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業保險工作方案

時間:2022-01-19 05: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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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業保險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我縣開展養殖業保險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全面推進新農村建設、現代農業建設,服務“三農”為宗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目的,以維護農民利益為核心,堅持政府引導、政策支持、市場運作,促進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我縣的養殖業保險工作,采取農業保險經營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與政府聯辦模式。具體工作的開展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府引導的原則。政府通過保費補貼等調控手段,協同牧業、水利、氣象、宣傳等部門,引導和鼓勵養殖戶、養殖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參加保險,積極推進養殖業保險業務的開展,調動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強養殖業的抗風險能力。

(二)市場運作的原則。養殖業保險業務以經辦機構市場化經營為依托。經辦機構要重視經營風險,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并積極運用市場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風險。

(三)自主自愿的原則。養殖戶、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經辦機構、各鄉(鎮)場等有關各方都要堅持自主自愿。

(四)協同推進的原則。養殖業保險補貼政策要同農業信貸、其他支農惠農政策有機結合。牧業、水利、氣象、宣傳、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各方要對經辦機構的承保、查勘、定損、理賠、疾病防治等各項工作給予積極支持。

三、主要內容和工作目標

(一)補貼險種。

1.能繁母豬、奶牛;

2.根據國家確定的其他養殖品種。

(二)投保條件。

1.養殖場地及設施符合衛生防疫規范,管理制度健全、飼養圈舍衛生、能夠保證飼養質量;

2.飼養場所在當地洪水水位線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區;

3.投保個體應是經畜牧獸醫部門驗明無傷殘,無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疾病,營養良好,飼養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縣級畜牧防疫部門審定的免疫程序接種并有記錄,且必須具有識別身份的統一標識;

4.保險經辦機構制定的經保監部門審定通過的其他條件。

(三)保險責任。財政部門提供保費補貼的養殖業保險業務,其保險責任為重大病害、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導致的投保個體直接死亡。

1.重大病害包括:

(1)能繁母豬:豬丹毒、豬肺疫、豬水泡病、豬鏈球菌、豬乙型腦炎、附紅細胞體病、偽狂犬病、豬細小病毒、豬傳染性萎縮性鼻炎、豬支原體肺炎、旋毛蟲病、豬囊尾蚴病、豬副傷寒、豬圓環病毒病、豬傳染性胃腸炎、豬魏氏梭菌病、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藍耳病及其強制免疫副反應。

(2)奶牛:口蹄疫、布魯氏菌病、牛結核病、牛焦蟲病、炭疽、偽狂犬病、副結核病、牛傳染性鼻氣管炎、牛出血性敗血病、日本血吸蟲病。

2.自然災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風災、雷擊、地震、冰雹、凍災。

3.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體滑坡、火災、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因人為管理不善、故意或過失行為,以及違反防疫規定或發病后不及時治療所造成的投保個體死亡,保險經辦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保險金額、費率、保險費。補貼險種的保險金額參照投保個體的生理價值(包括購買價格和飼養成本)確定,以不超過市場價格為準。今年,我省能繁母豬保險的費率為6%,保險金額1000元/頭,每頭能繁母豬的保險費為60元。奶牛的保險費率為8%,保險金額5000元,每頭奶牛的保險費為400元。

(五)保費承擔比例。能繁母豬保險,中央財政承擔50%、省財政承擔10%、縣財政承擔20%、參保養殖戶承擔20%,對參加保險的龍頭企業,由龍頭企業承擔30%,龍頭企業所在地財政部門承擔10%。奶牛保險,中央財政承擔30%、省財政承擔15%、縣財政承擔15%、參保養殖戶承擔40%,對參加保險的龍頭企業,由龍頭企業承擔45%,龍頭企業所在地財政部門承擔10%。

(六)保險期限。補貼險種的保險期限為一年,設疾病觀察期15天。

(七)承保及財政補貼方式。自本方案下發之日起,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養殖戶的保險需求,采取滾動的方式對補貼險種進行承保。財政部門根據本地投保及養殖戶、龍頭企業自交保費情況,在8月至9月期間向保險經辦機構核撥奶牛的保費補貼資金,在10至11月期間核撥能繁母豬的保費補貼資金。

