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房屋拆遷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26 0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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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確工作職責
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房屋拆遷政策指導、房屋拆遷許可、估價機構和拆遷公司監管、拆遷政策(業務)培訓、拆遷糾紛裁決及年度拆遷工作考核。雁江區人民政府及其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拆遷項目的信訪維穩工作。
二、加強拆遷管理
(一)統一拆遷運作模式
1.屬市政府投資的拆遷項目,原則上由雁江區人民政府及其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統一組織拆遷工作,市級相關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密切配合,由依法定程序確定的拆遷業主或拆遷公司負責實施拆遷。
2.逐步推行拆遷制度。逐步推行由拆遷人委托拆遷公司實施拆遷,拆遷公司受拆遷人委托,開展協商談判、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實施搬遷等具體業務工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加強監管,督促拆遷人、拆遷公司嚴格按照拆遷政策實施拆遷。
(二)加強拆遷許可監管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能職責,加強拆遷許可監管。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拆遷實施方案、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安置房源等未落實的,依法不得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加強拆遷規劃監管
拆遷人應就新建安置社區的選址、總平面圖及戶型設計方案征求被拆遷人及規劃、拆遷管理部門意見。安置社區的選址、規劃(含綠化、物管用房、停車等配套設施)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一經批準,拆遷當事人應當服從,不得擅自變更。按城市規劃要求不具備就近安置條件的,被拆遷人應選擇貨幣補償或異地安置。
三、統一拆遷補償標準
(一)被拆遷房屋補償安置
1.統一合法房屋貨幣補償標準。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其住宅、辦公用房、專業用房結合拆遷時片區被拆遷房屋市場指導價進行補償,并另給予市場指導價10%的購房補貼;營業用房結合拆遷時片區被拆遷營業用房市場指導價進行補償,并另給予市場指導價5%的購房補貼;同時,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45號)的相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拆遷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的,依法實行評估并以評估結果作為補償依據。
2.統一產權調換原合法面積內的補差標準。房屋拆遷實行房地合一補償,并以合法建筑面積作為補償安置依據。合法面積以被拆遷房屋所有權證證載的建筑面積或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建筑面積為準。
建成區內不具備就近安置條件、須實行異地安置的,按地域差異結算價差。除此類情況外的安置,經拆遷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執行拆一還一、適當補差的補償安置政策,原面積內由被拆遷人按以下標準補差:住宅10-30元/㎡(其中,混合10元/㎡、磚木20元/㎡、其它30元/㎡),不計樓層價差;營業用房100-200元/㎡(根據安置口岸確定)。拆遷當事人不能達成一致協商意見的,則以雙評估方式分別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并結清產權調換的價差。
3.統一基本住房保障線。被拆遷人原有合法房屋(含非住宅房屋,下同)建筑面積低于人均30㎡(含30㎡)且他處無房屋的,應采取適當優惠的辦法給予基本住房保障安置。
被拆遷人有非住宅房屋的,其非住宅房屋面積應計入基本住房保障安置面積。
被拆遷人家庭人口的確定按《*城市規劃區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試行)》(資府發〔2003〕93號)第二十七條規定執行。空掛戶、戶口已遷移(分戶)或他處有房屋的,不得納入被拆遷人家庭人口范圍計算基本住房保障安置面積。被拆遷人家庭人口在4人以下(含4人)的,基本住房保障安置面積按實際家庭人口據實計算;5人及以上的,基本住房保障安置面積按不超過150㎡計算。
4.統一產權調換超原有合法房屋面積部分的優惠政策。拆遷當事人協商一致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所選安置房屋可適當超出原有合法房屋面積,但住宅不得超套,營業用房不得超間。
被拆遷人所選住宅超出原有合法住宅房屋面積20㎡(含20㎡)以內的,按建安成本結算并計算樓層價差;20㎡以上30㎡(含30㎡)以內的,按投資成本(含建安成本、土地費用、稅費、配套設施費用)結算并計算樓層價差;超出30㎡以上的,按拆遷時的市場價格結算并計算樓層價差。
被拆遷人所選安置營業用房超出原有營業用房面積10㎡(含10㎡)以內的,按拆遷時市場價格的70%結算;超出10㎡以上的,按拆遷時的市場價格結算。
5.統一經營性住宅的補助標準。被拆遷人利用合法住宅房屋從事經營活動、不符合按營業用房補償安置的,可按其工商、稅務登記情況,結合實際經營年限、實際經營面積給予20元/㎡?年的經營補助。經營補助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10年。
6.統一生產用房的拆遷原則。生產用房實行貨幣補償安置,貨幣補償標準按評估價格確定。被拆遷企業需重建生產用房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則上應進入工業園區自行建設,可享受園區優惠政策。市、區兩級園區管理部門要配合做好新建廠區的規劃選址和征地拆遷相關工作。
