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建設規章制度

時間:2022-06-06 03: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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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設規章制度

為認真貫徹黨的*屆六中全會精神,切實落實國家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保障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讓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買得起、買得到經濟適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能夠住上廉租住房。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積極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就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積極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一)合理控制商品住房開發建設總量。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科學安排商品住房開發建設計劃,對城鎮年度商品住房開發建設實行總量控制。各地應根據本地實際,編制商品住房年度開發建設計劃,于上年度11月底以前報市政府核準后公布實施。

20*年度市中心城區(潯陽區、廬山區、九江開發區,下同)商品住房開發建設計劃總量控制在140萬平方米。

(二)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總量。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面積(不包括拆遷還建房)不低于年度商品住房上市總量20%比例的要求,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核定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并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落實到具體項目,于當年一季度向社會公布。建造的經濟適用住房可部分用于廉租住房。

20*年度市中心城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為28萬平方米(面積以年度商品住房上市總量20%核定)。嚴格控制企業集資建房,少數企業確需集資建房也必須納入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其中80%用于解決該企業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20%用于社會經濟適用住房。

(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則,選擇用地條件較好、交通便捷的地段,并以行政劃撥方式供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并優先供應。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改變土地用途,變相用于商品房開發。

(四)經濟適用住房戶型設計以二室一廳和二室二廳為主,套型建筑面積按80平方米左右控制,最高不得超過90平方米。中心城區套型建筑面積原則上控制在76平方米,可適當安排一部分套型建筑面積45平方米左右一室一廳戶型。

(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在建設質量和小區環境上不低于同期上市普通商品房建設的標準,做到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環境優美、便利節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為居民營造文明、安全、整潔、便利的生活環境。

(六)經濟適用住房可采取以下方式建設:

1、由政府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直接建設經濟適用住房。

2、按照政府組織,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由政府劃撥土地,按規定減免規費,限容積率、限戶型、限價格,公開招標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投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二級以上資質、充足的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3、鼓勵開發企業在開發項目中建設一定比例的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部分按規定減免規費,其開發項目可減免一定比例的市政設施配套費,并再核減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對應比例。

4、實行經濟適用住房定量合建開發建設模式,在土地掛牌出讓時,設定一定比例的經濟適用住房,明確該項目的有關優惠政策,并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予以約定。

二、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標準

(七)經濟適用住房最高限價以當地中低收入家庭通過8至10年的努力,基本具有買得起80平方米左右住房的能力標準來計算,中心城區原則上經濟適用住房的最高限價不超過上年度商品住房均價的50%。20*年度中心城區經濟適用住房最高限價為1200元/平方米。今后每年根據上年度消費品價格總指數、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商品住房價格指數等因素調整,并于當年元月份向社會公布。

各地應按省政府總體要求確定經濟適用住房最高限價,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八)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基準價格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由價格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具體項目進行核定后向社會公布。

(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免征中小學基建附加費;減半征收人防易地建設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資金、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市政設施配套費、工程質量監督費、白蟻防治費、防雷設施驗收費、工程定額測定費。

三、嚴格界定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

(十)中心城區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市區城鎮戶籍滿5年以上;

2、符合當年度公布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標準;

3、現住房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

4、已婚或離異帶有子女。

經濟適用住房應優先出售給中低收入家庭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積8平方米以下、戶主年齡50周歲以上、殘疾人、烈軍屬、市級以上勞動模范。

各地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結合實際制定。

(十一)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標準按統計部門上年度公布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乘以小于1的系數確定,并于當年一季度向社會公布。20*年中心城區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標準為6191元。各地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標準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

(十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1、已參加集資建房的;

2、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含安居工程)的;

3、已參加房改購房的(含在外地已參加房改購房);

4、單位獎勵贈送住房的。

經濟適用住房暫不向公務員出售(含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

四、規范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程序

(十三)中心城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按照“個人如實申請、社區群眾評議、房產部門管理、政府嚴格審核、逐級張榜公示、分類搖號排序、社會公開監督、違規操作必糾”的原則,采用“五道程序、四道把關、三榜公示”方式供應。

五道程序:個人如實申請、社區評議推薦、街道受理初審、區政府復審、市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和檢查監督。

四道把關:社區把好評議推薦關、街道把好初審關、區政府把好復審關、市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領導小組辦公室把好審定和檢查監督關。

申請人憑實際居住地社區的推薦證明到街道辦事處領取申請登記表,并攜帶戶籍證明、婚姻證明、家庭收入證明和住房情況證明(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出具,無工作單位的由實際居住地社區負責出具,或者提供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享受失業保障證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由民政部門出具相關證明),向街道辦事處申請,由街道辦事處組織初審、區政府組織復審、市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

三榜公示:

