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局人事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03 09: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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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人事管理體制,完善人事管理部門的社會化服務功能,建立和推行人事制度,根據國家人事部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事是指政府人事部門批準或授權的人事工作機構,受用人單位或個人委托,有關人事業務。

第三條市政府人事部門主管人事工作,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具體承辦人事業務,其他任何單位不得該項業務。

第四條人事的范圍:

(一)在*地區注冊的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科技企業、個體、私營企業及無人事主管部門或不具備人事管理權限的單位;

(二)實行聘(任)用合同制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

(三)辭職或被辭退及以其他方式辦理了與原單位脫離工作關系的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暫時未落實工作單位的研究生、大中專畢業生、專業職高畢業生;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

(五)應聘到各類企業及無人事主管部門或不具備人事管理權限單位的研究生、大中專畢業生;

(六)自費出國(出境)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七)其他要求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提供人事的單位與個人。

第五條人事可實行單位委托,也可實行個人委托。委托單位或個人應明確項目,可全權委托,也可單項或多項委托。

第六條負責人事工作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與被對象不具有行政隸屬關系,僅為其有關服務事宜。

第七條人事的主要內容:

(一)負責向委托單位通報國家和地方有關人事政策法規,提供政策咨詢和人才信息。

(二)負責對委托單位人員的人事關系、人事檔案的接轉和管理,包括各種材料的收集、整理及按規定出具以檔案為依據的各類證明材料,身份確認、工齡計算、檔案工資調整;

(三)人員招聘、推薦和測評業務;

(四)異地人才引進,為委托單位辦理接收各類人才等有關手續;

(五)承辦單位人員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確定、考試、評審、晉升的申報及其出國(出境)的政審;

(六)代辦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聘用及辭職、辭退手續;

(七)考核培訓、協辦社會保險及其他人事業務;

(八)代管黨、團組織關系;

(九)按存檔人員原身份辦理流動手續;

(十)為委托單位辦理接收研究生、大中專畢業生、軍隊轉業干部、留學回國人員的相關手續及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手續;為無落戶地點的人員辦理集體落戶手續;

(十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交辦和用人單位委托的其他業務。

第八條人事程序

(一)被單位或個人向單位提出人事申請,并提供本單位資信證明材料;

(二)單位與被單位或個人雙方簽定人事協議書,明確責任、權利、義務和協議期限等內容;

(三)被單位或個人向單位移交被的人事檔案,提供有關人事情況;

第九條被單位每年11月份向單位報送有關統計資料;并將聘用人員政治思想、工作表現等方面的年度考核材料送人事機構歸檔。見習期滿的研究生、大中專畢業生,委托單位要及時進行考核,對符合轉正定級條件的,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由人事服務機構辦理轉正定級手續。

第十條人事機構與委托方實行"協議書"管理,雙方應嚴格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一條人事機構對委托期滿六個月后無任何單位或個人續辦手續的被人的人事檔案關系,視為單純存檔處理(終止工齡計算、原工作身份保留等人事事項)。

第十二條人事實行有償服務,按國家有關收費項目和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