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廁所管理制度
時間:2022-01-13 06: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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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提高城市公共廁所(以下簡稱公廁)的建設和管理水平,方便人民群眾,依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區公廁的規劃、建設及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廁,是指在道路兩旁或者公共場所等處建造、設置的供公眾使用的廁所。
第四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廁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廁的建設、管理工作。
市城市規劃、財政、物價、園林、公用、交通、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愛國衛生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廁的規劃、建設及管理工作。
各城市區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本轄區公廁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公廁規劃,作為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并納入城市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
第六條下列場所應當規劃建設公廁:
(一)主要道路兩側、綠地(休閑)廣場、大型停車場;
(二)車站、碼頭、機場、賓館、餐飲店、大中型市場(商場、超市、集貿市場)、旅游景區(點)以及體育、文化、休閑娛樂等公共場所。
公廁的建設數量、位置、設計標準應當符合《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2005)和《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14-2005)。
對嚴格按照規劃落實公廁建設任務的責任單位,由市政府給予補償和獎勵。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公廁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使用用途。公廁規劃用地確需調整的,應當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求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公廁建設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綠地(休閑)廣場及國有旅游景區(點)內的公廁,由歸屬管理的部門或者單位負責建設;其他經營性公共場所的公廁,由公共場所的產權單位負責建設。
第九條人員流量大、固定公廁數量不足的地段,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設置活動式公廁。
第十條公廁建設附屬于主體工程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
依法進行的公廁施工和設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
第十一條公廁竣工后,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經驗收合格的公廁,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改變用途。
公廁的建設檔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公廁設置明顯、統一的指示標志以及設施的使用標志。
第十三條公廁的日常維護、衛生保潔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各類設施齊全、完好、整潔;
(二)地面干凈、整潔,墻面、擋板沒有污跡和蛛網吊灰;
(三)糞便實行水沖化、無害化排放;
(四)便槽沒有積糞、糞疤、尿堿、蠅蛆、雜物;
(五)采光、通風良好,按需提供照明和機械通風;
(六)下水通暢,糞便不滿溢,貯糞池密閉,清水池有水無雜物;
(七)糞便及時清運、化糞池定期清渣,發生堵塞立即疏通。
第十四條公廁應當文明使用,并禁止以下行為:
(一)隨地吐痰、亂扔雜物;
(二)向便器、便池、糞井內傾倒污水、污物;
(三)在便池外便溺;
(四)損毀公廁的各項設備、設施;
(五)在公廁墻壁、設施上亂涂抹、亂刻畫、亂張貼;
(六)將公廁設施移作他用;
(七)其他影響公廁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十五條大型停車場、車站、碼頭、機場、賓館、餐飲店、大中型市場(商場、超市、集貿市場)、旅游景區(點)以及體育、文化、休閑娛樂等經營性公共場所配設的公廁,應當在場所的營業時間內對外開放,并且不得收取入廁費用。
前款規定以外的公廁,應當全天對外開放;具體開放時間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季節變化和公廁所處位置予以確定并公布。除活動式公廁外,不得收取入廁費用。
第十六條下列公廁由市、區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維護和衛生保潔,并由市、區財政負擔費用:
(一)由財政投資建設的公廁;
(二)活動式公廁;
(三)單位自建但按照市政府的規定辦理了移交手續的公廁。
其他經營性公共場所配設的公廁,由產權單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維護和衛生保潔,并自擔費用。對在公廁日常維護和衛生保潔工作中成績優秀的責任單位,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十七條由市、區財政負擔費用的公廁實行考核管理,并按照考核分數撥付經費。80分以上的,由市財政承擔全部經費;60分以上不滿80分的,由市、區財政按比例分擔;不滿60分的,由區財政承擔全部經費。以上考核分數劃分標準每年提高5分,直至上限穩定在95分。
考核計分和市、區財政分擔比例以及對經營性公共場所公廁責任單位的獎勵辦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愛國衛生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市、區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維護和衛生保潔的公廁,用水、用電按照行政事業用水收費標準、居民用電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關于公廁規劃、設計、建設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拆除公廁的,責令責任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并處該公廁造價一倍罰款;
(二)未經批準擅自停用公廁的,責令改正,每次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因清掏不及時,造成糞井糞水溢流的,對責任單位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2小時到現場處置24小時內清掏干凈。逾期未到現場處置的,罰款100元;24小時內未清掏干凈的,每逾期一天,罰款50元;
(四)除第(三)項規定外,日常衛生保潔未達到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標準的,對責任單位處以5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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