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票據管理意見

時間:2022-11-02 0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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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票據管理意見

各街、鎮、鄉,縣府各部門:

為加強我縣財政票據管理,根據《**市票據管理辦法》(渝府令第149號,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財政票據管理制度

(一)財政票據實行統一印制、分級管理。市財政部門是財政票據的主管機關,負責全市財政票據的印制和管理,縣財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的財政票據管理。

(二)縣財政主管部門根據財政票據管理需要,建立財政票據管理中心,統一管理《辦法》明確的七類財政票據。

(三)財政票據管理中心入駐縣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公。縣財政局相關職能科室應配合財政票據管理中心監督檢查依據財政票據收取資金的解繳、使用和管理情況。

二、財政票據印制制度

(一)財政票據應套印財政票據專用章,財政票據及財政專用章實行不定期換版。

(二)印制財政票據統一由縣財政局到市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票據準印證,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

(三)因特殊情況,個別單位需使用專用票據的,由單位填制《**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印制審批表》,提供收費文件和專用票據樣式,經縣財政局審核簽出意見后,由縣財政局統一到**市財政局報批印制。

三、財政票據領購制度

(一)財政票據領購原則:

1.財政票據的領用堅持“憑證領購、限量供應、驗舊購新、票款同行”的原則,實行“六不領”的管理辦法:不帶《準購證》不領取票據;不是財務人員不予領取票據;不按規定收罰的不予領取票據;不按規定使用票據不予領取票據;不按規定開設賬戶的不予領取票據;不將收取資金納入財政管理的不予領取票據,嚴格實行“以票管費”的辦法。

(1)憑證領購。凡縣級獨立核算的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部門或會計委派管理服務中心領購票據時,必須憑縣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和有關文件到財政票據管理中心辦理財政票據《準購證》,憑《準購證》領取財政票據。

(2)限量供應。財政票據管理中心根據各執收單位財政票據的月使用量,限額發放。縣級各單位一次領取的財政票據數量原則上不超過一個月的需用量,街鎮鄉財政所領購票據不得超過一個季度的需用量。

(3)驗舊購新、票款同行。收費單位領購財政票據,必須將上次領購已使用完的票據存根聯和《財政票據審驗表》送財政票據管理中心審驗。主要審核票據涉及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收取的資金是否已全額繳入金庫、財政專戶或代收專戶,并按其收費的性質分別予以確認。屬于繳入金庫的由總預算會計簽章;屬于繳入財政專戶的由專戶總會計簽章;屬于代管資金的由資金部總會計簽章。

2.因特殊情況,個別單位使用市主管部門提供的財政票據(經**市財政局審定同意),必須在縣財政票據管理中心登記并加蓋票據專用章后,方可使用。

(二)財政票據的領購程序:

1.各主管部門延伸到街鎮鄉的收費,由主管部門的財務部門或會計委派管理服務中心統一領取和發放。

2.進入行政服務中心集中收費的單位,財政票據的領用由行政服務中心收費處統一在財政票據管理中心領取銀行代收專用票據。特殊情況,經行政服務中心審定同意可實行現場執收的單位,領用財政票據時應填制《財政票據審驗表》,說明單位使用財政票據和收費繳存財政的有關情況,經中心管委會審核簽署意見,核批發放數量,然后到財政票據管理中心領取新的票據。

3.經批準未進入行政服務中心集中收費的單位,財政票據的領購由縣財政票據管理中心審驗單位使用財政票據和收費繳存財政情況后,再發放新的票據。

4.街鎮鄉使用的財政票據由街鎮鄉財政所在財政票據管理中心統一領購,并負責發放和管理本轄區內的財政票據。

四、財政票據的使用、保管和核銷制度

(一)各單位應建立健全財政票據使用、登記、保管、核銷責任制度,確定專人管理票據,建立票據登記臺賬,任何單位都對財政票據的領用、發放、回收、存量作詳細記載。不得轉借、轉讓、買賣、代開財政票據,不得拆本使用財政票據。所有領購票據的單位應及時到財政票據管理中心進行核銷。

(二)財政票據應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并如實填寫和加蓋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收費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未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的,有權拒絕付款。

(三)票據管理人員應與收費人員分離,票據管理人員不得對外收費。單位財務部門或會計委派管理服務中心應當定期與執收人員結清票款,結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四)各收費單位應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收費開具的票據存根聯連同票據審驗表和財務報表送財政票據管理中心審核,經審核無誤,在審核單上加蓋審核專用章和審核人印章,將存根聯退回收費單位,并以此審核表作為票據臺賬,記錄票據使用數量的依據。

(五)財政票據管理人員因工作變動,要辦理票據移交手續,由財政局派人會同單位負責人監交。

五、全面清理和規范票據管理

縣級各單位應于4月30日前,將在財政領購尚未核銷、尚未使用的票據送財政局,進行全面的清理、核銷,重新核發財政票據,以規范財政票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