7.統一違章建筑和臨時建筑的處理原則。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其拆遷時建筑安裝工程直接費用給予補償,不予安置。拆除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或違章建筑,一律不予補償安置。
本意見印發之日起新增的違章建筑一律不予補償,更不得以任何名義給予補助。對過去已形成的違章建筑,要逐年降低殘值收購和補助標準,直至全部取消。
(二)政策性補償
1.對選擇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其水、電設施由拆遷人負責在安置房中配套安裝;其天然氣、閉路電視、有線座機電話、寬帶等設施由拆遷人負責在安置房中按原戶頭數量恢復,新增戶頭的安裝費用由被拆遷人自行承擔。
對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其原有上述設施由拆遷人按拆遷時政策規定的收費標準予以補償。
2.被拆遷人從事生產、經營而單獨安裝的水、電、氣專用設施,由拆遷人按拆遷時政策規定的收費標準或工程造價結合新舊程度予以補償。所調換的安置房需安裝上述設施的,安裝費用由被拆遷人自行承擔。
3.對拆遷范圍內的林木、構筑物等附屬物的補償,補償標準執行資府辦函〔20*〕243號文件的相關規定。為鼓勵被拆遷人支持配合拆遷工作,同時維護正常拆遷秩序,對支持配合拆遷工作的被拆遷人,可以戶(產權戶)為單位,對林木部分實行據實清點結合最高限額包干補償的辦法計算補償金額。
(三)政策性補助
拆遷政策性補助包括住宅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搬遷補助費(詳見附件1、2)。被拆遷人領取的住宅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用房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之和不足260元/月?產權戶且他處無房屋的,按260元/月?產權戶的標準給予保底補助。
(四)政策性獎勵
1.搬遷獎勵
被拆遷人在拆遷實施方案規定時限內簽訂協議并完成搬遷騰交房屋的,可根據其實際提前搬遷天數按100元/天?產權戶的標準(總額不超過3000元)給予獎勵。
被拆遷人房屋土地證件齊全、無任何違章建筑、且在拆遷實施方案規定時限內簽訂協議完成搬遷騰交房屋的,可給予不超過2000元/產權戶的獎勵。
被拆遷人原有合法房屋不足人均30㎡(含30㎡)且他處無房屋、在拆遷實施方案規定時限內簽訂協議完成搬遷騰交房屋的,可按其原有合法房屋面積(原合法房屋面積不足45㎡的按45㎡計)以上、人均30㎡(含30㎡)以內部分的面積給予200元/㎡(總額不超過10000元/產權戶)的獎勵。
2.返遷獎勵
安置房竣工驗收合格后,被拆遷人在規定時限內結清房屋產權調換差價和接房的,可按政策規定的過渡期內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費標準,一次性給予1-3個月的返遷獎勵。
(五)安置房建設、交付及“三證”辦理
1.安置房建設質量及裝飾裝修
安置房建設須符合建筑質量規范,并應按基本交付標準實施室內裝飾裝修(見附件3)。嚴禁被拆遷人在安置房建設期間擅自改變建筑結構和設施。
2.安置房交付使用
安置房主體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和小區配套設施竣工后,應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合格的安置房不得交付使用。
3.社區管理
安置房交付使用后,拆遷人按安置社區實際安置面積一次性給予社區業主委員會1元/㎡的物業管理啟動資金。安置社區業主委員會按照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自主決定社區物業管理的形式、收費等事宜。雁江區人民政府及其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將安置社區納入社區管理。
4.安置房“三證”辦理及稅費繳交
拆遷人應當在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起3個月內向稅務部門、房管部門、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安置房契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被拆遷人應予配合。
“三證”辦理涉及稅費按《*城市規劃區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四、規范拆遷行為
(一)現場公示信息
拆遷人應在拆遷現場公布拆遷法規政策、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公告、拆遷工作人員名單、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安置房平面圖、拆遷補償(補助、補貼、獎勵)標準、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樣本等,讓被拆遷人充分了解拆遷政策及其權利和義務。
(二)嚴格執行政策
拆遷人要堅持陽光拆遷,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加強拆遷政策宣傳,嚴格執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拆遷補償標準。職能部門要加強對拆遷人的監管力度,對違背政策亂開口子的拆遷行為,要堅決予以查處,該吊銷拆遷許可證的要依法吊銷,該載入不良建設信用信息檔案的必須載入,杜絕擾亂拆遷秩序和建設市場的行為發生。
(三)堅持依法拆遷
拆遷人要切實維護被拆遷人合法利益,深入細致地做好群眾工作,及時化解拆遷矛盾,嚴禁違法違規拆遷。被拆遷人應在法規政策范圍內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得漫天要價。
(四)強化拆遷執法
經規劃批準需實施搬遷的,被拆遷人應當積極履行搬遷義務。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調解拆遷糾紛。對經三次協商調解仍無法解決的拆遷糾紛,應及時依法受理行政裁決申請,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裁決。拆遷當事人收到行政裁決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裁決的,依法強制拆遷,被拆遷人不得享受相關拆遷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