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國土收儲財務制度
時間:2022-09-18 02: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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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國有土地收入管理,規范土地收儲財務收支行為,維護土地資產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財政部《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及《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省土地收入管理的意見》(贛府發[**]13號)、《江西省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土地收儲財務管理辦法》(贛財綜[**]7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政府設立的土地儲備機構辦理土地收儲業務的財務收支管理工作。
第三條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屬政府性基金收入,由縣財政部門負責清算后,納入政府財政基金預算管理。
第四條土地收儲業務執行收支兩條線政策,按照“收入財政集中、支出財政監管、收益分宗核算,結余上繳國庫”的原則進行管理。
土地儲備機構管理費用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仍按國家對事業單位的統一規定執行。
第五條土地儲備機構按要求設置財務管理機構和配備財會人員,土地儲備機構的法人代表對本單位的財務負責。
第二章土地儲備收入管理
第六條土地儲備收入是指儲備機構通過收儲、經營、出讓土地獲得的收入。土地儲備收入包括土地出讓收入、土地出租收入、地上建筑殘值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七條土地出讓收入是指土地儲備機構將收儲土地出讓后所獲得的收入。土地收入的確認以土地出讓合同地價款為依據,合同地價款是指收儲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或協議出讓總價款,扣除按法律法規規定在土地出讓前或出讓過程中應由受讓方繳納的有關稅費后的地價款。
第八條土地出租收入是指收儲土地在出讓前,土地儲備機構利用其場地或地上建筑物出租所獲得的收入。
第九條地上建筑殘值收入是指收儲土地的地上地下建筑物的變賣收入。
第十第土地收入由繳款人全額直接繳入縣財政“土地收入財政清算專戶”。
土地儲備機構不得設立過渡戶收納土地收入,在收儲或出讓土地過程中收取的押金、定金、保證金一并由繳款人直接繳入“土地收入財政清算專戶”。
第十一條土地儲備機構獲得土地收入時,由土地儲備機構開出《土地收入繳款通知單》通知繳款人和縣財政部門。
繳款通知單應載明繳款人、繳款項目、繳款金額、繳款帳號、繳款期限等到主要事項。
第十二條經縣財政部門確認土地收入進入“土地收入財政清算專戶”后,由縣財政部門開具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權收入專用票據和相關票據。
第十三條土地儲備機構定期與縣財政部門核對收入帳務,應收未收的款項要及時清收,應退未退的押金、定金、保證金要及時清退。
第三章土地儲備支出和成本管理
第十四條土地儲備支出是指土地儲備機構在土地收儲過程中發生的應進入土地收儲成本的全部支出。土地儲備支出包括補償支出、開發支出、稅費支出、利息支出和其它支出。
第十五條補償性支出是指土地儲備機構依法收購征用土地依法依規支付的各項經濟補償。補償支出包括征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收回收購國有土地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
土地補償費是指依法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依法依規支付的喪失土地經濟補償。
安置補償費是指依法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依法依規支付的用于勞動力的經濟補償。
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是指依法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依法依規支付的土地上正處于生長階段農作物的經濟補償和土地上各類地上地下建筑物的經濟補償。
收回收購國有土地補償費是指依法收回收購國有出讓土地或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依規應支付給原土地使用權人的經濟補償。
拆遷補償費是指依法收購城鎮土地依法依規支付的土地上各類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構筑物拆遷的經濟補償。
第十六條開發支出是指土地儲備機構收購征用土地后,用于開發土地的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和公共設施配套支出。
基礎設施建設支出是指直接用于收儲土地上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通訊、照明等基礎設施的建設支出。政府實施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費用要求分攤的,應按受益原則支付。
公共設施配套支出是指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或為增加收儲土地價值,用于建設幼兒園、公共廁所等公共設施配套的支出。
第十七條稅費支出是指土地儲備機構在收購征用或出讓土地過程中依法依規應繳納的各種稅收及規費。
