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專項整治方案

時間:2022-07-16 05: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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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專項整治方案

為貫徹執行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鞏固全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專項整治成果,進一步加強我市飲用水源地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省環委會《關于進一步做好2008年全省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專項整治工作的意見》(蘇環委[2008]9號)和揚州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揚州市2008年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揚府辦發[2008]71號)等文件要求,在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保護前期工作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高郵市2008年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專項整治行動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堅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密圍繞“十一五”環保目標任務,從高郵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保護的實際情況出發,在全市范圍內繼續開展以改善飲用水源水質、確保飲用水源水質安全為目的,以徹底清查并嚴厲打擊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內環境違法行為為重點,以部門聯動和行政稽查為手段的飲用水源地專項整治行動,切實規范水源地的規劃、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保障廣大人民群眾喝上干凈的水。

二、工作內容和整治重點

(一)以各鄉鎮(園區)、市有關部門為單位,在以前調查日供水500噸以上水源地的基礎上,認真組織調查摸底,進一步擴大調查范圍,摸清本轄區內所有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分布、水源取水來源、保護區劃定和立標、保護區范圍內環境狀況等基本情況。市(縣)級地表水水源地調查范圍為取水口上下游3000米。市(縣)級以下地表水水源地為取水口上下游1000米,地下水水源地為取水口為中心半徑500米范圍。各地要在6月25日底前完成基礎情況上報。

(二)按照江蘇省《關于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的要求,發改委要會同環保、水務、衛生、國土、農林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8月22日以前編制完成,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應當包括飲用水源地周邊產業布局、飲用水源地安全調查評價、飲用水源地保護范圍、飲用水源地保護措施、飲用水源調(輸)水工程建設、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及應急預案等內容。年底前完成城市備用水源地規劃建設和市水源地水質自動監測站建設工作。

(三)各鄉鎮(園區)、市有關部門要按照江蘇省《關于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和國家環保總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的要求,做好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劃定、審批、標志牌和界牌樹立工作,6月30日前提出本行政區域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10月底前完成所有水源地標志牌和界牌樹立工作。

(四)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新確定的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保護區范圍,市各有關部門要依照職責認真清查每一個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內的污染隱患、違章建設等違法行為,確定整治內容,拿出相應整治方案,確保2008年底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專項整治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難度大,各鄉鎮(園區)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這次行動的重要性、艱巨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各職能部門的合作與協調,充分發揮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作用,確保各項整治措施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一)充分認識加強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保護的重要性。2008年1月19日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并決定于3月22日開始施行,《決定》進一步明確了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保護的任務、保護區的范圍、保護標準和整治要求。要認真學習貫徹2008年2月28日修訂通過,并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已將優先保護飲用水源作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任務,專門對飲用水源保護作出了具體規定,為飲用水源地環境問題的整治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

(二)要認真制定方案,明確目標任務。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專項整治行動,是各鄉鎮(園區)為民辦實事的一項重要任務。各鄉鎮(園區)、市有關部門要緊密結合實際,抓緊研究制定本地區、本部門2008年度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明確整治工作的目標任務,提出有針對性的整治措施。要全面建立工作責任制,明確分工和責任,把各項任務層層分解下去。要突出重點,抓好落實,保證序時進度,有力推進專項整治行動,各鄉鎮(園區)、市有關部門的專項整治工作方案于6月底前上報市環保局。

(三)加強部門聯動,形成整治合力。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專項整治涉及眾多行業,各有關部門要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形成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良好局面,確保整治措施落到實處。對查出的環境違法案件,屬于工業企業污染的,由環保部門負責處理;屬于違章建設碼頭、船塢及其他水上建筑物、構筑物的,由水務、交通、海事部門負責處理;屬于應關停的企業,由工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落實關停;涉及違紀且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由監察機關負責查處;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辦理;對嚴重破壞飲用水源的違法行為,由責任部門牽頭,從嚴從重處置。

(四)加強水源水質監測和巡查工作。各鄉鎮(園區)、市環保和水務部門要加強飲用水源地環境質量、水量和水質的監測,建立水源地日常巡查制度,發現水源地環境質量、水量或水質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或發現異常情況的,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并通報相關單位,同時迅速采取相應的措施控制事態。在緊急情況發生,供水安全受到影響的情況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五)加強信息工作,確保政令暢通。各鄉鎮(園區)要確定專人負責信息報送工作,建立專項整治行動報告制度,加強多方協調,保障信息暢通。要定期向市環委會報送階段性工作總結,隨時報告重要情況和工作中遇到的難點,及時上報重點環境污染問題和查處的典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