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制度
時間:2022-01-20 02: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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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完善城市社會救助體系,緩解患重大疾病的城市特困居民的醫療困難,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辦法(試行)的通知》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特困居民是指市內各城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千山風景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市(城鎮)居民。
第三條市社會保障領導小組設立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辦公室,負責全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辦公室成員由市民政局、財政局、衛生局、審計局、監察局等部門有關業務處室負責人和醫療專家組成。辦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擔。
第四條市民政局負責全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的管理工作,區民政局負責本地區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審批和救助金發放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核定、管理工作;衛生部門負責監督指定的醫療保險定點醫院(以下簡稱指定醫院),開展重大疾病病種鑒定和救治工作,并落實各項醫療優惠措施;審計和監察部門負責對醫療救助工作進行審計和監督。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審核工作。
第五條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的城鎮居民,患下列疾病的,可申請醫療救助:
(一)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并進行定期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
(二)惡性腫瘤;
(三)再生障礙性貧血;
(四)慢性重癥肝炎及并發癥;
(五)高危孕婦住院分娩的。
第六條患重大疾病的特困居民必須到指定醫院就醫,在非指定醫院就醫或未經區民政部門批準到本市以外醫院治療發生的醫藥費用,不列入醫療救助范圍。
第七條指定醫院應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提供治療。凡不屬于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藥物、藥械和治療、檢查費用,不列入醫療救助范圍。
第八條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城鎮居民,全年個人累計享受醫療救助額不超過4000元;醫療救助標準按照個人當年應承擔的醫藥費部分(扣除單位報銷、保險賠付、社會捐贈)的40%予以救助。
第九條申請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者,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戶籍證明及本人身份證;
(二)市政府指定醫院的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及必要的病歷材料;
(三)有關單位報銷醫療費用憑證;
(四)商業保險的賠付證明;
(五)社會捐助情況證明。
第十條個人實際自付醫療費用累計到1000元以上的,申請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時,由本人或戶主持有關證件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填寫《*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提出審核意見,報區民政部門審批;區民政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符合救助條件的及時辦理批準手續,并報市民政局備案;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年內個人實際自付醫療費用累計不到1000元,符合救助條件的,應在年底前支付醫療救助金。
長期(1年以上)不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城市特困居民,持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有關證明,向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符合條件經批準后,由長期居住地民政部門予以救助。
第十一條區民政部門根據已經批準的醫療救助資金數額,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相關證明材料由區民政部門歸檔管理,并按要求錄入低保信息網絡管理系統。
第十二條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以現金形式支付,由區民政部門負責發放。
第十三條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所需資金,采取政府出資為主與社會捐助相結合的方式籌集。政府出資部分由市、區兩級財政按7:3的比例共同承擔。
第十四條鼓勵社會各界為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捐贈資金和提供物資幫助,捐贈的款物由民政部門統一接收,全部用于特困居民的重大疾病醫療救助。
第十五條市、區民政部門每年年初應根據城市特困居民患重大疾病的狀況,編制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年度資金需求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財政部門根據預算和實際救助需要及時核撥資金。
第十六條市、區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籌集和管理。財政部門要建立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實行單獨核算,專賬管理,??顚S?,結余資金轉入下年度使用,不得擠占挪用。
第十七條各區民政部門每季度末要將本地區重大疾病醫療救助的人數和資金支出情況,報告同級財政和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辦公室。
第十八條各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要為特困居民提供以下優惠:
1、特困居民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本人身份證就診,免收掛號費、診查費;減免20%的檢查費;住院治療的,減免20%的床位費。
2、特困居民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本人身份證免收其子女脊髓灰質炎疫苗、麻疹疫苗、卡介苗、白百破疫苗和免疫疫苗接種勞務費。
3、婦幼保健機構對持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本人身份證的婦女孕期保健,免收產前檢查費。
因工傷、交通、酗酒和賭博等引發事故致傷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于減免范圍。
第十九條市民政、財政、衛生、審計和監察部門,定期開展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不列、虛列或擠占、挪用救助金等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條對騙取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的,由區民政部門負責追回被騙資金,并對當事人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民政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要認真審大疾病醫療救助申請人的資格條件,對符合條件的要及時予以批準并支付救助金。對刁難申請人或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二條指定醫院及其醫務人員要如實出具有關醫療證明,如有出假證或在診斷、治療、處方等醫療環節弄虛作假的,由衛生部門嚴肅查處。
第二十三條海城市、臺安縣和岫巖縣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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