1、第一榜公示街道辦事處初審完畢后,在申請人居住地社區、戶籍所在地社區和工作單位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10天,對有異議者由街道辦事處組織調查。

2、第二榜公示區政府復審完畢后,由市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編號(編號當年度有效),在區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人居住地社區、戶籍所在地社區和工作單位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15天,對有異議者由區政府組織調查,對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第三榜公示公開搖號確定后,由市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政府網站、九江日報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15天,對有異議者由市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調查。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采取電視現場直播公開搖號的方式予以確定,公開搖號時邀請公證人員、申請代表參加。同時公布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受理信件投訴,全過程接受群眾監督。

對搖號中簽的申請人,由市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領導小組辦公室核發經濟適用住房準予購買通知單,注明申請人可以購買的戶型標準。持有準予購買通知單的申請人必須在規定的購房期限內選購。逾期未選購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申請。嚴禁炒賣房號,一經發現取消購買資格。

各地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程序。

(十四)負責審查的單位可以通過鄰里訪問、入戶調查、查檔取證以及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狀況以及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對申請人不配合調查的,取消申購資格。

(十五)為提高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支付能力,住房公積金貸款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同時,加大住房公積金歸集力度,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繳交覆蓋面。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由30%降為20%,并實行住房公積金貸款保險自愿原則。

五、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20*年中心城區啟動二期廉租住房建設,解決400戶特困家庭住房困難。各地也要安排一定規模廉租住房建設。中心城區爭取三年內、各地爭取五年內解決人均住房面積不足8平方米城鎮低保戶的住房困難。

(十七)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的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原則,主要包括: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土地出讓凈收益中5%以上的資金,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補充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等。城鎮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十八)進一步擴大廉租住房房源。各地可采取從經濟適用住房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廉租住房、收購現有舊住房和空置商品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新建廉租住房小區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中心城區用于收購現有舊住房和空置商品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資金每年安排885萬元。

六、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監督管理

(十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每年要會同民政、街道等相關部門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狀況進行復檢,并根據復檢結果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資格、方式、額度等進行及時調整。建立市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領導小組辦公室、區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聯網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請家庭、已購買家庭和已租家庭的動態信息檔案管理系統。

(二十)辦理經濟適用住房權屬登記時,房屋登記部門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加注“經濟適用住房”字樣和房屋總價,并在產權人欄目中填寫申購表中所有成員姓名;國土資源登記部門應當在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注明土地性質為“劃撥土地”。

(二十一)經濟適用住房每戶家庭只能購買一次。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原租住的公有住房由產權單位收回。

(二十二)經濟適用住房不允許上市交易。如需出售,由政府按屆時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收購,用于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

(二十三)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嚴禁用于商業性經營、倉儲等非居住性用途和出租,一經查實,由政府原價收回。

對未參加房改但已享受住房分配貨幣化補貼的職工,如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停止發放住房補貼。

(二十四)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購買、租賃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規劃設計條件、規劃批準文書和土地用途,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罰;對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以及不執行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價格標準的違法行為,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或租給廉租住房的,由當地政府責令限期收回,并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

(二十五)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騙購(租)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取消其購(租)房資格,記入個人信用檔案,不得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租賃廉租住房;對已取得的住房立即追回,并按規定予以處罰,由所在單位對申請人給予行政處分。

(二*)對審核不嚴或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由上級主管部門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各自責任

(二十七)各級政府、各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領導,市政府成立市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領導小組,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廉租住房制度的實施和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房管局作為專門管理機構,增配必要的管理人員,負責日常工作。中心城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廉租住房制度由市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各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廉租住房制度由當地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要在房地產管理部門內增設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專門管理機構,并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以加強行業管理和監督。

(二十八)各地應加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力度,市政府把控制商品住房開發總量、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考核范圍,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每年年初由市長同各地行政主要負責人簽訂責任狀,年底由市房管、國土、規劃、財政、物價、監察等部門組織檢查考核。突破年

度商品住房開發總量控制計劃或年度經濟適用住房開發達不到年度商品住房上市總量20%的,市政府將取消或減少其下年度農用地轉用指標安排,停止轉移支付、各項補貼和建設資金撥付,并追究行政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各地經濟適用住房達不到年度商品住房上市總量20%的部分應在下一年度補充完成。

(二十九)各級人民政府房管、發展和改革、國土、建設、規劃、財政、物價、民政、稅務、工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協同配合,積極做好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有關工作。監察部門對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三十)從構建和諧社會出發,供水、供電、供氣、通訊、金融等單位和社會各界要關心、支持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積極做好服務,主動解決問題,努力降低成本,供水、供電、供氣應送達用戶終端,共同幫助中低收入家庭和低保戶解決住房困難。

各地要根據省政府的總體要求,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