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局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07-24 06: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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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意見

根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為做好農業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結合農業事業單位的特點,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適用范圍

1.各級農業主管部門(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鄉鎮企業、飼料、農墾、農村經營管理、農村能源和農業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舉辦,或者利用國有資產按照規定程序設立、從事公益性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農業事業單位,都要實施崗位設置管理。

2.農業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都要納入崗位設置管理范圍。

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農業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執行。

3.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農業社會團體,參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4.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農業事業單位,各類企業所屬的農業事業單位和農業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及已轉制為企業的農業單位,不適用本指導意見。

5.農業教育、科研、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事業單位,適用相關行業的指導意見。

二、崗位類別

6.農業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以下簡稱三類崗位)。

7.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管理崗位的設置要適應增強農業事業單位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8.專業技術崗位是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的設置要符合農業工作和人才成長的規律和特點,適應事業發展與提高專業水平的需要。

9.工勤技能崗位是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后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設置要適應提高操作維護技能,提升服務水平的要求,滿足農業事業單位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

鼓勵農業事業單位后勤服務社會化,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置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10.根據農業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等因素,綜合確定農業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總量的結構比例。

11.農業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結構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農業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確定??刂茦藴嗜缦拢?/p>

(1)主要履行法律法規授權或農業行政部門委托職能,承擔執法監督、農業和農村事務管理任務的農業事業單位,崗位設置以管理崗位為主。其管理崗位一般不低于單位崗位總量的50%,工勤技能崗位一般不高于單位崗位總量的10%。

(2)主要以專業技術為社會提供公益性服務的農業事業單位,崗位設置以專業技術崗位為主。其專業技術崗位一般不低于單位崗位總量的。70%-,工勤技能崗位一般不高于單位崗位總量的10%。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意見》(國發[2006]30號)的規定,基層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農業專業技術崗位占崗位總量的比例不低于80%。

農業事業單位應根據單位主體業務確定主體專業技術崗位。

(3)主要提供農業技能型服務,開展試驗、示范性生產等活動的農業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應以工勤技能崗位為主。其工勤技能崗位一般不低于單位崗位總量的50%,管理崗位一般不高于單位崗位總量的15%。

三、崗位等級

(一)管理崗位等級設置

12.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農業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隸屬關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權限確定。

13.農業事業單位現行的廳級正職、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管理崗位三至十級職員崗位。

14.根據農業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和隸屬關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設置農業事業單位各等級管理崗位的職員數量。

(二)專業技術崗位等級設置

15.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農業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根據農業行業現行專業技術職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本指導意見確定。

16.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專業技術高級崗位分7個等級,即一至七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中的正高級崗位包括一至四級,副高級的崗位包括五至七級;中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十一至十三級,其中十三級是員級崗位。

17.農業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之間的結構比例,根據地區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水平,以及農業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實行不同的結構比例。

根據全國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總體控制目標要求,按照農業事

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高級、中級、初級結構比例現狀,根據農業事業發展需要和”十一五”農業人才發展規劃,合理確定專業技術人員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對農業專業技術水平較高、社會影響力較大的單位,高級崗位比例可適當提高。

農業事業單位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二級、三級、四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1:3:6,五級、六級、七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2:4:4,八級、九級、十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3:4:3,十一級、十二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5:5。

縣級及以下人員少、較分散的基層農業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的結構比例可實行集中調控、集中管理的辦法。具體辦法由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關于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意見》的規定研究制定。

18.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農業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專業技術崗位的結構比例,嚴格控制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總量。農業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核準的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

(三)工勤技能崗位等級設置

19.工勤技能崗位包括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其中技術工崗位分為5個等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

20.工勤技能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崗位等級規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確定。

21.農業事業單位中的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依次分別對應工勤技能一至五級崗位。

22.農業事業單位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25%左右;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5%左右。

23.農業事業單位工勤技能一級、二級崗位,主要應在專業技術輔助崗位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職責等對技能水平要求較高的領域設置。工勤技能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要嚴格控制。

(四)特設崗位設置

24.特設崗位是根據農業事業單位特點和事業發展規律,為適應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經批準設置的工作崗位,是農業事業單位中的非常設崗位。特設崗位的等級按照規定的程序確定。

特設崗位不受農業事業單位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工作任務完成后,應按照管理權限予以核銷。

25.農業事業單位特設崗位的設置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并按程序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四、專業技術崗位名稱及崗位等級

26.農業事業單位主體專業技術崗位中,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一級崗位、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二級崗位、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三級崗位、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四級崗位,分別對應一至四級專業技術崗位;副高級崗位名稱為高級農藝師(高級畜牧師、高級獸醫師,下同)一級崗位、高級農藝師二級崗位、高級農藝師三級崗位,分別對應五至七級專業技術崗位;中級崗位名稱為農藝師(畜牧師、獸醫師,下同)一級崗位、農藝師二級崗位、農藝師三級崗位,分別對應八至十級專業技術崗位;初級崗位名稱為助理農藝師(助理畜牧師、助理獸醫師,下同)一級崗位、助理農藝師二級崗位,分別對應十一級、十二級專業技術崗位;員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技術員崗位,對應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

