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宣教工作制度
時間:2022-03-10 0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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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促進我市防震減災事業發展,充分發揮公共宣傳教育作用,使宣傳活動、信息上報、媒體、經驗交流等項工作的開展規范化、統一化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主體為地震系統。
三、本制度由地震局組織實施、指導、檢查、監督及考核。
四、各區、縣(市)地震局負責編制本區域的宣教工作制度,并上報活動信息和工作總結。
五、局機關各處室要協助宣教和信息工作的完成。
六、宣教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宣教工作機制,指派專人負責,積極完成部署的各項宣教工作。
(二)制定年度宣教工作計劃,在“5.1《防震減災法》宣傳日”、“5.12防災減災日”、“7.28唐山地震紀念日”、國際減災日、科普周、應急周等重點時段開展宣教活動,事后及時上報活動總結及信息。
(三)廣泛運用媒體的強勢,充分發揮新聞報道的宣傳作用。每次開展活動,至少有一家新聞媒體參與報道,并保存影像資料。
(四)各單位及局機關處室每年在國內期刊上至少發表1篇學術論文或專業文章。
(五)信息上報工作要緊緊圍繞全局整體工作思路和工作部署,突出本單位防震減災工作中的重要活動、工作動態、特色工作、創新思路等,進行信息的整理、編輯,按照規范的信息格式和渠道,每月上報市局信息不少于3條,經專人審核、編輯后統一分發市局或省局網站。
(六)不斷深化、推進防震減災科普示范學校(地震安全示范項目),每年至少開展兩次宣教主題活動,并定期組織講座、培訓和演練。
(七)根據新形勢的要求,及時編輯、設計、更新、更換宣傳產品,要滿足不同層次受眾的不同需求。
七、各區、縣(市)地震局每年3月1日前,將本單位的宣教工作計劃上報市局,年終根據完成情況進行績效考評。
八、各有關單位在編制本部門宣教工作計劃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取消評優資格:
(一)不按有關規定及時制定和上報工作計劃的;
(二)年終考評發現完成情況有弄虛作假的;
九、本制度由地震局負責解釋。
十、本制度自之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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