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罰沒物資處置規章制度
時間:2022-02-05 1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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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縣級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罰沒物資和追繳贓物(含無主財物,以下統稱罰沒物資)的處置行為,嚴格處置操作程序,根據《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省罰沒財物和追繳贓物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本工作規程適用于縣級罰沒物資的登記、保管、申報、審批、移交、拍賣、銷毀、變賣和變現收入上繳。
第三條罰沒物資處置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處置原則。處置的罰沒物資必須是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依法沒收和追繳的物資。處置程序、方法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罰沒物資處置必須嚴格按本工作規程辦理,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不得擅自處置本單位罰沒物資。
(二)公開處置原則。罰沒物資的處置原則上通過社會中介機構公開處置,以增強處置過程和結果的透明度,杜絕處置過程中的暗箱操作。
(三)公共利益原則。罰沒物資應按規定程序及時申報、定期處置,能夠變現的罰沒物資,應通過適當途徑及時變現。罰沒物資處置的變現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應及時足額上繳同級財政,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不得坐收坐支和截留。
第四條縣非稅收入管理局和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在罰沒物資處置管理中應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并相互配合。
(一)縣非稅收入管理局具體負責罰沒物資處置的組織、管理、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包括:
1、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市、縣人民政府對罰沒物資處置的有關規定。
2、負責罰沒物資處置的審批,組織或委托罰沒物資的價格認證、拍賣,監督罰沒物資的保管、移交和銷毀。
3、負責督促罰沒物資變價收入的及時入庫。
4、監督檢查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罰沒物資的處置情況。
(二)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負責本單位罰沒物資處置的具體工作,主要職責是:
1、建立健全罰沒物資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人員職責。
2、建立罰沒物資臺賬,妥善保管好罰沒物資,并向縣非稅收入管理局申報罰沒物資處置方案。
3、配合縣非稅收入管理局對罰沒物資進行處置。
4、負責罰沒物資變價收入的及時上繳。
5、自覺接受縣非稅收入管理局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建立健全本單位罰沒物資的交接、驗收、登記、保管、清倉和結算等制度,嚴格執行罰沒物資處置工作規程。
第六條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罰沒物資,設立罰沒物資進出倉登記臺賬,做到賬實相符。對貴重和量多的物品還應拍照或錄像存檔。
第七條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建立罰沒物資保管倉庫或專用場所,并有必要的安全、通風和防潮設施。
第八條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執行罰沒物資處罰時,必須開具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物資暫扣、沒收的非稅票據。罰沒物資處罰決定的復議期和行政訴訟期滿,當事人無異議的,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填寫《罰沒物資處置申報審批表》(見附件1),提出本單位處置建議,并附該批物資暫扣、沒收的非稅票據和追繳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及其他必要的文書材料,向縣非稅收入管理局申請處置。
第九條縣非稅收入管理局收到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申報信息或書面申報材料后,經辦人員應及時對申報信息或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進行審查,提出處置的具體意見和建議,由股室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領導審批。
第十條縣非稅收入管理局應在作出處置審批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將罰沒物資處置審批結果反饋給申報單位。
第十一條根據罰沒物資的不同性質,罰沒物資可分別采取移交、銷毀、拍賣、定向收購、調撥和議價變賣等方法處置。
(一)文物、槍支、彈藥及其他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險品,報批后由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填寫《罰沒物資移交表》(見附件2),按有關規定移交專管機關處置。《罰沒物資移交表》經有關單位和人員蓋章簽名后存檔,并及時報送縣非稅收入管理局備案。
(二)和吸毒用具,以及淫穢書刊、盜版光碟、磁帶、錄像帶等物品,經報批同意,由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置。處置完成后,填寫《罰沒物資處置情況表》(見附件3),經有關單位和人員蓋章簽名后存檔,并及時報送縣非稅收入管理局備案。
(三)易腐爛物品和鮮活品,可以不報批先處置。經衛生檢疫部門檢疫合格的,由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直接送有關經營(使用)單位收購;衛生檢疫不合格的,由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按有關規定予以銷毀。處置后填寫《罰沒物資處置情況表》,經有關單位和人員蓋章簽名后存檔,并及時報送縣非稅收入管理局備案。
(四)國家規定須有特許生產、經營、使用權的物資,經有關機構質量鑒定、價格評估后,由財政部門按國家規定調撥。
(五)除以上四類罰沒物資外,其他罰沒物資由縣非稅收入管理局組織拍賣或委托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組織變賣或銷毀。
第十二條罰沒物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予以銷毀。
(一)不能作技術處理的或者技術處理后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
(二)國家明令淘汰并禁止使用的。
(三)失去使用價值和回收利用價值的。
(四)假冒偽劣物品、醫療器械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銷毀的。
對應予以銷毀的罰沒物資,由縣非稅收入管理局委托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組織銷毀,縣非稅收入管理局派員監銷。銷毀時應做好現場監督和執行記錄,填寫《罰沒物資處置情況表》并拍照或錄像。《罰沒物資處置情況表》經有關單位和人員蓋章簽名后,由縣非稅收入管理局和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各留一份存檔。
第十三條罰沒物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公開拍賣。
(一)金銀首飾、工藝品等貴重物品。
(二)手續齊全或可補辦手續、未到報廢年限、尚能正常行駛,不影響交通安全的機動車。
(三)不動產。
(四)經專業機構鑒定,可拆件使用或由特定機關回收利用的。
(五)其他有相當價值可以拍賣的物品。
第十四條罰沒物資拍賣原則上實行集中、公開拍賣,由縣非稅收入管理局組織實施,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配合。
(一)需要拍賣的罰沒物資由縣非稅收入管理局簽發《價格鑒證委托書》(見附件4),委托縣價格認證中心進行價格鑒證。縣價格認證中心應在委托書規定的時間內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價格鑒證結論書。
(二)縣非稅收入管理局對價格鑒證結論進行審查,確定相應拍賣標的保留價。
(三)縣非稅收入管理局在已經取得罰沒物資拍賣資格的拍賣公司中指定拍賣公司,與其簽訂《委托拍賣合同》,并派專人監督標的的移交與拍賣實施。
(四)出現流拍現象時,原則上按照有關規定重新進行價格鑒證后進入下輪拍賣程序。
第十五條批量少、價值小,或不便于公開拍賣的罰沒物資可由縣非稅收入管理局、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聯合議價變賣。
第十六條拍賣確認成交后,罰沒物資的拍賣收入由縣非稅收入管理局與拍賣公司結算,并由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對拍賣公司開具《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拍賣公司在5個工作日內將拍賣收入足額繳入“永興縣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第十七條罰沒物資其他形式的變現收入,由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與買受人結算。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對買受人開具《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變現收入及時足額繳入“永興縣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第十八條罰沒物資處置申報、移交和處置情況存檔統一使用本工作規程所附表格式樣。
第十九條本工作規程從年月日起執行,原有工作規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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