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戶外廣告設置制度
時間:2022-07-13 0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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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設置活動,美化城市環境,維護戶外廣告經營者及其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和《山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市城市規劃區內設置戶外廣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戶外廣告設置分為戶外商業廣告設置和戶外招牌廣告設置。
本辦法所稱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是指在公共、自有或他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市政公用設施及其他戶外場所的城市空間,利用路牌、霓虹燈、燈箱、電子屏幕、櫥窗、布幅、繪畫和實物造型設施等形式設置、張貼、書寫、噴繪、懸掛直接或間接地介紹商品或服務的廣告行為。
本辦法所稱戶外招牌廣告設置,是指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其經營或辦公場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圍內,設置與其企業注冊登記名稱相符的標牌、匾額、指示牌等廣告設施的行為。
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稱的屬于招牌,其他設于樓體的非建筑物名稱的標志物屬于商業廣告范疇,納入戶外商業廣告設置管理。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市政府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的審查、登記及監督管理。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設置制作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與設置技術標準,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合理布局、規范設置,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先規劃后設置。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風格、造型、色調、數量、體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質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六條戶外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文明,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制作和安裝應當符合有關的技術、質量、安全標準。
第七條依法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二章戶外商業廣告設置與管理
第八條單位或個人設置戶外商業廣告,應向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
第九條設置申請人或廣告經營者申請設置戶外商業廣告,須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廣告經營許可證件或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三)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位置圖片和平面配置圖、立面圖、剖面圖;
(四)制作說明;
(五)設置戶外廣告的場地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文件,或者與有關所有權、使用權單位簽訂的使用協議等;
(六)其他證件材料。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商業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樹或損毀綠地的;
(五)利用違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險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設施的;
(六)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優秀近代建筑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設置的;
(七)在其他禁止設置戶外商業廣告的區域內或載體上設置的。
第十一條取得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的設置申請人或廣告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三)、(四)項的規定進行施工。
第十二條戶外商業廣告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由設置申請人或廣告經營者組織有關部門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并在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向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廣告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廣告內容審查、登記后,給予辦理廣告手續。
第十三條戶外商業廣告在設置使用期限內發生轉讓、變更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轉讓、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舉辦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開業慶典等活動,需要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的,應向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后予以審批。
設置臨時性戶外商業廣告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
第十五條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商業廣告,必須在其右下角標明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許可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戶外廣告登記證》號和者名稱(霓虹燈廣告除外)。
第十六條設置申請人或廣告經營者應當在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后60日內完成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逾期未設置的,視為自動放棄設置權。
投資5萬元以上的大型戶外商業廣告設施,其設計、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的施工技術資質的單位承建。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設施空置超過60日的,設置申請人或廣告經營者應當設置公益廣告。公益廣告的內容,由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戶外公益廣告內容中公益宣傳內容不得少于廣告面積的4燉5。
第十八條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的有效期為1年。有效期滿后不再繼續設置廣告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及時拆除廣告設施,并按城市容貌標準要求對設置場地進行修飾;期滿后需繼續設置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在期滿前1個月向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是否續期由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要求決定。
第十九條在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有效期內,因城市建設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設置申請人或廣告經營者,設置申請人或廣告經營者應在規定期限內無條件自行拆除清理。對有償設置的,補償費用由設置申請人和建(構)筑物產權人協商解決。
第二十條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人應當保持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的牢固、安全、整潔、完好,及時維護、更新,并定期對戶外商業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遇惡劣天氣情況時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章戶外招牌廣告設置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設置招牌廣告,應向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包括單位名稱、地址、媒體形式、規格、設置地點、朝向等。
(二)《營業執照》及其他主體資格合法有效證明文件。
(三)戶外招牌與載體的正立面圖及彩色效果圖。(四)設置戶外招牌的場地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文件,或者與有關所有權、使用權單位簽訂的使用協議等。
第二十二條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合格后發給核準證明,申請人憑核準證明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招牌的設置應按《*市戶外廣告設置標準》(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制定)制作,做到安全、規范、整齊、美觀,符合地區功能要求、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招牌應成為建筑立面的有機組成部分,不得破壞建筑立面在形式、色彩、材料、質感等方面的完整性。
第二十四條城市主要道路、重要繁華地段和廣場、車站等重要地段招牌的設置,應由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設計。招牌設置者應按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設置。
第二十五條招牌內容只限于宣傳本單位的名稱、標識。
第二十六條每個單位只能設置1處招牌。
多個單位共用1個場所或1個建筑物內有多個單位的,設置招牌應先整體規劃,按統一規劃設計制作。
第二十七條招牌設置者應當按照批準設置位置、朝向、媒體形式、規格、內容等進行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申報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招牌設置者應當加強對招牌的日常維護管理,保證其牢固安全、整潔美觀,字體規范完整,夜間照明和顯亮設施功能完好。招牌破損、脫色、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應及時維修、加固或翻新。
第二十九條單位遷移或歇業時,應在辦理變更住所或注銷登記的同時,安排自行拆除原設置的招牌廣告,并向登記機關繳回《戶外廣告登記證》。
第三十條招牌廣告屬臨時性構筑物,因城市建設或其它特殊情況需要拆除招牌廣告的,設置招牌廣告的單位應無條件服從并自行拆除。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一)未經登記擅自戶外商業廣告,依據國家工商總局《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的第十七條規定處罰。
(二)不辦理變更登記,擅自變更戶外廣告內容的,或者公益廣告標注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的面積超過戶外廣告面積1燉5的,依據國家工商總局《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的第十八條規定處罰。
(三)廣告內容虛假違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四)利用壟斷或不正當競爭手段經營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業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未經審批,在城市規劃區內擅自設置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由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500至100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戶外廣告設施未經綜合驗收投入使用或擅自更改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的,由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條戶外廣告設施出現破損,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拆除、維修、翻新的,或戶外廣告設置權期滿后不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山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依法強制拆除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拒絕、阻礙有關行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逾期不履行的,由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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