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意見
時間:2022-02-01 0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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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問題是重要的民生問題。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事關全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是各級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責,是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途徑,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客觀需要,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任務。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和省里的部署要求上來,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
二、進一步明確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目標。以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為保障對象,健全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規范深化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戶區、舊住宅區改造力度,積極解決進城務工人員住房困難,力爭到2010年,將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全部納入住房保障范圍,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積達到城市人均住房面積的60%以上。
(二)基本原則。
1.總體規劃、分步實施原則。在符合城市發展規劃的基礎上,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住房保障工作目標和年度計劃,分步實施。
2.立足全局、統一政策原則。結合全市棚戶區改造、舊村(居)改造以及城市重點項目拆遷改造工程,充分考慮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現狀、經濟承受能力和需求,合理調整住房保障的范圍、方式、標準。
3.因時制宜、動態管理原則。根據全市住房狀況調查成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檔案,實施動態管理,切實將有限資源用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
三、健全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一)擴大保障范圍。根據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結合城市經濟發展狀況和住房價格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對符合保障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做到應保盡保。
(二)提高保障標準。根據城市人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市場平均租金及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統籌研究逐年提高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租金補貼標準,增強低收入家庭通過市場承租住房的能力。要根據不同收入水平劃分確定檔次,分層次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三)多渠道籌集實物配租房源。要采取新建、收購、改建以及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應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小區中配建。實物配租優先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提供。對承租政府直管公房或單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家庭,分別參照實物配租、租賃補貼方式實施保障,減免的租金從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中統一解決,確保房屋的正常維護和安全使用。
(四)確保保障資金來源。要根據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計劃,落實好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一是市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二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后的余額全部用于建設或收購廉租住房;三是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要達到10%以上;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不足部分,從住房保障資金中解決。
四、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管理
(一)降低準入門檻,嚴格執行建設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并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標準相銜接,確定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使更多的低收入家庭能夠買得起經濟適用住房。已享受過政策性住房且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其已有的政策性住房面積應當在此次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中扣除,超過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標準的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價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應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根據城市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和家庭結構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套型面積和各種套型的比例。
(二)合理安排建設規模。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要根據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合理確定建設規模。今后3年每年開工建設經濟適用住房70萬平方米左右;經濟適用住房供應不足時,可以適當加大建設規模,確保滿足低收入家庭的購房需求。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選址時,要根據需求分布情況,科學合理布局,方便居民生活。
(三)規范銷售程序。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其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由市物價部門會同房管部門制定,報市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同地段商品房價格參照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房管、財政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由市房管部門統一組織。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要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由該家庭提出申請,有關單位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由市房管部門發放核準通知書,采取公開搖號方式排序輪候。
(四)嚴格上市交易管理。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轉讓或出租經營;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政府按照原購買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并由政府優先回購。具體交納比例由市政府確定。購房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又購買其他住房,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
(五)加強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管理。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由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經市政府批準后,利用自有土地組織實施。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征收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劃,其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已享受房改政策購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過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的基礎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市房管部門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后作為廉租住房房源。
五、逐步改善其他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
(一)加快棚戶區改造步伐。對集中成片的棚戶區制定改造計劃,因地制宜,加快改造步伐,確保“十一五”期間全面完成改造任務,切實做到棚戶區改造的優惠政策得到落實,被拆遷戶的貨幣補償或住房安置及時兌現,住房質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明顯改善,困難家庭的負擔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積極推進舊住宅區綜合整治。舊住宅區綜合整治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環境和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為宗旨,遵循政府組織、居民參與的原則,發揮政府、企業、個人多方面的積極性,多渠道籌措資金,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積極推進。對可整治的舊住宅區力戒大拆大建,要積極進行房屋維修養護、配套設施完善、環境整治和建筑節能改造,提升住房使用功能,改善群眾居住條件。
(三)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要堅持政府引導、單位負責原則,并與維護農民工就業、醫療、子女上學等權益相結合。用工單位作為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的責任主體,要向農民工提供符合基本衛生和安全條件的居住場所。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應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集中建設符合農民工特點的集體宿舍,以合理租金向農民工出租,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時,要考慮農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農民工住房、集體宿舍建設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相關優惠政策。
六、完善配套政策,健全管理機制
(一)落實優惠政策。一是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拆遷安置房建設、舊住宅區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對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要根據住房建設規劃,在土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優先安排,并在城市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切實保證供應。三是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內的經營性設施建設資金,按照誰經營誰投資的原則,由經營者承擔,不得計入房價;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市政基礎設施,由政府組織建設。四是社會各界向政府捐贈廉租住房房源的,執行公益性捐贈稅收扣除的有關政策。五是社會機構投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拆遷安置房建設的,可按規定給予相關政策支持。
(二)編制實施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成立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在已開展的居民住房狀況調查的基礎上,組織人員建立健全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檔案,制訂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工作目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納入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于年底前上報建設部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實施。要嚴格實施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年度計劃,確保廉租住房保障各項資金、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落實到位。
(三)建立健全管理機制。市房管部門要會同財政、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以及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積標準和租金補貼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實行嚴格的準入和退出機制。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審核和公示辦法,及時向社會公布,規范供應管理。要嚴格做好申請人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的調查審核,完善輪候制度,強化廉租住房年度復核工作,健全退出機制。要嚴肅紀律,堅決查處弄虛作假等違紀違規行為和有關責任人員,確保各項政策落實。
(四)確保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及舊住宅區整治,要堅持經濟、適用的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在較小的戶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要切實加強施工管理,確保施工質量。有關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要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五)繼續深入落實房地產市場各項調控政策措施。要認真貫徹國家和省各項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嚴格落實“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70%以上”的要求,進一步加大住房供應結構調整力度,重點發展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的年度供應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調節力度,引導合理的住房消費。要加強市場監管,堅決整治房地產開發、交易、中介服務、物業管理及房屋拆遷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加強房地產價格的監管,采取綜合措施,抑制房地產價格過快上漲,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七、明確責任,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一)落實工作責任。市政府對全市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負總責,并對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相關部門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相關部門要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并在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報告年度計劃完成情況,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二)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加強對全市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的組織領導,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協調和指導。各縣(市)、區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機構,切實抓好各項工作。市房管部門要承擔起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的牽頭職責,加強同各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抓好工作任務落實;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能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三)嚴格監督檢查。市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住房保障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住房保障資金專款專用。對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中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要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對以權謀私、玩忽職守以及違反規定截留、擠占、挪用、套取住房保障資金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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