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14 0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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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多途徑的社會醫療保障體系,根據省勞動廳《關于建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大病醫療救助辦法的意見》和《*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一、大病醫療保險是為了保障參保人員患有大病時,醫療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保險。
二、在職職工大病醫療保險基金由參保單位和個人按月共同繳納。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均同時參加大病醫療保險。在職職工單位繳納部分為每人每月4元;個人繳納部分統一為每人每月6元。
三、用人單位繳納退休人員醫療補助費后,其退休人員在參加大病醫療保險時,由退休人員個人繳納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標準為每人每月9元。
四、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按月繳納。參保單位按在職職工每人每月4元標準繳納;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負擔的大病醫療保險基金,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在其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中代扣代繳。
五、大病醫療保險基金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實行單獨核算,不得擠占和挪用。大病醫療保險基金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征繳標準隨醫療費用水平的變化而適時調整。我市大病醫療保險實施后,參保人員從參保之月起,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享受大病醫療保險待遇。繳費不得中斷,繳費中止,大病醫療保險責任同時中止。
六、參保人員符合規定的年度醫療費用在3-8萬元以內的部分,由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90%,參保人員個人支付10%;對在市外三級醫院就診的病人,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5%,參保人員個人支付15%。參保人員繳費年限每增加一年,大病醫療保險的上限標準提高1萬元,最高可達10萬元。
個人支付部分由參保職工用個人帳戶資金余額或現金結算,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七、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個人年自付部分總和超過7000元以上的部分給予50%的補助,醫療費用總和不得超過大病醫療保險上限。
八、參保人員在本市調動時,可以在新單位繼續參保;跨統籌地區調動時,繳費義務終止,大病醫療保險責任同時終止。大病醫療保險基金,不予結轉、不能繼承、不可轉讓。
九、大病醫療保險醫療費用結算年度與基本醫療保險結算年度一致。
十、大病醫療保險的用藥范圍、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等規定,與基本醫療保險范圍一致。
十一、大病醫療保險實施之后非正常參保人員自參保之日起半年后方可享受大病醫療保險待遇。
十二、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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