當事人的生育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情況屬實的,依照本辦法作出征收決定;

(二)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征收決定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

(三)征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征收票據。

第九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指定的銀行(信用社)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做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或者未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征收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

第十條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分期繳納的期限自批準之日起,不超過三年。第一年繳納的數額不低于征收總額的百分之四十。

第十一條有關單位和組織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如實提供當事人上年實際收入總額。當事人系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提供;當事人系個體工商戶的,由其經營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稅務部門提供。

第十二條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超過規定期限三個月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當事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額上繳國庫,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計劃生育工作必需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五條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或者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的,依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程序征收社會撫養費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本辦法從二OO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