(八)工作目標。保險經辦機構要同有關部門和各鄉、鎮、場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力爭使符合條件的投保個體都能參加保險。

四、時間步驟

養殖業保險工作是一項新工作,政策性強,時間緊,任務重。保險經辦機構與各地要精心組織,統籌安排,有計劃、分步驟地逐項落實,具體安排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準備階段。

奶牛保險,從20*年7月25日至8月1日。

能繁母豬保險,從20*年8月20日至8月31日。

各鄉(鎮)場要根據本實施方案的有關要求,圍繞養殖業保險工作任務,認真摸清本地補貼險種的養殖情況和數量,明確本級財政補貼資金額度及各相關部門工作職責,制定本地具體的工作實施方案。

第二階段:宣傳發動階段。

奶牛保險,從20*年8月1日至8月10日。

能繁母豬保險,從20*年9月1日至9月10日。

各鄉、鎮、場和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搞好宣傳發動工作,有針對性采取可行措施,發動廣大養殖戶積極參加保險。

第三階段:組織實施階段。

奶牛保險,從20*年8月11日至8月31日。

能繁母豬保險,從20*年9月11日至11月10日。

各鄉、鎮、場要積極配合有關保險經辦機構,重點抓好本地的保費收取和承保手續辦理工作,在規定時間內,保質保量地完成今年的養殖業保險工作任務。.

第四階段:總結驗收階段。

奶牛保險,從20*年9月1日至9月31日。

能繁母豬保險,從20*年11月11日至12月11日。

省財政廳將組織相關部門分別對奶牛和能繁母豬保險工作完成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及時總結經驗,查找問題,完善措施,為今后養殖業保險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五、機構管理

(一)經縣政府批準,今年承辦我縣養殖業保險業務的保險經辦機構為中國人民財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二)保險經辦機構要本著風險自擔的原則開展養殖業保險業務,注重經營風險的防范和化解,積極利用市場化機制,努力分散經營風險。對財政部門提供保費補貼的養殖業保險業務要實行單獨核算,并按照保費補貼險種當年保費收入的25%,計提巨災風險準備金;對年末經營利潤,70%轉作一般風險準備,其余的30%,由保險經辦機構自主分配。

(三)保險經辦機構要編制年度營業費用支出計劃,報省財政廳審核。對能繁母豬保險業務,保險經辦機構應按保費收入的10%承擔各地的防疫費用,并于投保工作結束后10日內返給縣財政局。

六、組織領導

(一)為確保我縣養殖業保險工作順利進行,縣政府決定成立由縣政府縣長助理孫福余同志任組長,相關單位主要負責同志任成員的*縣養殖業保險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財政局,具體負責養殖保險的日常調度工作。為形成上下貫通的工作體系,各鄉(鎮)場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負責本地養殖業保險工作的領導。

(二)全縣養殖業保險工作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各鄉(鎮)場要按照縣政府的要求,進一步明確任務,強化責任,扎實工作,共同將養殖業保險工作做好。縣牧業管理局和各鄉鎮畜牧站要全力配合養殖業保險工作。

(三)各鄉(鎮)場要積極宣傳開展養殖業保險工作對保障民生和維護廣大農民利益的重要意義,借鑒種植業農業保險的作法,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宣傳效果,將養殖業保險政策宣傳到戶,為廣大養殖戶提供風險保障。

(四)縣財政局要認真落實好保費補貼資金,嚴格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具體按省財政廳制定的資金管理辦法執行。對于保險經辦機構、各相關部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保費補貼資金的,縣政府將在收回保費補貼資金的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對違法違紀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嚴肅查處。

(五)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讓廣大養殖戶滿意、把好事辦好的原則,全面提高保險經辦機構的保險服務水平,與各有關部門及各鄉(鎮)場加強合作,積極配合,共同加大保費收取力度,認真辦理有關承保手續,及時做好勘查和理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