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社會保險實施意見

時間:2022-07-06 05: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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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社會保險實施意見

根據《*區實施<*市小城鎮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補充意見㈢》以及市勞動保障局《關于落實市級財政專項資金補助解決失水漁民等三類人員參加“鎮保”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為積極、穩妥地推進失水漁民等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工作。現將失水漁民等參加鎮保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參保范圍

*區范圍內20*年*月*日前年齡在16周歲以上,具有“社(,下同)統銷”戶籍的現漁業村組人員、市水利工程征用地人員。

二、身份確認

“社統銷”戶籍的漁業村組人員身份由戶籍所在地派出所予以確認。

三、參保規定

(一)凡符合參保條件的漁業村組人員、市水利工程征用地人員按照《*區實施<*市小城鎮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補充意見㈢》規定一次性繳納不低于15年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和門急診補充醫療保險費,再按辦理時全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24個月的過渡性生活費補貼,進入補充社會保險后納入鎮保。

(二)符合參保條件的漁業村組人員、市水利工程征用地人員中男性年滿55周歲不滿6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不滿55周歲的人員,選擇參加鎮保的,按照《*區實施<*市小城鎮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補充意見㈢》規定一次性繳納不低于15年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和門急診補充醫療保險費,在未達到鎮保退休年齡前的生活費,按辦理時全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次性繳納,進入補充社會保險。

(三)符合參保條件的漁業村組人員、市水利工程征用地人員中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人員,選擇參加鎮保的,按照《*區實施<*市小城鎮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補充意見㈢》規定一次性繳納不低于15年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和門急診補充醫療保險費,納入鎮保。

四、其他有關問題

(一)凡已按照《*區實施<*市小城鎮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補充意見㈢》中“關于漁業村組‘社統銷’戶籍人員參加鎮保問題”第㈢項規定參保的,原個人承擔部分由所在的鎮政府予以退回。

(二)漁業村組人員中現為機關或事業單位的正式編制人員,不再納入此次參加鎮保范圍,所在的黨政機關或事業單位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將其參加城保、鎮保的繳費年限,按規定計算或折算為鎮保繳費年限后,由所在黨政機關或事業單位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一次性為其補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和門急診補充醫療保險費。

(三)戶籍已轉性的原“社統銷”戶籍的漁業村組人員不再屬于參保范圍。

(四)已城保退休的原“社統銷”戶籍的漁業村組人員不再列入參保范圍。

(五)參保繳費標準

1、區政府確定的參保人數,按照20*年鎮保繳費基數人均56820元繳費標準由市級財政補貼80%、區級財政補貼10%的參保資金,不足部分參保資金由各鎮、*工業區及有關單位承擔;

2、區政府確定的參保人數以外的人員參保,按照20*年鎮保繳費基數,一次性繳納的參保資金由各鎮、*工業區及有關單位承擔。

(六)水利工程征用地人員參保

水利工程征用地人員參保按照區水務局確定人數辦理,繳費基數按照20*年鎮保繳費基數,參保補貼資金為人均56820元繳費標準由市級財政補貼80%、區級財政補貼10%,不足部分參保資金由相關鎮承擔。

五、失水漁民參加鎮保的手續辦理

(一)由各鎮、*工業區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關于失水漁民辦理就業和社會保障、戶籍‘農轉非’”的書面申請報告,并附各鎮、*工業區漁業村、組辦理就業和社會保障、戶籍農轉非人數明細表。

(二)區政府下達各鎮、*工業區失水漁民參加鎮保資金補貼人數明細表。

(三)失水漁民參加鎮保人員花名冊2份及人員花名冊軟盤;花名冊人員身份由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蓋章確認后報區鎮保辦審核蓋章。

六、參保補貼資金的使用規定

失水漁民、水利工程等人員參加鎮保的市級財政補貼資金一次性匯入區社保中心,在辦理鎮保時結算,區級財政補貼資金確保在年內到位。補貼資金必須按照參保人數對應匹配,堅持“匹配一個對象資金,解決一個對象參保”,確保市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專款專用”。凡實際辦理參保人數少于資金補貼人數的,必須按實退出未參保人數的補貼資金。

七、參保辦理時間

失水漁民、水利工程征用地人員參保在20*年*月底前辦理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