稅收主要是指依法應繳納的使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增值稅、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轉移土地的契稅。
規費主要是指依法依規應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菜地和精養魚塘開發基金、防洪保安資金、征地管理費、土地登記費、土地評估費、土地交易費、土地清算費和土地出讓金業務費等。
土地清算費由土地儲備機構按土地出讓合同價款的5‰提取付給縣財政部門。土地清算費的主要用途是財政部門聘請會計事務所審查宗地預、決算和土地管理票據印刷以及業務培訓等所需費用開支。土地清算費年終結余較大的,縣財政部門應通知土地儲備機構適當降低提取比例。
第十八條利息支出是指土地儲備機構為收儲土地向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借款而發生的應付已付利息支出。
第十九條其它支出是指除補償支出、開發支出、稅費支出和利息支出項目以外的支出。
第二十條土地儲備機構采用權責發生制按宗地進行成本核算。補償支出、開發支出和稅費支出按宗地核算,分別列入各宗地支出成本。利息支出和其它支出按受益宗地進行合理分攤。
第四章宗地預決算管理
第二十一條收儲土地的財務收支實行宗地預決算審批制度。預決算由土地儲備機構編制,經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同意后,由縣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宗地財務收支預算是指政府確定收儲某宗土地后,由土地儲備機構按項目規定編制的支出預算和按市場時價確定的收入預算。宗地財務收支預算包括宗地預算報告、收購(征用)土地宗地財務收支預算表(附表一)、收購(征用)土地宗地資金收支計劃表(附表二),并附收購征用土地的有關文件、收購征用土地的可行性報告、意向合同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宗地財務收支決算是指收儲土地出讓后,由土地儲備機構按項目實際支出編制的支出決算和按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出讓合同地價款編制的收入決算。宗地財務收支決算應包括宗地財務收支預算執行分析報告、出讓收儲土地宗地財務收支決算表(附表三)、收儲協議、拍賣(招標、掛牌)成交單、土地出讓合同,并附有關資金收支憑證等資料。
第二十四條土地儲備機構在收購土地前編制宗地財務收支預算。編制宗地財務收支預算按國家、省和當地政府確定的標準執行。沒有具體標準的,應根據當地的實際需要確定。
(一)補償支出按國家、省和當地政府確定的補償標準測算。
(二)開發支出按有關政策、標準和實際需要測算。
(三)稅費支出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標準測算。
(四)利息支出按國家規定利率測算。
第二十五條土地儲備機構在辦理土地儲備支出時,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批準的預算執行。
在預算執行中,當實際支出數與宗地財務收支預算發生較大變動需要調整預算時,由土地儲備機構提出宗地預算調整意見。調整預算要經縣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和縣財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土地儲備機構在收儲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后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編制宗地財務收支決算工作。
第二十七條宗地財務收支預決算的審核工作由縣財政部門負責。縣財政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委托有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初審。經縣財政部門審核或復審的宗地財務收支預、決算,由縣財政部門出具書面批復意見。
縣財政部門在收到土地儲備機構宗地財務收支預算后應在十個工作日內批復,收到決算后應在一個月內批復。
第五章資金和賬戶管理
第二十八條土地儲備機構收儲土地的資金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貸款;
(三)國有土地儲備發展基金;
(四)其他資金來源。
第二十九條土地儲備機構經縣財政部門批準在銀行開設一個“土地收儲資金支出賬戶”和一個“基本帳戶”;縣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一個“土地收入財政清算專戶”。
第三十條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收儲業務與管理費用實行“一個單位,兩套賬本,兩個帳戶,獨立核算”的管理辦法。
“土地收儲資金支出賬戶”用于土地儲備機構辦理儲備土地的成本支出,該帳戶除財政撥入國有土地儲備發展基金、土地收儲成本和土地儲備機構借入貸款外,不辦理其它資金入帳。
“基本賬戶”用于核算縣財政按宗地土地收益分配規定比例清算核撥的土地儲備機構的管理費用。
第三十一條“土地收入財政清算專戶”由縣財政部門用于辦理土地儲備機構出讓土地的收益清算和保證金等暫存款的清算。
第六章土地收益和分配
第三十二條土地收益是指收儲土地出讓的合同地價款扣除收儲土地的成本費用后的差額。
第三十三條土地收益在宗地決算后由縣財政部門按宗地根據規定分配。
第三十四條縣財政部門對土地收益進行分配時,填制出讓土地收益分配表(附表四)。土地收益的分配順序是:
(一)按土地收益總額的20%的比例核撥土地儲備機構的國有土地籌備發展基金。
(二)按土地收益總額的10%的比例核撥土地籌備機構的管理費用。
(三)其余部分作為土地出讓金收入上繳國庫。
縣財政部門將土地出讓收入上劃國庫填制“一般繳款書”時,應按規定分別繳入不同級次的國庫。
第三十五條國有土地儲備發展基金只能用于土地儲備機構收儲土地,不得挪作它用。
國有土地儲備發展基金累計提取數額達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規模時,縣財政不再計提。
