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工作效能意見
時間:2022-09-18 02: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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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改善發展環境,建設勤政、務實、高效的服務型政府,促進縣域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更快更好地發展,根據省市有關公文處理辦法及政府工作規則等文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加快公文運轉速度,確保公文快速、高效運作
1、嚴格公文收文登記制度。(1)中央、國務院和省市來文來電,除縣政府辦公室進行收文登記外,分發縣委一份,涉及人大、政協有關事項的公文,再分發給縣人大、縣政協各一份。屬于一般工作性的,縣政府辦公室應在半個工作日內做好文件的收文登記,并及時呈送縣政府分管領導閱批;對于特提或特急的來文來電,縣政府辦公室應即收即辦當場處理,面呈縣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簽閱。(2)各鄉鎮、部門、企事業單位向縣政府行文,應自覺送政府辦公室收文登記,由縣政府辦公室在半個工作日內做好收文登記,并呈縣政府領導閱批。來文單位不得擅自將公文直接呈送領導審簽,對請示類的公文不得一文多送,不得越級報送。凡未經縣政府辦公室登記的文件,縣政府辦公室不予以轉呈相關領導,不負責對文件的跟蹤落實。縣政府領導可以不予審簽。(3)縣政府辦公室應對各鄉鎮、部門、企事業單位報送的公文嚴格審核,對不規范來文,填寫“退文通知單”,予以退回,并于當日電話通知來文單位。
2、嚴格公文審批辦理程序。(1)中央、國務院和省市來文來電,由縣政府辦公室按照縣政府領導工作分工和公文內容提出擬辦意見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分管政務的副主任審核后,再呈送縣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閱批,若有領導批示再送相關部門辦理,審批程序一般為:秘書股(擬辦)——分管副主任或辦公室主任(審核)——縣長、分管副縣長(閱批)——相關部門(辦理)。對于傳閱性文件,原則上按領導排序結合工作分工進行遞送。(2)各鄉鎮、部門、企事單位一般性來文,由縣政府辦公室按照縣政府領導工作分工,根據公文內容提出擬辦意見,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分管政務的副主任審核后,再呈送縣政府領導審批,然后按領導審批意見或轉相關部門提出意見,或直接擬文辦理。審批程序一般為:秘書股(擬辦)——分管副主任、辦公室主任(審核)——分管副縣長(審批)。涉及土地、城建方面的,審批程序為:秘書股(擬辦)——辦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審核)——分管副縣長(審核)——分管土地、城建的副縣長(審核)——常務副縣長(審核)——縣長(審批)。涉及人事、機構、編制方面的,審批程序為:秘書股(擬辦)——分管副主任、辦公室主任(審核)——常務副縣長(審核)——縣長(審批)。涉及經費方面的,審批程序為:秘書股(擬辦)——分管副主任、辦公室主任(審核)——常務副縣長(審核或審批)——縣長(審批)。涉及規費減免方面的,審批程序為:秘書股(擬辦)——分管副主任、辦公室主任(審核)——常務副縣長(審核)——縣長(審批)。
3、嚴格公文審批時限。(1)中央、國務院和省、市來文來電,屬于一般傳閱性文件,縣政府領導原則上在公文送達后1個工作日內圈閱,縣政府領導簽閱后,縣政府辦公室應及時傳送縣政府其他領導及有關部門圈閱。對于上級有明確時間要求的來文來電,縣政府領導及有關部門要嚴格按時間要求及時圈閱。(2)各鄉鎮、部門、企事業單位報送的公文,縣政府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除涉及人事、機構、編制及經費或需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公文外,屬于請示類的,縣政府領導原則上應在公文送達后2個工作日內簽閱,屬于報告類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簽閱。縣政府領導的簽閱意見應明確具體,凡簽“閱”者表示同意。(3)各鄉鎮及有關部門收到政府辦公室轉辦的公文,在公文送達后3個工作日內應提出意見送回縣政府辦公室,或將辦理結果報縣政府,不得積壓延緩。(4)縣政府領導因公出差在外,或因公務繁忙無法及時閱批的文件(除一般性傳閱件外),縣政府辦公室要采取電話請示等方式,及時向縣政府領導匯報,不得延誤時間。(5)縣政府領導因公參加脫產學習(培訓、考察)時間達一個月以上的,其分管工作由縣政府主要領導指定其他縣政府領導代管,代管期間公文處理由該領導負責。(6)各鄉鎮、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報送的請示類文件,縣政府辦公室應及時將有關處理結果通知相關單位。
4、嚴格公文的簽發。(1)各鄉鎮、部門、單位需由縣政府或政府辦公室批轉或轉發有關文件,應先向縣政府書面報告,經縣政府領導同意后,再由縣政府辦公室擬文下發。(2)規范性文件,應由縣法制辦審核后,方可下發。(3)對已下發后但因故需要更改的公文,必須有縣政府領導的批示或請示縣政府領導同意后才能更改,并另編文號,注明原文件作廢。(4)對于緊急通知、通告等公文,縣政府辦公室要在印發的同時,及時送縣廣電局有線電視臺播發,向全社會公開。(5)為避免一文數簽,以縣政府名義發文,縣長在公文處理單上已簽署了明確意見的,發文文稿經縣政府常務副縣長或副縣長審核把關后即予印發,簽發人為縣長;屬縣政府工作范疇,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縣政府領導在公文處理單上已簽署了明確意見的,發文文稿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把關后即予印發,簽發人為縣政府領導。
5、各鄉鎮、縣政府各部門、縣直各單位要參照上述意見,結合自身實際,進一步建立健全公文的收發登記,呈報審批程序,辦理時限,公文制發等方面的制度,確保公文快速高效運作。
二、精簡審批事項,簡化審批程序
1、大力減少行政審批事項。遵循“合法、合理、效能、責任、監督”的原則,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重新梳理,凡是國家和省沒有規定的審批事項,以及可由企業自主決定、市場自行調節和社會組織管理的事項,各鄉鎮、部門、企事業單位不須向縣政府報告,縣政府也一律不再審批。凡能改為備案的審批事項改為備案,凡能改為核準的審批事項改為核準。各部門不準越權設立任何行政審批項目,不準利用任何形式搞變相審批。
