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環境管理若干規定

時間:2022-01-19 11: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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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環境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嚴禁在居民區內大量飼養牛、羊、豬、狗、雞、鴨等家畜家禽導致嚴重影響他人生活環境的行為。違反本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監察部門依照《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責令其限期處理或予以沒收,可并處人民幣50元罰款。

第二條從事商業性屠宰活動必須在指定的屠宰場進行,禁止定點之外的商業性屠宰。

第三條餐飲服務業必須設置收集油煙、異味的裝置,并通過專門的排氣筒排放,排氣筒高度應以不影響周圍居民生活環境為原則。餐飲服務業的殘渣、廢物不得排入下水道或其他水體。違反本規定城鎮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條禁止在城區內占用道路或公共用地進行露天燒烤以及其它排放污染物的經營活動。

第五條禁止在居民區內興辦產生惡臭、異味的修理業、加工業、服務業等,并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禁止在垃圾箱內點燃各類垃圾。違反本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發出超過功能區噪聲標準的音響設備招攬顧客。

第七條禁止在人口集中區和居民樓內開辦產生噪聲污染的娛樂場所、機動車修配廠及其他噪聲超標的加工廠,已開辦的要依法限期治理或搬遷。違反本規定在城鎮使用音箱器材音量過大,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聽制止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處以50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高(中)考之前一個月內,各類建筑施工單位未經批準(特殊情況下確需連續作業的必須經環保部門批準并告知周圍居民)禁止在晚20時至次日6時施工作業。高(中)考試期間禁止一切夜間施工作業,考場附近所有施工單位必須全天停止施工作業。

第九條凡承運易產生揚塵物質的車輛,無論車籍在何地,不安裝使用密閉裝置的,不得在市區內通過。

第十條嚴禁在城區主要街道兩側露天經營水泥、白灰和進行機動車輛檢修。違反本規定在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擺攤設點等影響居民生活環境的由城市管理監察部門依照《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責令其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予以強制清(拆)除,可并處200至5000元罰款。

第十一條在城鎮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堆放或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固體廢棄物。違反本規定在城鎮河道兩側堆放或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固體廢棄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吉林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并視情節和危害程度處以2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十二條建設、環保、公安、水利、工商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齊抓共管,共同承擔起管理城區環境的責任,為人民群眾創造清潔、安靜的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