第七章管理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三十六條土地儲備機構的管理費用是指為了保障土地儲備機構正常運轉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
管理費用支出包括基本工資、社會保障費、辦公費、印刷費、水電費、差旅費、設備購置費和其它費用等。
第三十七條土地儲備機構的管理費用由縣財政從土地收益中按規定比例核撥。
為保障土地儲備機構正常運轉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在儲備機構未出讓或未清算前,可從“土地收入財政清算專戶”中的土地出讓價款中預撥,儲備土地出讓或清算后結算。
第三十八條土地儲備機構的管理費用也可納入縣國土資源局統籌安排使用,不設立“基本賬戶”,但土地儲備機構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支出不得納入土地收儲成本支出,更不得挪用“土地收儲資金支出賬戶”的資金用于土地儲備機構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
第三十九條土地儲備機構的管理費用實行預決算制度。土地儲備機構應于年度終了前,根據本年度管理費用執行情況,編制下一年度管理費用預算。年度終了后30日內編制上年度管理費用決算。
土地儲備機構管理費用預決算,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
第四十條土地儲備機構的管理費用預決算應報經縣國土資源部門審查,縣財政部門批準。
管理費用年度預算一經批準,一般不予調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時,由土地儲備機構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并說明情況,報經縣國土資源部門同意,由縣財政部門批準。
第四十一條土地儲備機構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批準的支出預算執行,不得辦理無預算、超預算支出。當年結余管理費用,按國家規定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八章會計科目和會計核算
第四十二條土地儲備機構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要求使用會計科目。考慮到土地儲備機構業務的特殊性,土地儲備機構在核算土地收益業務時,在會計科目的資產類下設103“財政清算專戶資金”和104“土地儲備”會計科目。
“財政清算專戶資金”用于核算和反映土地儲備機構出讓土地實際上繳“土地收入財政清算專戶”的土地收入和押金、定金、保證金數額。確認財政清算專戶收到土地收入和押金、定金、保證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相關科目。收到財政部門的批復沖減專戶資金時,貸記本科目,借記相關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土地儲備機構尚未清算的土地收入押金、定金、保證金數額。
“土地儲備”用于核算和反映土地儲備機構收儲的土地資產。土地儲備機構發生土地成本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相關科目。宗地決算將“土地儲備”結轉“事業支出”時,貸記本科目,借記“事業支出”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土地儲備機構已經支付但尚未出讓的土地資產。
第四十三條土地收儲業務的會計核算應當正確劃分會計期間,按照會計制度的要求和土地收儲實行宗地預決算制度的特殊要求,分期、分宗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
第四十四條土地儲備機構要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規范會計核算,加強會計監督,完善內部會計管理制度。
第九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四十五條土地儲備機構應于每月終了5日內、季度終了10日內和年度終了30日內,向縣財政部門報送月度、季度和年度土地收儲財務報告和管理費用財務報告。
第四十六條土地收儲財務報告是反映土地收儲財務收支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四十七條財務報表包括土地儲備機構土地收儲資產負債表(附表五)、土地收儲和出讓基本情況表(附表六)、出讓土地基本情況表(附表七)、土地出讓成本支出明細表(附表八)、尚未出讓土地收儲成本支出表(附表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土地儲備資金籌措、支出情況,宗地收儲、出讓情況,土地收益、分配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它事項。
第四十八條管理費用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管理費用支出明細表(附表十)、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包括管理費用收支執行情況,各項財產物資的變動情況,財務分析情況,對本期及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它財務事項。
第四十九條年度土地儲備財務收支報告和管理費用財務收支報告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在30日內作出書面批復。
第十章財務監督
第五十條土地儲備機構的財務接收縣財政、縣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二00四年七月一日起執行,之前有關土地儲備資金運行管理和財務管理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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