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房產轉讓管理制度

時間:2022-05-31 03: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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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房產轉讓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房產轉讓管理,維護正常轉讓秩序,保護國愛利益和房產轉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城鎮房產轉讓,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產轉讓是指房產所有人通過合法方式將其擁有的房產轉移給他人所有的行為。

第四條房產轉讓應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房產轉讓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禁止私下轉讓、偷漏契稅等非法轉讓行為。

第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檢舉。

第七條*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城鎮房產轉讓的主管機關,并負責本市城區房產轉讓管理工作,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房產管理部門受*市房產管理局委托,負責本轄區內的房產轉讓管理工作,郊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除商品房以外的房產轉讓管理工作。縣(市)、礦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房產轉讓管理工作。

工商、物價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對房產轉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轉讓條件、程序

第八條房產轉讓人應當是依法取得房產權屬證書的房產所有人。

房產受讓人可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港澳臺同胞、華橋購買本市城鎮房產,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房產所有人可依法處分其合法房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產不得轉讓:

(一)無合法房產權屬證書或房產權屬證書被注銷、吊銷的;

(二)權屬有爭議且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調解中的;

(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它方式限止產權轉移的;

(四)共有房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

(六)與產權證所載內容不符的;

(七)依法公告拆遷、征用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享受國家或企事業單位補貼購買、建造的城鎮房產轉站時按照國家及當地政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共同共有房產轉讓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房產的共有人有權處分其自有份額,在同等價格條件下,其它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二條出售租賃中的房產,房產所有權人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已出租的房產出售后,原租賃合同對新產權人和原承租戶繼續有效。

第十三條房產轉讓當事應簽定訂書面轉讓合同。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

(二)房產的坐落地點、面積、;四至范圍;

(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四)房產轉讓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房產交付時間;

(六)違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八)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房產轉讓合同文本由*市房產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十四條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進行房產轉讓,應到房產轉讓管理部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并交驗下列證件:

(一)個人身份證件或法人資格證明;

(二)房產權屬證書及相關土地使用證

(三)房產開發經營單位出售商品房,須交驗房管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銷售許可證;

(四)共有房產、出租房產、享受補貼購買、建造的及優惠出售的房產轉讓,須交房產共有人、承租人或補貼、售房單位的證明。

(五)購買屬于在集體土地上的城鎮房產,須交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文件;

(六)單位公有房產轉讓,須交驗對該房產有處分權的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

(七)單位向職工優惠出售公有住宅的,須交驗經批準的售房方案;

(八)其它有關證件。

第十五條房產轉讓當事人應如實申報房產轉讓價格,不得作不實申報。

第十六條房產轉讓管理部門應對轉讓雙方主體資格、產權資料及其它有8關證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對符合本辦法的規定的,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評估房產價格。

第十七條房產價格,應由依法成產的房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房產評估機構應根據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轉讓房產造價、折舊、質量、結構、等級、環境、層次、朝向等,對房產價格進行客觀、公正、合理的評估。

第十八條轉讓當事人應依法繳納稅費。申報價低于房產評估價格的,應按房產評估價格繳納稅費;高于房產評估價格的,應按申報的價格繳納稅費。

第十九條對符合轉讓條件、手續齊全的、房產轉讓管理部門應自接到房產轉讓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結轉讓手續。

第二十條雙方當事人辦理產權過戶及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應持完稅證明和轉讓合同。

對未辦理轉讓手續完納稅費的房產,有關業務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產權過戶及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房產轉讓管理部門因管理需要,向房產轉讓當事人收取管理費及其它費用的應依照國家以及省有關收費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罰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房產轉讓管理部門或委托的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未辦理房產轉讓手續的經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轉讓條件的,由房產轉讓管理部門責令補辦轉讓手續,

第二十四條實系買賣、交換而以其它方式逃避稅費的除責令據實繳納稅費、外并視情節輕重處以應納稅費額三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弄虛作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轉讓批準手續的,已納稅費不予退還,收回房產轉讓過戶證件,或公告宣布無效,并可處以兩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隱瞞房產轉讓價格,偷漏稅費的,除責令據實補交稅費外,并可處以應納稅費短納額二倍以下罰款。第二十七條違反價格管理規定進行房產轉讓的,由物價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復議條例》、《行政訴訟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房產轉讓管理人員,應依法辦事不得營私舞弊,玩忽職守,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涉嫌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