27.其他專業技術崗位名稱和對應等級參照相關行業指導意見和標準執行。

28.農業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一級崗位屬國家專設的特級崗位,其人員的確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9.農業事業單位其他系列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原則上應低于主體專業技術崗位。

五、崗位條件

(一)各類崗位的基本條件

30.農業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基本條件,主要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確定。農業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為: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二)管理崗位基本條件

31.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級及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級及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2.農業事業單位各等級職員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為:

(1)三級、五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四級、六級職員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

(2)四級、六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五級、七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級、八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八級、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各有關部門以及農業事業單位在上述基本任職條件的基礎上,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本單位職員的具體條件。

(三)專業技術崗位基本條件

34.農業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按照農業行業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執行。

35.農業事業單位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條件,應包括準入控制的要求。

36.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農業事業單位在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基本條件基礎上,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不同類型、不同層次專業技術崗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本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的具體條件。

37.農業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的條件,由主管部門和農業事業單位按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專業技術水平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

(四)工勤技能崗位基本條件

38.農業事業單位工勤技能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為:

(1)一級、二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并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

(2)三級、四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并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3)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工人見習、試用期滿,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后,可確定為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六、崗位設置的審核

39.農業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行核準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管理權限進行審核。

40.農業事業單位設置崗位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填寫崗位設置審核表;

(2)按程序報主管部門審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3)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

(4)廣泛聽取職工對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的意見;

(5)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由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

(6)組織實施。

41.農業部所屬農業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農業部審核匯總后,報人事部備案。

4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屬農業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同級人事廳(局)核準后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所屬農業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本地區人事廳(局)核準。

43.地(市、州)人民政府直屬農業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本地(市、州)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地(市、州)人民政府各部門所屬農業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本地(市、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44.縣(縣級市、區、旗)人民政府直屬農業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縣(縣級市、區、旗)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地區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縣(縣級市、區、旗)人民政府各部門所屬農業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縣(縣級市、區、旗)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地區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45.農業事業單位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應保持相對穩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崗位設置方案可按照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的權限申請變更:

(1)農業事業單位出現分立、合并,須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重新設置的;

(2)根據上級或同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正式文件,增減機構按照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置的。

(3)按照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置的。

46.經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作為聘用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的依據。

七、崗位聘用

47.農業事業單位按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以及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根據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的原則,確定具體崗位,明確崗位等級,聘用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48.農業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應在崗位有空缺的情況下按照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原則及有關規定擇優聘用。

農業事業單位應分別按照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在核定的結構比例范圍內聘用人員,聘用條件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

49.縣級及以下人員少、機構分散,對崗位結構比例實行集中調控、集中管理的基層農業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實行人員集中聘用。

50.根據農業行業人才的特點,對農業事業單位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專業技術人員,崗位需要且符合破格條件的,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可予破格聘用。

51.農業事業單位新參加工作人員見習、試用期滿后,管理人員按照《實施意見》規定確定相應的崗位等級;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崗位條件要求確定崗位等級。

52.尚未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的農業事業單位,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的精神,抓緊進行崗位設置,實行聘用制度,加強崗位管理。

已經實行聘用制度,簽訂聘用合同的農業事業單位,可根據《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按照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對本單位現有人員確定相應的崗位,并變更聘用合同的有關內容。

53.各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農業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農業事業單位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現有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按照現聘職務或崗位進入相應等級的崗位。

各地區、各部門和農業事業單位必須嚴格把握政策,不得違反規定突破現有的職務數額,不得突擊聘用人員,不得突擊聘用職務。要采取措施嚴格限制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中高等級崗位的設置。

54.農業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根據農業事業單位的工作特點,確需兼任的,須按人事管理權限審批。

55.農業事業單位首次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崗位結構比例不得突破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已經超過核準比例的,應通過自然減員、調出、低聘或解聘等辦法,逐步達到規定的結構比例。尚未達到核準的結構比例的,要嚴格控制崗位聘用數量,根據事業發展要求和人員隊伍狀況等情況逐年逐步到位。

八、組織實施

56.崗位設置管理是農業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一項開創性、基礎性工作,關系到農業事業的長遠發展和廣大干部職工的切身利益。要堅持以人為本,從農業事業單位的實際出發,根據事業的發展需要,切實保證職工的切身利益,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

57.各級農業主管部門要提高認識,發揮職能作用,制定具體方案,組織好所屬農業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實施工作。各級人事行政部門要加強與農業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結合本地區農業事業單位的特點,認真貫徹執行《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

58.各地區、各部門和農業事業單位在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工作中,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堅持原則,堅持走群眾路線。對違反規定濫用職權、打擊報復、以權謀私的,要追究責任。對不按《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農業事業單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農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不予核撥經費。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