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醫療救助制度意見

時間:2022-10-22 04: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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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醫療救助制度意見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確定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目標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號)精神,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城市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切實保障城市貧困群眾基本醫療得到救助,現結合我省實際,就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制度的有關精神,從實際出發,通過多種渠道籌措資金,在全省范圍內逐步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使城市貧困群眾在就醫方面的困難得到及時救助。

(二)工作目標:20**年選取64個縣(市、區)(名單附后)進行試點,并從中選取4個縣(市、區)(名單附后)作為全省示范點,重點探索城市醫療救助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資金籌措機制。試點縣(市、區)要在20**年8月底前出臺實施辦法或細則并組織實施,10月底前確保城市醫療救助資金發放到位;其他縣(市、區)要在20**年年底前全部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規范化的城市醫療救助制度。(三)基本原則:1、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要從實際出發,醫療救助水平既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又要盡量幫助城市貧困群眾解決最基本的醫療困難。2、分類救助,區別對待。城市醫療救助要從城市居民中最困難的人員和最急需的醫療支出中開始實施,并隨著經濟發展逐步完善,在實施過程中要堅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3、多方籌資,形式多樣。通過發動社會力量資助、城市醫療救助基金適當補助和醫療機構自愿減免有關費用等多種形式對救助對象實施救助。

二、救助對象

城市醫療救助對象包括下列人員:(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個人負擔仍然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人員;(三)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需要醫療救助的特殊困難群眾。

三、救助方式

(一)醫療救助實行為救助對象直接發放救助金和減免部分醫療費用相結合的方式。一是將救助資金直接發放給救助對象;二是用醫療救助資金為救助對象支付部分醫療費用;三是可以由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減免部分醫療費用。(二)申請城市醫療救助的對象應在醫療保險定點醫院或規定的定點醫院進行診治,在核定醫療救助金額時,應剔除下列費用:1、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規定可支付部分的費用;2、患者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醫療費用;3、參加各種商業保險賠付的醫療保險金;4、職工單位或相關部門補助的費用;5、社會各界互助幫扶給予的救助資金;6、醫療單位減免的費用。(三)享受醫療救助的病種、救助標準和全年累計最高救助金額由民政部門會同衛生、勞動保障和財政等部門根據財政狀況、居民醫療水平和籌措資金情況具體規定。對于特別困難的人員,可適當提高救助標準。為當地救助對象提供的醫療救助服務,參照河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制訂醫療救助對象醫療服務標準。

四、申請、審批和發放

(一)申請。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難的居民,申請醫療救助時,由救助對象本人持相關材料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由社區居委會組織人員對其患病情況及家庭收入、生活狀況進行核實后,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二)審核。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接到申請材料后,要及時對申請者家庭情況進行復查、審核,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上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三)審批??h級民政部門對上報的申請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意見,并書面告之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四)發放。醫療救助資金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至少每半年發放一次。也可由縣級民政部門直接發放,有條件的地方可實行社會化發放。(五)申請者需提供的相關材料:1、戶籍簿、身份證復印件、家庭收入證明;2、《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3、醫院診斷書和需救助病種醫療費用收據及必要的病史材料;4、患者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醫療費用,患者參加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的醫療費用或得到的醫療賠付證明;5、所在單位或相關部門、社會扶貧幫困資助情況的證明。

五、資金渠道

通過財政預算撥款、專項彩票公益金和社會捐助等渠道籌集城市醫療救助資金,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并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項管理,??顚S茫坏锰崛」芾碣M或列支其他任何費用。(一)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每年安排一定的醫療救助資金,列入年度預算;(二)省級財政安排一定數量的專項醫療救助資金,對財政困難地區進行適當補助;(三)本級專項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數量的救助資金;(四)上級撥付的專項資金;(五)社會各界捐助的資金。

六、組織領導和部門職責

開展城市醫療救助工作,是切實保障城市困難群眾基本醫療,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和領導,成立由當地政府主管領導任組長,民政、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城市醫療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和協調城市醫療救助工作。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各負其責,共同抓好落實。

民政部門要牽頭研究擬定城市醫療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市醫療救助管理有關規章制度,將醫療救助制度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結合起來,認真組織實施。要做好醫療救助政策的宣傳工作,實施醫療救助公示制度,廣泛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衛生部門要盡快確定承擔醫療救助任務的定點醫院,并制定定點醫院救助管理辦法,加強醫療服務行為監管,督導各相關醫療機構加強規范化管理,提高服務水平,鼓勵醫療機構提供免費或減費醫療服務。勞動保障部門要配合做好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銜接工作。配合民政部門核實醫療救助對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醫保費用的報銷憑證及相關證明材料,杜絕虛報、冒領現象的發生。

財政部門要研究制定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加強對醫療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試點縣(市、區)要抓緊做好調研和論證工作,研究制定城市醫療救助實施辦法,按時組織實施運作。已經開展城市醫療救助的縣(市、區)要繼續抓好制度的規范和完善工作。20**年底,各試點縣(市、區)要對醫療救助試點情況進行總結,并由各市民政部門會同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匯總后報省民政廳、省衛生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