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科創團隊和領軍人才建設意見

時間:2022-06-15 1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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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科創團隊和領軍人才建設意見

為深入實施科教興縣、人才強縣戰略,進一步優化創業創新環境,大力吸引國內外科技創新團隊領軍人才來創業,切實提高我縣自主創新能力,特制定縣科技創新團隊和領軍人才隊伍建設辦法(試行)。

一、目標任務

充分利用國內外人才智力資源,積極整合政府部門、創新創業載體、金融機構的各類扶持政策,加大創業支持和服務力度,為科技創新團隊和領軍人才從創新到創業、從科研到產業化創造良好的成長環境,構筑創新、創業、創優的新機制,大力吸引科技創新團隊和領軍人才到創業創新,力爭到年引進和培育10名領軍人才、10個創新團隊。

二、支持領域

重點支持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新材料、裝備制造、節能環保、現代農業、現代服務業等領域。

三、對象和條件

科技創新團隊是科技創新或創業集體,領軍人才是創新團隊的核心帶頭人物,科技創新團隊和領軍人才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報名參加選拔。

(一)申報項目獲省級科技進步獎或省級科技重大專項(優先主題)立項的;

(二)申報項目獲國家科技進步獎、國家科技支撐計劃項目、國家基礎研究計劃項目、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項目立項的;

(三)具有海外工作背景,碩士研究生或以上學歷、學位,屬于某一技術領域國內學術帶頭人,且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在國際或國內領先、有較好市場潛力的科技項目;

(四)具有能夠使我縣重點產業迅速提升并發展壯大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或國際合作項目。

四、認定辦法

(一)成立“縣科技創新團隊和領軍人才工作辦公室”,在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科技創新團隊和領軍人才工作的咨詢、聯絡、接待和受理等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縣科技局。

(二)科技創新團隊和領軍人才應是項目落戶在創新創業的科技人員,或每年在工作時間不少于半年的創新團隊和創新創業科技人員。

(三)凡符合條件的科技創新團隊和人員需按要求填寫創業計劃書、項目申報書,提供相關資格、業績、科研成果等證明材料,提交縣創新團隊和領軍人才辦,縣創新團隊和領軍人才辦全年受理申請。

(四)縣科技創新團隊和領軍人才辦對申請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在資格認定和項目初審基礎上,確定進入評審人選,組織相關專業的科技專家進行項目論證和技術評審,并邀請創業風險投資公司及財務、管理等專家和有關領導、企業家進行綜合評審,根據技術評審和綜合評審結果提出科技創新團隊和領軍人才人選,確定項目扶持資金額度,報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五)經審定的科技創新團隊和領軍人才,由縣政府發文公布,并與科技創新團隊和領軍人才簽訂協議書,明確簽約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責任。

五、扶持政策

(一)人才政策的扶持

落戶的科技創新團隊和領軍人才享受《縣鼓勵企業引進和培養人才若干政策規定》(安政發〔2007〕50號),為領軍人才提供一套人才公寓,3年內免收租金,其創新團隊人員可優先租住人才公寓,并協助做好其家屬就業和子女入學等工作。對外國國籍的創新團隊人員和領軍人才及其家屬、子女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并優先幫助辦理2—5年多次入境的有效簽證。

(二)項目資金的扶持

對于獲省級科技進步獎或省級科技重大專項(優先主題)立項并落戶本縣的,給予50—100萬元的項目資金資助;對于獲國家科技進步獎、國家科技支撐計劃項目、國家基礎研究計劃項目、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項目立項并落戶本縣的,給予100—300萬元的項目資金資助;對具有海外工作背景,屬于某一技術領域國內學術帶頭人,且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在國際或國內領先、有較好市場潛力并落戶本縣的科技項目;具有能夠使我縣重點產業迅速提升并發展壯大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或國際合作項目,根據專家評審結果給予50—200萬元的項目啟動資金資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三)風險投資和金融資金的扶持

根據項目專家評審結果,縣科技風險投資基金給予不少于項目總投資10—30%的風險投資,并優先推薦科技項目貸款。

(四)對獲得省認定的科技創新團隊和領軍人才,縣政府按1:0.5的資金配套,對獲得市認定的科技創新團隊和領軍人才,按市《實施“精英計劃”意見》的有關政策執行。

六、考核管理

(一)根據科技創新團隊和領軍人才與縣政府簽訂協議的內容進行目標考核、動態管理。

(二)定期通報考核結果。對完成目標的繼續給予支持;對工作滯后、業績一般的,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時整改;對整改后仍無起色的,停止資助,并取消相應資格。

(三)建立激勵機制,對在科技創新中貢獻重大、業績突出的團隊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優先推薦參加縣“科學技術貢獻獎”、“創新創業”先進個人等評比活動。

七、資金來源

縣財政設立科技創新團隊和領軍人才隊伍建設專項資金,金額為每年300萬元,積極鼓勵和引導企業和社會資金資助科技創新團隊和領軍人才隊伍建設。

八、其他事項

(一)同類扶持政策不重復計算,就高享受。

(二)本辦法自之日起試行,由縣科技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