2、簡化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限。(1)各部門、單位對設在大廳的服務窗口要充分授權,將與辦理行政審批和行政審批事項相關的業務股室、技術骨干和優秀職員派駐到中心,使每個窗口均能在中心的統一組織協調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委托下獨立完成項目的受理、踏勘、審批、辦結的全過程,避免“兩頭辦理、體外循環”。(2)進一步減少審批環節,嚴格執行“一門受理、抄告相關、同步審批、限時辦結、責任追究”制度,對涉及需要多個部門審批的項目,實行聯合審批的辦法并實行主辦單位責任制:①辦理工商登記的,由工商局負責;②辦理房產權證及房產開發建設手續的,由房產局負責;③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由國土局負責;④辦理稅務登記的,由國稅局負責;⑤辦理三資企業證照的,由外經貿局負責。在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后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結完畢(符合國家鼓勵投資導向和我縣審批權限內項目的三資企業,其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理,限制類項目由職能部門十五個工作日內給予協調答復),并把相關證、照送達申請人或通知申請人領取。(3)審批事項的受理實行規范化運作。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必須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在承諾的期限內完成審批;對審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有關要求規定的,應出具《補正通知書》或《一次性告知書》;對審批事項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或申請事項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強化政務公開,增強行政管理活動透明度
1、各鄉鎮政府、縣政府各部門、縣直各單位要根據《**縣人民政府關于政務公開的實施細則》(余府發[**]48號)的精神,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制度,拓寬政務公開的形式,通過設立政務公開欄、編寫辦事指南,開展宣傳活動等形式,確保政務公開落到實處。
2、積極做好現行文件公開工作。各鄉鎮、部門、單位要嚴格按照《中共**縣委辦公室、**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集中向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提供利用黨政機關已公開現行文件的實施方案》要求,高度重視已公開現行文件資料的報送工作,從大局出發,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切實加強協調配合,及時做好報送工作。
四、精簡文山會海,注重工作實效
1、嚴格會議審批程序。縣政府召開的全縣性大型會議,原則上應經縣政府常務會批準;縣直部門召開的涉及全縣性的會議,主辦部門須提前3天報縣政府領導審批,未經批準審批的會議一律不得擅自召開。
2、控制會議數量。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數量,可開可不開的會議一律不開;不開內容重復的會議,不開無準備或準備不充分的會議,不開議而不決、不解決實際問題的會議;能下基層現場處理的不開會,堅持開短會,開協調會,開現場辦公會。
3、壓縮會議規模。除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全縣經濟工作會等一些重大會議外,其它會議會期原則上不超過半天。對各種會議的參會人員,從嚴把關,大力精減,并堅持“誰主管,誰參會”的原則,大力減少領導干部參會率,主辦部門不得邀請與會議無關的領導參會。如需邀請縣政府領導參加會議,按《關于規范邀請縣委、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府、縣政協領導參加會議(活動)申報程序的通知》(余辦字[**]143號)申請。
4、提高會議質量。領導干部要帶頭講短話,力求內容實在,言之有物。對會議研究的事項,要加強督促檢查,增強會議的權威性和實效性,防止就會議落實會議的現象發生。
5、精簡發文數量。政府各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不得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經縣政府批準成立的各類領導小組,一律由領導小組行文;在新聞媒體上公布的,不再向下行文;領導同志的講話已在會上印發的,原則不再發文。
五、加強督查落實,切實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1、縣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文件的跟蹤落實,并按照歸口負責的原則落實到具體的股室和人員身上,凡出現文件遺失、延誤及泄密現象,嚴格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2、縣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各鄉鎮、單位、部門公文運轉處理的督查,對轉交鄉鎮、部門提出意見以及處理的文件要及時催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辦理時限及時送回縣政府辦公室。有關部門和單位如造成文件延誤、丟失及泄密的,按有關規定對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3、縣行政服務中心要根據自身職責加強對窗口服務單位的管理,加強督促和檢查,努力提高窗口單位的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對違反行政審批程序和延誤行政審批事項的人和事進行及時處理解決。
4、縣機關效能投訴中心要本著“有求必應、有訴必受、客觀公正、促進發展”的原則,認真按要求處理每起投訴案件,努力提高政府機關工作效能。對受到投訴的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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